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犯罪学的研究对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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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学的研究对象

一、研究对象确立的意义

首先,任何一门学科都有自己的研究对象,特定的研究对象是该学科赖以建立的基础,也是区别于其他学科的根本和依据。研究对象的确定是一个根本问题,它直接决定着这门学科的发展前途、能否提供独立的知识及促进知识的增长。科学研究的区分,就是根据科学对象所具有的特殊矛盾性。因此,对某一现象和领域所特有的矛盾的研究,就是某一学科的对象。其次,研究对象的确立是明确任何一门学科范畴体系的基础。其为研究者指明了具体研究范围,运用特定的研究方法对对象进行研究以期达到特定的目的。因而,研究对象能为学科的研究方法和研究目的指明方向。

最后,研究对象的选择与确定,还可显示出一门学科理论化的程度。任何学术研究都会使用甚至提出一些概念,也可能讨论一些命题,进行理论的命题与命题之间的整合。因此,对一门学科研究对象的观察与分析,可以看到这门学科发展的成熟程度及可能的发展前景。对象是学科的基础,没有独立而必要的对象,就不可能有学科。犯罪学学科的完备建立需要确定研究对象,以区别于其他学科,展现其自身的独立性。

二、犯罪学研究对象的争论

关于犯罪学的研究对象,学界主要有以下几种不同的观点:

(一)犯罪学的研究对象是犯罪现象。《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认为“:犯罪学是以犯罪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科学。”学者对此进行了批判,犯罪现象这一概念本身外延极其广泛,并无确定的界说,特别是存在着犯罪学与刑法学各自界说角度和标准的不同,上述定义不免失之笼统。”

(二)犯罪学的研究对象是犯罪原因。犯罪学就是研究犯罪的产生、发生、发展原因的科学,即犯罪原因说,这也就是理论上所认为的狭义的犯罪学概念,犯罪学即是犯罪原因学。

(三)犯罪学的研究对象是犯罪原因和犯罪预防,认为犯罪学就是查明犯罪产生的原因,并有针对性地提出犯罪防范和控制措施。

(四)犯罪学的研究对象是犯罪现象、犯罪原因和犯罪预防,这是通说观点。犯罪的现象、原因和预防是研究犯罪问题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这是广义的犯罪学概念,以三者为研究对象。

三、犯罪学研究对象的界定

犯罪学的研究对象是犯罪学家进行犯罪学研究时所针对的对象,进而达到一定的目的。准确界定犯罪学的研究对象,首先应当明确对象的含义《现代汉语大辞典》指出“所谓对象是指行动或者思考时作为目标的事物。”据此,作为犯罪学的研究对象,其一是某种事物,事物是指客观存在的一切物体和现象,犯罪学的研究对象是某种物体或者现象并且是客观存在的;其二是作为目标的事物,犯罪学研究的最终目标是控制、减少犯罪的诱因,降低犯罪率。因此,犯罪原因虽然是客观的,但不是作为目标的客观存在,犯罪学不是仅仅为了研究原因。犯罪的预防对策虽然是犯罪学研究的目的,但具体的对策是人定的,是在对犯罪对象具体研究之后采取的,而在研究当时并未客观存在。故犯罪原因和预防对策并不是研究对象。其次,注意研究对象、研究内容、研究目的和理论体系间的区别。研究内容是个非常广泛的概念,涵盖了研究对象和研究目的。

通说认为,为了探究犯罪原因就必须首先研究犯罪现象,其既反映犯罪原因,又为预防犯罪提供客观依据,是有关犯罪和罪犯的经验事实的总结。其逻辑结构是:存在犯罪原因才产生犯罪现象。犯罪学研究的思维方式是:通过考察剖析犯罪现象来探究其背后的犯罪原因,从而有的放矢地提出

犯罪预防对策,这是犯罪学研究的“三部曲”。这里通说为我们指出了犯罪学的研究路径,犯罪学是通过对犯罪现象进行研究,得到两个目的:探究犯罪原因和提出预防对策,后者是终极目的。所以,犯罪现象是犯罪学的研究对象,犯罪原因和预防对策是研究目的,现象、原因和对策均为研究内容。通说观点同时也混淆了犯罪学研究对象和理论体系。通说认为犯罪学的研究对象是犯罪现象、犯罪原因和犯罪预防,而其理论体系也是犯罪现象、犯罪原因和犯罪预防,导致二者完全同义反复。这种现象在成熟的学科那里是绝对不存在的,它也说明了我国目前犯罪学的不成熟性,通说观点是存在问题的。

最后,犯罪学的发展过程也为我们指明了犯罪学的研究对象。犯罪学经历了犯罪人类学派、犯罪社会学派等的发展,他们都各自从不同的背景出发探讨犯罪产生的原因。犯罪学就是以研究犯罪原因的形式出现的,探求人为什么会犯罪,但不能由此就推出犯罪学的研究对象是犯罪原因。他们要么是对犯罪人进行生物性研究,要么是对犯罪人生活的社会环境进行社会学研究,以查明犯罪产生的原因,所以犯罪原因只能算是他们研究的目的,而对象就是犯罪现象。

四、犯罪学研究对象的确定

通过上述分析,笔者认为犯罪学的研究对象是犯罪现象,而非犯罪的原因和预防对策。犯罪现象是一个宏观上的概念,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在一定时期内的一切犯罪的总和。对一个现象的研究必然要深入内部,犯罪现象就是犯罪行为的反映和外化,没有犯罪行为绝对不会有犯罪现象。两者相比,犯罪行为才是最根本的东西,所以,谈犯罪学的研究对象决不能忽视犯罪行为。一个人的行为是由两方面因素决定的:行为人自身的生物性因素和行为人所处社会环境,后者占据主要。因此,更为确切的说,犯罪学的研究对象是犯罪人及社会环境。

[1]王牧.犯罪学.吉林:吉林大学出版社.1992.

[2]李锡海.与犯罪学学科地位相关的几个问题.山东社会科学.2004

[3]康树华.犯罪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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