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西海岸新区产业发展十大政策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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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西海岸新区产业发展十大政策实施细则(试行)
青西新管发〔2015〕52 号
第一条为科学引导产业转型升级,加大产业发展支持力度,根据国务院批复支持青岛西海岸新区(以下简称“新区”)在改革创新中先行先试精神和省市支持新区加快发展意见,结合《关于印发<青岛西海岸新区产业发展十大政策>的通知》(青西新发〔2014〕11 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涉及的政策措施,主要涵盖产业基金助推发展、投资贸易便利服务、项目用地熟化供给、提供基础设施配套、支持产业项目融资、补助租购经营场所、扶持企业增资改造、实施人才特区政策、免费实施技能培训、重奖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新区内依法注册、经营、纳税的法人经济实体。

符合《新引进项目申报新区政策扶持范围及条件指南》的重点产业项目,新区内现有企业增资扩建和技术改造等项目,按照本细则规定执行相关扶持政策。

第四条对新引进项目申请新区产业政策扶持的,按照本细则规定程序办理。

对其他项目,按照申请奖励或扶持所依据的相关政策规定办理。

第五条提出扶持申请
对申请新区产业政策扶持的新引进项目,由项目责任单位(项目引进单位或属地单位等,下同)负责根据本细则和新区其他产业政策规定,充分考虑项目区域贡献和新区实际情况,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与项目方洽谈协商提出政策扶持申请。

第六条分类提报研究
(一)对拟落户大功能区启动区(转型区)内的新引进申请扶持项目,符合本细则和新区其他产业政策规定的,由大功能区自主研究确定项目扶持意见,并报区领导小组备案;突破本细则和新区其他产业政策规定的,提报区领导小组研究。

(二)对拟落户大功能区启动区(转型区)外的新引进申请扶持项目,由项目责任单位负责将项目材料提交区招商引资和投资促进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投资促进办”)负责结合项目准入选址评审,征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职能部门等相关政策实施单位的意见,并汇总提出项目扶持意见,提报区领导小组研究。

第七条签订扶持协议
对区领导小组和大功能区研究确定予以扶持的新引进项目,由项目责任单位负责继续洽谈推进,尽快签订项目投资扶持协议。

以新区管委(区政府)名义签订的项目投资扶持协议,须经区法制办审核。

项目投资扶持协议签订后,项目责任单位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协议报送区投资促进办和区法制办备案。

项目投资扶持协议条款,需明确项目注册、开工、竣工、投产时间节点、投资规模及投资强度、地方财政贡献及经济社会贡献、扶持额度及扶持节点、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八条落实扶持政策
新引进扶持项目的政策兑现落实,原则上每年一次。

(一)项目单位于每年年初第一季度,向项目责任单位提交扶持政策兑现申请。

(二)项目责任单位根据投资扶持协议约定及单位申请,结合项目进展情况初审把关,待项目满足协议约定条件后,向大功能区或区投资促进办提报项目申请扶持政策兑现相关材料。

(三)大功能区启动区(转型区)内项目扶持政策的兑现落实,原则上由大功能区自主负责。

按照先交后扶持、扶持额度不超过项目区级实得财力的原则,由各大功能区测算出拟扶持项目年度扶持额度,年底前向区政府提出申请且扶持总额不超过拟扶持项目的区级实得财力,扶持资金的兑现由大功能区自主研究落实。

(四)大功能区启动区(转型区)外项目扶持政策的兑现落实,由项目责任单位负责提交区领导小组,由区投资促进办牵头,按照先交后扶持、扶持额度不超过项目区级实得财力的原则,组织各有关职能部门对项目申请的扶持政策进行合规性认定,经区领导小组研究报区政府批准后,由各有关职能部门、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或属地单位按相关政策渠道兑现扶持政策。

(五)重大项目可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经区政府研究决策后办理。

第九条加强监督管理
为确保产业扶持政策实现预期效益,对新引进的产业政策扶持项目,由区投资促进办牵头,根据项目实际进展和政策落实进度,组织项目责任单位、政策实施部门及区法制、发改、财政等相关职能部门,对项目方履行协议、扶持资金使
用管理、项目建设经营等进行绩效评估。

