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乡镇街道统计工作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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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乡镇(街道)统计工作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乡镇(街道)统计工作,提升乡镇(街道)统计能力,保障源头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国家统计局《乡镇统计工作规范(试行)》(国统字〔2013〕7号),结合浙江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
全省各乡镇(街道)政府统计活动。
二、考核内容
统计组织建设、统计业务工作、统计法制、统计保障等四个方面。
(一)统计组织建设。
包括统计机构设立或统计工作岗位设置,专(兼)职统计人员配备,统计职责设定,所属村居(社区)统计人员配备,所辖区统计调查对象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等情况。
(二)统计业务工作。
包括统计数据采集与上报,统计调查对象确定和调整,统计数据审核,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设置,统计资料管理,参与专项调查和普查,统计服务,统计业务指导和培训等情况。
(三)统计法制。
包括统计法制宣传,统计监督检查,统计保密等情况。
(四)统计保障。
包括统计工作组织领导,统计信息网络建设,统计工作考核,统计办公条件及经费保障等情况。
三、考核标准
详见附件1:《浙江省乡镇(街道)统计工作考核标准》。
四、考核时间
考核工作每年开展一次,首次开展时间为2013年,考核上一年度统计工作。
每次开展的具体时间以每年印发的相关考核通知为准。
五、考核结果及奖惩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其中优秀单位占比不超过20%,良好单位占比不超过40%。
前一年被评为优秀的单位,本年又被评为优秀单位的,该单位不占本年推荐名额,但此类单位不超过全市乡镇(街道)的5%。
连续三年被评为优秀单位的,可以确定为乡镇(街道)统计工作示范单位,授予“浙江省统计工作示范单位”的牌匾(有效期三年,三年内不参与考核)。
对连续两年被评为不合格单位的,将予以通报批评。
六、考核程序
(一)乡镇(街道)自评。
各乡镇(街道)根据本办法要求,组织开展自查自评工作,填写《浙江省乡镇(街道)统计工作考核评分表》(见附件2)和上一年度《浙江省乡镇(街道)基本情况表》(见附件3,Excel文件形式),连同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网上打印件和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报送所在县(市、区)统计局。
(二)县(市、区)统计局审核。
各县(市、区)统计局对所属各乡镇(街道)报送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对乡镇(街道)进行实地检查核实,填写《浙江省乡镇(街道)统计工作考核评分表》中的审核分,并汇总《浙江省乡镇(街道)统计工作考核评分综合表》(见附件4,Excel文件形式)和《浙江省乡镇(街道)基本情况表》,报送所在市统计局。
(三)市统计局复核、推荐。
各市统计局对所属各县(市、区)统计局报送的《浙江省乡镇(街道)统计工作考核评分表》和《浙江省乡镇(街道)统计工作考核评分综合表》进行复核,必要时可以对部分乡镇(街道)进行实地检查复核,填写《浙江省乡镇(街道)统计工作考核评分表》中的复核分,并汇总《浙江省乡镇(街道)统计工作考核评分综合表》和《浙江省乡镇(街道)基本情况表》,同时从得分高的乡镇(街道)中按不超过15%的比例提出优秀单位推荐名单,报送省统计局。
(四)省统计局认定和通报。
省统计局根据各市报送的《浙江省乡镇(街道)统计工作考核评分综合表》和《浙江省乡镇(街道)基本情况表》及优秀单位推荐名单,在综合考量地域、人口、经济差异和评优数量相对平衡的基础上,提出考核档次名单,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议认定,并发文通报优秀、良好单位名单,授予优秀单位奖牌。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
各级统计局要充分认识到开展乡镇(街道)
统计工作考核,对于加强基层统计基础建设、提升基层统计服务能力、保障源头统计数据真实可信的重要性,要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乡镇(街道)统计考核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常抓不懈。
(二)严格把关。
市、县两级统计局要根据省局考核办法及有关通知精神,认真按照《浙江省乡镇(街道)统计工作考核标准》,做好审核、复核工作,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严把评分质量关。
(三)加强督查。
各县(市、区)统计局要加强对各乡镇(街道)参加考核工作的督促和指导,以考核促进工作的改进和升级;省、市两级统计局要加强抽查和督导,以促进工作顺利开展和有效实施。
附件:1.《浙江省乡镇(街道)统计工作考核标准》
2.《浙江省乡镇(街道)统计工作考核评分表》
3.《浙江省乡镇(街道)基本情况表》
4.《浙江省乡镇(街道)统计工作考核评分综合表》
附件1
浙江省乡镇(街道)统计工作考核标准
2.市、县两级统计局在审核、复核打分时,对每个小项的计分,可视掌握的实际情况酌情给分,但不超过该小项计分。
3.“统计业务工作”项目按专业进行评分。
具体评分方法是:按每个专业50分制评分,得出该专业的得分,各专业得分平均后得出该项目的考核得分。
“专业”由市、县两级统计局自定。
4.乡镇(街道)当年被发现存在统计上弄虚作假行为并予以查处的,考核不合格;所属统计调查对象被上级统计局发现存在统计违法行为并予以查处的,视案件数量及情节,总分扣1至5分。
5.“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6.所有数字保留两位小数,其它四舍五入。
附件2
浙江省乡镇(街道)统计工作考核评分表
附件3
浙江省乡镇(街道)基本情况表
附件4
浙江省乡镇(街道)统计工作考核评分综合表
浙江省统计局办公室2013年6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