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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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道德形而上学讲稿

(2010级马克思主义哲学李厚德西南政法大学)

在上一节课杨燕已经讲过了第一章从普通的道德理性知识过渡到哲学的道德理性知识今天我们将第二章即从大众道德哲学过渡到道德形而上学,我把第二章分为26个小的部分,具体分为:

1、例证的用处;1-5

以例证为依据,是“大众”哲学所特有。例证永远不能代替道德原则,不能提供道德原则所依据的基础。只有在我们已经有了道德原则之后我们才能判断一个行为是道德上善良的例证。

例证的最大作用是鼓舞我们去负起责任,告诉我们确当行为是可能的,并把这种行为生动地带到我们面前。

2、大众哲学;6-9

大众哲学不把伦理学中的先天部分和经验部分严格分开,反而把先天因素和经验因素不可救药地搅在一起。

3、结论的回顾;10

道德原则必须完全被先天地把握。

4、一般的命令式;11-15

现在,我们必须尝试着解释:“善良”和“应该”这些词的意义是什么,特别是“命令式”的意义是什么。有各种不同种类的命令式,首先让我们谈谈一般的命令式,各种命令式的共同之处。

在自然界中每一物件都是按照规律起作用。唯独有理性的东西有能力按照对规律的观念,也就是按照原则而行动,或者说,具有意志。既然使规律见之于行动必然需要理性,所以意志也就是实践理性。如果理性完全无遗地规定了意志,那么,有理性东西那些被认作是客观必然的行为,同时也就是主观必然的。

有理性的东西的行为有主观原则,或准则,在只有不完全理性东西的身上,这一主观原则和客观原则必然相区别。就行动者按客观原则行动而言,他的意志和他的行为可以在同一意义下说是“善良的”。

对于那些不完全理性的东西,客观原则几乎是强制着,或用康德的专门语言说,逼迫着意志,也就是从外面强加于意志,而不像在完全有理性的行动者那里一样,意志是必然显现的。

对客观原则的概念,就其对意志具有强制性来说,称之为理性命令,对命令的形式表述称之为命令式(Imperativ)。

一切命令式都用应该(Sollen)这个词来表示,它表示理性客观规律和意志的关系,就主观状况(Beschaffenheit)而言,意志并不要有此而必然地被决定,是一种强制。人们说,做这件事好,做那件事不好,但听这话的意志,决不总是去做在它看来是做了好的事情。实践上善就是由理性观念决定意志,不过并不是出于主观原因,而是出于客观原因,也就是那些每一个有理性的东西,作为有理性东西都要接受的根据。它和乐意(Angenehmen)不同,乐意是由于只为这个人或那个人在感觉上接受的主观原因,通过感觉对意志发生影响,而不是作为理性原则,而为一切人所接受。

5、命令式的分类;16-23

一切命令式,或者是假言的(hypothetisch),或者是定言的(kategorisch)。假言命令把一个可能行为的实践必然性,看作是达到人之所愿望地,至少是可能愿望的另一目的的手段。定言命令,绝对命令则把行为本身看作是自为地客观必然的,和另外目的无关。

假言命令表明,或者是从一定的可能角度,或者是从一定的现实角度来看,一种行为是善良的。在第一种情况下,它是或然的实践原则;在第二种情况下,它是实然的实践原则。定言命令宣称行为自为地是客观必然的,既不考虑任何意图也不考虑其他目的,所以被当作一种必然的实践原则。

一切科学都有一个实践部分,它的任务是向我们指出,什么样的目的是能够达到的,以及怎样去达到这一目的。这些为达到某种目的而作出的指示,一般地叫做技艺性(Geschicklihkeit)命令。至于目的是否合理、是否善良的问题这里并不涉及,而只是为了达到目的,人们必须这样做。一个医生为把病人完全治愈作出的决定,和一个放毒者为了把人保证毒死作出的决定,就它们都是服从于意图的实现来说,在价值上没有什么两样。

