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避型群体性事件下集体行动的利益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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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避型群体性事件下集体行动的利益博弈摘要:群体性事件是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对社会秩序和稳定有着重要影响,邻避型群体性事件因其特殊性,对各级政府如何处理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的平衡有着重要指导意义。

本文希望能够通过对邻避型群体事件中集体行为利益博弈的分析,让社会对其进行重新认知,并为邻避型群体性事件的应对提供对策参考。

关键词:邻避型群体性事件;集体行动;利益博弈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种重大利害关系面临着重大的战略调整。

总体上来讲,社会整体发展趋于健康稳定,但是在我国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仍然存在由于未能妥善处理各方利益而引发的一些群体性事件。

而这其中,邻避型群体性事件由于其特殊性而受人关注,它所涉及到的是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的冲突,利益受害个体或集团在表达利益诉求的过程中,采取非常规的措施来对抗权威、多数受益个体或集团。

由于此类群体性事件不仅对人身财产安全、社会稳定造成严重的影响,而且这对契合我国的”以人为本”的治国思想相违背,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和发展。

一、邻避型群体性事件
(一)邻避症候群
邻避症候群(英语:not in my back yard,简称nimby),即”不要(兴建)在我后院”,又称保家症候、宁避症候群,是一个形容新发展计划受到该区或邻近地区居民反对的贬义词语。

具体来讲,政府在为促进社会公共福祉的基础上选定某区域来兴建相关的
公共设施,如核发电站、精神病医院、垃圾焚烧厂等场所,但由于该类设施在现实运行中可能会对周围区域产生对环境、安全等方面的潜在危险,从而对居住在附近的居民生活质量产生不利影响,也可能从长远利益角度对附近居民的短期利益造成负面影响。

总之,作为”自利人”的民众为规避危险和维护自身的居住环境会反对这一类邻避性设施在起生活范围类的发展,这便是所谓的邻避症候群。

(二)邻避型群体性事件的特质
邻避型群体性事件正是在邻避症候群的基础上产生的,与一般的群体性事件有着不同的特质。

第一,有限理性下集体行动的选择。

造成民众有限理性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信息的不对称性,信息的价值性造成了民众在理解上对邻避设施造成了偏差;强权政治,从法理的角度角度讲,公权力代表一种不可抗拒的强制力,公共设施在建造的过程中必然受到强制力的影响;媒介的错误引导,作为一种大众传播的媒介带有很强的社会鼓动和煽动性,民众的反应行为易受到其观点的左右而产生严重后果;寻租,在建设邻避设施的行政行为中易发生利用行政权力谋取相关集团的利益最大化而损坏整体的利益等等。

影响民主集体行为的因素是多层次的,认识上的偏差导致集体行为在非完全理性的基础上发展并走向群体性事件。

第二、利益诱导下公共政策的制定。

一方面,公权力运用机制和与公众之间的双向交流,卢梭的人民主权论主张主权在民,政府
是人民自由意志的产物。

但所我国传统的”官贵民贱”思想的影响,拥有支配社会稀缺资源权力的官员在公权力的运用行使上背离了这一初衷,加之我国行政监督机制的不完善以及公众正常的向上表达渠道的不畅通,造成了政府与公众之间交流困难,不健全的公共行政行为势必会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另一方面,政府政策制定的短视和执行的草率,缺乏前瞻性视野。

在权衡各种利害关系上缺乏必要的前瞻性思考,制定和规划各种邻避设施建设忽视各种绩效评估,最终因受到邻避设施而受到利益损害的公众通过集体行动来维护自身权益。

二、对社会群体在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冲突的博弈分析
一个处在社会急剧变动、社会体制转轨的现代化之中的社会,往往充满着各种社会冲突和动荡。