区审计部门根据年度审计计划,对产业扶持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绩效评估结果和审计结果,作为对新区产业扶持政策运行的追踪问效依据。

第十条对新引进的扶持项目,建设周期原则上从项目达到开工条件之日起不超过2年,扶持资金兑现期限原则上从项目第一笔扶持资金拨付之日起最长不超过5年。

第十一条对同时获得区级和上级专项资金奖励扶持的项目,按照就高但不重复奖励的原则执行。

上级扶持资金高于或等于区级扶持额度的,区级不予扶持;上级扶持资金低于区级扶持额度的,区级补足差额部分;上级扶持资金有配比要求的,按照上级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凡享受本细则相关政策扶持的项目,原则上在新区内的经营期限不少于10 年。

在承诺经营期限内迁出新区或税收向新区外转移的项目,须返还部分或全部扶持资金,具体由项目责任单位牵头负责予以追还。

第十三条本细则实施期间如遇上级政策调整,以上级政策为准。

第十四条本细则由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细则自2015 年10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 年9 月30 日。

附件:新引进项目申报新区政策扶持范围及条件指南
新引进项目申报新区政策扶持范围及条件指南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发挥产业政策的宏观导向和激励作用,推动新区六大支柱、十大新兴和六大特色等产业加快发展,根据新区《关于实施转型发展战略的意见》(青西新发〔2015〕3 号),制定本指南。

第二章六大支柱产业
第二条运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流程、新装备和新材料等手段,拉伸产业链条,向价值链高端拓展,通过转型升级推动传统产业再创新优势。

第三条航运物流产业
按照“链条整合、结构优化、创新驱动、转型升级”的思路,鼓励发展第三第四方物流、物流总部、物流信息平台、物贸金一体化工程、物联网工程、电商物流、物流与制造业联动工程、国际分拨中心、物流园区、供应链管理机构、保税物流、高端冷链物流、配送中心、甩挂运输、多式联运等项目,加快向航运贸易、物流金融、物流信息化等高端物流服务业态发展,打造“一带一路”重要节点城市和东北亚国际航运枢纽。

新引进项目申报扶持需满足以下条件:投资规模:航运企业,总投资不低于 1.5 亿元,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5000 万元;园区类项目,总投资不低于 1 亿元,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5000 万元;新兴物流业态项目,总投资不低于5000 万元,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2000 万元。

经济贡献:项目按期竣工投产,正式运营后,航运企业、园区类项目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 亿元,年度实际区级财力贡献不低于500 万元;新兴物流业态项目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1.5 亿元,年度实际区级财力贡献不低于200 万元。

技术水平: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物流企业综合评估委员会评定的3A 级以上物流企业;高端物流园区载体项目、物流公共服务平台项目、物流贸易金融一体化项目、物流信息化项目以及电商物流、城市配送、冷链物流等新兴业态项目,总体水平和技术服务能力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和国内领先水平。

航运企业运力规
模达到以下条件之一:普通货船不少于 2 万吨;集装箱船舶不少于500 箱位;油品船舶不少于2000 载重吨;液化气船舶不少于3000 立方米。

项目审核责任单位:区服务业发展局
第四条船舶海工产业
按照“优化结构、船海联动、军民融合、技术创新、全链配套”的思路,加快推进船舶产品大型化、高端化,统筹发展研发服务及部件配套,重点发展大型船、特种船、专用船及海洋油气开发装备和海洋工程船舶,实现主流海工装备重点产品及关键技术的重大突破,打造我国重要的高端船舶修造产业基地和世界级海洋工程装备基地。

新引进项目申报扶持需满足以下条件:
投资规模:总投资不低于1 亿元,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3000万元。

经济贡献:项目按期竣工投产,正式运营后年度实际区级财力贡献不低于300 万元。

技术水平:持续进行研究开发和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总体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和国内领先水平。

项目审核责任单位:区工信局、区蓝色经济发展中心
第五条家电电子产业
按照“统筹内外、适度增长、优化结构、延伸配套”的发展思路,努力突破核心元器件、关键零部件和智能技术开发,积极发展网络化、智能化、节能环保等价值链高端产品。

