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德斯鸠的法律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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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孟德斯鸠的法治思想

【内容概要】孟德斯鸠是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他虽出身贵族并拥有男爵称号,却能抛弃自身既得利益的视界,从人类历史的发展这一宏观角度,探寻法与人类社会与政治的关系。“法的精神”是孟德斯鸠法哲学的核心概念。在他看来“法的精神”是自然和政治社会的内在规律,它客观存在着,并对政体建构、社会发展和政治自由产生决定性影响。从“法的精神”

出发,形成了孟德斯鸠完整而严密的法哲学思想体系。

【关键字】孟德斯鸠,法治,三权分立。

孟德斯鸠是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他虽出身贵族并拥有男爵称号,却能抛弃自身既得利益的视界,从人类历史的发展这一宏观角度,探寻法与人类社会与政治的关系。1784年发表的《论法的精神》一书,全面系统地阐述了他的法哲学,提出了许多令今人回味、咀嚼的观点,被狄尔泰誉为“理性和自由的法典”。在西方政治法律思想史上,孟德斯鸠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他的政体思想在历史上曾经作为西方资产阶级革命的理论依据指引革命,它还成为近现代宪政文明的理论基础,对西方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政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二百多年前,美国人率先将孟德斯鸠的政体思想引入宪政制度的设计,并创造出了联邦共和国制度。“美国宪法之父”詹姆斯·麦迪逊说:“在立宪问题上,自始至终被我们倾听和援引的,是著名的孟德斯鸠”。⑴本文通过探讨孟德斯鸠思想关于中的“法的精神”、政体种类的基本标准、“三权分立”等相关内容,阐明“法”的实质,并在法的基础上进行划分不同的政体,最后根据其“三权分立”的思想建立体现“法的精神”即“法治”的政体,从而揭示法治精神对人们的政治和法律思想所具有的渗透性影响。

一、法的精神

孟德斯鸿所处的时代是17世纪末和18世纪前叶,此时正值法国封建主义和君主专制从发展高峰走向没落的时期,统治阶级以极其残忍的手段压迫广大人民,宫廷和贵族极尽奢侈,民众却在饥寒中挣扎,长期的战乱、苛政使农民起义此起彼伏,政治经济危机愈演愈烈。工业革命在法国逐渐兴起,工业资产阶级的利益与专制主义的冲突日益尖锐,资产阶级革命的时机进一步成熟。另外,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思想在当时也被广泛接受,一大批进步的史学家、科学家、哲学家、作家和进步人士为新兴的资产阶级奔走呼叫,激烈抨击封建主义腐朽的社会秩序。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之下,孟德斯鸿经20年的精心酝酿和准备,完成《论法的精神》这一巨著。在这本著作中,孟德斯鸿实际宣扬的是,从皇权向人权转变的历史时期中人的价值、人的尊严、人的自由的精神,这是一个时代的精神,无疑具有世界历史的进步意义。

关于什么是法,孟德斯鸠认为:“从最广泛的意义上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在这个意义上,一切存在物都有它们的法。上帝有他的法;物质世界有它的法;高于人类的‘智灵们’有他们的法;兽类有它们的法;人类有他们的法……由此可见,是有一个根本理性存在着的。法就是这个根本理性和各种存在物之间的关系,同时也是存在物彼此之间的关系。”⑵这里所谓的“法”大体上相当于“规律”,或者说是广义的“法”,他对这种“法”的界定和阐释充满了理性精神:强调一切事物都有法,上帝有上帝的法律,人有人的法律,一切都要用法来衡量。这种理性论在当时神学统制一切的时代,是一枚烈性炸弹,它摇憾了封建主义和专制暴政的堡垒……教会的统治。孟德斯鸠把科学和神学分开,并且把上帝和人分开,主张用法的绝对权威取代神的绝对权威,这样,在他的国家法或者说人定法理论领域里,是

