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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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意见-辽政发[2002]43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意见-辽政发[2002]43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意见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意见(辽政发[2002]43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国务院新发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精神,健全我省住房公积金决策机制,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设置,完善住房公积金监督体系,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一、调整和完善决策机制,建立和健全决策机构各市要按照《条例》要求,尽快组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建立和完善管委会决策制度,行使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职能。

要按照3个“1/3”的要求组建管委会。

即:各市政府负责人和建设(房改或房地产管理)、财政、人民银行、审计等有关部门代表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

职工代表名额,要根据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人数合理分配到有关单位,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单位代表要兼顾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合理分配名额。

沈阳地区管委会要有省直有关部门及部分单位、职工代表参加;大型独立工矿区所在的城市,应充分考虑矿区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数,合理分配单位代表、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名额。

职工、单位或专家代表中应当有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管委会办公室或秘书处可设在房改办或房产局(建委),不能设在管理中心。

管委会办公室或秘书处负责管委会的会议筹备、会议记录、会议决策事项督办等工作。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全面推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全面推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全面推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2.10•【字号】辽政办发[2003]98号•【施行日期】2003.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全面推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98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全面推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目前,我省现行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已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共财政发展的要求。

一些部门重复分散设置账户,避开了财政的有效管理和全面监督;财政资金入库时间延滞,收入退库不规范,大量资金滞留在预算单位,降低了资金使用效率;财政资金使用缺乏事前监督,截留、挤占、挪用等问题时有发生,甚至滋生腐败现象。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函[2001]18号)精神,进一步深化我省财政管理制度改革,规范财政收支行为,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省政府决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

实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为进一步推进公共财政体制的建立,从制度上、机制上、源头上解决当前财政管理中存在问题的一项重大举措,也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财政体制框架的核心内容。

各级政府要从讲政治的高度,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这项改革,各地区、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和积极参与这项改革,争取“十五”期末,在我省全面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共财政发展要求的、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现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十二月十日辽宁省全面推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函[2001]18号)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财库[2001]24号)精神,为全面推进我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制定本实施方案。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35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35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0.06.22施行日期2010.06.22文号辽政办发[2010]35号主题类别税收征管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35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近年来,全省各级政府、各部门十分重视非税收入管理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管理非税收入,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是,非税收入管理中也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为进一步理顺政府收入分配关系,建立规范的非税收入管理体系,防止国家财政收入和国有资产流失,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非税收入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强化依法管理非税收入(一)依法明确非税收入管理范围。

按照《辽宁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0号)规定,除税收及财政拨款外,部门、单位(以下统称执收单位)依法取得的各种财政性资金均为非税收入。

对于有关执收单位开展专业业务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事业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以及除财政拨款外的上级补助收入等,均属于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对有关单位通过市场活动取得的经营服务性收入,其活动行为若与行政管理职能密切关联、具有强制和垄断性质,或其工作经费由财政补助或部分补助,以及利用国家投入的资产进行的活动,也属于非税收入管理范围。

(二)依法设立非税收入。

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设立和变更非税收入项目,清理现行项目和标准,减少或取消涉及民生的不合理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残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残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残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23•【字号】辽政办发[2011]43号•【施行日期】2011.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护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残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1]43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残联、省委宣传部、省编委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文化厅、省卫生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广电局、省体育局、省政府法制办、省扶贫办、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19号)和《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09〕4号)精神,加快推进我省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以下简称“两个体系”)建设,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原则和目标任务(一)指导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将切实改善残疾人民生、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作为“两个体系”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两个体系”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保基本、广覆盖、多层次、可持续;坚持将残疾人“两个体系”纳入政府总体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体系,并予以优先发展;坚持重点保障与特殊扶助相结合,一般性制度安排与专项制度安排相结合,普惠、优惠、特惠保障相结合;坚持社会化工作方式,充分整合社会资源,调动各类社会组织和市场主体,与政府公共资源融为一体,形成推进“两个体系”建设的能量与合力。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三网融合推广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128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三网融合推广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128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三网融合推广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三网融合推广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128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三网融合推广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2月31日辽宁省三网融合推广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三网融合推广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5号),全面推进我省三网融合工作,推动信息网络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促进消费升级和产业转型,加速推动信息消费产业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三网融合全面推进,网络承载能力大幅度提升,广电、电信业务双向进入逐步有序扩大,技术创新能力明显增强,融合业务和网络产业快速发展,监管体制不断完善,安全保障能力显著提高,信息消费快速增长,符合省情的三网融合业态体系基本建立。

