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压器类设备绝缘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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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电力公司企业管理标准
变压器类设备绝缘油管理办法
(试行稿)
上电安字[2004]428号
1、总则
1.1为了提高绝缘油的运行质量,确保绝缘油质的稳定和设备的安全运行,同时进一步降低变压器类设备运行和检修成本,特制订此管理办法。

1.2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电力公司所管辖的35kV及以上油浸变压器及电抗器和110kV及以上油浸互感器运行设备绝缘油的采购、储存、发放、运行分析和监督、废油处置等全过程管理。

1.3本办法应遵循的有关规定:有关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及公司有关规定,以及制造厂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等。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上海市电力公司生产科技部具体组织和实施全公司的绝缘油技术监督、授权或委托等技术管理工作,变压器专责负责日常工作。

具体职责是:
2.1.1 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和上级有关绝缘油技术监督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各项指示;
2.1.2掌握系统内有关绝缘油技术监督管理工作情况,督促、检查和推动系统内绝缘油技术监督管理工作,不断提高专业工作水平;2.1.3组织修订系统内与绝缘油有关的技术和管理文件,组织协调解决绝缘油技术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制定反事故措施;
2.1.4配合公司人力资源部,组织系统内各单位从事绝缘油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
2.1.5组织召开系统内专业工作会议。

2.2各供电公司/超高压输变电公司及各供电分公司应有专人负责本公司绝缘油的技术监督管理工作,其职责为:
2.2.1 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和公司有关绝缘油技术监督管理工作的标准和技术管理文件;
2.2.2负责本单位绝缘油日常技术监督工作,督促、检查和推动本单位内绝缘油技术监督管理工作,不断提高专业工作水平;
2.2.3对本单位油浸设备的安装、检修和运行质量,进行绝缘油监测分析和安全指导工作,并做好记录,年底结合绝缘监督向电力试验研究所(以下简称电试所)提交年度总结报告;
2.2.4建立和健全本单位绝缘油监督技术档案,并按照电力公司管理系统软件的要求,及时向网站报送有关测试数据;
2.2.5组织协调解决本公司绝缘油技术监督管理工作中的各种问题,
协助电力公司、电试所、上海市电力公司油务中心(以下简称油务中心)专责做好各项工作;
2.2.6及时向生技部、电试所和油务中心通报本单位的油浸设备的事故、绝缘油运行质量、监督、监测等方面的异常情况;
2.2.7加强有关工作人员的技术培训和技术交流,了解掌握与绝缘油有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

2.3电试所是经电力公司授权的绝缘油监督中心,行使电力公司绝缘油质量、测试、技术监督,具体职责是:
2.3.1负责电力公司绝缘油质量验收的监督工作,指导和监督各单位的技术工作;
2.3.2负责修订系统内与绝缘油有关的技术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和试验方法,不断完善绝缘油监测系统;
2.3.3 负责对油务中心绝缘油的储存、工艺、技术、处置等进行技术监督和指导工作,并定期对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2.3.4指导各单位建立必要的绝缘油技术监督系统,提供主要测试仪器的选型意见,定期开展各种绝缘油测试设备的检测和对比工作;2.3.5开展与绝缘油的新技术、新方法等方面的科研工作,帮助解决各基层单位遇到的疑难问题;
2.3.6 负责对各单位从事绝缘油技术监督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资质认证工作,不断提高技术监督人员的技术管理水平;
2.3.7 总结、推广绝缘油技术监督管理方面的先进方法和经验,参与因绝缘油问题引起的重大事故分析,查明原因,提出反措意见;
2.3.8配合电力公司、油务中心及运行单位专责做好各项工作,并做好年度监督总结工作。

2.4油务中心(设在变修厂内)受电力公司委托负责绝缘油的采购、储存、发放、监测、废油处置等工作,是电力公司绝缘油服务中心。

“中心”的职责:
2.4.1按照国家、行业和公司有关绝缘油技术标准,负责电力公司绝缘油的收集、采购、储存、发放、回收处置等工作,确保备品用油的运行质量,指导和监督基层单位的技术工作;
2.4.2负责对运行单位油浸设备的安装、检修和运行质量的技术服务工作;
2.4.3建立和健全公司绝缘油监督技术档案,并按照公司管理系统软件的要求,及时向网站报送有关监测数据;
2.4.4协助电力公司、电试所和运行单位专责做好各项工作,帮助解决各基层单位遇到的疑难问题;并做好年度油务管理总结工作;2.4.5 负责对各单位从事绝缘油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技术管理水平;
2.4.6参与因绝缘油问题引起的事故分析,查明原因,提出反措意见;
3人员设定
3.1电试所和油务中心应设定油务专责工程师,负责相应的日常技术管理工作。