[1]政府在建设邻避型群体事件中,实质上是政府、利益受损者、利益受惠者之间的三方利益博弈。

(一)政府与利益受损者之间的博弈
政府为满足公众的生活需求,兴建了许多提升政府服务品质的公共设施,其初衷是为广大民众享受到优质的社会公益。

不可否认,政府兴建的诸如污水处理池、火葬场、变电所等确实为大多数的民众带来了生活便利,这类公共设施产生的正效益被社会大众所享有。

但是,根据邻避设施的”最小抵抗路径”建设原则,其产生的负外部性影响到了相关人群的正常生活,所带来的噪音、空气质量等污染对相关人群造成身心损害,侵犯了其应得权益。

为此,利益受损者对政府所兴建的、影响自身利益的邻避设施加以排斥,向有
关部门寻求社会公正,主张自身的抗议权、否决权、求偿权。

因此,邻避型群体性事件是政府与利益受损者之间的正面博弈,政府是公共利益的维护者,但却可能侵害部分人的正当权益,这实际上就涉及到了政府治理能力、少数与多数利益权衡等社会公平、公正核心问题。

(二)政府与利益受惠者之间的博弈
在具有邻避性质的城市基建项目中,高质量的经济、人文等环境使大多数群体得到最直接的利益,对于这种可以不付出成本而能够收益的邻避设施表示欢迎。

因此,邻避设施促成的利益受惠者要求政府继续保持和发展这类建设项目。

政府实际的工作便面临了两难困境,一方面,利益受惠者通过向政府施压,保障政府这类设施的继续维持,以便于能够持久地保持受惠状态,另一方面,利益受损者有权利伸张自身利益,制止或赔偿损失。

而政府与利益受惠者博弈的实际结果是,鉴于对公信力、群众基础等方面的重视,政府遵从了利益受惠者的要求,在现有利益表达渠道不畅的情形下,最终引发了利益受损者激烈的不满情绪。

(三)利益受损者和利益受惠者之间的博弈
这种双方博弈的主要体现在于:利益受惠者对利益受损者的忽视,受损者得不到有效地社会关注而可能出现极端的维权行为。

在群体心理中,多数人存在”搭便车”的心理,由于利益受惠者无需承担邻避设施的成本,而可以直接享受到其效益。

因此,利益受惠者忽视了邻避设施对部分群体的损害,大都抱有”事不关己”的漠
然心态。

而利益受损者因得不到公众的关心和支持,只能采取极端的形式来获取公众的关注,在邻避型群体性事件中,利益受损者往往带有严重的情绪宣泄,而对社会稳定形成威胁。

三、公共事务困境及其破解
邻避型群体性事件反映的是典型的公共事务困境,突出了社会部分群体追求个题利益最大化与社会公共福利最大化的矛盾状态,如何化解此类矛盾要坚持”以人为本”的核心思想,统筹兼顾,合理调节各层次利益关系。

(一)科学的公共政策投入产出效评估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党中央提出了构建节约型社会的重大举措,因此,现代新时期的行政管理必须树立良好的成本意识,在推进新公共管理的过程中突出政府”回应性”,重视政府对公共责任的承担,引入私营部门中的”投入--产出”方式来制定和实施各种政策、方针,运用科学的绩效评估机制对施政结果进行跟踪。

政府绩效以顾客--即公众满意为导向,特别是对邻避设施造成的结果进行全面的绩效评估,以”受损最小化、受惠最大化”|原则来决定涉及邻避政策的最终制定。

(二)政策的合理制定与布局
邻避型群体性事件爆发往往是由邻避设施危害周边居民利益所引起的,相关政策出台前也不够周密。

虽然部分邻避设施的建设无法避免要涉及一定范围内的居民,但行政部门在相关政策的制定与布局中应保持全局观,合理规划各种公共设施的建设和发展。

由于
邻避设施的独特性,在发展此类公共事业的过程中,公共部门应具有前瞻性思考能力,在把握了邻避设施的各种可能性风险后把其负面影响控制到最低程度作为首要考虑的因素,通过加强和完善公共政策的制定规划水准来提升政府行政管理能力。

(三)社会分配的公平公正
群体性事件体现的矛盾是不同群体利益分配之间的矛盾,邻避型群体性事件更是如此。

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中,以人为本的理念应贯穿于整个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公共行政行为的基本准则。