在沈阳、大连、本溪、盘锦4个城市率先开展三网融合工作,2016年底推广到全省。

到2020年,全省网络骨干网全面支持互联网协议第6版(IPv6),新建住宅区光纤到户率达到100%,老旧小区改造光纤到户率达到100%,农村地区宽带网络覆盖全部行政村、自然村。

IPTV用户达500万户,广电宽带用户达到300万户。

二、主要任务(一)全面推进广电、电信业务双向进入。

1.做好推进方案的基础性设计。

省三网融合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省协调小组)要认真总结沈阳、大连等试点地区三网融合实践经验和推进模式,依据各地区基础资源禀赋、城市规划布局以及发展预期,本着“试点引路、梯次推进、全面实现”的原则,完成全省三网融合推进方案的基础性设计,明确推进层级和路线图。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1.25•【字号】辽政办发〔2017〕19号•【施行日期】2017.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19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辽宁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月25日辽宁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26号),设立辽宁省财政厅(正厅级),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乙级资格认定。

2.取消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补助资金分配管理。

3.取消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分配管理。

4.取消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专项资金分配管理。

5.取消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农村地区县级示范专项资金分配管理。

6.取消中央三河三湖及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分配管理。

7.取消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非粮引导奖励资金分配管理。

8.取消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原料基地补助资金分配管理。

9.取消秸秆能源化利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分配管理。

10.取消金太阳示范工程补助资金分配管理。

11.取消机场管理建设费用于地方机场建设项目资金分配管理。

12.取消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分配管理。

13.取消县级污水处理厂建设贷款贴息资金分配管理。

14.取消对口支援安县恢复重建专项资金分配管理。

15.取消对口支援安县恢复重建工作经费管理。

16.取消农村高中建设专项资金分配管理。

17.取消高校质量工程建设专项资金分配管理。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安基层基础建设为构建和谐辽宁打造平安环境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安基层基础建设为构建和谐辽宁打造平安环境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安基层基础建设为构建和谐辽宁打造平安环境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6.01•【字号】辽政办发[2006]38号•【施行日期】2006.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事犯罪侦查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安基层基础建设为构建和谐辽宁打造平安环境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6]38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安基层基础建设为构建和谐辽宁打造平安环境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六年六月一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安基层基础建设为构建和谐辽宁打造平安环境的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13号)和《中共辽宁省委关于构建和谐辽宁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05]19号),大力加强公安基层基础建设,充分发挥公安机关在构建和谐辽宁、打造平安环境、争创全国综合治理先进省中的骨干作用,结合我省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清加强公安基层基础建设在构建和谐辽宁中的重要性全面加强公安基层基础建设,是维护我省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

当前,全省正面临着社会矛盾凸现期、刑事犯罪高发期和对敌斗争复杂期,维护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的任务十分繁重。

公安基层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化解社会矛盾的最前沿阵地。

加强公安基层基础建设,关键是要加强基层所队建设,努力实现公安工作重心下移、保障下倾、警力下沉,进一步增强基层实力,提高基层战斗力。

全面加强公安基层基础建设,是构建和谐辽宁的必然要求。

构建和谐辽宁首先要打造平安的社会环境,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基层公安机关特别是基层所队是服务群众的第一级平台,他们的工作直接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安居乐业。

大力加强公安基层基础建设,努力提高基层民警的基本素质和执法水平,不但有利于密切党群关系、干群关系、警民关系,而且是建设和谐辽宁、打造平安环境的有效途径。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21•【字号】辽政办发[2011]74号•【施行日期】2011.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1〕74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乡村医生是卫生技术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基层的医疗卫生工作者,是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的重要力量,承担着维护广大农村居民健康的重要职责。

随着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推进,特别是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乡村医生队伍建设面临新的形势和新的要求。

