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石油合作主要合同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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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国际石油合作合同的主 要类型
1
主要内容
• 租让制(矿税制)合同(concession分早期 和现代)
• 产品分成合同(production sharing contract) • 服务合同(service contract) • 联合经营合同(joint venture) • 回购合同(buy -back) • 混合型合同(hybrid contract)
• 4、在开发阶段资源国有权参股。
11
合同管理架构
东道国 政府
特许协议
外国 石油公司
执行监督
项目部 (分公司、子公司)
管理经营
19:27
12
政府所得 矿权使用费
定金收入 税收
19:27
收入分配模型
总收入 矿权使用费
总成本 应纳税额 利润分配
企业所得 成本回收
企业利润
13 13
对租让制合同的评价
• 第一个产品分成合同产生于1966年,由IIAPCO公 司与帕米纳(Petmina)公司(原印度尼西亚国家石油 公司)签定的,20世纪70至80年代形成一种较为通 用的合同类型。目前,全世界有很多国家和地区 在国际石油合作采用产量分成合同模式。产品分 成合同。
16
PSC产生背景
• PSC源于资源国对特许制的不满,因为在特 许制下资源国只是“收税者”,不能干预 特许权人的内部事务,对产品、产品价格 都完全没有控制权。印度尼西亚国家石油 公司(Pertamina)第一任总裁 Ibnu Sutowo 就指出“特许等同于把国家主权的一部分 交给特许权人”。在这种背景下,印尼从 1951年起,就不再授予新的特许。
2
另一种分类方式
19:27
©版权保留chenshouhai@163.com
33
租让制合同
租让制是世界上进行石油勘探开发最早使用 的一种合同形式。 这种形式目前被广泛地称作许可证协议 (License Agreement)。 由于在这种合同形式下,资源国政府的收益 主要来自外国石油公司交纳的税收和矿区 使用费,因此也被称作“税收/矿区使用费 合同”(Tax and Royalty Contract)。
行石油勘探、开发和生产的专营权,并对矿区 内所产石油拥有所有权。 3. 外国石油公司单独承担风险并投资。 4. 承租者在作业经营方面拥有实际的完全管理权。 5. 资源国收益仅限于矿区使用费,费率固定。 6. 只在历史上存在,现已不用。
8
租让制实例
1949年GETTY公司和沙特政府所签的合同 • 签字定金(Signature Bonus):
合同也被称作许可证协议(License Agreement),或 “税收和矿区使用费合同”(Tax and Royalty Contract),
10
现代租让制合同的特点
• 1、租让区面积缩小,时间缩短,增加定期 面积撤销规定;
• 2、除矿区使用费外,资源国增加了收取公 司所得税和各种定金;
• 3、资源国政府对石油公司的控制加强,有 权对外国石油公司的重大决策进行审查和 监督;
19:27
14
• 泰国 • 文莱 • 巴基斯坦 • 澳大利亚 • 新西兰 • 巴布亚新几内亚 • 秘鲁 •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19:27
主要使用国家
• 美国 • 加拿大 • 俄罗斯 • 哈萨克斯坦 • 英国 • 挪威 • 巴西 • 法国
2
15
产品分成合同(PSC)
• 产品分成合同(Production Sharing Contract)也被称 为产量分成合同或者产量分成协议(PSA, Production Sharing Agreement),是在资源国拥有 石油资源所有权和专营权的前提下,外国石油公 司承担勘探、开发和生产成本,并就产量分成与 资源国政府(或国家石油公司)签订的石油区块勘探 开发合同。
$9.5M=$57M(1992) • 年地租:100万$(未找到石油之前) • 每桶石油的酬金:0.55$
9
现代租让制合同
• 现代租让制合同区别于旧租让制合同,强调资源 国对石油资源的主权地位,租让面积受到限制, 租让期限较短,资源国的收益大大增加,并且有 权对石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 现代租让制合同是政府通过招标,把待勘 探开发的油气区块租让给石油公司,石油 公司在一定期限内拥有区块专营权并支付 矿区使用费和税收的一种制度。现代租让制
矿区使用费和税
