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淮安市清河区委常委会议事规则 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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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淮安市清河区委常委会议事决策规则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按照实行常委分工负责、充分发挥常委会集体领导作用的要求,进一步完善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提高常委会议议事质量和决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完善地方党委领导班子配备改革后工作机制的意见》、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和《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决策遵循的原则

1、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自觉维护党中央的权威,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结合清河实际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市委的指示、决定,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3、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根本宗旨,实行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做到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

4、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常委会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进行决策。

5、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

二、议事决策的范围

区委常委会在区委全委会闭会期间,行使全委会的职权,向全委会负责,接受全委会的监督。区委常委会议事决策的范围是:

1、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结合清河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贯彻意见和工作部署,检查贯彻落实的情况。

2、讨论决定全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审议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和对全局有影响的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大事项。

3、讨论决定全区党的思想、组织、制度、作风建设和纪律检查工作、执政能力建设的工作部署和重大事项。

4、讨论决定全区民主法制建设、政法综治工作、宣传思想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统一战线工作、构建和谐社会等重大问题和工作部署。

5、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决定区管干部的推荐、提名、任免和奖惩。审议全区副科级以上机构(含副科级)组织机构的设臵和变动。

6、讨论需要报请市委审批的人事事项。

7、讨论区人大常委会党组、区政府党组、区政协党组、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区法院党组、区检察院党组和区人武部党委提出的重大事项,并作出相应决定。

8、听取各街道党工委、区委各部委办、市各委办局党组(党委)、区各直属单位党组(党委)和人民群众团体党组重要工作的汇报,并就请示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

9、讨论决定以区委名义发布的涉及全区工作的方针、政策性文件和区委领导同志代表区委所作的重要工作报告、讲话,审议以区委名义上报市委的重要文电。

10、负责召开区委全委会,提出议题建议并向全委会报告工

作。全委会每年召开1-2次,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必要时可召开区委全委扩大会议、常委扩大会议、区委工作会议和党的代表会议。

11、审定有关召开区党代表大会、区党代表会议、区委全委会及其他重要会议事项,检查会议决定、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

12、讨论其它应由区委常委会议决定的事项。

三、会议制度

1、区委常委会议每月一般至少召开一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2、区委常委会会议由区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区委书记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由区委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3、召开区委常委会的具体时间,由区委书记确定,或由区委办公室主任提请区委书记确定。

4、区委常委会议的参加人员为区委各常委。固定列席人员为区人大常委党组书记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党组副书记、区政协党组书记、区委办公室主任。视议题需要,也可确定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5、讨论某些重大问题,必要时可召开区委常委扩大会议主,视议题需要可扩大到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府、区政协负责同志,区纪委负责同志及区级机关有关部门、有关街道主要负责同志。

6、区委常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方能举行。常委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向书记或书记委托召集并主持常委会的副书记请假,对所讨论的问题如有意见,可在会议召开之前用书面形式表达。

7、区委常委会会议实行民主、科学的决策程序。凡提交会

议讨论的议题,有关党组(党委)、部门应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对涉及全局的重大问题的决策,区委常委要亲自参加调查研究,在此基础上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重大决策的方案,一般应征求下级党组织的意见,有的应组织专家学者进行论证,作出评估。对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还应实行公示、听证制度。坚持和完善与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党外人士民主协商制度。继续坚持区委常委联系基层工作制度,加强调查研究,为决策提供参考和依据,不断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

8、区委常委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区委常委会在讨论议题时,区委常委应畅所欲言,充分发表意见。凡属重大原则问题,赞成什么、反对什么,每个常委都应有鲜明的态度。讨论后,由会议主持人集中讨论意见,提出决策意见,提请会议表决。区委常委会对决定事项进行表决时,赞成者超过应到会常委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常委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无记名投票、记名投票、举手、口头等方式进行。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如对重大问题有不同意见,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外,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作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提交下一次常委会讨论表决。区委常委会形成的决议,区委常委个人无权改变,必须无条件执行,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在行动上不能有任何反对的表示。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市委报告,请示裁决。区委常委在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时因故缺席,由区委书记、副书记或委托有关人员事先征求意见,会后通报情况。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常委会议的,书记、副书记或常委可临机处臵,但事后应及时向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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