为巩固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网底,保障广大农村居民获得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公平性与可及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3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目标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将村卫生室建设纳入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改善乡村医生执业条件;将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完善补偿和保障政策;强化管理和指导,健全培养培训制度,明确乡村医生职责,规范乡村医生执业行为,提高乡村医生服务水平,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主要任务(一)明确乡村医生职责,改善乡村医生执业条件。

1.明确乡村医生职责。

乡村医生(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下同)主要为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包括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的指导下,按照服务标准和规范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使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药方法为农村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同时将超出诊治能力的患者及时转诊到乡镇卫生院及县级医疗机构;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填写统计报表,保管有关资料,开展宣传教育和协助新农合筹资等工作。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辽宁省油气输送管道隐患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辽宁省油气输送管道隐患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辽宁省油气输送管道隐患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1.17•【字号】辽政办发〔2014〕54号•【施行日期】2014.11.17•【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辽宁省油气输送管道隐患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辽政办发〔2014〕54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油气输送管道隐患整治攻坚战的通知》(安委〔2014〕7号)精神,加速推进全省油气输送管道隐患整治工作,进一步强化油气输送管道安全保护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领导和政策协调,省政府决定成立辽宁省油气输送管道隐患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主要职责(一)统一组织领导全省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治工作,部署深入开展油气输送管道隐患整治攻坚战。

(二)指导和督促检查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企业开展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治工作。

(三)统筹协调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治中的重大问题,推动构建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和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二、组成人员组长:潘利国副省长副组长:郭富春省政府副秘书长王金笛省发展改革委主任成员:于非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吴超异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副主任董雪峰省公安厅副厅长朱建中省财政厅副厅长马原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杨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贾福元省交通厅副厅长陈健省农委副主任陈景才省水利厅副厅长侯喜丰省林业厅副厅长徐吉生省国资委副主任吴军省质监局副局长陈列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副局长方世奎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王学宁省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吴苏江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环保与节能部副总经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办公室主任由于非同志兼任,副主任由省公安厅内保总队朱乾同志、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处吴运杰同志担任。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1月17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交通厅辽宁省农村公路网建设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交通厅辽宁省农村公路网建设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交通厅辽宁省农村公路网建设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4.26•【字号】辽政发[2003]20号•【施行日期】2003.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交通厅辽宁省农村公路网建设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20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交通厅《辽宁省农村公路网建设管理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四月二十六日辽宁省农村公路网建设管理实施方案为加强全省农村公路网建设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确保建设质量,全面完成建设任务,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建设目标到2007年底,全省完成新建、改建黑色路面31332公里,实现所有行政村通油路。

二、建设原则1、农村公路网建设坚持“统筹规划、确保质量、整体推进、提高功能”的建设方针,在各级政府领导下组织实施。

2、农村公路网建设资金由地方财政债券投资、省养路费投资、地方自筹解决。

省重点对路面、桥梁给予补贴,地方负责征地动迁、路基改造和涵洞等附属工程建设投资。

3、农村公路网建设以提高公路网功能、加大通达深度为重点,项目安排优先考虑地方积极性高的地区,并结合交通需求进行规划建设。

4、农村公路网建设与村镇建设和省政府确定的“双百村”开发式扶贫计划紧密结合,统筹规划,整体实施。

5、县(市、郊区)及县(市、郊区)以上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县(市、郊区)及县(市、郊区)以上政府批准(认可)的机构为农村公路网建设的项目法人。

6、农村公路网建设遵循分级分类管理、责权一致的原则,认真落实项目法人制和合同制,积极推行招投标制和监理制。

7、农村公路网建设计划由省计划部门征求交通部门意见后统一下达。

未经省批准,各市不得随意调整或自行安排超前项目。

8、农村公路黑色化后的养护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外贸优结构稳增长的实施意见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外贸优结构稳增长的实施意见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外贸优结构稳增长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11.12•【字号】辽政办发〔2023〕14号•【施行日期】2023.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外贸优结构稳增长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23〕14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外贸稳规模优结构的意见》(国办发〔2023〕10号)精神,进一步促进我省外贸优结构稳增长,助力辽宁全面振兴新突破,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贸易促进,开拓多元化市场(一)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围绕深耕东北亚、深度融入共建“一带一路”、巩固欧美传统市场开展“百团千企拓市场”行动,优化完善支持政策,鼓励企业参加重点境内外国际性展会,加强组织协调和服务保障。