完全没有上帝和神学的地位的"所以他又讲:“一般地说,法律,在它支配着的地球上所有人民的场合,就是人类的理性;每个国家的政治法规和民事法规应该只是把这种人类理性适用于个别的情况。”⑶孟德斯鸿对法的看法不是狭义的法律条文,他将法的概念推广了,把法分成三层含义:一是最高意义上的法,即“从最广泛的意义上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在此意义上,一切存在物都有它们的法”;二是宗教、道德、法律等社会规律;三是人所制定的法。这样划分的目的在于承认法的不同层次和不同类型。

“法律就是人类的理性”,这一耀古烁今的真理性命题,赋予了法律以合乎自然和人性理性精神,是资产阶级法学世界观的经典表述。孟德斯鸠的法律思想是围绕法的精神而展开的。对于什么是法的精神,今天的人们都会说,法的精神就是自由、平等、公正、效率等等。⑷

二、“法治”是孟德斯鸠划分政体种类的基本标准

孟德斯鸿特别重视法与政体的关系,力图从中找到法的精神。他认为政体分为三种:第一种是共和政体:人民拥有最高权力的政体,实行法治,有法可依,具体又可分为两种政体:贵族式的共和政体和民主式的共和政体。第二种是君主制政体:由单独一人执政,按确定的、固定的法律来统治的政体。第三种是专制政体:既无法律又无规章,由单独的个人按自己的意志与反复无常的性情来领导一切的政体。孟德斯鸿认为,前两者为合理的政体,而后者不合理,应予以坚决反对。⑸孟德斯鸠使用了政体类型划分上传统的数量标准。他按一个人统治和非一个人统治的标准把政体区分为共和政体和非共和政体。但在他的政体分类中,更为重要的划分标准是有无法治。他按照权力是否守法即“有无法治”,把一个人统治的政体区分为依法律统治的君主国和不依法律而依任性统治的专制国。

他特别研究了政体原则、法律与政体间的关系,认为政体原则即每一个政体内部所包含的推动政体运动的动力,每一个政体都有自己的原则。共和政体的原则是品德,这是一种爱祖国、爱法律、爱平等的政治法律品质;在共和制下,个人利益服从于集体利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君主政体的原则是荣誉,君主以荣誉鼓励人们为国家作贡献;君主政体也要执行法治,君主本人也要服从法律,在法律基础上进行管理。专制政体的原则是恐怖,在此政体下,君主、大小官吏都是暴君,可以为所欲为。政体的腐化是从政体原则的腐化开始的,一旦政体原则腐化,最好的法律也会变坏。立法权与政体有密切关系,在实行民主政治的共和政体下,“有一条基本规律,就是只有人民可以制定法律”,立法权掌握在人民手中,人民拥有最高立法权;君主制的立法权只掌握在君主、少数贵族手中;专制政体无所谓立法权,暴君本身就是法律。总之,孟德斯鸿认为,法律与政体息息相关,政体对法律的繁简、法律体系、法律内容等也有重要意义,有什么样的政体,就有什么样的法律。因此,应尽量使法律与政体相适应。

正是因为孟德斯鸠使用了为其他思想家所遗忘的法治标准,他才做出了异于其他思想家的政体分类。他使世人明白,一个人统治的政体可以有不同形式,而不同形式之下权力是否守法则是关系国家之强弱,公民自由之有无的关键。如果我们注意到他心目中的共和政体所具有的法治特征,那么,我们可以说法治标准是孟德斯鸠区分政体的最具有本质意义的标准,也

是他最在意的政体分类标准。鉴于此,有学者认为孟德斯鸠的政体分类法在历史上揭开了依法律而治的君主国和依任性而治的专制国之间的辩论,这种分类法使人们开始以近代宪政文明的视角来探讨政府形式问题。⑹这种以有无法治为标准的政体类型划分法在他所处的那个以专制为特征的时代里,对政府和学界都具有巨大的震撼性。因为在孟德斯鸠用有无法治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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