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资本依法申办非公立医院各地优惠政策整理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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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2010年国务院下发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文件后, 根据搜集的有关资料显示, 目前已有多个省市公布了相关细则措施, 相对于国务院此前发布的文件, 各省市相关意见稿的突破性内容并不多, 大多数属于重申和细化国务院文件的内容。多个地方推出的实施细则本身就不够细, 这些细则援引的一些产业政策也有过时之嫌。但江苏省在意见中明确提出“ 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扣除办医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需费用后,出资人可从办医盈利结余中取得合理的回报。”对于非营利性医院的盈利分配提供了相应依据。

以下相关优惠政策整理主要依据目前已出台的有关省市对社会资本举办医院比较细化部分,供公司参考:

一、投资主体及鼓励优惠政策

1、社会资本依法申办医院,可以自主选择营利性或非营利性质,并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税费优惠。非营利性医院的用地, 可申请划拨或政府土地零收益以协议方式出让; 其建设过程中基本建设项目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减半收取。

2、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抵押贷款等方式筹集建设发展资金。非公立医疗机构可以用其固定资产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 , 对部分投资额度高、建设规模大、技术水平领先的社会资本投资的非公立医疗机构新建、改扩建项目在建设期贷款可比照公立医院有关申报程序申请贷款同级财政贴息。

3、进一步扩大医疗市场对外开放 , 鼓励境外资本以合资、合作形式举办医疗机构 , 积极争取开展对具备条件的境外资本设立独资医疗机构的试点工作。支持境外资本举办具有国际先进管理经验、管理模式、服务模式和国际领先水平的医学技术、设备的医疗机构。境外资本可自主申请举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资本举办医疗机构 , 按有关规定享受优先支持政策。

4、完善非公立医疗机构经营性质、产权变更的相关政策。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经营性质可相互转换 , 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后 , 按规定分别执行国家有关价格、税收等政策。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确需变更

机构类别的, 凡符合变更条件, 原审批部门要按规定予以变更。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如发生产权变更, 允许投资者收回投资。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扣除办医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需费用后, 出资人可从办医盈利结余中取得相应的回报。

5、加大政府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引导性资金投入 , 建立激励办医机制。在对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类别、规模、辐射能力、技术管理水平等指标综合评价的基础上 , 对社会资本投资新建的非公立医院 , 其固定资产投资 (不含土地在 3000万元以上的 , 由市、区财政按照 1:1比例配套给予投资额8‰ -10‰的一次性奖励 , 用于添置医疗设备和改善医疗服务设施。建立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非公立医疗机构考核评价机制。市级财政每年安排 300万元专项经费, 对市内非公立医院的医疗质量、医疗安全、服务水平、依法执业情况、群众满意度等进行综合考评 , 对成绩突出者给予 50万元 /年的奖励。县(市区政府根据当地财力状况安排相应奖励经费。

6、各级政府部门要大力支持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投资,成立以政府主要领导牵头的建设协调推进办事机构, 积极落实和大力推进非公立医疗机构建设项目的建设进度。对于社会资本投资的医疗机构的设立以及基础项目建设, 各级发展和改革、物价、卫生、药监、财政、工商、税务、国土资源、规划、建设、人事、劳动保障、民政、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要完善和落实促进民营医院发展的各项政策,公开准入标准和审批程序,简化审批环节, 减免各项审批费用 ,严格执行审批时限。对符合标准的民营医院, 要及时为其办理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及执业登记等各项建设审批手续。

二、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待遇

1、落实非公立医院平等待遇。所有医疗市场向非公立医院平等开放,不得有任何所有制歧视,非公立医院与公立医院同样标准、同等条件、同样监管。充分尊重患者的自主择医权。社会资本投资的医疗机构在资产所有权、经营权、加入急救医疗网络、人才引进、技术职称评定及工龄计算、业务培训、参加学术组织和学术活动、医疗技术准入、科研立项、政策知情、医保定点等方面与公立医院享受同等待遇。非公立医院可以申请有关卫生科研项目、课题并获得相应的经费资助。

2、所有非公立医院均参照公立医院标准,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 并可以随着人员流动在市内各地进行转移对接, 解除非公立医院职工后顾之忧。统一不同性质医疗机构人事管理, 顺畅公立医院与非公立医院人才自由流动。

3、社会资本投资的医疗机构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以及政府下达的医疗卫生支农、支边、对口支援等任务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同样的补偿政策。

4、对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在医疗技术准入、医师准入、护士准入等方面,严格依法依规办理,不得设置法律、规范以外的限制条件。非公立医疗机构配备大型医用设备,由相应卫生部门统一规划、统一准入、统一监管。非公立医疗机构申报配备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 按照规定审批程序,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考虑; 对符合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要求的, 及时逐级上报卫生部门审批。社会资本举办的、以提供特需医疗为主的营利性医疗机构购置大型医用设备, 可不受医用设备设置规划的限制。

三、税收优惠

1、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国家规定享受免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 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与公立医疗机构同城同价。社会资本举办的营利性医疗机构按国家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 其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 , 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 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 :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 对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

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 恢复征税起5年内 , 地方留存部分先征后返还, 6-10年减半返还。各县 (市、区政府还可根据营利性医疗机构上缴的各种税收总额 , 给予相关项目相应的财政扶持。四、医保

对符合医保定点相关规定的非公立医疗机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和民政等部门应按照开封市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政策的相关规定 , 按程序将其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疗救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障的定点服务范围, 签订服务协议, 并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等级的报销项目和标准。不得将投资主体性质作为医疗机构申请成为医保定点机构的审核条件。

五、人才流动及培养

1、鼓励医务人员在公立和非公立医疗机构间合理流动。原公立医疗机构的医护人员应聘到非公立医疗机构工作的, 应按政策规定办理养老等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与应聘医务人员通过协商的方式, 多渠道保障应聘医务人员退休待遇不降低。开展医师多点执业试点工作。鼓励公立医院离退休医务人员在不改变与原单位关系的情况下, 到非公立医疗机构执业, 卫生部门依法办理执业变更手续。支持公立医疗机构与非公立医疗机构经协商并签订合作协议后, 以派驻专业团队或技术骨干的形式帮助非公立医疗机构加强专科建设。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职业技能鉴定、专业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不受工作单位变化的影响。

2、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加强临床科研和人才队伍建设。各地开展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技能人才职业技能培训、全科医生培养培训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等专业人员教育培训, 要考虑非公立医疗机构的人才需求, 进行统筹安排。非公立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科研课题招标及成果鉴定验收、临床重点专科和学科建设、医学新技术引进、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如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实习医院、住院医师和护士等规范化培训基地、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省级临床医师进修基地资格认定等方面享有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待遇。各医学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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