大力开发具有市场潜力的小家电等新兴家电产品,适度拓展非电能、混合能源产品,加快由单纯提供产品向为用户提供舒适家居生活解决方案转型。

新引进项目申报扶持需满足以下条件:
投资规模:总投资不低于 1 亿元,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3000万元。

经济贡献:项目按期竣工投产,正式运营后年度实际区级财力贡献不低于300 万元。

技术水平:持续进行研究开发和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总体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和国内领先水平。

项目审核责任单位:区工信局、区国内经合办
第六条汽车工业
以汽车整车、零部件、新能源汽车为重点领域,巩固提升微车竞争优势,力争引进新的整车制造项目。

积极拓展国内外市场,发展中高端汽车零部件制造。

加快新能源汽车整车及核心部件产业化,培育新的增长点。

差异化发展中高端、新型专用车,配套发展汽车关联服务产业。

新引进项目申报扶持需满足以下条件:
投资规模:汽车整车项目,总投资不低于20 亿元,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10 亿元;乘用车、重型载货车用发动机项目,总投资不低于15 亿元,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8 亿元;汽车零部件项目,总投资不低于 3 亿元,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1 亿元。

经济贡献:项目按期竣工投产,正式运营后年度实际区级财力贡献不低于500 万元。

技术水平:持续进行研究开发和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总体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和国内领先水平。

项目审核责任单位:区工信局
第七条机械装备产业
依托现有基础,积极发展特种纺织机械、大型农业机械、工程机械、数控机床、先进机器人及其他专用设备,以做强做优和加快改造升级为主线,以技术自主化、装备成套化、产品品牌化、产业集群化为方向,巩固专用设备、通用设备等优势产品,拓展高端智能制造领域,形成智能化制造、专业化分工、区域性协作、一体化配套的产业格局。

新引进项目申报扶持需满足以下条件:投资规模:总投资不低于 1 亿元,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3000万元。

经济贡献:项目按期竣工投产,正式运营后年度实际区级财力贡献不低于300 万元。

技术水平:持续进行研究开发和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总体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和国内领先水平。

项目审核责任单位:区工信局、区投资促进办
第八条石油化工产业
按照“近限远迁”的思路,实施分阶段、差别化发展策略,近中期深度挖掘现有石化园区的增长潜能,发展大炼油副产品回收、催化剂及助剂类、炼化专用设备、绿色橡胶轮胎等配套产业,启动规划新的石化园区。

远期按照“炼化一体化”发展路线,推进进口原料延伸加工,向精细化工、石化新材料延展,建设区域性石油化工产业基地。

新引进项目申报扶持需满足以下条件:
投资规模:总投资不低于 5 亿元,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 3 亿元。

经济贡献:项目按期竣工投产,正式运营后年度实际区级财力贡献不低于
1000 万元。

技术水平:持续进行研究开发和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总体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和国内领先水平。

项目审核责任单位:区工信局、区发改局
第三章十大新兴产业
第九条采取引进、嫁接、裂变等模式,注重发展梯次,培育后发崛起、支撑有力的新增长点,逐步打造生态型、智能型、微纳型、服务型和融合型的新兴产业集群。

第十条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
按照“面向前沿、抢先占位、产用联动、融合发展”的思路,大力发展移动智能终端、海洋电子、医疗电子、汽车电子、专用集成电路设计等产业,扩大规模,提升层次;建设“智慧新区”,实施物联网应用、软件服务、云计算平台、大数据服务等示范工程,形成推动信息产业快速发展的合力。

新引进项目申报扶持需
满足以下条件:
(一)生产制造项目。

投资规模:总投资不低于 1 亿元,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3000 万元。

经济贡献:项目按期竣工投产,正式运营后年度实际区级财力贡献不低于300 万元。

(二)物联网应用、软件服务、云计算平台及大数据服务项目。

投资规模:总投资不低于2000 万元,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500 万元。

经济贡献:项目按期竣工投产,正式运营后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000 万元,年度实际区级财力贡献不低于30 万元。

技术水平:持续进行研究开发和技术成果转化,能够形成企业核心知识产权,总体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三)服务外包项目。

