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社区矫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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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区矫正的开始与期满宣告;(2)相关法律文书的收集和建档;(3)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定期考核;(4)各类奖惩的提出和材料制作;(5)期满前鉴定与评议。二是大力支持社工开

展工作,司法所与社工实现零距离沟通。论如何加强社区矫正管理

抓好与人民法院、监狱、公安看守所、公安派出所、司法所的工作衔接,是做好社区矫正的基础工作;

五类人员的来源及法定衔接程序

五类管理人员的来源分两种,一是法院直接判决;二是监狱执行法院裁定。因此存在上述两机关与被管理人员所辖地司法局的衔接问题。刑事被告人被判处管制、单独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将生效的判决(裁定)书副本和执行通知书一并及时送达执行地公安机关和司法局。监狱、看守所对批准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的、或刑满释放后仍需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将原判决法律文书、审批表、鉴定表一并及时送达执行地公安机关和司法局。

目前制度

审判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工作的衔接

人民法院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及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被告人,或者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发给并宣读《社区矫正告知书》,告知其在判决生效后决定做出后7日内持《刑事判决书》或《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到固定居住地司法所办理登记手续。

判决生效后或决定做出后,人民法院应将有关文书材料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寄至罪犯固定居住地所在区(县)司法局基层科。材料应当自判决生效或决定做出之日起7日内发出。区(县)司法局基层科收到材料后,应及时将回执以挂号信的方式寄回人民法院

监狱、看守所与司法行政机关工作的衔接

暂予监外执行、假释罪犯出监前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罪犯刑满释放前,监狱、看守所应发给并向其宣读《社区矫正告知书》,告知其必须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矫正组织的管理教育,同时令其做出书面保证并告知其自出监之日起7日内持《暂予监外执行证明书》或《假释证明书》或《释放证明书》到固定居住地司法所办理登记手续。

暂予监外执行、假释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罪犯出监后,监狱应将有关文书材料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寄至罪犯固定居住地所在区(县)司法局基层科。

材料应当自罪犯出监之日起7日内发出。区(县)司法局基层科收到材料后,应及时将回执以挂号信的方式寄回监狱。

公安派出所与司法所工作的衔接

依据社区矫正制度规定司法所具体组织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充分发挥组织协调指导作用,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同时行使对矫正对象监督管理权、考核监督权和社区矫正宣告权,组织、实施好对矫正对象的教育改造和帮助工作。

派出所要配合司法所依法加强对矫正对象的监督考察,对违反监督考察规定的社区矫正对象根据情况依法予以教育训诫、治安处罚或建议撤销缓刑、假释并收监执行,对重新犯罪的矫正对象,及时依法处理。

然而现实工作中,司法所与派出所衔接不够完善,应该加强相互衔接,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

司法所与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的衔接

司法所在行使社区矫正工作职能,需要依靠街道办事处,在社区矫正领导小组的指导下,与相关部门相互沟通,相互衔接,以便更好的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针对问题

一)社区服刑人员下落不明的查找问题。

1、社区服刑人员在出监前故意隐瞒、虚报出监后的固定居住地,其出监后区矫正办无法掌握其活动情况。

2、社区服刑人员在出监前提供的固定居住地是真实存在的,但其出监后故意不在其提供的固定居住地地址居住,拒不向司法所透露自己实际居住地点,其家人也不清楚或拒绝透露其住处,最后下落不明。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社区服刑人员尚未落户,不归属任何派出所管理,因此无法确定由哪个派出所负责查找,无法查明其下落,因此急需建立专职队伍负责对下落不明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查找。

(二)人户分离问题。

人户分离包括本区内的人户分离和跨区县的人户分离两种情况。根据相关文件规定社区服刑人员应以其固定居住地为准,确定管辖组织。对固定居住地这一概念目前没有准确的定义。某些社区服刑人员无固定居住地、无住处,有的暂住在亲戚、朋友家,具有很强的流动性,在确定管辖时比较困难,通常是由区矫正办指定由其暂时居住地的司法所进行管辖。以固定居住地确定管辖的弊端在社区服刑人员跨区县的人户分离情况下,显得更为突出。

跨区县人户分离的社区服刑人员往往因无固定居住地(短期租房、暂住等原因)居住地区县矫正办拒绝接收,而户籍所在地区县矫正办无法实行管理,导致社区服刑人员脱管。同时社区服刑人员在区县之间的流动,转入地和转出地的矫正组织之间对此进行了备案登记,但在两地的派出所之间并没有进行沟通、联系,在目前公安机关仍然是执法主体的情况下,这种情况不利于矫正工作的保障。(三)衔接托管。社区服刑人员人员的法律文书不能及时送达。工作中发现,本地法院和外地法院判决书送达时间均有滞后现象,特别是由外地法院判决的,材料经常不齐全,社区服刑人员回来后,有的几个月了,我们司法所依然不能掌握。因此在衔接关节上造成脱管现象的发生。

(四)管理脱节。作为直接管理社区矫正对象的司法所,司法所工作事务繁多,难免有顾暇不及的地方,政法部门、派出所的协调不够密切。在工作实践中,对剥夺政治权利的被监管人员管理较难,由于此类人员的主刑已满,不存在再行收监的方法手段,这些人员不再遵守每月一次思想汇报、定期到司法所报到的规定,司法所较难直接将其直接定性,缺乏处罚力度。司法所与派出所同时对社区服刑人员的进行监督管理,但相互之间却缺乏有效的沟通手段了解信息。

措施:有机管理与人性化管理相结合

有机管理

明确职责。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多个部门,因此社区矫正工作必须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人事、财政等部门要依法切实履行各自职责,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尤其在各个工作环节的衔接上一定要紧密,建立有效的衔接机制是加强社区矫正的管理力度的有力保障。

加强人性化管理

针对一些在外地就业或上学社区矫正对象,兴谷街道司法所实行人性化的请假制度,明确了凡是有明确地址的、在外地合法企业打工或上学的,只要有合法证明材料,可以一次性请假两个月,但必须自觉做到每周一次电话思想汇报,每月一次书面思想汇报。此举赢得了社区矫正对象及其家属的普遍好评。

与社保所、民政科等单位加强联系,在社区矫正过程中,时刻可以体会到安家才可以利民的含义,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家庭情况比较困难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同志协助其办理最低生活保障或困难补助。对于那些有劳动能力,却没有工作的人员,司法所同志与社保所建立联系,建立档案,积极联系工作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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