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污水处理厂(含污水收集管网)工程PPP项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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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模式
即“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政府为增强公共产品和服务供
给能力、提高供给效率,通过项目合作、购买服务、股权合作等方
式,与社会资本建立的利益共享、风险分担及长期合作关系。
甲方
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简称“县住建局”
乙方
指在设立项目公司前,草签PPP项目合同的乙方为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的中标社会资本;在设立项目公司后,项目公司承继中选社会资本的全部权利义务,成为乙方。
“开始运营日”
指本合同第12.3条款所确定之日期。
“履约保函”
指乙方按照本合同第16条款规定向甲方提供的保函。
“批准”
指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乙方为项目进行建设、拥有、运营、维护和/或移交而需从政府部门获得的许可、同意、授权或批准。
“融资完成”
指乙方与贷款人签署并递交所需的有效融资文件(包括满足或放弃该融资文件要求的获得首笔资金的每一前提条件),用以证明乙方为本项目获得举债融资所需的全部交易办理完毕,同时乙方应一并收到本合同和融资文件可能要求的股权投资人的认股书(或股权出资)。
本项目合同(“本合同”)由甲乙双方于2017年**月**日签署,签署地点:X省X市某县
甲方: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某县某X
法定代表人:某X
联系电话:某X
乙方:北京某环保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联合体牵头方)北京北京环境工程投资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某某
(3)不可抗力等风险由甲方和乙方合理共担。
五、监理单位的确定
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规定,本项目监理单位由项目公司(即建设单位)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并签订委托监理合同,相关费用列入其他工程费用,由项目公司出。监理单位负责对本项目工程建设部分实施监督管理。同时,基于项目的公共利益属性,政府方在监理工作方面具有监督的权利,监理结果报相关政府职能部门。
其它
/
1.2解释
在本合同中:
(1)“元”指“人民币元”,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
(2)除本合同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一方”或“各方”应为本合同的一方或各方;本合同、或融资文件的各方均包括其它各自的继任者和获准的受让人;
(3)所指的日、星期、月和年均指公历的日、星期、月和年,星期六、星期日、法定节假日和其它休息日均应计入;若规定支付任何款项之日不是工作日,则应在该等日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支付。
并且,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导致:
1)适用于乙方或由乙方承担的税收及税收优惠发生任何变化;
2)对项目的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的要求发生的任何变化。
“工作日”
指中国法定节假日以外的公历日。
“化学品”
指工程技术方案中所述的用于污水处理的化学品。
“谨慎运营惯例”
指在中国的大部分污水处理厂运营者为建设运营类似于本项目的项目所采用或接受的惯例、方法和做法以及采用的国际惯例和方法。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与规范,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达成协议如下:
PPP项目合同概述
一、项目概述
项目主要服务范围为某县12个乡镇区某某、某X、某X等12个乡镇13座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设计污水处理规模总计40900m3/d,配套管网长度总计171.43km(管径以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为准)。
本项目建设分为污水处理厂和配套管网两个部分,其中配套管网工程投资估算为19803.10万元,由政府用专项债券资金采用EPC模式直接投资建设(工程结算时不足部分由政府财政进行补贴支付),建设完成后委托项目公司运营管理;13座乡镇污水处理厂厂区工程投资估算为18644.08万元,由政府和社会资本方共同出资组建的项目公司投资建设、运营维护。厂区建设资金来源为项目资本金和项目融资。
某县乡镇污水处理厂(含污水收集管网)工程PPP项目
PPP项目合同
招标人: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甲方)
中标人:北京某环保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联合体牵头方)
北京北京环境工程投资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
某某年十一月
某县乡镇污水处理厂(含污水收集管网)工程PPP项目
为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行业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实施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维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由甲、乙双方签署《某县乡镇污水处理厂(含污水收集管网)工程PPP项目合同》。
法定代表人:某X
联系电话:
特别说明:
在项目公司组建前,由甲方与乙方签订本合同,项目公司在工商部门依法登记成立后,由项目公司与甲方签署关于本项目合同的承继合同。该项目合同是对本合同的补充,均具有法律效力,承继合同中补充的条款不得违背本合同中原则性的规定。
本合同约定条款中乙方所有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项目公司成立后,转归项目公司承担和享有,甲方对此不持异议。
双方在此达成如下合同,以资共同信守。
二、定义

1.1定义
在本合同中,下述术语具有下列含义:
“项目”
“污水处理项目”
指某县竹瓦镇、洗马镇、关口镇、巴河镇、兰溪镇、汪岗镇、团陂镇、绿杨乡、白莲镇、蔡河镇、丁司当镇、清泉镇等12个乡镇13座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接户管部分由各乡镇配合本工程建设。具体工程量以项目实施机构与各乡镇政府根据现场情况核定下发的施工任务书为准)。
三、合同主要内容和条款
本合同主要内容和条款包括引言、定义和解释;项目的范围和期限;前提条件;风险分配;项目的融资;项目用地;项目的建设;项目的运营维护;股权变更限制;付费机制;履约担保;政府承诺;保险;法律变更;不可抗力;政府方的监督和介入;违约、提前终止及终止后处理机制;项目的移交;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合同附件等。
