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笔迹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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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笔迹鉴定

摘要:笔迹鉴定是司法鉴定中的一个专门学科门类,对于案件侦破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科学、真实、客观的鉴定,有利于打击犯罪,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我国笔迹鉴定以汉字为主要研究对象,有着悠久的历史和深刻的底蕴。半个世纪以来,经过几代人的艰苦创业,构建了成熟的理论体系,创造了系统鉴定方法,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形成了鲜明的中国特色,在刑事及民事案件鉴定中发挥了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本文结合笔迹鉴定现有发展状况的基础上,浅谈关于笔迹鉴定中存在的问题、作为科学证据的依据、如何提高笔迹鉴定的科学性及笔迹鉴定的发展趋势等方面,总结出作为最为科学证据之一的笔迹鉴定,实践证明它是经得起检验的,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形成了系统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体系。

关键词:笔迹鉴定科学性问题发展趋势

一、关于笔迹鉴定的概念及其重要性

笔迹鉴定作为一种办案手段已有一千多年的历史。据史料记载,我国于三国时期已使用了笔迹鉴定手段,但直至19世纪末期该技术手段才上升为科学体系。笔迹鉴定是指具有笔迹检验专门知识的人,依法接受委托,就文件物证的书写人等专门问题所做的鉴别和判断它是通过两部分笔迹之间的比较鉴别确定是否同一人笔记的一项专门技术笔迹鉴定的对是与案件有关的物证材料笔迹(简称检材)和嫌疑人样本材料笔迹(简称样本);笔迹鉴定的任务是确定相比较的检材和样本是否同一人书写鉴定人员进行笔记。鉴定,不是个人行为,而是一种诉讼活动;笔迹鉴定具有权威性,它代表法律的正义与威严。笔迹鉴定是个系统工程,我们在进行笔迹鉴定时要遵从一定的程序进行,这样才能保证我们鉴定活动的顺利进行,保证鉴定结论的科学性、权威性、证据性。

伴随着20世纪30年代现代笔迹学基础理论——书写习惯理论的建立,笔迹学经历了跨时代的飞跃。笔迹鉴定中常常出现的分笔迹鉴定是司法鉴定中的一个专门学科门类,对于案件侦破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科学、真实、客观的鉴定,有利于打击犯罪,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笔迹鉴定,作为司法鉴定的一种,不仅运用于刑事案件侦查阶段,而且更广泛地运用于民事诉讼活动中。这不仅是一项专业的学科业务,更重要的是深入学习“三个代表”思想、维护司法公正的大事,因此不能认为可有可无,或者在具体鉴定中可这样或可能那样,作为鉴定人必须有一个严谨的工作态度和工作作风。

二、笔迹鉴定作为科学证据的依据

笔迹鉴定结论是我国法定的鉴定结论之一,鉴定人作出判断意见依据的是专门的科学技术和经验,因此鉴定结论常常被称作科学证据。康德在其《自然科学的形而上学起源》中将“科学”定义为:“每一种学问,只要其任务是按照一定的原则建立一个完整的知识系统的话,皆可被称为科学。”①科学证据中所依据的专门性知识有多种划分方法,其中笔迹鉴定所运用的专门性知识一般被定位于技术知识、经验科学等等。“经验科学”是与“理论科学”相对应的概念,指偏重于经验事实的描述和明确具体的实用性科学,一般较少具有抽象的理论概括性。在研究方法上以归纳法为主,带有较多的主观性观测和实验。但是这种主观性观测和实验不一定导致主观随意性,因为经验是可以通过学习和实践获得的,同时经验具有知识的共通性经验所依赖的规则是有规律可循的。现代笔迹学的基础理论精髓——书写习惯理论形成于20世纪30年代,它以书写动作的规律特点为主要研究对象,以生理学、心理学、人体解剖学等作为科学基础,为现代笔迹学的建立与发展以及笔迹鉴定实务提供了科学的理论依据。现代笔迹学的理论基础围绕着书写习惯而展开。书写习惯是人类众多行为习惯中的一种,是人们在书写实践中形成的与规范书写动作不同的呈规律性反映的种种个性化特点,通过不同的笔迹特征表现出来。

