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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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
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
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陕建发[2006]107号
各设区市建委、建设规划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
第14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关于实施〈建设工
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06]2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资质证书适用对象、分类、各级职责
(一)凡企业注册地在我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
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方可在资质
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检测业务。
(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分为专项类检测资
质和见证取样类检测资质。
专项类检测资质分以下各项:地基基础工程检测、主
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建筑幕墙工程检测、钢结构工程检测、建筑智能工程检测、建筑安装工程功能性检测、民用建筑节能检测、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检测、市政道路工程检测、市政桥梁、轨道交通工程结构现场检测、既有建筑物结构安全可靠性综合检测、评估、鉴定。
见证取样类检测资质分以下各项:房屋建筑土建工程
建筑材料、构配件进场见证取样检测、房屋建筑安装工程原材料、构配件进场见证取样检测、市政工程原材料、构配件进场见证取样检测。各项检测业务内容见附件一。
(三)省建设厅按照行政许可事项统一负责全省建设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的管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日常监管,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对检测机构的检测活动实施监管。
二、资质申请
(四)检测机构符合资质标准条件,可以申请相应的
检测资质。检测机构资质标准见附件二。
(五)检测机构申请资质,可以申请专项类检测资质
或见证取样类检测资质中的一项,也可以申请多项,申请多项资质的,其条件应分别满足所申请各项标准的要求。
(六)检测机构申请资质,向注册地设区市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并初审后按规定的时间统一报省建设厅审批。
(七)申请检测资质的机构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括
号里为具体要求):
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
4、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
5、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身份证、社会保险证明及人员汇总表;
6、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检测工艺规程、检测仪器设备操作规程等);
7、检测人员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及汇总表。
以上第2至7项用A4纸复印后顺序装订成册作为附件
材料,其中第5和第7项汇总表还需提供Excel格式的电子
文档。
(八)企业在申报检测资质时,向受理部门提交申请
表一式三份,附件材料一份(包括电子文档),并提交所有
证书、凭证的原件以便受理部门核实。
(九)企业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审查与发证
(十)省建设厅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企业申请材料进
行审查,对审查合格的,必要时可派专家组到检测机构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时间不计算在审查工作日内,但核查时间应在20个工作日以内。
(十一)省建设厅应将做出的准予颁发或不予颁发检
测资质的决定予以公告,对准予颁发的,自决定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发放资质证书,不予颁发的,应当说明理由。
(十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
副本,正本为悬挂式,加盖陕西省建设厅公章有效,副本为
折页式,加盖陕西省建设厅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管理专用章有效,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一个检测机构只能取得一套资质证书,包括
一个正本、两个副本。需要增加副本的,企业提出申请并经省建设厅同意,可以适当增加。
(十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只能在批准的检测项
目范围内从事相应的检测业务。
(十五)检测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
术负责人等,应当在发生变更后3个月内持原所有资质证书和已变更的营业执照、有关的变更批准文件等证明材料,到省建设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十六)检测机构遗失资质证书申请补办,应持申请
报告及在省级公众媒体上刊登的遗失作废声明到省建设厅申请补办。
四、其他事项
(十七)检测机构的检测人员要按照省建设厅提出的
培训要求和内容自行培训或委托其他单位进行培训,并经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统一考试合格。
(十八)检测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检测机构在承
接检测业务时,对附件一检测业务内容中专项检测的幕墙检测、建筑节能检测、室内环境污染检测和见证取样类全部三项检测业务,只能在检测机构所在设区市行政区域内承接(争议检测和地区内尚没有同类检测机构的除外);其它项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可在全省范围内承接业务,但在检测机构所在地以外市(区)承接检测业务时须持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向工程所在地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
案。
(十九)省外从事现场检测项目的检测机构在我省承
接检测业务时,先须到省建设厅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二十)外省检测机构办理进陕备案手续时,应提供
备案申请表一式两份,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原件及单位介绍信。
(二十一)施工企业试验室是企业内部质量保证体系
的组成部分,仅对本企业承揽的工程进行规范标准中要求的项目检测、试验,其承包工程中属于附件一中所列各类项检测项目仍需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二十二)建设单位委托工程检测项目时,应将附表
一检测业务内容中的一项或多项委托给同一家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不得将一项检测业务拆分并委托给多家检测机构。
(二十三)检测机构对检测结论为不合格的检测报告,应建立不合格检测报告台帐;同时将不合格检测报告在其签发生效起24小时内报送监督该工程的质量监督站。
(二十四)对检测结果发生争议时,由争议双方协商
并委托双方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为最终检测结果。提出复检方应将原检测结果和复检结果同时报监督该工程的质量监督站备案。复检费用由争议双方意见与复检结果不相同的一方承担。
(二十五)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每半年将收到的
不合格检测报告及复检结果全部逐级上报到省质安总站。
(二十六)为推进全省建筑业信息化发展,用电子手
段为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提供高效、快捷的技术支持,各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检测业务的信息化管理系统,检测档案管理应建立电子文本和书面文本两套管理保存系统,两个系统的文本内容必须保持一致。
(二十七)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机
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检测机构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的,应当及时逐级将检测机构违法事实向省建设厅报告,并可按规定权限进行处罚。
(二十六)已取得省建设厅以前颁发各类检测资质的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要求重新申请资质,从2007年1月1日起,未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的检测机构不得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附件一: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