海淀区促进金融产业发展办法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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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促进金融产业发展办法
海政发…2006‟7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海淀区金融发展环境,促进海淀区金融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家、北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海淀区注册并纳税的国内外金融机构。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包括经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等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以及上述机构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金融机构具体包括银行、证券、保险、风险投资公司、担保公司、基金、信托、财务公司、金融中介机构以及产权交易机构。
第二章政府金融服务环境建设
第四条建立政府有关机构与金融机构的联席会议制度。由区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定期通报海淀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重点建设项目情况,加强区政府与驻区金融机构之间的沟通与协调,了解和解决金融机构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五条创造一流的商务环境。区政府支持组建北京中关村海淀金融创新商会(以下简称商会,加强行业自律,促进信息交流。商会发布《海淀区金融产业发展报告》。会员机构经授权可接入“信用海淀”系统,查询有关信息,实现数据共享;会员机构经授权可通过商会接口进入海淀经济部门综合信息系统,适时查询相关信息。
第六条创造一流的金融学术环境。发挥驻区高等院校密集的优势,定期举办金融论坛、学术研讨会等学术活动。通过举办这些活动有效增强我区的金融学术能力和文化底蕴。
第七条创造一流的对外交流环境。组织金融机构外出考察,邀请国际知名金融机构到我区访问,促进海淀区金融机构与国外金融机构在业务方面的交流和沟通。区外事部门为金融机构提供有关的外事服务,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鼓励金融机构将各种金融创新在我区进行推介。无偿为驻区金融机构提供海淀报、海淀有线电视台作为信息发布的渠道,优惠为金融机构提供区政府掌握的其它信息发布资源(如与区政府合作的有关门户网站,创造一流的创新环境。
第九条鼓励驻区企业采购金融创新产品,区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安排相关的金融创新知识培训,建立完善的培训体系,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区政府可以举办金融创新产品推介会。
第十条区政府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推动驻区企业在国内外金融市场的上市工作;鼓励投资银行在我区开展业务,对成功运作驻区企业公开上市或大规模私募的投资银行予
以奖励和宣传。
第十一条依据《关于海淀区优秀金融企业评选的暂行办法》(海发改…2006‟33号,对海淀区的注册金融机构进行年度评比。符合相关条件的,经区政府批准,授予“海淀区优秀金融机构”称号。
第十二条区政府定期组织金融机构与企业的见面会。
第三章财政支持政策
第十三条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对于在我区新设立或新迁入我区、且在我区注册纳税的总部金融机构,根据《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京发改…2005‟197号和《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实施细则》(京发改…2005‟2736号,对注册资本10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人民币;对注册资本10亿元人民币以下、
5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补助800万元人民币;对注册资本5亿元人民币以下、1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补助500万元人民币。
第十四条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对于在我区新设立或新迁入我区、且在我区注册纳税的金融机构,购买自用办公用房(或购买土地自建办公用房从事金融业务的,可以享受每平方米1000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补贴。其中:对于总部型金融机构,注册资金10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0平方米;注册资金10亿元以下、5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补贴面积不超过6000平方米;注册资金5亿元以下的,补贴面积不超过4000平方米。对于金融分支机构,补贴面积不超过4000平方米。
租用办公用房从事金融业务的,可以享受三年租金价格补贴。第一年补贴50%,第二年补贴30%,第三年补贴10%。其中,对于总部型金融机构,补贴面积不超过4000平方米,对于金融分支机构,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
第十五条经区政府协调的网点布局,纳入“为民办实事”工程而增加的金融服务网点,给予15%的房租补贴,补助期二年。
第四章金融服务区
第十六条在海淀区北部地区设立金融服务区,重点吸引金融机构运营中心、研发中心、数据中心等金融机构后台服务中心和创新型中小金融机构。
第十七条对于入驻海淀区金融服务区的金融机构后台服务中心的办公用房,给予财政支持。购买自用办公用房(或购买土地自建办公用房从事金融业务的,可以享受每平方米1000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0平方米;租用办公用房从事金融业务的,可以享受三年租金价格补贴,第一年补贴50%,第二年补贴30%,第三年补贴10%,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0平方米。
第十八条进入金融服务区的创新型中、小金融机构,经有关部门认证批准后,在其初创阶段可向金融服务区申请周转办公用房,二年内免交租金,免交租金部分面积不超过150平方米。
第十九条金融服务区内的金融机构需要引进外国专家、留学人员或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由人事部门和财政部门在立项申请、经费资助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五章创业投资
第二十条贯彻《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令第39号,设立北京市海淀区创业
投资引导基金,制定《北京市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海政发…2006‟59 号),鼓励支持海淀区创业投资企业的发展。第二十一条将海淀新技术大厦作为创业投资大厦,对在创业投资大厦租用办公用房从事创业投资业务的创业投资企业,实行优惠的财政政策,第一年补贴 50%,第二年补贴 40%,第三年补贴 20%,补贴面积不超过 300 平方米。第二十二条研究建立创业投资的风险损失补偿机制。第六章人力资源服务第二十三条金融机构符合办理“海淀绿卡”条件的,海淀园招商办优先办理“海淀绿卡”,并享受有关政策。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获得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等国家金融监管部门资格认定,并在金融机构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行长、常务副总经理(副行长、监事长等职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办理“海淀绿卡”个人卡;除以上范围外,经区长办公会议批准,也可以为金融机构和个人办理“海淀绿卡”。第二十四条区人事局等部门负责为金融机构提供人才招聘、人事档案管理、职称评定、人才素质测评、人才培训、智力引进等服务。区人事局、劳动保障局等部门代办社会养
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的其他相关保险服务。第二十五条金融机构聘用的属本市紧缺急需的、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且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按照北京市有关规定办理人才引进。金融机构聘用的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的应届毕业生可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本市户口。第二十六条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子女,需在幼儿园、小学、中学入学或借读的,由海淀区教委负责安排协调。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未尽事宜,可以参照《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京发改…2005‟197 号)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