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的基本原则与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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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
说明保险各项基本原则的含义。
第二节 保险合同
目的任务:
掌握保险合同当事人与关系人的含 义
掌握保险标的与保险利益的关系 掌握保险合同的形式、内容 掌握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中止、
终止以及合同争议处理的方法。 掌握学会解决保险合同的各种问题
一、 保险合同概述
(一)保险合同 合同(契约)---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
保险人应具备的条件: 1)保险人应具备法定资格,并依照我国保险法和公
司法的规定而设立。(我国规定保险公司只能采 用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形式) 2)保险人应以自己的名义订立合同,享有权利和承 担义务。
(三)投保人
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人身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 义务的人。
(三)如何确定保险利益
概括法:只给定义 列举法: 夫妇、父母、爷孙、债权人与债务人(人身
保险) 财产所有人、经营管理人、抵押权人、承运
人(财产保险) 雇主与雇员、制造商与其制造的产品(责任
保险) 制造商与批发商(信用保险)
(四)保险利益适用时间(时效) 财产保险合同:保险利益必须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到
(六)保险代理人
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 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办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保险代理人在代理授权范围内的保险业务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由保险人承担。
分为: 专业代理人---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公司。 兼业保险代理人---受保险人委托,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
指定专用设备和专人为保险代理人代办保险业务的单位。 个人保险代理人---受保险人的委托,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
代办保险业务并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的个人。
保险代理的特点: 1)保险代理人应在代理权限内,以保险人名义代为
办理保险业务。 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委托代理),超越代理权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对保险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在超越代理权行为时,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 权,若已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 任,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代理人责任。 2)保险代理行为是一种合法的民事行为 当保险代理人知道保险人的委托事项违法仍然进行 代理行为的,或保险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 法仍然不表示反对的,由保险人和保险代理人负 连带法律责任。
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享有保险 金请求权的人。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可以为受益人,受益人 应由被保险人指定或变更。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可以指定一人或数人为受益人,受益人为数
人的,可以先确定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 份额的,按相等的份额享有受益权。 未指定的,按照法律程序确定受益人。
约时都清楚的保证。 根据法律、惯例、行业习惯决定。 例:不改变航道保证、航行合法保证
3、弃权---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 的某种权力。
例:保险人收受逾期保险费,不符合理赔的条件仍然理赔, 理赔证明有假仍予以接受。接受无效合同理赔申请。 投保人在规定的时间没有申述。
弃权分为:明示与默示。
保险代理人以下行为是无效的,应负法律责 任:
1)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代理人的委托 2)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 3)隐瞒与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4)阻碍或诱导投保人不如实告知 5)承诺合同以外的其它利益 6)以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限制投保人订
立保险合同。
(七)保险经纪人 保险经纪人---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
人订立人身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 佣金的单位。 可接受委托,代办投保、续保、复效、索赔等手续, 从投保人或保险人处都可得到佣金。 特点: 1)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可多处收取佣 金。代理人基于保险人的利益,只可从保险人处 获得佣金。 2)经纪人的过错,由经纪人承担赔偿责任。 3)经纪人必须获得规定的资格,取得保监会颁发的 经营许可证,向工商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 业执照,并缴纳保证金。
体现为:主体合法、客体合法、内容合法、 形式合法、目的合法。例:洗钱、偷逃 税
合同依法成立后,具有法律约束力 任何一方违约都要负法律责任
(二)保险人
保险人(承保人)---与投保人订立人身保险合同, 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中国保险法规定(92条):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 营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业务。但财产保险公司经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定,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 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损失发生时全过程存在。若损失发生时,保险利 益已终止或已转移,则得不到保险人的赔偿。 人身保险合同:在合同订立时存在,不论保险事故 发生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保护被保险人能够 获得保障) (五)可保利益的变动 分为:保险利益的转移、消灭 转移:财产保险经保险人同意并履行合同变更的相 关手续,原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人身保险没有保 险利益转移的问题。 包括:继承、转让、破产
2、保证(允诺、担保)---保险合同中以书面文字或者通过 法律规定的形式使投保人或者保险人承诺某一事实状态的 存在与否,以及履行某种行为或不行为的条款。
例:被保险人保证不从事危险的工作,投保人保证不在仓库 里放危险品。
保证分为:明示、默示 明示保证---在保险单中订明的保证。作为条款的一部分写入
合同。 明示保证分为:确认保证(过去)和承诺保证(将来) 默示保证---该保证虽未在保单中订明,但却为订约双方在订
第二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与保险合同
第一节 保险基本原则 一、保险利益原则 (一)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
利益。 倘若保险标的安全,投保人可以从中获益; 倘若保险标的不安全,投保人必然蒙受经济损失。 该原则目的:防止道德风险、确定赔偿责任、划清与赌博的
