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变迁背景下的农村非正规金融研究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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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经济问题第3期
制度变迁背景下的农村非正规金融研究
杜朝运
一,农村非正规金融的生成缘于正规金融的缺位
农村非正规金融的生成是同其所处的社会经济背景紧密相关的.始于70年代末的中国经济
改革以渐进的方式进行,即暂时保持旧体制的存量不变或至少不破坏,先对增量部分实行新体制,
使新体制逐渐成长起来,待时机成熟后,再把改革深入到旧体制,最终完成旧体制向新体制的过渡.
这种改革最重要的特征就是"双轨制":一轨是存量部分即传统体制成分,以国有经济为主;另一轨
是增量部分即新体制成分,以非国有经济特别是以私营经济为主,农村地区由于较早进行市场化改
革,因此大量存在此类经济成分.对于传统体制成分,国家必须延续计划经济时代的做法,采取保
护的措施,以确保改革的稳定进行.体现在金融资源的供应上,国家必须以正规金融替代改革后财
力日渐弱化的财政为国有经济成分提供保护性注资,而且这种金融支持具有某种刚性,只能增而不
能减,尽管国有经济成分的贡献程度日趋下降而非国有经济成分的产出日渐增加,尽管投入国有经
济成分的金融资源有相当部分是沉淀不起的.
由于渐进式改革要求正规金融部门必须首先保证国有经济的资金需求,这是正规金融部门最
重要的任务,而且正规金融部门长期以来已形成偏好国有经济,排斥非国有经济的带有计划经济时
代色彩的惯性思维和决策模式.因此正规金融部门无心顾及非国有经济.另外,在农村地区,非公
有制经济部门数量多,规模小,从而需求面广,需求金额不大,若正规金融部门扩展其原有的服务内
容,需要支付的网点建设,信用评估,贷款使用监督等成本相应地需要大幅度提高,从成本收益角度
分析,正规金融部门所付出的成本可能远超过所能得到的收益,基于此,农村非公有制经济部门就
往往被隔离在正规的信贷市场之外.
既然农村非公有制经济部门很难从正规金融部门获得信贷支持,而其生存和发展总是需要资
金的投入,因此农村非公有制经济部门只能转而依靠内源融资或求助于与正规金融部门平行的非
上归功于完善的金融立法.中国当前尚缺乏权威性的信用合作金融的法律.信用社作为基层的地
方性金融机构比其它金融机构更容易受到各级党政部门的行政干预,背离合作金融的合作性质,因
此应参照《商业银行法》制定专门的《合作金融法》,取消《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农村信用合
作社联合社管理规定》等行政性法规.经过法律的完善,为农村信用社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
(五)经过教育与培训提升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整体层次教育与培训的对象是信用社的骨干
员工,经过教育与培训帮助她们提高知识水平与认识能力,并带动影响普通社员.教育与培训能改
变农村信用社的思维方式与价值理念,从而有利于其向真正具有"造血"功能并为农村居民"自己拥
有"的金融组织的目标迈进.
(作者单位:湖南大学金融学院长沙 410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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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经济问题第3期
正规金融组织,这就是麦金农所谓的"金融二元主义",即传统社会主义国家在向市场经济过渡的时
期,一方面,国家需要硬化对金融资源的控制,保证传统企业(即国有部门)的资金需求;另一方面,
自由化企业(即非国有部门)被限制于自筹资金和向非银行资本市场借款(这就是我们所讨论的非
正规金融活动).张杰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出"金融三元主义"①,即:与国有企业相对应的国家金
融控制与金融支持,与集体企业(主要是乡镇企业)相对应的金融支持以及与私营企业相对应的民
间金融支持.不论如何划分,我们都能够得出农村非正规金融的成长缘自于农村非公有制经济对
金融支持需求的结论.
因此,归结起来,中国农村非正规金融的生成是由中国金融制度安排的缺陷造成的.中国在社
会主义改造之后,片面地追求单一的国家银行信用(确切地说,银行只是国家分配资金的出纳部
门),无视直至取缔民间信用,这种做法与当时公有经济近乎100 %的比重是相适应的.改革以来,
中国的金融体制虽然逐步进行了重构,但一直滞后于整体经济体制改革.随着经济结构中农村非
公有制经济部门的迅速发展,它们对资金的需求不断增加,而渐进式改革又要求正规金融部门必须
保证对国有经济的注资支持,在正规金融部门无法顾及农村非公有制经济时,农村非公有制经济为
了维持或扩大其发展所需资金,只能从官方正规金融市场之外寻找途径,于是农村非正规金融便在
此背景下应运而生,成为农村非公有制经济部门筹集资金的重要渠道.
二,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制度特征
在制度变迁中,根据变迁主体不同,可分为诱致性变迁和强制性变迁两种."诱致性制度变迁
指的是一群(个)人在响应由制度不均衡引致的获利机会时所进行的自发性变迁;强制性制度变迁
指的是由政府法令引起的变迁②."中国长期以来政府一直是制度的唯一供给者,而且被认定是合
法的供给者,其它的制度创新,在未得到政府的允许和推广前,皆被视作是非法的,需要予以扼制.
这种状况能够追溯至或归因于传统的政治,经济体制.在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之后,中国政府对一切
政治,经济资源享有绝正确控制力,个人或自愿团体几乎不具备制度创新的空间.改革开放后,政
府对经济活动的管制逐步弱化,附着在经济资源上的权利已不再单纯为政府所持有,相当的一部分
被转移到私人部门手中.多样化权利主体的产生为市场得以运作创造出必要的前提条件,而权利
主体的市场行为又是一种获利机会诱发下交易各方彼此同意并进行的交易行为,因此,市场化的环
境能够为响应获利机会的自发行为提供相当的制度创新空间,亦即个人或自愿团体有可能构建一
些适宜市场需要的新的制度安排.农村非正规金融在计划经济时代之后兴起,就是市场机制诱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