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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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国际法基本原则
构成国际法的基础 具有普遍的适用性 具有国际强行法的性质 一、国家主权平等 1、排他性 2、核心性 3、限制 二、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三、禁止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 例外:联合国集体安全体制下;自卫 灵活解释 四、不干涉原则:布莱尔主义与克林顿主义 五、民族自决原则
“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 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合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 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与政治独立。” “All members shall refrain in their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from the threat or use of force against the territorial integrity or political independence of any state,or in any other manner inconsistent with the purpose of the United Nations.” “Les Membres de I’Organisations’abstiennent.dans leurs relations intemationales,de—reeourir a la menace ou a I’ emploide la force. soit contre I’ integrite territoriale ou I’ independance politigue de tout Etat.soit de toute autre maniere incompatible avec les Buts des Nations Unies.”
§3.4国际责任的免除
一、国际不法行为责任的免除 1、同意(consent):孤独号案 2、对抗措施(counter measure) 3、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和偶然事故(fortuitous event) 4、危难(distress)与紧急情况(state of necessity) 5、国有化:“赫尔规则”(Hull Rule)、“卡尔沃主义” (Calvo Doctrine)、适当补偿标准(Appropriate Compensation) 二、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造成损害后果的国际责任的免除 1、不可抗力、受害人过失、时效 2、发射空间物体活动
§1.2国际法效力的根据
自然法学派:理性、正义、良知、效用、 必要、国际社会的一般利益 社会连带法学派:各民族或各国统治者的法 律良知 规范法学派:约定必须遵守 实在法学派:现实国家的意志或共同意志 权力政治说:势力均衡 政策定向说:国家的对外政策 国际法的效力依据是各国之间的协议,各国 意志的协调。
§3.3国际损害责任
一、概述 定义:国际法主体在从事国际法不加禁止的活动时对所造 成损害应承担的国际责任。 产生原因:特雷尔冶炼厂仲裁案 特点:行为;潜在危险;未被国际法禁止 国际损害责任与国际不法行为责任的区别: 1、产生原因2、归责原则3、后果 4、责任主体5、适用范 围 二、国际损害责任的承担形式 1、绝对的国家专属责任制度 2、由国家和经营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双重责任制度 3、经营人赔偿责任制度
国际法
唐颖侠 tangyingxia@nankai.edu.cn
国际法
导论 国家 国际法律责任 国际法上的私人 国际法上的人权 国家领土 海洋法 航空、外层空间法 国际环境法 条约法 外交与领事关系法 国际争端解决法 武装冲突与国际人道法
第一章 导论
§1.1国际法概述
一、特征 1、调整以国家为主导的国际关系 2、在国家之间产生 3、国家依靠单独或集体的自身行为加以实施的 二、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区别 1、法律的主体 2、立法机构 3、司法和执法机制 三、国际法的法律性质 四、定义: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它是在以国家为主导的 国际关系中形成,并通过国家的单独或集体的自身行为加以实施, 对国家和其他国际关系参与者有法律拘束力的规范的总体。
四、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基本权利 1、独立权(right of independence) 2、平等权(right of equality) 3、自保权(right of self-preservation):国防建设权和国家的自卫权 国家行使自卫权的条件 (1)前提:受到了武力攻击 (2)临时的紧急救助办法 (3)必要性和相称性 4、管辖权(right of jurisdiction) (1)属地管辖 (2)属人管辖:诺特鲍姆案 (3)保护性管辖:“荷花号”案 (4)普遍性管辖:皮诺切特案、刚果诉比利时案 基本义务 五、国家的司法豁免权(state immunity):”交易号“案 两航公司案、湖广铁路债券案
1992平11月2口, 伊朗到国际法院对美国分别于1987年10月19日和1988年4月 18日袭击三个伊朗石油平台的行为提出诉讼。伊朗认为美国的行为严重违反 了1955年8月15日签订并于1957年6月16日生效的《美伊经济关系和领事权利 友好条约》(以下简称1955年条约)和国际法。美国在答辩期内对法院的管辖权 提出了异议,同时提出自己的行为是自卫。 (二)双方的请求 1.原告的请求:伊朗要求法庭驳回美国所有的辩护意见和反诉请求,判决 并宣布:(1)美国1987年10月19日和1988年4月18日的袭击行为违反了美国根据 1955年条约对伊朗承担的义务;(2)美国应对伊朗的石油平台所遭受的损失负 全部赔偿责任,法庭可在随后的诉讼程序中决定损害赔偿的数额,伊朗保留 在适当的时候向法庭提交美国所负赔偿责任的精确数额的权利; (3)其他法庭 认为适当的补偿。 2.美国的反诉请求 (1)伊朗在波斯湾用水雷、导弹和其他军事行为攻击船舶的行为危害了美伊两国间 的商业和海上交通,伊朗的行为违反了1955年条约,伊朗应对美国承担责任; (2)伊朗应对美国承担违反1955年条约的全部义务,其赔偿数额应在随后的诉 讼中由法院确定。
第三章国际法律责任
