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的婚姻研究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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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的婚姻研究概述
【摘要】:随着中国社会史的重建和发展,中国近代婚姻史的研究逐渐成为学界关注的热点,文章拟就从婚姻观念的变革、婚姻制度的改革、婚姻习俗的变化三个部分来对民国时期的婚姻做个浅显的概述。
【关键词】:民国时期; 婚姻; 自由
近年来,民国时期婚姻的研究也有了一些研究成果,用历史学方法探索婚姻变革的专著、论文陆续发表,进而将民国时期婚姻问题的研究引向深入。文章仅就我所收集到的对民国时期婚姻的研究成果从内容上进行一番梳理,并略作评析。
民国时期的婚姻研究方面的研究专著有:王新宇《民国时期婚姻法近代化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谢振宇《民国立法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谢新民《中华民立法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邓伟志《近代中国家庭的变革》(上海人民出版社)、严昌洪《近代中国社会风俗史》(浙江人民出版社)、罗苏文《女性与近代中国社会》(上海人民出版社)、王奇生《民国时期离婚问题初探》(成都出版社)。论文成果也是比较丰富的。
一、婚姻观念的变革
1. 西方婚姻观念的广泛传播
由于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社会变革的推动,思想变革者的宣传和实践,西方婚姻家庭观念的引入与传播,人们的婚姻观念和行为发生着缓慢的变化。李彦宏《简论晚清至五四时期的婚姻变革思潮》(《船山学刊》2007年1月第1期)中指出:民国建立前后,由于西方自由平等、天赋人权思想以及西方家庭制度的影响,人们的价值观念进一步翻新,要求改革封建家庭制度、实行一夫一妻制度、反对卖淫纳妾的呼声普遍高涨起来。民国初年,大量欧美婚姻理论得到翻译和介绍,徐建生《近代中国婚姻家庭变革思潮述论》(《近代史研究》1991年第3期)中指出:在”五四”报刊和书籍中引介了西方婚姻史理论的主要创立者,从摩尔根到韦斯特马尔克、爱尔华特、加本特尔、恩格斯、爱伦凯、罗素、肖伯纳,还有许多时论作者等等。在众多的婚姻理论中,瑞典妇女理论家爱伦凯婚姻学说,对五四时期青年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2. 先进知识分子意识的普遍觉醒
王印焕《试论民国时期京津两市婚姻自由的实施进度》(《北京社会科学》2006年第6期)中指出:我们明了我们中国人的所谓恋爱是那样的,就因为我们受了社会婚姻制度的荼毒。从困苦颠连中,知道婚姻制度与我们的切骨的痛苦,起而反对,设法脱离礼教的束缚,要本我们自己的意志,努力打破社会的婚姻制度,
努力支配于自己支配自己的境遇,达到我们企图的积极理想,就是我们对于恋爱革命的自觉。这种”对于恋爱革命的自觉”正是五四争取婚姻自由思想高涨的内驱力,一直延续到整个民国时期。
民初五四时期,以陈独秀、李大钊、鲁迅等人为代表的新式知识分子对传统婚姻观念进行了深刻剖析和更为猛烈的抨击,有关婚姻问题的文章、著作增多,研究团体也纷纷建立。陈文联《论五四时期探求”婚姻自由”的社会思潮》(《江汉论坛》2003年第6期)中:认为新式知识分子在揭露和批判婚姻实质及其习俗的基础上,大力张扬婚姻自由,对婚姻自由的本质与内涵,伦理价值与实现途径等方面进行了探索和建构,形成了一种颇有社会影响的社会思潮。这一时期的婚姻变革思想将婚姻自由与社会革命联系起来,在深度上和广度上较之以往都大大前进了一步。周全德《”五四”新文化运动与中国爱情观的发展》(《中华女子学院学报》1999年第1期)中指出:五四时期婚姻观念的变革具有了文化变革的特征,五四以后新的婚姻观渐入人心,婚姻自主作为一种文化被国人接受,理论上深化,并付诸实践,自由婚姻的风气日渐扩展。陈文联《五四时期自由恋爱思潮述论》(《南昌大学学报》2003年第6期)中指出:从五四新文运动开始,先进知识群体对传统婚姻家庭制度进行了反思与批评,同时对青年学生的恋爱问题进行了诸多指导。从舆论导向上看,恋爱自由、婚姻自择己成时代的潮流。王印焕《试论民国时期青年恋爱的舆论导向》(《北京科技大学学报》2007年第1期)中指出:从五四新文化运动开始,恋爱与婚姻就成为各个杂志谈论的主题。陈文联《论五四时期探求”婚姻自由”的社会思潮》(《江汉论坛》2003年第6期)中指出:五四时期的社会状况提供了婚姻观念变革的现实土壤,新式知识分子群体把婚姻视为影响社会变革的重要因素,在揭露和批判旧式婚姻实质及其习俗的基础上,大力张扬婚姻自由,对婚姻自由的本质与内涵、伦理价值与实现途径等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并形成了一种颇有影响的社会思潮。婚姻问题作为社会问题的一个重要方面,成为当时社会舆论的一大兴奋点。这一思潮虽然存在明显的局限性,但对现代婚姻观念的形成和近代妇女解放进程所起的积极作用也不容抹煞。