“本合同”
指甲方与乙方之间签订的PPP项目合同,包括本合同的所有附件(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以及日后可能签订的任何本合同之补充修改合同和附件,上述每一文件均被视为并入本合同。
“法律变更”
指:1.在本合同签署之后,中国任何政府部门颁布、修改、废除或重新解释的任何适用法律;
2.某县人民政府以上的任何立法、行政机关在本合同签署日之后修改任何批准的重要条件或增加任何重要的额外条件。
“融资文件”
指与项目的融资或再融资相关的贷款合同、保函、外汇套期保值合同和其它文件,但不包括:
1.与股权投资人的认购书或股权出资相关的任何文ຫໍສະໝຸດ ;2.与提供保函相关的文件。
“生效日期”
甲方和乙方在条款中约定的合同生效的日期。
“适用法律”
指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部门颁布的所有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以及所有其他适用的强制性要求。
本合同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财政部)》的有关要求,以及建设部《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建城[2002]272号)、《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6号)、《关于加强市政公用事业监管的意见》(建城[2005]154号)和《X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编制。
“不可抗力”
指具有第20.1条款所规定的含义。
“补偿事件”
指乙方依据第23.2条款按本合同有权获得补偿的任一事件。
“污水”
指经污水管道收集输送至污水处理项目接收点未经本项目处理的污水。
“污水处理项目用地”
指将用于修建污水处理厂项目的场地,包含项目所需的临时用地及其他用地。
“污水处理服务费”
指甲方根据本合同就污水处理项目应向乙方承担污水处理服务支付的费用。
(4)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包括”一词在任何时候应被视为与“但不限于”连用;
(5)所指的合同是指有关的合同和合同附件,并且在任何情况下均指对该合同不时所作的补充或修改;
(6)所指的“维护”应始终解释为包括修理和更新,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
(7)补助资金归政府所有,项目优质工程、科技创新及甲方认定应给予项目公司的奖励等除外。
第二章引言、定义和解释
一、引言
本合同依据《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财政部)》的有关要求,以及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6号)和《X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编制。
“污水处理单价”
指处理每吨污水的价格。
“运营年”
指运营期内任一公历年度期间,第一个运营年应自正式开始运营日起算至次年与该正式运营日相同日历日的前一日结束,以后每个运营公历年度依此类推。最后一个运营年的结束应在合作期满的最后一日结束。
“运营年度”
指运营期内任一个公历年度期间,但第一个年度应在开始运营日开始,至当年度的最后一个日历日结束。最后一个运营年度的结束应在合作期的最后一日结束。
(8)招标人认为本合同有必要调整的以最新的书面调整意见为准;
(9)本合同中提到的条款、附录和附件均为本合同的条款和附件;
(10)标题仅为方便使用。
第三章项目范围和期限

2.1项目的范围
本项目建设分为污水处理厂和配套管网两个部分,其中配套管网工程投资估算为19803.10万元,由政府用专项债券资金采用EPC模式直接投资建设,建设完成后委托项目公司运营管理;13座乡镇污水处理厂厂区工程投资估算为18644.08万元,由政府和社会资本方共同出资组建的项目公司投资建设、运营维护。厂区建设资金来源为项目资本金和项目融资。
“进水采样点”
指为检测进水质量对进水进行采样之处。
“出水采样点”
指为检测出水质量对出水进行采样之处。
“接收点”
指本项目接收污水进水的具体地点。
“交付点”
指污水经过本项目处理后的交付点。
“开工日期”
指PPP项目合同草签后,项目监理机构正式签发开工令(或开工申请表)之日。
“开始试运营日”
指本合同第12.2条款所确定之日期。
“运营日”
指运营期内每日从00:00时开始至同日24:00时结束的二十四小时期间。
“移交日”
指合作期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或经双方书面同意的移交项目设施的其它日期。
“政府部门”
指(1)中国国务院及其下属的部、委、局、署、行,中国的任何立法、司法或军事当局,或具有中央政府行政管理功能的其它行政实体;
(2)本项目所在区域的任何地方立法、行政、司法部门。
四、风险分配
本合同的目的是在甲方和乙方之间合理分配风险,明确本合同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确保某县乡镇污水处理厂(含污水收集管网)工程PPP项目顺利实施和实现物有所值。
本项目的核心风险按以下原则分配:
(1)建设、融资、财务、运营、维护等风险主要由乙方承担;
(2)项目审批、土地获取等风险主要由甲方承担;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共同签署,相关各方确认并承受本合同项下的相应权利和义务。
甲方获得某县人民政府授权签署本合同。
鉴于:
(1)某县人民政府决定以PPP模式引进社会资本与政府进行合作,参与某县乡镇污水处理厂(含污水收集管网)工程PPP项目的投融资、建设、运营与维护管理等。
(2)某县人民政府于2017年*月*日对某县乡镇污水处理厂(含污水收集管网)工程PPP项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乙方为中标社会资本,由乙方与县凤翥公司合资组建项目公司承担实施某县乡镇污水处理厂(含污水收集管网)工程PPP项目投融资、建设、运营及维护管理等。
本合同主要用于采用PPP(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EPC形式实施某县乡镇污水处理厂(含污水收集管网)工程PPP项目。
本合同的所有附件应由甲方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
二、合同主体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下称“中国”)X省X市某县人民政府授权,本合同由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甲方,地址:某县某X,被授权代表:,职务:;与乙方,地址:,法定代表人:,职务:,国籍:;于2018年月号在X省X市某县签署。
“运营期”
指自试运营期满第一日起至合作期最后一日止的期间。
“合作期”
具有第2.2条规定的含义。
“违约”
指本合同签约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而且这种违约不能归咎于另一方违反本合同的作为或不作为或不可抗力等。
“违约利率”
指违约当时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增加2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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