§3.1概述 一、国际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国际法律责任:国际法主体特别是国家对其国际不当行为 或损害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1、主体:与国际法主体基本相同 2、根据:国际不法行为或损害行为 3、性质 :强制执行 二、当代国际法律责任制度的发展 1、范围和内容扩大 2、归责根据有所突破(fault responsibility——liability without fault) 3、主体多元化 4、责任承担形式
§3.2国际不法行为责任
一、国际不法行为的客观要件 国家的行为违背了该国所承担的国际法义务。 形式:积极的作为、消极的不作为。科孚海峡案 分类:一般国际不法行为和国际罪行 二、主观要件 可归因性,某一不法行为可归因于国家而视同为国家的行为。 1、国家机关的不法行为: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队、国家元首或政府 首脑、外交代表 2、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力的其他实体机关或个人的不法行为 3、越权机关的不法行为 4、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使者的不法行为:耶格求偿案 5、别国或国际组织交由一国支配的机关的不法行为 6、据以成立新国家活新政府之前的叛乱或起义的不法行为 7、非代表国家行事者的不法行为:1980年美国驻伊朗的外交与领事人员案 8、一国牵连入他国的国际不法行为: 一国对他国的援助或协助行为 一国受制于他国指挥或控制权力支配的行为 一国受他国胁迫而实行的行为
§2.2国家和政府的承认
一、承认的概念和性质 国家承认与政府承认 特征:1、既存国际法主体对新国家或新政府所作的单方面行为 2、承认不等于建交 3、引发一定的法律效果 性质:构成说与宣告说;蒂诺科特许权仲裁案 二、承认的场合与条件 场合:1、对新国家的承认:合并、分离、分立、独立 2、对政府的承认 条件:1、国家承认的条件 2、政府承认的条件:封建正统主义、托巴主义、威尔逊主义、艾斯特拉达 主义;有效统治(effective control)原则 3、不承认主义(doctrine of non-recognition) 三、承认的方式与效果 方式:明示承认和默示承认;无条件承认和附条件承认;适时承认和不适时承认; 法律上的承认和事实上的承认 效果:法律上的承认(关系正常化;缔结条约;相互承认法律的效力) 事实上的承认:并不建立外交关系 光华寮案;路德诉萨尔案
§wk.baidu.com.3国际法的主体
概念:独立参与国际关系、直接承受国际 法上的权利与义务。 范围: 1、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 2、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立的民族是国际法的有 限主体 3、个人不是国际法主体
§1.4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第1款:一、法院对于陈诉各项争端, 应依国际法裁判之,裁判时应适用:(子)不论普遍或特别国 际协约,确立诉讼当事国明白承认之规条者。(丑)国际习惯, 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寅)一般法律原则为文 明各国所承认者。(卯)在第五十九条规定之下,司法判例及 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 者。 1、条约:造法性条约与契约性条约 2、国际习惯:物质因素(1)一个特定的国家实践(2)一定数 量的国家参与(3)反复一贯的实践方式(4)持续一定的时间。 心理因素:法律确信 “一贯反对者原则” 3、一般法律原则 4、司法判例及公法学家的学说
§2.3国际法上的继承
一、国家继承的概念与原因 国家继承是由于领土变更的事实而引起一国所承受的与所变更领土相关的国际法上 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另一国的法律关系。 合并、独立、分离、分立、割让 二、国家继承的规则 对象:与继承所涉领土有关联的特定权利与义务 条件:合法性、关联性 (一)国际条约的继承:政治性、经济性、处分性条约 部分领土变更;国家合并;分离或分立;新独立国家:白板原则(clean plate rule) (二)国家财产的继承:不动产随所涉领土转移原则;动产实际生存原则 (三)国家债务的继承 (四)国家档案的继承 (五)国际组织成员资格的继承 三、政府继承:不同于国家继承(原因、主体、范围) 中国:关于条约的继承:区别对待原则 关于财产的继承:全面继承 关于债务的继承:恶债不继承 关于国际组织代表资格的继承 四、国际组织继承
第二章国家
§2.1国家概说 一、国家在国际法上的地位 1、国家间的关系是国家关系的主要内容和基本形式 2、国家具有完全的法律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 3、国家间的关系是国际法的主要调整对象 二、国家的要素 1、定居的居民 2、确定的领土 3、政权组织 4、主权 三、国家的类型 1、单一国和复合国 特别行政区;联邦与邦联;英联邦与法兰西共同体 2、独立国和附属国 3、永久中立国(permanent neutralized state): 要件:自愿承担永久中立义务;其他国家通过国际条约承诺保证其地位 义务:不得对他国进行战争或参加他国的战争,不得提供准备条件和宣传;不得参加缔结与其中立 地位抵触可能卷入战争的条约或协定;不得采取任何可能使其卷入战争的行动。 不同于战时中立、中立主义、不结盟 4、微型国家
§1.6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一、概述:一元论与二元论 二、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相互关系: 1、国际层面 2、国内层面 三、国家实践: 1、国际法是本国国内法的一部分 2、在隶属关系上 3、在适用国际法的方式上:转化与纳入 4、中国的情况
§1.7国际法的发展趋势
新趋势: 国际社会的组织化 国际法的全球化 国际法向国内法渗透 国际法研究的新方法 国际法领域进一步扩大 国际法刑事化现象 影响因素: 科学技术 国际政治 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
伊朗诉美国石油平台案
在1980~1988年期间,伊朗和伊拉克处于敌对状态中.1984年, 伊拉克开始了对波斯湾船舶的袭击,主要是装运伊朗石油的油轮, 这就是后来被称为“油轮战”的战争。在1984—1988年期间,很 多国家的商船和船只,包括中立国的船舶都在这片海域遭到过飞 机、直升机、导弹、军舰或水雷的攻击。交战双方的海军在这一 区域都有军事行动,但伊朗拒绝对任何行为负责,除非是接受伊 朗正当的停船和搜查命令的船舶。 1987年10月16日,悬挂美国 旗的科威特油轮“海岛城市”号在科威特海湾附近被一枚导弹击 中,美国认为是伊朗所为。三天后,美国袭击了一个伊朗的海石 油生产设施.1988年4月14日,一美军战舰在执行完护卫任务返航 时,在波斯湾的国际水域触水雷,四天后,美国海军袭击并摧毁 了两个伊朗的石油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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