3. 妇女地位的转变
民国时期,女子教育有了一定的发展,国家法律也在一定程度上赋予妇女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妇女有了一定程度的觉醒,她们在面对婚姻不幸的时候,开始敢于抗争。王晓露《从离婚权看民国时期城市平民妇女地位--基于案例档案的一种分析》(《兰州商学院学报》2003年第4期)中指出:1924年1月,《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提出,于法律上、经济上、教育上、社会上确认男女平等之原则,助进女权之发展。这是国民党第一次用文字形式对男女平等作出的纲领性宣言。作为南京国民政府《民法典》第四编的”亲属编”于1930年12月公布,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正式施行的亲属法,该编改变了数千年来男尊女卑的封建传统,初步反映男女平等的精神,否定了包办买卖婚姻和早婚早育的陈规,确立了婚龄的限制标准和一定的婚姻自由精神,废除了公开的多妻制,基本确立了一夫一妻制,这部法律是当时除苏联以外,世界惟一一部规定男女平等的民法。李钊《试论五四运动后中国的女性与婚姻家庭》(《牡丹江师范学院学报》2003年第5期)中指出:在婚诉、离婚等事件中,有一部分是由女性主动提出来的,当时在《大公报》通告和公告栏中就有很多婚诉的通告,包括”XX氏诉XX婚姻纠葛”的内
容,可见传统女性也开始争取走出传统婚姻家庭的囚笼。因此可以看出,民国时期的妇女,有了选择幸福的权利,也有了摆脱痛苦的权利,而不再仅仅是男性的附庸。
二、婚姻制度的改革
1. 民国时期的婚龄、婚约制度
我国古代几千年的传承,一向实行早婚政策,法律规定结婚的年龄往往都比较低。近代以来,有识之士对早婚这一现象给予了充分的关注并进行了淋漓尽致的批判,官方亦认识到”早婚足以弱种”这一严重问题,遂于历次修订《民法·亲属编》时都明定结婚年龄,以防早婚。中华民国时期,立法院特别把成婚年龄作为一个立法原则来讨论。
廖秀健《民国时期婚龄制度评析》(《湖南社会科学》2003年第5期)中指出:民国民法典对结婚最低年龄规定为(男17岁,女15岁)。未达法定订婚年龄的人,由于社会经验或相关知识的,不能正确判断和预见其行为的法律后果。因此法律对婚龄作了明确的规定。杨玲、刘晓琴《民国时期的婚约制度--以国家法为视角》(《广西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7年第2期)中指出:民国时期,法律所确认的婚约,是已达法定婚龄的男女,自愿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须男女双方均出于自愿,表达自己真实意思,不能由他人代为订立。民国时期,由于订指腹婚、娃娃亲在社会上容易滋生大量的婚姻家庭问题,因此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更加重视对男女当事人婚姻自由的维护,这是自由民主思想在中国进一步发展的必然结果,反映了社会的进步。杨玲、刘晓琴《民国时期的婚约制度--以国家法为视角》(《广西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7年第2期)中指出:婚约一旦订立,只要男女达到结婚年龄,就可以要求履行婚约,但须双方意见一致,即履行婚约也必须是出于自愿。民国民法典规定,婚约不得强迫履行。成年男女不同意,不得强其履行。不仅当事人一方不得依据婚约来强迫他方履行婚约,当事人的父母也不能强迫子女履行婚约。同时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所订婚约,子女成年后不同意,不得强其履行。
民国时期对婚约的重视,也说明了民主自由观念越来越深入人心。
2. 民国时期的离婚制度
在古代中国,对婚姻关系的解除,绝大多数情况下是属于男子的权力,传统社会女子没有提出离婚的权利,完全牺牲了妇女在婚姻上的自由权。到了清朝末年,中国传统的婚姻观念受到西方的冲击,但女性在婚姻问题上仍受到严格的限制,因此在民国以前,至少在法律的层面上女性在婚姻中完全受支配的地位依然没有改变,直到民国时期,这一局面才开始有了改观。艾晶《离婚的权力与离婚的难局:民国女性离婚状况的探究》(《新疆社会科学》2006年第6期)中指出:1915年民国政府制定的民法草案中,正式规定:有配偶的,不得重婚;夫妻不相和谐,两愿离婚的,得离婚。与封建时代的离婚制度相比,它赋予妇女以离婚的权利。这一法律的出现,无疑赋予了女性在离婚问题上以相当的自主权力,当时部分女性很快就将之付诸实际。据统计,北洋政府时期大理院的离婚判例档案中,女性主动提出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