依托《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成员国境外展会培育自办展会,持续办好辽宁出口商品(日本大阪)展览会和辽宁跨国采购洽谈会,扩大办展规模。

强化省级统筹,加强与日本、韩国、俄罗斯等国经贸促进机构、商(协)会合作,完善对接交流机制,挖掘进出口潜力。

支持企业开展国际产品认证、境外商标注册、企业管理体系认证、境外专利申请。

(省商务厅、省贸促会,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二)便利跨境商务人员往来。

加强人员交流,支持更多企业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优化办理手续,提高办理效率。

为外籍人才申请工作类居留证件提供便利。

支持沈阳和大连机场尽快恢复国际航线航班,积极开拓新航线,更好为商务人员往来提供航空运输保障。

(省政府外办、省公安厅、省商务厅、民航东北地区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二、深挖进出口潜力,稳定和扩大重点产品进出口规模(三)培育外贸新增长点。

鼓励银行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为汽车企业创新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支持汽车企业建立和完善国际营销服务体系。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5〕126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5〕126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实施意见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5〕126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62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旅游产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4〕34号)精神,加快推进旅游业改革发展,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将旅游业打造成为战略性支柱产业,全面推动旅游经济强省建设,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依靠创新、改革、市场和开放四个驱动,主动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着力解决影响旅游产业投资和消费的瓶颈问题。

坚持改革创新,统筹资源整合,强化政策支撑;优化投资环境,培育新兴业态,推进项目建设;改善市场环境,扩大消费市场,培育消费热点;完善基础设施,构建治理机制,优化公共服务。

努力营造供需平衡、协同提升的旅游产业发展环境,为推进辽宁新一轮全面振兴增添新动力。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推动相结合。

改革管理体制,优化政策环境,提高服务质量;充分调动社会资本投资旅游产业的积极性,树立旅游企业市场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市场对旅游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

坚持硬件提升与软件完善相结合。

加强旅游道路、咨询中心、集散中心、景区停车场、旅游厕所等硬件基础设施建设;健全标准体系,规范服务行为,整治市场环境,构建诚信体系,加强综合治理,引导文明旅游,改善旅游消费环境。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贯彻国家石油价格形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贯彻国家石油价格形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贯彻国家石油价格形成机制综合配套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辽政办发[2006]17号【发布部门】辽宁省政府【发布日期】2006.03.31【实施日期】2006.03.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贯彻国家石油价格形成机制综合配套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6〕17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物价局、省交通厅、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国家石油价格形成机制综合配套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和省财政厅《关于对部分弱势群体和公益性行业因石油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增加支出实行财政补贴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相关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确保改革顺利实施,确保各项补贴措施及时到位,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关于贯彻国家石油价格形成机制综合配套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为了确保国家石油价格形成机制综合配套改革方案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完善石油价格形成机制综合配套改革和有关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道路客运价格与成品油价格联动机制。

为减轻油价上涨给道路客运企业造成的压力,从这次油价上调开始,对道路客运旅客收取燃油附加费。

具体办法是,以此次调价前成品油市场价格为基础,以每吨成品油上涨100元为一档,成品油价格每上涨100元/吨,每人公里收取燃油附加费1.1厘,不足100元按100元收取;反之,如果成品油价格下降,每下降100元/吨,则每人公里减收燃油附加1.1厘,不足100元的按100元减收。

道路客运燃油附加费的具体标准由各级物价、交通部门根据客票计价方法核定。

全省道路客运附加费从4月15日起收取。

道路货运和水路客货运输,企业可通过自行调整市场运价,解决支出成本增加的问题。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省政府“重实干、强执行、抓落实” 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省政府“重实干、强执行、抓落实” 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省政府“重实干、强执行、抓落实” 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2.20•【字号】辽政办发〔2020〕5号•【施行日期】2020.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省政府“重实干、强执行、抓落实”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2020年省政府“重实干、强执行、抓落实”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2月20日2020年省政府“重实干、强执行、抓落实”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今年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实现“十三五”规划收官之年。