然而,有一个目的,是为一切有理性的东西,作为命令的独立对象,所共有的实际前提,它不仅是一个或然具有的意图,而且是他们的确定无疑的前提,根据自然的必然性所具有的完整意图,这就是对幸福的意图。倘若把行为的实践必然性,看作是满足幸福要求的工具,这样的假言命令就是实然的。不应该把这样的命令式看作是不可靠的,仅只是或然意图的必然性,因为这个意图是每一个人所先天确有的前提,属于每个人的本质。人们可以把选择有关自己最大福利的工具的机巧,狭义地称之为机智(Klugheit)。从而,有关自己幸福的工具的选择,是命令式,是机智指示,它总是假言的;行动不是出自本身,而是作为实现另外目的的工具、手段。

最后还有一个命令,它直接决定人的行为,而不须一个另外的,通过某种作为而实现着的意图为条件。这种命令式就是定言命令。它所涉及的不是行为的质料不是由此而来的效果,而是行为的形式,是行为所遵循的原则。在行为中本质的善在于信念。至于后果如何,则听其自便。只有这样的命令式才可以叫做道德命令。

以这三类原则为依据的意愿,可按对意志强制性的不相等,而加以明确的划分。为了使这种划分显而易见,我想最合适不过的是以次这样加以称呼。它们或者是技艺规则,或者是机智规劝,或者是道德诫律(规律)。只有规律才伴有无条件必然性的概念,客观的、普遍适用的必然性的概念,诫律就是必须服从的规律,即使和爱好所希望的后果相背驰,也必须执行。规劝所包涵的必然性却只是在主观、偶然的条件下,在某个人把某件事认做是自己的幸福时,才起作用。与此相反,定言命令则不受任何条件的限制,是绝对而又具有实践的必然性,唯有它才是名符其实的诫条。人们也可以把第一类命令式,称之为技术的(technisch),属于工艺的命令;第二类,称之为实用的(pragmatisch),属于福利的命令;第三类,称之为德行的,属于自由作为,属于道德的命令。

6、命令式如何可能;24-26

现在产生了一个问题:全部这些命令式是如何可能的?这问题并不是要求知道命令所规定的行为是如何完成的,而是怎样理解命令在所提任务中表现出的意志强制性。一个技术命令如何可能并不须解释……机智命令,如果只是简单地确定幸福概念,那么,就要和技术命令一样是分析的。因为在两种情况下,都是谁想要按照理性的必然要求,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达到目的,他也就想要为达此目的的必不可少的手段。不幸的是,幸福是个很不确定的概念,虽然每个人都想要得到幸福,但他从来不能确定,并且前后一致地对自己说,他所想望的到底是什么。这种情况发生的原因在于:幸福概念所包含的因素全部都是经验的,它们必须从经验借来。

与此相反,道德命令如何可能,则无疑地,是唯一需要回答的问题,它决不是假言的,从而,也不像假言命令那样,把自己的客观性建立在前提上。必须时时注意,不要通过例证,即通过经验,来证明在什么地方有这样一种命令式;却须小心提防,那全部看起来是定言的命令式,在骨子里倒很可能是假言的。例如,这样说:你不应言而无信,人们把避免这种情况的必然性,不应仅只看为防止其他恶邪而提出的劝导或忠告,不应看作是这样的意思:你不应做不兑现的诺言,以免在谎言被揭穿之后失掉信用;而必须把这种行为本身看作就是坏事。从而诫律的命令是定言的。[页70]

所以,对定言命令的可能性我们完全要先天地加以研究。由于在这里,我们不便在经验中寻找它的现实性,所以仅能限于说明这种可能性,而不能证实这种可能性。当前有一点要记清,那就是只有定言命令才能算做实践规律,其余的,认真地说,只能称为意志原则,而不能叫做规律。

7、普遍规律的公式;27-31

首先让我们依次阐明定言命令,指出它所命令的是什么。定言命令,如我们已经看到的那样,只是责成我们按普遍规律自身行动,也就是它指令我们按对一切有理性东西自身有效的原则行动。所以它指令我们接受或拒绝一个所考虑的行为质料准则,按照它能否被当作一个普遍规律来想望。我们可以把它表述为一个公式:“要只按照你同时认为也能成为普遍规律的准则去行动。”定言命令只有一个。

8、自然规律的公式;32-33

由于规定后果的规律普遍性,在最普遍意义下,就形式而言,构成了称之为自然的东西,也就是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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