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民族风俗习惯与法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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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民族风俗习惯与法制制度

民族风俗习惯,就是指各民族在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方面广泛流行的风尚、习俗。它是各民族经济、政治和文化生活的一种反映。从内涵看,民族风俗习惯是组成一个民族的人们在一定的生存环境下,受本民族普遍流行的价值观念的支配,为满足生产生活需要,在各种生产生活领域的实践活动中长期传承的行为心理和行为方式。从外延看,民族风俗习惯是通过一个民族的人们衣、食、住、行、婚姻、丧葬、节庆、娱乐、礼仪等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等多方面的活动表现出来的。服饰的样式、饮食的种类、住房的形式、生产活动的方式、婚丧的仪式等等,都反映出一个民族对事物的好恶、美丑、有用无用、提倡和禁忌的行为心理。

尊重各民族风俗习惯,是中国共产党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一贯主张和原则,并且采取了许多相应的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各民族都有保持或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这里所说的“保持”、“改革”,是对尊重民族风俗习惯这一原则的两方面的阐述,也就是说,尊重中包含着保持或改革。一方面强调,每个民族的风俗习惯,只有本民族有权决定是保持还是改革,谁也没有权力去干涉和破坏;另一方面又清楚地看到,每个民族的风俗习惯,既有精华,又有糟粕,因而要宣传和引导各族群众摒弃有害的风俗习惯。民族都有保持或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这是党和国家对待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一贯政策。承认民族平等,就要承认并尊重各民族在风俗习惯方面的自主权。民族风俗习惯方面的平等地位和自主权利,是民族平等地位和平等权利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民族平等团结的一个具体体

现。

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是各民族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在特定自然环境,社会历史条件,经济活动和生活方式下逐步形成的。体现了民族的历史传统和心理感情,为本民族人所崇尚,并传承着一个民族的兴衰成长的经历。

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是党和政府的一项重要的民族政策,为了保障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不受侵犯,199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1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国务院制定了关于少数民族某些重大节日给予放假的规定。国家商业部门注意安排同风俗习惯有关的特需用品的生产与供应。民政部门也颁发了有关规定,要求各地方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这些法规、制度和措施,直接保护了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正当权利,为各少数民族真正获得保持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提供了最基本的条件,赢得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赞扬和拥护。

民族风俗习惯的特点

1、民族性

由于我国各民族所处的自然环境、经济生活、历史遭遇、社会斗争、宗教信仰的不同,形成了各自反映本民族政治、经济、文化、传统心理特点的独具特色的风俗习惯。这些各自独特的风俗习惯,表现在各民族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为整个民族所持有。因此,民族风俗习惯具有民族性的特点。

2、地域性

每个民族都是世代生活在一定的地域空间,各民族的风俗习惯,就是在各民族世代生活的这块热土上形成的,深受居住地区生产、生活、自然环境和地缘关系的制约。因而,各民族的风俗习惯带有浓厚的地区色彩。

3、约束性

由于风俗习惯是人们在集体生活中逐渐形成世代相传并共同遵守的。因此,对一个民族内部的社会生活而言,风俗习惯就是一个民族的生活模式与行为准则,它与民族的内心信念相一致。因此,以少数民族的行为具有很强的约束性。

4、承继性

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是在各民族长期的历史发展中形成的。尽管社会制度经历多次变革,但都一直保留着传统特点,呈现出一定的稳定性。这不仅反映在居住、服饰方面,也表现在娱乐、礼仪、节庆等方面。如壮族每年农历三月初三的“歌婆节”,藏族的“藏历年”和“望果节”,彝族、白族的“火把节”,傣族每年农历四月中旬的“泼水节”,白族的“三月街”,蒙古族的“那达慕”,达斡尔族的“敖包会”,水族的“端节”,景颇族的“月脑节”等等,都具有悠久的历史传统。

5、敏感性

表现在各民族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为整个民族所持有。在实际生活中,如果侵犯了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往往被认为是对整个民族不

尊重或歧视。历史许多民族纠纷大多是由风俗习惯所引起的。因此,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具有敏感性。

6、变异性。

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总是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产生的,随着这些条件的变化和外来文化的冲击,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会逐渐发生变化。

藏族作为56个民族的一部分,与其他少数民族一样有着自己独特的风俗习惯,而且西藏作为藏传佛教的圣地,那里人民的很多习俗都跟佛教有一定的联系,就像西藏的丧葬习俗“在世界科学发展、环境污染、经济增长和资源破损的今天,人类各种疾病的发生率相当普遍;而当人们死亡后,埋葬问题又成为了全社会关注的一项重大问题。藏民族如果有人去世,死者的家属、部落和亲朋好友等都不同程度地为死者念经、磕头,或搞慈善活动,禁忌一切不利他人之事,最重要的是要邀请七个出家喇嘛至少为死者诵经七天。这种料理后事的活动中包含着对死者事迹的回顾和报恩意识,以及对死者为家庭、部落、民族和国家曾付出贡献的赞扬,同时也有对死者在世期间无意或有意中所造罪孽的纠正和赎罪等内容。”

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有些是从宗教意识和宗教规范中演化而来,与民族的宗教紧密联系在一起。民族风俗习惯作为传统文化现象的一部分,应予保持,因此各民族都有保持本民族风俗习惯的自由,是宪法法律赋予少数民族的基本权利,也是制定实施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法律制度的基本准则。因此刑法中也有规定有关不得故意侵犯少数

民族风俗习惯的相关条例,有时由于民族风俗习惯的问题会引起民族纠纷的问题,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所以在刑法中又写到不得侵犯少数民族的信仰自由,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所谓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是指少数民族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形成的,在服饰、饮食、婚嫁、丧葬、礼仪等方面的习惯做法。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是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宪法规定各民族“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破坏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行为,则侵犯了少数民族公民所享有的上述权利,伤害了少数民族的民族感情与民族自尊心,破坏了民族团结、民族平等的原则,理当予以禁止。

我们既要看到民族风俗习惯积极的一面,之所以它还有如此的生命力就在于它能满足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的需要,有着重要的正面作用。不仅过去和现在是必要的,将来法制完备了,它依然将扮演重要的角色。但同时又要看到它消极的一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领导人民的基本方略,也是世界历史发展的大方向。依法治国要求包括民事领域在内的所有领域都有法律的规定。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很大一部分在自然经济时代是很有价值的,但却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尊重不同民族的风俗习惯是党和国家的一项重要的民族政策,同时也是宪法规定的少数民族和民族自治地方的一项基本权利。

学号:2008211056

姓名:旦增卓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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