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电价的通知》[发改电(2003)1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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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地区销售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
北京地区趸售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
北京地区峰谷分时销售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
北京地区峰谷分时趸售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
北京地区中、小化肥用电电价表
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
2、对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生产用电、核工业铀扩散厂和堆化工厂生产用电价格,按表所列的分类电价每千瓦时价低1.7分执行;抗震救灾用电,原化工部发放生产许可证的氮肥、磷肥、钾肥、复合肥生产企业用电,按表所列分类电价每千瓦时降低2分执行。
3、对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合成氨用电按表五中相关价格执行。
北京经济开发区电价表
注:该表除居民电价外均为1-10KV电压等级电价,执行中对其它各类电压等级的用户,比照经济开发区外电价表中该类用电对应电压等级电量电价价差相应增加或降低。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电价的通知
发改电(2003)1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发改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中国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华北、东北、华中、西北电网公司:
为了解决煤炭涨价等因素对电价的影响,调节电力供求,经国务院批准,决定适当调整电价水平,并规范电价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提高燃煤机组上网电价。
将全国省级以上电网调度的燃煤机组上网电价一律提高每千瓦时0.7分钱(含税),用以解决2003年、2004年煤炭价格上涨对发电成本增支的影响。
二、相应调整电网销售电价。
全国各省级及以上电网经营企业对用户的销售电价,除居民生活、农业生产(含贫困县农业排灌)、化肥生产用电外,其余各类用电价格在我委颁发的目录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统一提高0.8分钱(含税)。
三、调整、规范高耗能企业用电价格政策。
凡是对电解铝、铜、氯碱等高耗能企业未征收“两分钱”农网还贷基金(电价)的,一律恢复征收;我委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达到经济规模的电解铝、铜、氯碱、铁合金等高耗能企业实行的电价优惠政策,仅限于2002年用电基数部分,今后新增电量不再实行优惠电价,一律按我委颁发的目录电价执行。
除目前电力供应较富余的东北地区
外,其余地区地方政府自行出台的高耗能用电优惠电价措施,一律停止执行。
东北地区自行出台的高耗能用电优惠电价措施,将另行清理。
四、规范上网电价管理。
我委尚未核定上网电价的新投产机组,上网电价按省级电网上年度平均购电价格执行;已核价机组2004年度及以后发电量2003超过年实际发电量部分,上网电价执行省级电网上年度平均购电价格。
五、以上措施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有关电力企业务必按时执行到位,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落实。
电网经营企业如超出本文规定继续执行地方政府自行出台的优惠电价措施,将依法予以处罚。
六、继续完善峰谷分时电价办法。
电力供应紧张的地区要进一步完善峰谷分时电价制度。
售电环节峰谷分时电价执行范围较小、峰谷价差较小的,要尽快提出修订方案;同时,要抓紧研究、制定发电环节峰谷分时电价办法,报我委核准后执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ОО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用电价格通知
抄送:国家发改委、国家电网公司。
华北电网有限公司、市政府办公厅、各区县物价局、计委。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03年12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