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GO、NPO、社会组织、社会企业等概念的中国语境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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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GO、NPO、社会组织、社会企业等概念的中国语境解读
公益慈善组织在不同语境下有不同的称谓,别说普通公众摸不着头脑,就连很多公益人自己也分不清不同叫法之间有什么联系和区别,经常犯糊涂,乱用一通。作为以普及常识为己任的公益慈善论坛主编,我觉得有必要盘点盘点这些让人眼花缭乱的概念,尽可能让大家了解它们的含义和语境,避免误解误用。同时也呼吁广大公益人重视常识的学习与普及工作,积极撰写、转发和分享相关文章,让更多人了解掌握公益慈善的基本概念、理念以及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方法,进而理性看待和参与公益慈善事业。
NGO-非政府组织
NGO,即非政府组织(Non-GovernmentalOrganization)的英文缩写,指那些不属于政府,不由国家建立的组织,其公开宣称的使命和价值观,可以是公益性的,或者是服务于特定的人群,一般都具有合法地位、有公开的组织章程以及透明的财务管理。因此,那些非法的恐怖主义组织或黑社会组织,以及宗教组织和政党都不属于非政府组织。
非政府组织这个词最早出现在1945年6月26日在美国旧金山签署的签订的联合国宪章第71款中,指的是得到联合国承认的国际性非政府组织,因此在联合国经社理事会中专门有一个非政府组织委员会,负责审核批准接纳非政府组织。后来又将发达国家中以帮助发展中国家社会经济发展为目的的组织包括进来,现在主要指发展中国家里以促进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己任的组织,尤其是那些草根层次的组织。从这个意义上说,非政府组织是一个比非营利组织狭窄得多的概念。
在中国,NGO更多是指民间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以及因为政策限制被迫在工商部门注册为企业但实际从事公益慈善事业的机构,甚至一些未获得合法身份的民间公益团队也会自称为NGO或草根NGO。而那些由政府出面举办的行业协会、基金会、红十字会、慈善会及妇联等群众团体,则被称为官办NGO。由于这类组织背靠政府这棵大树,有行政编制,享受参照
公务员的待遇,接受政府财政供养,并掌握着优势资源,比如公募权、遍布全国的分支或会员机构,依托政府力量开展工作,所以也有一些人认为“官办NGO”的提法不伦不类,语法不通,不合逻辑。这类组织根本不属于NGO范畴,而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府组织或准政府组织。
很多时候人们还会在NGO前面加上代表所属领域、服务对象或成员主体的词汇,比如环保NGO、教育NGO、残障NGO等。另外,在中国从事各种公益慈善活动的国外非政府组织,被称为国际NGO。而随着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不断推进,一些以共产党员为主的社会组织甚至自称为“红色NGO”。
误区:
1、在日常表达及媒体报道、文章中,有不少人习惯称“NGO组织”,其实NGO中的O本身就是“组织”的意思,各位还是尽快改口吧。
2、虽然基金会本质上也是一种NGO,但在国内却经常将NGO与基金会并用,经常谈到NGO如何与基金会合作等等,如同将水果与苹果并用,犯了低级错误。也反映出大家在概念使用上的不严谨。
3、个别人奇葩地认为注册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社工机构不是NGO!(莫非以为自己是新一代的“二政府”?)
4、NGO所指的非政府组织也被某些人误解为“反政府组织”,以为NGO是跟政府作对的,或者是给政府添乱的,然后以消极的态度看待之。而一些NGO 从业者将自己与政府对立起来,不愿意与政府接触。其实NGO和政府应该是合作伙伴的关系,一起为社会进步出力才对。
NPO-非营利组织
NPO,即非营利组织(non-profitorganization),指那些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这个概念的出现晚于NGO,最早出现于上世纪80年代的美国,之后兴盛于全球,但到了中国却不如NGO流行。
实际上,“非营利”的含义,并不是经济学意义上的无利润,更不是不讲经营之意,而是说这种组织的经营、运作目的不是将获取的利润用于个人分红,而是继续用于实现组织的使命。所以非营利组织的运作所需资金,除了来自政府、企业和个人的捐赠,也可能通过出售产品和提供服务来获得。简单讲就是,非营利组织可以盈利,但不能营利。
非营利组织的目标通常是支持或处理个人关心或者公众关注的议题或事件。非营利组织所涉及的领域非常广,从艺术、慈善、教育、政治、宗教、学术、环保等等。在今天,非营利组织有时亦被称为第三部门,以区别于政府部门(第一部门)和企业界的私部门(第二部门)。
误区:可能因为很多人搞不清“盈利”和“营利”的区别,经常将“盈利”和“营利”混淆,非营利组织也常常被误写为非盈利组织、非赢利组织;或者误以为非营利组织不能从捐款中提取管理费,从业人员不能拿工资,不能搞有偿服务、不能进行投资增值等。
从民间组织到社会组织
在政府层面,公益慈善组织先是被称为民间组织,2007年开始改称社会组织。“民间组织”的“民间”是与“政府”、“官方”相对应的,反映了传统社会政治秩序中“官”与“民”相对应的角色关系,容易让人误解民间组织是与政府相对应甚至是相对立的。因此在新的形势下,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党的十七大把民间组织纳入了社会建设与管理、构建和谐社会的工作大局,对传统的提法进行改造,提出了社会组织这一称谓。相应地,负责登记管理的民政部门下属部门民间组织管理局,也改称社会组织管理局。
社会组织的提法,反映了政府希望“政社分开”的改革取向。尤其是十八大以来,为转变政府职能,明确政府与社会的权责边界,促进社会自治,开始实施一系列改革措施,让社会组织逐步与行政机关脱钩,实现去行政化、去垄断化。
但目前社会组织这一概念多出现在政府文件、官方会议、学术论文与相关新闻报道中,民间的使用频率并不高。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基金会
根据相关法律,我国社会组织分为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三种登记类型。这三类社会组织的区别如下:
社会团体是由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包括行业性社团、学术性社团、专业性社团和联合性社团。其中有一部分虽属于社会团体,但使用行政编制或事业编制,由政府财政拨款。它们虽然是非政府性的组织,但在很大程度上行使着部分政府职能,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另外,以志愿者(义工)为主体的社会团体,也经常被称为志愿者(义工)组织。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分为教育、卫生、科技、文化、劳动、民政、体育、中介服务和法律服务等十大类。如各类民办学校、医院、文艺团体、科研院所、体育场馆、职业培训中心、福利院、人才交流中心等。在广东等地,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弃婴等特殊群体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民政部门会发给“民办社会福利机构”证件。但在现实中,一些所谓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比如民办医院、民办学校或培训机构,营利倾向十分明显,跟企业区别不大。同时,民办非企业单位又面临诸多的政策限制,严重束缚其发展。如出资人不享有任何财产权利;不能分红;没有贷款资格;不能设立分支机构;几乎不能免税等。因此近年来“民非”制度饱受非议,要求改革的呼声越来越高。
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