界限 (二)保险利益确立的条件 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利益。(非法利益不算) 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可以确定,预期的不算) 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利益(可以以货币确定价值)
保险合同的主要情况和条件告诉对方,以便双方在真 实的基础上考虑决定是否与对方达成协议 2、双务有偿合同 双务合同---当事人双方相互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 缴纳保费是投保人的义务,履行合同的给付责任是保险 人的义务。 有偿合同---当事人享有合同权利必须付出相应代价的合 同。
投保人义务: 1、如实告知 2、交付保险费 3、维护标的安 4、标的危险增加通知 5、保险事故发生通知 6、协助追偿 投保人权力: 1、有权依法变更合同、解除
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 协议。 保险合同---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义务关系的 协议,也是双方设立、变更、终止保险关系的协 议。 涉及:当事人:投保人、保险人
关系人:被保险人、受益人、 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 保险金额、保险费、保险利益、保险标的
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是合法的民事行为
2、过失不履行如实告知、足以影响是否承保 的标的危险程度增加不通知:不赔偿,可 退保费
3、错填年龄不影响承保:多退少补
三、 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当保险事故发生使被保险人遭 受损失时,保险人必须在保险责任范围 内对被保险人所受的损失进行补偿。
包括:被保险人遭受的实际损失、合理的 施救费用、检验费用等。
1)受益人的特点
受益人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通过指定方式, 将保险索赔权事先转让给受益人,即受益人的请 求权是受让而来的。
受益人的赔偿请求权只有在被保险人死亡时才发 生,受益人不能在被保险人生存时向保险人索取 保险金。
受益人是具有领受保险金资格的人,投保人如未 按时缴纳保险费,受益人可以代付,但保险人不 得向其追索。
义务: 1)如实填写投保单 2)按期缴纳保险费 3)对被保险人的寿命和身体具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也可为
自己的职工投保)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投保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也不行)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完全不能辨别自己行为后
被保险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被保险人应是自然人 被保险人可以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
为能力人。 规定: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
人身保险。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不受此限,但有限额(5万)。 2)被保险人和投保人有保险利益关系,而与受益人不一定有保险利益关
二、 最大诚信原则
(一)最大诚信---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 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 响对方做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 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认定 与承诺。
原因
保险合同的附合性(信息不对称)
保险合同的属人性(与个人信息关系密切)
保险合同的机会性(射幸性、赔付额远高 于保费易产生道德风险)
系。 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是被保险人的权利。 但合同的解除权、保单质押贷款、分红权只能由投保人行使。 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三者可以是同一个人,也可以两者相同或三
者均为不同的人。 讨论:三者合一(为自己投保生存险)
二者合一(为亲属投保死亡险受益人为自己) 三者不合一(为子女投保,受益人为配偶)
(五)受益人
4、禁止反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既然已放弃他在合同中的 某种权力Leabharlann Baidu将来不得再向他方主张这种权力。
即:先前不要求完成的行为。以后不得以此为由主张合同无 效。实务中主要约束保险人。
例如:明知被保险人不符合保险条件,仍承保该合同。
(三)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后果:
1、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编造虚假事故、 伪造理赔资料、:不赔偿,不退保费直至 承担刑事责任。
标的转移、重复保险情况、拒保、拒赔情况。 保险人告知项目:投保范围、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金赔
付标准、保险金领取方式、理赔程序等
我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 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 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 有权解除合同。
果的精神病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
后果的精神病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年满18周岁以上且精神智力正常的自然人,或16
周水以上不满18周岁能自食其力的未成年人。 2)投保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法律上认可的保险利益)
(四)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他的人身受合同保障,并在保险合同 发生后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被保险人应当是具有生命的自然人, 不能是法人。
受益人不受民事行为能力及保险利益的限制。自 然人、法人、胎儿都可以指定为受益人(需活 体)。
2)受益人指定方式 在保险合同受益人栏中直接指定
在受益栏中指定顺序
在受益栏中指定份额
在受益栏中规定确定受益人的方法
不指定受益人(法定)
3)受益人的变更 变更受益人应当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行使,
投保人变更受益人须经被保险人的同意, 被保险人有最后决定权,需书面通知保险 人,由保险人在保单上批注即可生效。
派生原则: 代位求偿权 物上代位权
四、 近因原则
近因原则—判断风险事故与保险标的损害 之间的因果关系,从而确定保险赔偿或 给负责。
近因指引起保险事故发生最直接、最有效、 起主导作用或支配作用的原因。
案例
下雪天,一位老人在路上滑倒后突发心 脏病身故,是否属于医疗保险赔偿范围?
下雪天,一位老人在路上突发心脏病滑 倒后身故,是否属于医疗保险赔偿范围?
(二)最大诚信原则基本内容
1、告知---合同订立前、订立时及在合同有效期内,要求当 事人毫无保留地将实质性重要事实向对方作出口头或书面 陈述。
实质性重要事实:足以影响当事人是否签约、是否履约、签 约条件
告知分为:无限告知、询问告知 违反告知:隐瞒、遗漏 投保人告知项目:标的现状、既往史、家族史、危险程度变更、
二、 保险合同种类
1、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 2、定额保险合同与损失补偿保险合同 3、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超
额保险合同 4、定值保险合同(事前约定保险价值)
与不定值保险合同 5、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
三、 保险合同的特征
1、最大诚信合同 最大诚信---双方无保留的将各自知悉的有关保险标的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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