4.00美元 (净收入)
(应纳税收入)
0.70美元
36%
2.52美元 7.22美元
5
• 根据租让制合同的发展变化,它可分为早 期租让制和现Hale Waihona Puke Baidu租让制两种。
• 早期租让制合同可追溯到1901年英国的阿 塞公司在中东波斯(伊朗)签订的租让协 定,还可以更早时期的荷属东印度的租让 制。
6
租让国 伊朗
伊拉克 巴林 沙特
科威特 卡塔尔
阿曼
二战前中东国家租让地情况
承租的跨国石油 公司所在国
英国
租让时间 (年) 60
租让区域占该国 领土比例%
76.4
英美荷法
75
100
美国
59
73.7
美国
60
74.1
英美
92
100
英美荷法
75
100
英美荷法
75
63.4
7
早期租让制的特点
1. 租让区面积大,时间长。 2. 在租让期内,外国石油公司享有在租让矿区进
• 在租让制合同下,不论政府收益着重于矿区使用
费或所得税,由于资源国政府不参与投资,在经 济上基本无风险,管理比较简便,成本较低。如 果采用竞争性招标,资源国还可以获得数额可观 的定金或较多的矿区使用费以及较高的所得税。
• 由于旧租让制合同的影响,一些第三世界认为租 让制合同是出让资源所有权的合同,不愿意采用, 而倾向于采用政府对生产经营过程能够有更大控 制权力的合同类型。
17
PSC的诞生
• 1966年印尼政府发布产品分成合同,规定:
– 40%的产品用于FOC成本补偿,其余部分政府和 FOC按65︰35分成;
– FOC必须保持每年最低限额的投资,逐步归还 合同区;
4
租让制的收入分配流程图
承包方分成
9.00美元 (经营成本、折旧、摊销)
64%
3.78美元 12.78美元
一桶原油价值20.00美元
20%矿区使用费 16.00美元 费用扣减
(经营成本、DDA、IDC等) 7.00美元(毛利) 地方税
(从价税、采掘税、所得税) 10%
6.30美元 联邦所得税
40% 税后净利润(3.78)
1
主要内容
• 租让制(矿税制)合同(concession分早期 和现代)
• 产品分成合同(production sharing contract) • 服务合同(service contract) • 联合经营合同(joint venture) • 回购合同(buy -back) • 混合型合同(hybrid contract)
• 4、在开发阶段资源国有权参股。
11
合同管理架构
东道国 政府
特许协议
外国 石油公司
执行监督
项目部 (分公司、子公司)
管理经营
19:27
12
政府所得 矿权使用费
定金收入 税收
19:27
收入分配模型
总收入 矿权使用费
总成本 应纳税额 利润分配
企业所得 成本回收
企业利润
13 13
对租让制合同的评价
• 第一个产品分成合同产生于1966年,由IIAPCO公 司与帕米纳(Petmina)公司(原印度尼西亚国家石油 公司)签定的,20世纪70至80年代形成一种较为通 用的合同类型。目前,全世界有很多国家和地区 在国际石油合作采用产量分成合同模式。产品分 成合同。
16
PSC产生背景
• PSC源于资源国对特许制的不满,因为在特 许制下资源国只是“收税者”,不能干预 特许权人的内部事务,对产品、产品价格 都完全没有控制权。印度尼西亚国家石油 公司(Pertamina)第一任总裁 Ibnu Sutowo 就指出“特许等同于把国家主权的一部分 交给特许权人”。在这种背景下,印尼从 1951年起,就不再授予新的特许。
2
另一种分类方式
19:27
©版权保留chenshouhai@163.com
33
租让制合同
租让制是世界上进行石油勘探开发最早使用 的一种合同形式。 这种形式目前被广泛地称作许可证协议 (License Agreement)。 由于在这种合同形式下,资源国政府的收益 主要来自外国石油公司交纳的税收和矿区 使用费,因此也被称作“税收/矿区使用费 合同”(Tax and Royalty Contract)。
行石油勘探、开发和生产的专营权,并对矿区 内所产石油拥有所有权。 3. 外国石油公司单独承担风险并投资。 4. 承租者在作业经营方面拥有实际的完全管理权。 5. 资源国收益仅限于矿区使用费,费率固定。 6. 只在历史上存在,现已不用。
8
租让制实例
1949年GETTY公司和沙特政府所签的合同 • 签字定金(Signature Bonus):
合同也被称作许可证协议(License Agreement),或 “税收和矿区使用费合同”(Tax and Royalty Contract),
10
现代租让制合同的特点
• 1、租让区面积缩小,时间缩短,增加定期 面积撤销规定;
• 2、除矿区使用费外,资源国增加了收取公 司所得税和各种定金;
• 3、资源国政府对石油公司的控制加强,有 权对外国石油公司的重大决策进行审查和 监督;
19:27
14
