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技术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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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修改技术指南

(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二○一四年五月

前言

为了规范浙江省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县级规划”)修改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推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作的制度化、科学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土资源部《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征求意见稿)》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特制订本规划修改技术指南。

本指南由总则、规划修改内容、中心城区规划修改内容、成果要求、规划修改审查要求和报批管理等五章和五个附录组成,内容覆盖了浙江省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的内容、要求、成果及审查报批。

本指南的附录A至附录E是指南的组成部分。

本指南由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提出并负责解释。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一、范围1

二、术语和定义 (1)

三、规划修改依据 (1)

四、规划修改原则 (1)

五、规划修改主体 (1)

六、规划范围与期限 (2)

第二章规划修改的内容 (3)

一、规划目标修改 (3)

二、前期专题研究 (3)

三、主要用地规划修改重点 (4)

四、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优化 (5)

第三章中心城区规划的修改内容 (7)

一、中心城区土地利用规划范围 (7)

二、中心城区土地利用规划主要修改内容 (7)

第四章成果要求 (8)

一、规划文本 (8)

二、文本修改说明 (8)

三、规划图件 (10)

四、规划附件 (10)

第五章规划修改审查要求和报批管理 (11)

一、审查重点内容 (11)

二、评审报批 (12)

三、成果管理 (12)

附录A术语及定义 (13)

附录B土地规划分类代码及含义 (14)

附录C土地用途区最小上图面积规定 (17)

附录D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区最小上图面积规定 (17)

附录E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文本表格 (18)

第一章总则

一、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浙江省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工作。县(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包含中心城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区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无需编制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术语和定义

附录A中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三、规划修改依据

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指导性文件。包括国土资源部、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有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修编的通知和要求等指导性文件。

技术标准。国家和省有关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土地利用数据库和土地利用规划等技术标准。

相关规划。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及相关部门规划等。

四、规划修改原则

本次规划修改应遵循的原则包括:

评估前置、依法修改——根据评估结论,遵循法律法规,开展规划修改;

上下结合、统筹兼顾——重视与上级规划的衔接,统筹安排土地利用;

充分协调、公众参与——与相关规划充分衔接,广泛听取政府、部门、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五、规划修改主体

县级规划修改主体为县级人民政府。

县级规划的组织编制工作由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规划修改主体所选择的承担县级规划的编制技术单位和人员,应符合国家有关土地规划机构资质认证的规定。

六、规划范围与期限

(一)规划范围

规划范围分两个层级:县级规划范围与原规划一致;县级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可根据实际情况修改调整,该范围不得分割乡级行政管辖界线。

(二)规划期限

规划期限与原规划期限一致,但必须明确规划修改的基期年。

第二章规划修改的内容

规划修改内容主要阐述规划重点修改的从基期年到规划期末的土地利用安排,包括规划目标、主要用地规划、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优化等。

一、规划目标修改

(一)控制指标

规划修改的约束性指标包括: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

规划修改的指导性指标包括:人均城镇工矿用地、万元二三产业增加值用地量。

(二)规划目标

规划应根据控制指标确定相应的规划目标。其他规划目标包括:6度以下基本农田面积、永久基本农田面积、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新增建设占用耕地面积、耕地补充面积、人均农居点用地等。

其中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新增建设占用耕地面积、耕地补充面积等增量目标需按原规划期限和修改基期年到规划期末两个时间段来分别制定。

(二)土地利用结构调整目标

1、在对各类用地结构和规模进行审核、达到综合平衡的基础上,协调拟订土地利用结构调整目标。

2、规划期末的各类用地结构和面积须符合相关控制指标要求。

二、前期专题研究

规划修改前须按要求开展土地利用战略研究、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生态保护、节约集约用地、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划定等五个专题研究,其他专题可视地方实际情况另行开展。五个专题总体要求为:

专题一:土地利用战略研究。根据经济社会分析人口、产业、节约集约、资源、生态,分析困难机遇,明确土地利用发展方向,科学预测各类建设用地需求,明确发展规模,提出发展目标。

专题二: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摸清当地耕地现状及后备资源情况,查清基

本农田数量、质量、地类构成,查清耕地污染、灾毁情况,查清标准农田、“两区”建设情况,根据本县实际,提出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的标准、规范、规模。

专题三:生态保护。查清自然保护区、地质灾害易发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生态公益林、饮用水源保护区、历史文化资源保护区分布、控制保护范围和各部门建设要求,提出本县(市)生态红线划定的依据、标准、规模。

专题四:节约集约用地。查清低效用地、存量土地、地下空间、批而未供土地的分布、规模、类型、范围,针对不同类型提出相应对策、建议,体现由增量规划向存量规划的转变。

专题五: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划定。按照优化开发空间、节约集约用地和多规融合的要求,探索不同类型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城乡开发边界)划定的方法,并用以指导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的划定工作。

三、主要用地规划修改重点

1、生态用地保护规划

强调统筹协调生态屏障用地与生产、生活用地,划定县级生态保护红线,将红线范围内的重要生态环境功能区域作为保护的重中之重。拟定乡镇生态红线的划定标准和要求,制定严格保护措施。

2、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规划

严防死守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必须坚持数量与质量并举。将规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的质量等级高且集中连片的耕地划为基本农田整备区。科学合理地划定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合理确定乡镇永久基本农田地块的划定标准和要求。

允许在基本农田保护区但非永久基本农田的区域内预留建设占用耕地规模。

3、建设用地规划

根据新型城镇化要求,建设用地规划须全面厉行节约集约,从外延扩张型规划转变为内涵挖潜型规划。

通过科学合理划定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来严格管控城乡建设用地空间布局,新增城乡建设用地落位于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内。其中城镇建设用地结合镇域发展战略进行用地布局优化,现状城镇引导高效利用,加强存量挖潜,明确低效用地再开发利用的规模、分布和范围,新增城镇建设用地应依托现状城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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