猪场生产经营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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猪场饮用水管理制度
1、严格执行NY5027-2001规定的饮用水质量标准,场内一律使用经检验合格的水,严禁使用其他未经检验的水源。
2、经常清洗消毒饮水器、水池等饮水设备,避免细菌滋生。
3、各栏舍安装安全可靠的送水、饮水装置,避免饮用水受外界污染。
4、保持排水、排污渠道畅通,防止积水现象。污水必须经厌氧发酵处理后方能排放或用于农业使用。
5、定期对水源进行质量监测,掌握用水质量情况。
6、有专人负责养殖场用水管理工作。
卫生消毒制度
1、消毒剂的选择要考虑人畜安全,应选择对设备没有破坏性,既要效果好,又要毒性小的消毒剂,所选用的消毒剂必须符合NY5030-2001的规定。
2、本场工作人员进入生产区必须更衣、换鞋、紫外线消毒等;严格控制外来人员进入生产区,必须进入的,要更衣、换鞋,并经过严格消毒程序。
3、定期带猪消毒。
4、定期对猪舍、保温箱、补料糟、饲料车、料箱及其他用具进行消毒。
5、猪转群或销售后的栏舍要进行彻底消毒,猪转群时猪体要进行冲洗消毒。
6、产房内的母猪产前要进行一次全身消毒和栏内消毒;产后要及时清理产栏,并进行消毒。
7、定期对场、舍周围及场内污水池、排粪坑、下水道口等进行消毒;在大门口、猪舍入口设消毒池,定期更换消毒药,出入车辆、人员必须进行消毒。
猪场引种制度
1、坚持自繁自养的原则。
2、需要引种时,应从具有种猪经营许可证的种猪场引进,并按照GB16567进行检疫。
3、引进的种猪,隔离观察15—30天,经兽医检疫确定为健康合格后,方可供繁殖使用。
4、引种前应调查产地是否为非疫区,不得从疫区引进种猪。
5、猪只在装运及运输过程中严禁接触其他偶蹄动物,运输车辆要进行装前卸后彻底清洗消毒。
猪场免疫制度
1、使用的疫苗必须符合《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到有资格经营生物制品的供应点选购,禁止从非法渠道购买疫苗。
2、疫苗必须按有关规定保存、运输和使用。
3、根据本场实际情况,制定科学的免疫程序,并在生产过程中严格执行。
4、免疫用具在免疫前后应彻底消毒。
5、剩余或废弃的疫苗以及使用过的疫苗瓶要集中无害化处理,不得乱扔。
猪场疫病防治制度
1、坚持“预防为主”,按时做好计划免疫接种。
2、猪场环境布局合理,设施符合防疫的要求。场内生产区和生活区分开,并建有消毒室、兽医室、隔离室、病死畜无害化处理间。出入生产区要更衣换鞋,进行消毒或淋浴。场内定期灭蚊、灭鼠等。
3、猪场内严禁饲养与本场防疫要求相关畜禽和犬、猫等其他动物;猪场职工及食堂不得外购生鲜肉品及副产品。本场兽医、配种人员不准对外诊疗动物疾病和对外开展配种工作。
4、开展疫病监测工作。猪场应定期对口蹄疫、猪传染性水泡病、猪瘟、猪繁殖与呼吸综合症、伪狂犬、乙型脑炎、布氏杆茵病、猪囊虫病和弓形虫病等进行监测。
5、疫病控制和扑灭。当发生猪口蹄疫、炭疽、猪水泡病时,必须立即报告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并立即采取封锁和扑灭措施,扑杀和销毁病畜。发生猪瘟、伪狂犬病、猪繁殖与呼吸综合症时应采取清群和净化措施,全场进行彻底消毒,病死或淘汰的猪尸体按GB16548进行无害化处理,消毒按GB/T16569进行。
6、饲养员必须注意观察、检查猪群,发现病猪及时报告,并协助兽医员做好日常治疗工作。
7、兽医员要经常深入猪舍,发现疾病及早治疗,疑难病例要及时组织会诊,采取相应的防制措施,做好诊断、治疗等记录。
猪场饲料、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
1、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符合NY5032—2001的规定要求。
2、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必须来自具有《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生产企业。
3、禁止使用国家停用、禁用或者淘汰的饲料、添加剂以及未经审定公布的饲料、添加剂。
4、禁止使用未经国家批准的进口饲料、添加剂。
5、禁止使用失效、霉变或超过保质期的饲料、添加剂。
6、禁止在饲料、饮用水中添加激素药物及国家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
7、禁止在饲料中添加“瘦肉精”等国家禁用的药品。
8、使用的添加剂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制定的安全使用规范。
9、在猪的不同生长期和生理阶段,根据营养需求,配制不同的配合饲料,不同阶段的饲料,包装、标识要有所区别。
10、禁止用制药工业副产品作饲料原料,不给育肥猪使用高铜、高锌日粮。
11、使用含有抗生素的添加剂时,在商品猪出栏前,按准则严格执行休药期。
兽药使用管理制度
1、保持良好的饲养管理,尽量减少疾病的发生,减少药物的使用量。
2、仔猪、生长猪必须治疗时,药物的使用应符合NY5030-2001的规定要
求。
3、所用兽药必须来自具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生产企业,或者具有《进口兽药许可证》的供应商。所用兽药的标签符合《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
4、优先使用疫苗预防动物疫病,使用的疫苗应符合《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
5、禁止使用人用药。
6、禁止使用麻醉药、镇痛药、镇静剂、中枢兴奋药、化学保定药及骨骼松驰药。禁止使用未经国家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用基因工程生产的兽药。禁止使用未经农业部批准或已淘汰的兽药。
7、药物购回后,保管员应对其进行验收(包括厂家、批准文号、有效期、是否是禁用药等),合格者登记入库,不合格者上报有关负责人进行处理,禁止入库。
8、凭处方领取药物,处方由兽医员开,所领取的药物按领取部门及药物名称分类进行严格登记。按疗程用药,杜绝药物的滥用和浪费。
9、育肥后期的商品猪,尽量不使用药物,必须治疗时,根据所用药执行停药期(未规定停药期的品种,停药期不应少于28天)。
10、建立并保存全部用药记录。治疗用药记录包括生猪编号、发病时间及症状,治疗用药名称(商品名及有效成份),给药途径、给药剂量、疗程、康复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