• 泰国 • 文莱 • 巴基斯坦 • 澳大利亚 • 新西兰 • 巴布亚新几内亚 • 秘鲁 •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19:27
主要使用国家
• 美国 • 加拿大 • 俄罗斯 • 哈萨克斯坦 • 英国 • 挪威 • 巴西 • 法国
2
15
产品分成合同(PSC)
• 产品分成合同(Production Sharing Contract)也被称 为产量分成合同或者产量分成协议(PSA, Production Sharing Agreement),是在资源国拥有 石油资源所有权和专营权的前提下,外国石油公 司承担勘探、开发和生产成本,并就产量分成与 资源国政府(或国家石油公司)签订的石油区块勘探 开发合同。
$9.5M=$57M(1992) • 年地租:100万$(未找到石油之前) • 每桶石油的酬金: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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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租让制合同
• 现代租让制合同区别于旧租让制合同,强调资源 国对石油资源的主权地位,租让面积受到限制, 租让期限较短,资源国的收益大大增加,并且有 权对石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 现代租让制合同是政府通过招标,把待勘 探开发的油气区块租让给石油公司,石油 公司在一定期限内拥有区块专营权并支付 矿区使用费和税收的一种制度。现代租让制
矿区使用费和税
4.00美元 (净收入)
(应纳税收入)
0.70美元
36%
2.52美元 7.22美元
5
• 根据租让制合同的发展变化,它可分为早 期租让制和现Hale Waihona Puke Baidu租让制两种。
• 早期租让制合同可追溯到1901年英国的阿 塞公司在中东波斯(伊朗)签订的租让协 定,还可以更早时期的荷属东印度的租让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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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让国 伊朗
伊拉克 巴林 沙特
科威特 卡塔尔
阿曼
二战前中东国家租让地情况
承租的跨国石油 公司所在国
英国
租让时间 (年) 60
租让区域占该国 领土比例%
76.4
英美荷法
75
100
美国
59
73.7
美国
60
74.1
英美
92
100
英美荷法
75
100
英美荷法
75
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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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租让制的特点
1. 租让区面积大,时间长。 2. 在租让期内,外国石油公司享有在租让矿区进
• 在租让制合同下,不论政府收益着重于矿区使用
费或所得税,由于资源国政府不参与投资,在经 济上基本无风险,管理比较简便,成本较低。如 果采用竞争性招标,资源国还可以获得数额可观 的定金或较多的矿区使用费以及较高的所得税。
• 由于旧租让制合同的影响,一些第三世界认为租 让制合同是出让资源所有权的合同,不愿意采用, 而倾向于采用政府对生产经营过程能够有更大控 制权力的合同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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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C的诞生
• 1966年印尼政府发布产品分成合同,规定:
– 40%的产品用于FOC成本补偿,其余部分政府和 FOC按65︰35分成;
– FOC必须保持每年最低限额的投资,逐步归还 合同区;
4
租让制的收入分配流程图
承包方分成
9.00美元 (经营成本、折旧、摊销)
64%
3.78美元 12.78美元
一桶原油价值20.00美元
20%矿区使用费 16.00美元 费用扣减
(经营成本、DDA、IDC等) 7.00美元(毛利) 地方税
(从价税、采掘税、所得税) 10%
6.30美元 联邦所得税
40% 税后净利润(3.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