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本之合同违约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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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约法律意见书
【篇一:违约责任分析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致济南xxxx有限公司:
山东保君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单位的委托,担任该法律问题的专项法律顾问,现就该问题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1、关于货物交付的相关法律问题
首先,贵单位已经收到美国公司2007年4月24日和2008年11月5日先后两次支付的货款合计15560美元,按照买卖合同约定,货物的总价款为21147美元,美国公司并未支付全部的货款,贵公司也仅仅向美国公司发出了部分货物。在此前提下,如果合同没有约定付款与交货时间,在对方未支付全部货款的情形下,贵公司完全有理由拒绝向对方发货,但是,经本律师审查,在合同中贵公司与美国公司约定:“payment in full when all parts are received”,也就是说,双方的约定是,全部货款要在美国公司收到所有的货物后才予以支付,因此,贵公司应该向美国公司发送剩余的货物,否则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其次,根据贵公司陈述的实际情况,美国公司的联系人已经联系不上,致使贵公司无法与其联系发货以及付款的相关事宜,在这种情形下,贵公司的违约责任可以免除。但是前提是贵公司需要保留相关的书面证据,证明已经无法联系到对方。因为电话通知的证据很难保留,因此证明的效力不是很大。电子邮件通知可以作为辅助证据使用,如果单独作
为通知的证据,在我国的法律实践中,一般需要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公证,才会有很高的证明力。因为货物运送的方式是fob,在该运输方式下,买方负责派船接运货物,卖方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只,并及时通知买方。所以如果贵公司如果要保留类似的证据,本律师建议应该向美国公司的总部通过邮寄的方式发出一份履行合同通知书,要求对方在合理的期限内制定装货船只和装货时间,同时将发出通知的回执保留好,来证明贵单位在对方联系方式变更的情形下已经履行了相应的督促义务,从而免除自己的违约责任。
就以上分析的问题,本律师认为,对方支付的货款与贵公司发货的货值差距在2000美元左右,虽然贵公司在已经构成了违约,但是从
美国公司消极的态度来说,对方没有打算追究贵公司的违约责任。
而且类似这种涉外的合同,合同标的不是很大,对方追究贵公司的
违约责任需要通过诉讼解决,跨国诉讼的成本非常高,诉讼所需的
费用远远超过了该合同的标的,同时,因为付款与货值相差不大,
对方公司实际上没有太大的损失,所以,经过综合的分析与论证,
本律师认为,美国公司不会轻易的追究贵公司的法律责任。另外,
如果贵公司最终联系上了美国公司,也不要轻易的将货物发出,而
是需要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否则,对方完全有理由收到货物后以贵
公司违约为由拒绝
支付货款,届时,贵公司将会丧失整个事情的主动权,风险会扩大,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2、与xxxx公司协议的问题
通过贵公司工作人员的叙述,贵公司拥有自营进出口权,所谓自营
进出口,指国家相关部委授予生产性企业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
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
贵公司的营业范围里并没有代理进出口的权限,贵公司出口的产品
应该是自己企业生产的产品,因此,贵公司与济南xxxx精密铸造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xxxx公司)签订的“代理进出口协议书”应该是无
效的合同。但是贵公司可以与xxxx公司签订原材料的采购合同,支
付的货款是购买xxxx公司的原材料,而出口产品由贵公司自行生产,从而规避该法律问题。
另外,即使贵公司与xxxx公司签订合同,也不能免除贵公司的违
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合同相对性的规定,
与美国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是贵公司,与xxxx公司没有
任何的关系,如果美国公司追究违约责任,无论是延迟交货还是货
物质量等问题,都是向贵公司主张违约责任,不能向xxxx公司主张
违约责任,因此贵公司与xxxx公司代理出口协议书样本中关于责任
的约定也是没有效力的,xxxx公司在与美国公司的合同中不是合同
的当事人,无论贵公司与xxxx公
司签订任何形式的协议,xxxx公司都无法出面处理因为该合同引发
的法律问题,只能是在贵公司承担了违约责任后,对于所造成的损失,向xxxx公司进行追偿。
上诉意见供参考。
山东保君律师事务所
韩东
20xx年8月8日
【篇二:关于解除合同的法律意见书】
61132989
传真:(8621) 61132913 shanghai junyue law firm
61132989 fax: (8621)61132913
关于解除合同的法律意见书
尊敬的房总:您好!
本所律师根据贵司的基本陈述和提供的文件以及贵司与我所律师的
沟通交流,对贵司的解除租赁合同事宜提供以下初步法律意见,供
贵司参考运用。
一、泰宇公司提供材料
1、租赁合同复印件。
2、物业移交标准复印件。
3、电力配套资金的借款协议复印件。
4、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高光路215弄99号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
5、公司人员口述。
二、本案的基本事实
根据上海泰宇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宇公司”)的基本陈述,
贵司提供的租赁合同、物业移交标准以及借款协议的内容以及与我
所律师的初步沟通,本案的基本事实如下:泰宇公司与美怡物业管
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怡公司”)于2011年3月12日
签署了租赁合同,泰宇公司将其所有的位于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高
光路215弄99号的房产(以下简称“该物业”)出租给美怡公司,租
期为20年。双方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2011
61132989
传真:(8621) 61132913 shanghai junyue law firm
61132989 fax: (8621)61132913 年6月1日至2031年5月31日,该物业交付美怡公司的最后期限为2011年5月31日,实际起租日
从交付验收结束的次日计算。目前,泰宇公司因施工进度原因尚未
将该物业交付美怡公司。美怡公司已向泰宇公司支付该合同履行前
期的风险保障定金人民币2,000,000元。另外,泰宇公司与美怡
公司约定了该物业的移交标准以及双方还约定了电力配套资金的借
款协议。另据贵司反映,美怡公司的招商工作已进行了一段时间,
经常带客户前往该物业商谈转租事宜,为此也花费了一定的八人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