在邻避型群体性事件中注重利益补偿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保障受损群体享受到无异于受惠群体的相关权益,与此同时,配合以司法援助,通过行政调解、司法仲裁等等一系列法律支援切实保障社会的公平公正,在受惠大体一致的基础上降低因邻避设施所产生的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摩擦,进而避免群体性事件爆发的可能性,做到社会财富、社会利益的全民共享。

(四)公民政治参与的制度建设
现代公共行政正面临越来越多的公共合法性危机,相关的公共政策受到公众的质疑。

如何重新获取公众对政府的信任,提升政府公信力、塑造满意的政府形象已成为了当前行政管理的重大议题。

登哈特在主张新公共服务中指出,行政官员应该把公民是作为公民(而不是把公民仅仅视为投票人、当事人或”顾客”),应该分享权威和减少控制,并且应该相信合作的功效。

[2]由此可见,民主执政是化解公共危机,避免群体性事件的有效途径,增进公共的参
政议政为方式形成多元的利益主体,利益博弈中”局中人”的增多使得利益得到制衡,通过不同形式的民主政治参与来谋求共赢的局面。

四、构建邻避事件中利益均衡的启示
对群体性事件的研究分析,不是单纯的为了强化政府处理危机、应对危机的能力,而是如何从本质上消除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诱因。

归根到底就是完善政府行政职能,真正实现政府的代理人角色,为公众提供高质量的服务,落脚点还是政府体制的改革和完善。

(一)多元利益表达实现公共利益的整合
公共利益的整合是对现阶段各个利益群体实施宏观的利益调控,在尊重社会效率的前提下来促进社会利益的多阶层共享,最大限度的消除不同群体在掌握的可用资源、机会上的差异,引导社会对弱势群体的关怀与帮助。

建立多元的利益表达机制正是在此原则下来拓宽人们的利益诉求渠道。

一方面完善现有的利益表达方式,如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障人民的利益愿景准确地向上传达;改革信访制度,建立覆盖全面的信访网络,在群众和行政官员中树立法制信访观念,等等。

另一方面创新利益表达方式,新闻媒介有着传播速度广、影响范围大的优势,政府和公众都应该妥善利用该渠道进行利益表达,此外,听证会制度也可以成为利益表达的重要渠道。

(二)以公众的利益诉求为政府的服务导向
在”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下,服务民众、服务社会已成为了
服务型政府基本的管理内容,特别是在转型期中对于弱势群体的关怀已经成为了当今社会的广泛共识。

保障和实现弱势群体自主充分和有效的利益表达不仅是解决权利失衡的重要手段,更是弥合社会断裂的重要途径,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3]因此,广泛地倾听民众的利益诉求,采纳相关的合理建议将在有助于政府服务工作的开展,并以公众利益诉求为导向来建设服务型政府,公平地对待不同层次的公民利益,使政府真正成为人民利益的坚实拥护者。

(三)强化政府与公众之间的契约精神
从社会契约论的角度来看,公众为了获得良好的社会保障而缔结契约,赋予政府公权力来促成公共利益的实现,政府在这个过程承担了代理人的角色。

那么,在实施具体的行政管理活动中,政府有责任和义务充分考虑到全体公民的切身利益,并且应当在损害到部分群体合法利益的情况来予以及时、合理的补偿。

此外,公民作为公权力委托人,也应该履行共同维护社会秩序的责任,避免”暴力抗法”,而应该通过正当的渠道来进行利益诉求。

这有政府与公众的相互理解和合作,才能实现双方利益的共赢。

参考文献:
[1]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m] .北京:三联出版社,1989:40- 41
[2]登哈特.新公共服务:服务,而不是掌舵[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23
[3]吴群芳.和谐社会视野下公民均衡利益表达中的政府职能[j].中国道路:理论与实践--第三届北京中青年社科理论人才”百人工程”学者论坛(2009)论文集,2009
作者简介:邹俊(1987-),男,湖南桃源人,湖南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2010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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