笔迹鉴定作为一门科学体系仍很年轻,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来看,作为经验科学的笔迹鉴定有着广阔的发展空间,其自身的科学性无可厚非。笔迹鉴定的两大原则是异中求同和同中求异。同中求异旨在避免先人为主的直觉判断。异中求同意在避免疏漏,以期达到公正、勿枉勿纵的目的。鉴定时要依鉴定材料的具体情况而定,能做鉴定的就做,不能做鉴定的不做,避免“没有条件创造条件也要上”的现象。②人们应辩证地看待经验科学,对其科学的一面给予肯定,对其不科学的成分应进行批判过滤,保留精华、剔除糟粕。笔迹鉴定作为一门经验科学,有着科学的理论基础,在应对实证主义的挑战的同时,应不断完善其基础理论,规范实践,不断增强其科学性。

三、笔迹鉴定中存在的问题

笔迹鉴定发展过程面临诸多问题,如笔迹特征具体理论不完善、仍未建立完善统一的评断标准等,至今未有实质性的突破。在我国,笔迹鉴定作为传统的鉴定技术运用诉讼之中。我国的诉讼法明文规定鉴定结论是七种法定证据形式之一,笔迹鉴定结论作为鉴定结论的一种,其证据能力是一直为司法实务所肯定的然而在司法鉴定实务中,笔迹鉴定作为科学证据却面临一些难以跨越的门槛:

1、未建立完善统一的评断笔迹鉴定结论的科学标准。缺乏统一的鉴定技术标准规定,是我国司法鉴定领域存在的一个普遍问题。我国笔迹鉴定界已提出了评断笔迹鉴定结论依据的客观标准——检材笔迹与样本笔迹是否反映了同一个人书写习惯体系,但是至今并未将此标准细化,即如何区分笔迹特征相符点和不同点的本质性与非本质性。

2、检验方法以观察法为主,在检验过程中鉴定人员的主观随意性缺乏有效控制。目前国内笔迹鉴定仍以观察法为主,鉴定人员个人的知识结构以及经验积累在鉴定过程中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这种现状导致了在鉴定过程中鉴定人员的主观随意性缺乏有效的控制,引起了对笔迹鉴定本身科学性的一些质疑,在鉴定实务中重复鉴定以及相互矛盾的鉴定结论屡见不鲜。

笔迹鉴定中所面临和需要解决的问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鉴定主体不合法:按照法律规定,所有技术鉴定都具有鉴定权限,笔迹鉴定也不例外。笔迹鉴定的主体必须是懂得笔迹专业知识,并具有一定丰富笔迹鉴定工作经验的人。

2、鉴定人徇私舞弊:笔迹鉴定有别于其他鉴定,其鉴定过程、结论的得出都是通过鉴定人的主观评断分析来完成,尤其表现在综合评断阶段。

3、鉴定人鉴定能力的缺乏:笔迹鉴定是动作习惯痕机的一种,它是书写人书写动作习惯的反应,在一定时期或一定阶段具有相对稳定性,亦有变化性,同时也有特定性、共同性和同一性。笔迹鉴定人既要懂得心理学、生理学、解剖学、文字学、书法学、语言学等基础理论,又要掌握笔迹学及法学等方面的基本知识。在整个笔迹鉴定过程中,即使鉴定主体合法且能公正鉴定,而鉴定人鉴定能力若缺乏,也很难作出真实可靠的笔迹鉴定结论。

4、鉴定程序不合法:笔迹鉴定的程序包括鉴定的受理、鉴定的实施、鉴定的复核或重新鉴定,每一工作程序都是不可缺少的。受理鉴定是整个笔迹鉴定的开始,鉴定机关和鉴定人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接受委托进行鉴定。

四、如何提高笔迹鉴定的科学性

对于笔迹鉴定的科学性历来受到怀疑,笔迹中的伪装变化现象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多见,因此笔迹鉴定相对其它鉴定具有相当的难度。对笔迹鉴定的科学性产生怀疑的根源,主要在于针对同一检材样本,不同单位或个人作出的笔迹鉴定结论常常相互冲突。然而,鉴定结论是否科学应该从鉴定人员是否具有较高素质,鉴定采用的仪器设备是否先进,检验的方法是否经过科学论证并为本行业所公认,检验材料是否具备作出结论的条件等方面仔细研究。现代笔迹鉴定方法与化学、仪器分析等其他各学科的不断融合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了鉴定人的主观随意性,提高了笔迹鉴定方法的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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