为确保完成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省政府决定继续深入开展“重实干、强执行、抓落实”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及关于东北、辽宁振兴发展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全力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紧扣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任务,聚焦“五大安全”战略,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持以改革开放为动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坚决打赢三大攻坚战,全面做好“六稳”工作,统筹推进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保稳定,确保如期完成全年各项目标任务。

二、主要任务“双百攻坚”任务,即100项重点工作任务和100个重大项目。

(一)100项重点工作任务。

围绕省《政府工作报告》目标任务,聚焦突出做好全省疫情防控工作,全力做好“六稳”工作,打赢三大攻坚战,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打造对外开放新前沿,构建区域高质量协调发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大力发展社会事业,着力办好10件民生实事等十方面工作,确定100项重点工作任务。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7〕93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7〕93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7〕93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精神,落实国家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新型城镇化发展的工作部署,加快推进全省装配式建筑发展,促进建筑业与信息化工业化深度融合、培育新产业新动能、推动化解过剩产能,经省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发展要求,依据新型城镇化、新型工业化的发展方向,以推进建筑业结构调整、生产方式转变和产业转型升级为契机,以提高技术水平和工程质量、促进建筑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发挥市场作用,注重政府引导,培育建筑产业集群,使装配式建筑发展成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的重要途径,促进全省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市场主导、政府推动。

适应市场需求,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规划引导和政策支持作用,形成有利的体制机制和市场环境,促进市场主体积极参与、协同配合,有序发展装配式建筑。

——因地制宜、分类实施。

统筹考虑各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产业技术条件,根据多层次、多样化的建筑需求,以及差异化的发展模式,结合不同建筑类型的具体特点,相应建设混凝土、钢、木结构装配式建筑。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辽宁省行政区划调整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辽宁省行政区划调整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辽宁省行政区划调整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8.17•【字号】辽政办发[2004]70号•【施行日期】2004.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辽宁省行政区划调整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4]70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厅委、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民政厅制定的《辽宁省行政区划调整规划编制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四年八月十七日辽宁省行政区划调整规划编制工作方案行政区划管理是国家政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合理划分行政区域,搞好行政区划调整,对于促进区域经济与社会发展,提高行政管理效能都具有重要作用。

编制《辽宁省行政区划调整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对于促进行政区划调整的科学性、预见性与整体性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民政部关于搞好行政区划调整规划的部署,结合我省实际,现对编制《规划》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编制《规划》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针,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区划调整规律,以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生产力空间布局及各地实际情况为基本依据,通过合理进行行政区划调整,建立和不断完善符合辽宁特点的行政区划体系,加快城市化的进程,提高行政管理效能,降低行政成本,促进我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编制行政区划调整规划,要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有利于生产力可持续发展。

行政区划调整要把促进国民经济的全面、健康发展放在第一位,要有利于国土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包括重要工矿业、大型港口、交枢纽及重要旅游区的发展建设,促进城乡优势互补,推动区域经济中心的形成和城市化的进程,带动地区经济发展。

(二)有利于行政区划合理布局。

行政区划调整要体现有利于社会经济及生态环境条件的合理布局,有利于各地区之间的分工与协作,有利于国家对所属行政区域实施行政管理的要求。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48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48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的通知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48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加强全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提高行政监管和公共服务水平,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省政府决定成立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统筹指导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研究制定有关法规规章;解决相关领域重大事项。

二、组成人员主任:陈求发省长副主任:张雷常务副省长成员:李金科省政府秘书长王大心省政府副秘书长、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李建国省政府副秘书长林国军省编委办主任吴忠琼省发展改革委主任何庆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党组书记付忠伟省财政厅厅长王桂芬省国土资源厅厅长来鹤省环保厅厅长魏举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厅长葛乐夫省交通厅厅长于本洋省水利厅厅长奚克路省林业厅厅长宋彦麟省商务厅厅长王大南省卫生计生委主任王世伟省国资委主任张德昌省地税局局长姚明伟省政府法制办主任张捷省国税局局长唐抑非省信息中心主任三、工作机构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承担委员会日常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主任吴忠琼兼任办公室主任。