投资规模: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300万元。

经济贡献:项目正式运营后,年度实现离岸执行额不低于50 万美元或在岸执行额不低于500 万元人民币。

社会效益:就业参保员工不少于30 人,其中大专以上学历员工所占比例不低于50%。

(四)自建平台和搭建第三方平台的电子商务项目。

投资规模:总投资不低
于1000 万元,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300 万元。

经济贡献:项目正式运营后,年度实现销售收入不低于1000 万元。

项目审核责任单位:区工信局、区商务局
第十一条海洋生物产业
加强海洋生物资源深度开发利用,充分发挥科研资源和产业基础优势,加快海洋生物产业科技成果转化,推动海洋医药、海洋生物制品、功能性保健食品等新产品研发和产业化。

新引进项目申报扶持需满足以下条件:
投资规模:总投资不低于5000 万元,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3000 万元。

经济贡献:项目按期竣工投产,正式运营后年度实际区级财力贡献不低于200 万元。

技术水平:持续进行研究开发和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总体水平和主要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项目审核责任单位:区蓝色经济发展中心、区海洋渔业局、区工信局
第十二条节能环保产业
围绕节能产业、环保产业、资源循环利用产业、节能环保服务业四大领域,着力加快发展市场潜力大、整体带动性强的节能家电及商业冷链技术装备、海水淡化及水污染防治设备、污水处理、节能建筑、节能照明、废弃物综合利用、新能源及清洁能源等产业。

新引进项目申报扶持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新能源及清洁能源项目。

投资规模:总投资不低于1亿元,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5000 万元,单个并网发电示范项目装机容量不低于20 兆瓦。

经济贡献:项目按期竣工投产,正式运营后年度实际区级财力贡献不低于100 万元。

技术水平:具有海洋新能源各项科研成果向产业转化的技术能力,海洋新能源项目所需的技术承接能力和工程建设管理能力,技术具有先进性以及较高的可靠性和海洋环境适应性,采用的主要设备应通过国家认证机构的认证。

独立海洋能发电项目,须具有保障项目长期运行能力。

(二)其他项目。

投资规模:总投资不低于5000 万元,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3000 万元。

经济贡献:项目按期竣工投产,正式运营后年度实际区级财力贡献不低于200 万元。

技术水平:持续进行研究开发和技术成果转化,年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重不低于4%,能够形成企业核心知识产权,总体水平和
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项目审核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环保分局、区工信局
第十三条新材料产业
依托国家级海洋新材料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以下游应用需求为导向,以高性能、多功能、高端化、绿色化为方向,着力发展海洋防腐涂料、海洋平台电解防污产品等海洋工程材料、海洋生物新材料,海洋装备与船舶用钢、特种钢材、橡胶新材料、清洁能源新材料、功能塑料、功能纤维材料、钛材、钒材、镁合金等有色金属材料,高性能纤维、高性能膜材料、特种玻璃等新型功能材料,前瞻关注、探索发展智能材料。

新引进项目申报扶持需满足以下条件:投资规模:总投资不低于5000 万元,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3000 万元。

经济贡献:项目按期竣工投产,正式运营后年度实际区级财力贡献不低于200 万元。

技术水平:持续进行研究开发和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总体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重不低于同等规模高新技术企业投入比例,建成一批新材料工程技术研发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项目审核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工信局
第十四条旅游度假产业
深度整合旅游文化资源,拓展旅游业发展的蓝色空间,重点发展滨海综合型和主题型度假区、海岛旅游、水上运动、海洋节庆等海洋旅游业态和山地乡村旅游度假复合业态,推进凤凰岛旅游度假区、灵山湾旅游度假区、琅琊台风景区和灵山岛等海岛的转型提升,发展多元线路精品旅游,带动旅游业从休闲观光型向度假体验型转变,打造国际知名的暖温带海洋休闲度假目的地。

新引进项目申报扶持需满足以下相应条件:
(一)海洋旅游项目。

由专业俱乐部运营的帆船、帆板、冲浪等海上运动休闲项目;由实力雄厚、经验丰富的公司开发经营的海上旅游通游项目;海岛与海滨综合开发项目;集生态体验、休闲游乐、海上观光垂钓、海鲜餐饮等功能于一体的海洋牧场项目,建设标准不低于省级休闲海钓示范基地;由国内外大型旅游集团投资开发的海滨个性化度假综合体项目,度假酒店引入世界著名的酒
店管理品牌。