3.2油务专责工程师应具有大专学历及以上的熟悉绝缘油的化学、物理和电气性能。

4 绝缘油的采购和发放
4.1油务中心根据当年绝缘油使用情况,于10月前向生技部上报次年采购量,并按上海市电力公司绝缘油有关规定负责采购。

4.2若检修或运行单台设备超过5t用油量,则应由电力公司工程部或生技部下达书面通知,否则各运行单位可直接书面通知,由油务中心直接将合格的绝缘油送达现场,并提供注油前油品试验报告,由安装或检修单位注入设备内。

各供电公司/超高压公司直接向油务中心领取的绝缘油,每年不得超出规定的量,否则应向油务中心购买。

4.3 变压器安装完毕后,在运行单位参与下,应根据设备的合同将剩余的绝缘油由建设单位负责移交给油务中心后作备用油,油务中心将出具相应的收据。

5绝缘油的监督
5.1监督内容
5.1.1运行单位应按《GB/T 14542-93 运行中变压器油维护管理导则》、《GB/T 7595-2000 运行中变压器油质量标准》及电力公司有关规定的检测周期与项目,定期对运行中的设备进行油质监督和测试。

5.1.2各运行单位当怀疑绝缘油测试设备有异常时,应重新取样,并将绝缘油送至电试所进行复测,电试所应及时进行检测,并提出相应对策和建议。

5.1.3对于35 kV及以上的变压器及电抗器(包括接地变、消弧线圈、站用变)和110kV及以上的其他设备绝缘油的异常测试结果,应及时向电试所和公司生技部汇报。

5.1.4电试所应每季度对油务中心备用油进行抽检,根据检测结果,提出相应的建议与意见,遇到异常情况及时向生技部及有关单位通报。

5.2绝缘油的质量管理
5.2.1绝缘油的运输与储存
5.2.1绝缘油在贮运时,应用专用管道和容器,确保绝缘油不受污染变坏。

5.2.2对存放在固定油罐中的绝缘油要定期进行检验,以确保油品质量。

5.2.3绝缘油在储存与运输中,严格执行有关防火安全规定。

严禁烟火,应按规定设置完整的消防设备。

5.2.4固定的外储油罐,要有防雷和防潮设施,并应定期检查和测试。

5.2.5 除500kV变电站外,变电站内不得储存绝缘油。

5.2.6 各运行单位可储存2t以下备用油,但储存周期不得超过6个月,否则通知油务中心免费更换。

5.3入库绝缘油的质量管理
5.3.1绝缘油的集收、采购与验收
5.3.1.1所集收或购置的新油供货方须出具油品质量出厂合格报告(装入运输容器前)。

新油入库前必须进行各项验收试验,各项指标达到有关标准的要求时,方可接收。

5.3.1.2所集收的运行油,油入库前必须进行各项验收试验,各项指标达到有关标准的要求时,方可入库。

5.3.1.3入库后的油在注入设备前,要进行脱水、脱气处理,符合“投入运行前的油”的质量指标,方可使用。

5.3.2运行油的验收
待处理使用过的油入库前一律需通过色谱、微水、简化试验,根据试验结果确定处理方法。

对于性能良好的220 kV设备油,宜单独存放。

处理后油的各项指标均应达到有关标准的质量指标,方可入库和使用。

5.4使用中绝缘油的质量管理
5.4.1注油的规定
5.4.1.1结合有载分接开关吊芯检查,应更换全部开关用油。

5.4.1.2变压器应按有关电力标准进行注油,若设备厂家另有特殊要求的应按制造厂规定进行注油。

5.4.2补充油和混油的规定
5.4.2.1二种不同牌号的油一般不得相混,若必须混合时,需经混油试验确认合格后,方可混合。

5.4.2.2 110kV及以上变压器储油柜中的补油可直接进行补油,否则应进行真空注油。

5.4.2.3互感器和套管的补油应进行真空注油。

5.5油品的发放
6.5.1各运行单位或建设单位在每月25日前,向油务中心报下月用油计划,包括用油设备电压等级、油的种类与油的数量;同时报储存劣化油的数量与设备名称。

在紧急情况下,由公司生技部同意可发
放备用油。

5.5.2各运行单位或建设单位凭有效单据领取(单据上须注明油种、数量)绝缘油, 油务中心提供相应油化报告,并做好油的计量、统计工作,妥善保管发放油通知单。

5.6测试仪器的校验(对比)
5.6.1各种绝缘油测试设备每年校验一次。

每年第一季度由电试所提供标准油样或气样给各运行单位、安装单位、油务中心、变修厂进行各种测试仪器的校验(对比),合格后,发放校验(对比)报告和合格证。

5.6.2各单位不得使用超周期的测试设备。

6绝缘油的处置
6.1已高度劣化的绝缘油或经检测确定不能继续使用的绝缘油,由油务中心统一处理。

6.2 在现场安装、检修或处理过程中,剩油或更换下来的废油不得随意放置和排放,完工集中后,及时交给油务中心,油务中心应开出有关收据凭证。

6.3 绝缘油经再生后不得在35kV及以上油浸设备中使用。

6.4 需报废的绝缘油应经电试所技术鉴定,生技部审批同意后,方可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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