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十一条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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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
关于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十一条措施的通知
闽政…2012‟26 号
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各金融机构:为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本质要求,更好地发挥金融支持福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的功能作用,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加大实体经济信贷投入。认真落实省政府与各总行、总部及集团公司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努力向上争取“海西专项信贷规模”、新增信贷规模、总行直贷项目或单列信贷指标和相关政策。大力拓展资产转让、行内银团、海外代付、内保外贷、进口保理、融资保函等业务,综合运用“信贷+租赁”、“信贷+产业基金”、“信贷+信托”等融资方式,拓宽表内外融资渠道。积极运用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实体经济的信贷投入,力争2012年全省各项贷款增速比GDP增速高出5个百分点、比全国平均增速高出2个百分点,银行业通过表外业务等融资方式募集资金不低于500亿元。
二、扩大实体经济直接融资规模。积极推动福建特色产业、新兴产业、文化产业以及科技型、创新型、农业龙头型等各类上市后备企业首发上市。支持上市公司优化重组,推动具备条件的上市公司通过增发、配股等方式再融资。大力发展股权投资基金,提高海峡产业和省级创业投资资金的使
用效率,抓紧组建总规模不低于10亿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基金,支持中央财政参股的创投基金发展。推动福州、厦门、泉州高新园区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首批扩大试点范围。积极帮助有关企业解决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企业债券、公司债券所需的增信、担保等问题,由相关专项资金给予扶持。2012年,力争全省首发上市和再融资规模达200亿元以上,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量超过上年。
三、加强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加强中小微企业专营服务机构建设,对小微企业实行单列信贷计划、单独配置人力和财务资源、单独客户认定与信贷评审,加大小微企业信贷投入。开辟中小微企业贷款审批“绿色通道”,对中小微企业实行标准化、专业化、简约化的贷款审批流程。推动建立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风险池”,为无法提供足额有效抵押物或担保的小微企业提供增信支持。将2012年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提高至3%。对月度或季度小微企业贷款增加较多的地方中小法人金融机构,适度调增信贷规模,2012年力争实现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增幅高于20%。
四、保障重点领域资金需求。加大对电子信息、装备制造、石油化工、海洋产业、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物联网、现代服务业等重点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文化产业的信贷投入,争取将福建省重点产业、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龙头企业确定为总行级战略性客户或重点客户,在贷款审批、利率定价、资源配置等方面给予优惠。
支持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加强对产值超千亿元产业集群的供应链金融服务,适时推出重点产业的供应链专业金融服务方案。支持采用大型设备厂商租赁、中长期固定资产回租、信托资产融资等创新金融产品,扩大重点产业的资金供给。大力开展并购融资业务,促进重点产业优化升级。扩大对重点项目的银团贷款等信贷供给,加大贷款期限与重点项目建设周期和达产期限相衔接力度,适度提高中长期贷款投放比例,力争2012年省级重点项目融资新增额不低于500亿元,全省中长期贷款新增额不低于800亿元。
五、改进“三农”金融服务。继续推进“金融服务不出村工程”建设,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环境。出台支持设施农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大农业科技企业研发、推广、应用过程中的信贷投入,引导金融机构将新增“三农”贷款着重投向农林牧渔业、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建立金融支持“三农”差别化监管政策,对涉农贷款投放同比多增较多的地方中小法人金融机构调增信贷规模,优先办理支农再贷款授信。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探索农村房屋、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有效办法。结合涉农贷款的季节性特点,实施弹性存贷比,对涉农不良贷款给予更大的容忍度,确保实现涉农贷款增量不低于上年、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的“两个不低于”工作目标。
六、支持平潭综合实验区开放开发。支持金融机构加快赴平潭设立分支机构,力争年底前完成中信银行、招商银行、平安银行、浦发银行等平潭支行的设立工作。采取单列信贷
规模、提升机构级别等方式,扩大银行业平潭分支机构的业务权限,加大对平潭基础设施、产业园区、新兴产业等重点项目和重点行业的信贷倾斜力度。支持各金融机构与平潭综合实验区建立战略合作关系;认真落实省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的《共同推进平潭综合实验区开发建设开发性金融合作备忘录》,做实项目借款主体,加快规划、立项、环评、土地等“四项”审批进度,力争年底前完成200亿元重点项目评审工作。支持金融监管部门制定出台对平潭实施差别化、先行先试的金融监管措施。争取在平潭新设一家闽台合资的股份制商业银行,适当提高台湾金融机构持股比例。积极推动海峡股权交易所建设。加快推进闽台合资全牌照综合类证券公司设立工作。积极探索推进对台离岸金融业务等创新试点工作。
七、推动泉州国家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支持泉州市在国家批准设立国家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综合改革试验区之前自行先行先试,推动在福建设立机构的金融机构全部在泉州设立分支机构,引导已在泉州设立机构的金融机构扩大在县域的网点覆盖面;推动外资银行在泉州设立营业性机构或代表处;支持泉州开展“区域集优债务融资模式”试点,扩大泉州债券融资规模,发展各类股权投资基金;试点开展民间融资登记管理制度,适时出台民间融资管理办法,服务泉州民营企业二次创业。
八、增强实体经济保险保障。拓展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业务,有效分散、转移实体经济的经营风险。推
动科技保险产品创新,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的保险支持力度,继续对省内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投保给予适当的财政补贴。继续推进农业保险工作,逐步增加保险品种,完善保费补贴政策,探索建立农业大灾风险分散机制。用好用足出口信用保险政策,继续对出口信用保险实施保费补贴和保单融资贴息政策,增强出口信用保险的保险保障作用,提升出口信用保险的贸易融资功能。落实省政府与国内保险集团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探索保险资金支持我省实体经济发展的有效途径,推动保险资金参与我省重点项目建设、未上市企业股权投资和债券投资。
九、完善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金融机构体系。加大对我省促进总部经济和金融业发展优惠政策的宣传力度,积极争取境内外金融机构来闽设立分支机构。2012年力争从省外引进2家外资银行、1家股份制银行在闽设立分行,新增各类银行网点230家、自助银行840家。推动有条件的农商行设立异地支行和发起组建村镇银行,“十二五”期间各县(市)至少组建1家村镇银行,支持开业一年以上的村镇银行向小微企业数量多、金融服务不充分的乡镇和行政村增设分支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县(市、区)再设立1~2家小额贷款公司。推动金融机构向金融服务薄弱的县域、乡镇和中小企业集中地区延伸。
十、规范发展民间融资。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基础产业、社会事业、商贸流通、医疗教育等行业和领域,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或参股村镇银行、农村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