以接待会议、展览、展销为主要功能,具有多个可容纳百人至千人以上的专业会议室或展厅,可承办大型国际会展的会展酒店项目;加入国际青年旅舍联盟,按照国际青年旅舍统一标准建设、管理和运营的国际青年旅舍。

(二)高科技旅游项目。

依托中德生态园、中韩自贸区和东方影都等,引进生态科技、电子科技和影视科技旅游项目。

(三)新旅游业态项目。

具有先进的农业科学技术优势,占地面积不小于1000 亩,集特色农业种植、特色餐饮、休闲度假、科普教育等于一体的度假农场项目;占地面积不小于100 亩,农业特色主题鲜明,文化创意性突出,集休闲采摘、农事体验、农家餐饮和住宿等于一体的休闲农庄项目;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优势,市场针对性强的养老旅游度假、婚庆旅游和研学旅游项目。

(四)旅游公共服务项目。

采取公私合营模式,由具备国际领先水平的专业运营商建设并运营管理的绿道体系商业化开发项目、旅游交通租赁与营地建设项目、智慧旅游服务项目等。

投资规模:总投资不低于3000 万元,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2000 万元。

经济贡献:项目按期竣工投产,正式运营后年度实际区级财力贡献不低于100 万元。

项目审核责任单位:区旅游局
第十五条通用航空产业
采取“抢先占位、引进培育、服务先行、制造跟随”的思路,以通用航空运营服务和高端研发为先导和切入点,以海洋航空和直升机产业链为特色,力争建成北方地区重要的特色海洋航空基地、华东地区重要的通航服务中心、国内新兴的通用航空制造和
配套基地;重点发展直升机组装维修,航空发动机、航空新材料等关键部件研发生产,通航运营、试飞培训、应急救援、海上旅游、高端商务飞行及短途运输等运营服务以及航空设计、软件开发、技术应用等,实现研发、设计、制造与服务的联动发展。

新引进项目申报扶持需满足以下条件:
投资规模:总投资不低于5000 万元,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3000 万元。

经济贡献:项目按期投入运营,正式运营后年度实际区级财力贡献不低于100 万元。

技术水平:持续进行研究开发和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自主知识产权,总体水平和主要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项目审核责任单位:区工信局
第十六条科技服务产业
引进一批涉海科研院所和教育机构,培育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科技服务企业和专业服务机构,建设规范化、专业化科技创新园区,完善科技孵化和服务外包产业链条,推进重点实验室、大型科技仪器中心等公共技术平台建设,鼓励支持组建科技创新联盟,构建科技创新创业、科技金融、技术转移、知识产权、成果转化五大服务体系。

新引进项目申报扶持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教育培训项目。

投资规模:总投资不低于5000 万元,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3000 万元。

办学要求:教育培训机构,具有稳定办学经费来源,办学条件达到教育部或省教育厅规定标准,培训人数形成规摸效应,职业培训技术方法处于省级及以上先进水平,具有自身办学特色;知名院校(含高端学前教育),学校规划设计标准达到教育部或省教育厅规定标准,教育教学和科研质量处于省级及以上先进水平;服务外包培训机构,年培训收入不低于100 万元,经培训在新区服务外包企业就业学员不少于500 人;科学技术普及机构,年举办科普教育专题活动不少于10 个、培训不少于5000 人次。

(二)科技研发开发机构。

各类科研院所、重点实验室、公共科技创新平台、行业技术创新平台、企业技术创新平台等机构,年研发项目不少于20 项,为企事业单位提供研发服务不少于30项。

科技评估、科技招投标机构,年累计评估或招标的价值不低于 1 亿元;情报信息、咨询服务机构,年完成咨询项目不少于100 项;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年代理本区授权发明专利不少于100件;技术转移机构,年代理成交技术交易额不低于1 亿元。

检验检疫、安全环境监测、勘测与测量等机构,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500 万元。

投资规模:总投资不低于2000 万元,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1000 万元。

技术水平:具有不少于30 人的专职服务团队,其中专职的人员比例不低于60%,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比例不低于70%;有执业资格要求的,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占机构人员总数不低于30%;具备省部级及以上部门认定资质,项目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检验检测认证服务项目,已具备省部级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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