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与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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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与主权

学院:公共管理学院班级:城市管理1101 姓名:葛蕾学号“2011090007

摘要:在人权普遍性的视野下,正确处理人权与主权的关系。人权是主权的存在目的,主权是人权的实施保证。

人权的实现不可避免要受国家主权的影响,两者关系问题的正确解决方式是谋求主权与人权之间的均衡与协调。

关键词:主权,人权

随着世界经济政治一体化进程的深入,人权问题也已经普世化了。如今,人权的价值得到国际社会的充分肯定,而主权的存在也是不争的事实

人权国际保护的实体标准(应该) 是侵犯人权的行为要存在度的限制,即要达到严重的程度”[6 ]《, 联合国宪章》第41 条规定:安全理事会得决定所应采武力以外之办法,以实施其决议,并得促请联合国会员国执行此项办法。此项办法得包括经济关系、铁路、海运、航空、邮电、无线电、及其他交通工具之局部或全部停止,以及外交关系之断绝。

对于主权和人权之间的关系,我所持的观点是人权高于主权。因为,人,是组成国家的最基本的要素,如果一国连人民的最基本的权利和利益都保障不了,维护主权、维护国家人格又从何谈起

人权高于主权是人类社会发展必然的国际关系原则,主权是为了维护和捍卫人类的人权而存在的,人权是本质,主权是表现。只不过这一理论才有一二十年的历史,而现今的全球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和整体的政治水平不高,往往大国强国会以此向小国弱国施压,所以现在还不能为大多数国家所接受,但是这并不能否认这一理论是国际关系的一个最本质的原则。由于美国在对外事务中中滥用这一理论,导致了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反对这一理论,随着全球经济社会的发展,人类社会将会认可并接受这一准则。

人权概念产生后,很长时间内被认为是国内管辖事务。随着联合国的成立,人权从国内领域走向国际领域,一些西方学者从人权的国际保护角度开始提出了“人权高于主权”的观点。但是,由于当时的国际环境,这些观点没有进入西方思想界和政治界的主流。

。人权与主权的关系问题成为国际人权领域中争论最激烈的一个重大的理论和现实问题。

这一理论主要有三方面内容:一是人权不是一国内部管辖的事情,人权是没有国界的。如果一个国家有不尊重人权的现象,别国均可以关心或干涉。二是国家主权应当受到限制

和弱化。三是“不干涉内政原则”已经过时,要让位于人权保护这一更高目标。国际社会有权对世界任何国家的人权状况予以关注和采取行动。为人道主义干涉目的而使用武力是符合国际人权法的。

主权是为了保障人权不受侵犯而存在的,如果人权在主权之内遭受侵害,那么这一主权的合法性与存在的必要性将失去存在的理由,人民将可以推翻之而重建政府,重构主权,这就是人权中很重要的民族自决权的一个方面;

“人权高于主权”在西方盛行有着深刻的背景和众多的原因。概括起来说,主要是:

第一,冷战思维继续在影响和作用于西方的对外政策。所谓冷战思维就是在战后持续多年的东西方冷战这个国际大环境中人们观察国际事务的特有的思想模式或认识框架。第二,国家利益和价值观的结合是人权外交盛行的重要原因。在冷战期间,美国领导人常常让

民主和人权的考虑服从于东西方斗争的地缘政治需要。第三,民族主义重新崛起和民族矛盾的加剧为西方国家以人权为借口进行干预提供了客观条

件。第四,经济全球化对西方国家的传统主权观念产生了巨大的冲击,为“人权高于主权”论提供了

单方面的理由。

维护人权的主张,最早产生于自然法和自然权利的思想。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创始人之一格老秀斯在《战争与和平》一书中专章论述了“人的普遍权利”。他主张个人有权拒绝参加非正义的战争,并倡导公民有迁徙权、经济自由权和为转移部分领土而进行投票的权利。人权作为一项道德原则被普遍接受,始于欧洲的文艺复兴时期。以提倡人文主义为核心的文艺复兴是一场伟大的思想解放运动。通过研究古代希腊和罗马文化,人们开始对人的价值有了新的认识。文艺复新标志着人们的思想冲破封建主义和神权的束缚,从盲目信仰到理性思考的转变,它对人权的发展起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伴随欧洲资产阶级革命的出现,人权进入到权利化、法律化的时代。斯宾诺莎在《神权政治论》中明确提出“天赋人权”的概念,认为这种天赋人权就是自然权利。而“天赋人权”理论的系统化得力于以英国人洛克为代表的启蒙思想家的自然权利学说。洛克既反对君权神授理论,也不同意霍布斯的君主专制论,他的全部政治法律思想富有自由主义、个人主义的色彩。洛克是坚定的自然法理论的倡导者,他的自然法理论的特点在于把自然状态、自然法同资产阶级的理想和利益联系起来,发展了人的“自然权利”理论学说。他把自然权利的具体内容概括为:1、平等权;2、自由权;3、生存权;4、财产权。他特别强调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与生存权同样重要。这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次对人权的内涵作了较为详细的阐释。后来,法国的孟德斯鸠和卢梭以及美国的潘

恩和杰弗逊等人权的崇信者,都继承和发展了洛克的自然权利学说,并开始进行人权的规范化和法律化工作。

人权的概念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不同的解释。早期的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主张人权是每个公民“基本的不可剥夺的权利”。被马克思称为人类历史上第一部人权宣言---美国的《独立宣言》把人的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列为被造物主赋予的、不可转让的权利。法国的《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将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的权利列为“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动摇的权利”。这些概念明显受了自然法理论的影响,把人权视为单纯的个人权利,限制了权利主体的范围,忽略了与权利相对应的法律义务和权利主体行使权利时应顾及的历史、文化、习惯、道德、传统等条件。

现在实现人权高于主权是不现实的,在现在人权与主权并存。人权必须有主权存在的保证,人权是主权存在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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