委员会成员因工作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按程序报委员会主任审批。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国资委等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30•【字号】辽政发[2011]24号•【施行日期】2011.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辽政发〔2011〕24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从源头上规范行政行为,确保政令畅通,为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良好法制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的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28号)要求,省政府法制办会同省(中)直有关部门对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系统的清理。

省政府决定对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或者已被新法代替以及所依据的上位法被明令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212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消失,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实际上已经失效的232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凡未列入废止和宣布失效目录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废止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2.宣布失效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附件1序号文件名称文号1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农民自养自宰自食猪、羊、驴、牛免征屠宰税的通知辽政发〔1980〕16号2关于地方直接经营的进出口业务需邀请外商的审批办法的通知辽政发〔1980〕21号3关于颁发《辽宁省非金属矿山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辽政发〔1980〕35号4批转省试办农工商联合企业规划小组《关于试办农工商联合企业的具体意见的报告》的通知辽政发〔1980〕80号5 批转省财政局《关于全省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所属宾馆、招待所实行企业化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辽政发〔1980〕117号6 关于加强农业机械管理工作的规定辽政发〔1980〕209号7关于印发《辽宁省排放污染物收费和罚款暂行规定》的通知辽政发〔1980〕222号8关于认真贯彻执行《财政监察工作的几项规定》的通知辽政发〔1980〕304号附件2。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辽宁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8(000)010
【摘要】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辽政办发[2008]20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总页数】3页(P31-3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1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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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3.01.15•【字号】•【施行日期】1993.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了加快改革开放,促进我省经济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贯彻执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治理整顿期间所发文件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通知如下:一、失效或废止的文件五十四件。

这类文件曾对全省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起过重要的作用。

但是,随着治理整顿的结束和国有大中型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情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有些文件的调整对象已不复存在,有些已被国家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所代替,有的已与《企业法》及其《条例》相抵触。

因此,这类文件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

二、需要修改的文件四十三件。

这类文件的主要内容仍然有效,尚在继续执行,但其中某些条款已不符合当前经济发展的要求和《企业法》及其《条例》的有关规定;有的条款与其他新颁发的法律、法规、规章不相吻合,需要逐步修改,或等待国家和省制定发布新的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取代。

在此之前,这些文件中凡符合党和国家现行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应当继续有效;而与当前形势不符或已失去效力的条款,则停止执行。

三、这次公布的只是初步清理的结果。

在国务院各部门和我省《条例》实施办法出台以及政府机构改革明确职能后,省政府还将进一步组织清理。

清理文件的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各部门应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切实抓紧抓好清理工作,该修改的要修改,该废止的要及时明令废止。

附件:一、失效或废止的文件目录;二、需要修改的文件目录。

一九九三年一月十五日附件一失效与废止的文件目录序号文号文件标题1鄂革[1979]44号转发省计委、建委、财政局《关于省直非工业部门建设项目实行统建的试行办法》的通知2鄂革[1979]115号关于安排轻纺工业技措借款的通知3鄂革[1979]202号印发《关于公路养路费征收和使用的规定》和我省的补充规定4鄂政发[1980]104号关于严格控制食油销售的通知5鄂政发[1983]67号关于立即停止计划外烟厂的通知6鄂政发[1986]65号关于严格控制使用计划外用工的通知7鄂政发[1986]89号批转省经委关于加强统筹规划进一步发展轻纺工业报告的通知8鄂政发[1986]103号关于开展企业上等级活动的实施意见9鄂政发[1987]50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0鄂政发[1988]8号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办关于解决粮食资金悬案报告的通知11鄂政发[1988]105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物价工作和稳定市场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12鄂政发[1988]113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当前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的紧急通知13鄂政发[1988]115号省人民政府关于成立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领导小组的通知14鄂政发[1988]129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加强物价管理严格控制物价上涨决定的通知15鄂政发[1988]133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化肥、农药、农膜专营的实施办法16鄂政发[1988]134号省人民政府关于整顿钢材市场加强钢材管理的通知17鄂政发[1988]137号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经委关于我省小化肥企业技术改造意见的通知18鄂政发[1989]21号省人民政府关于省产煤炭有关问题的通知19鄂政发[1989]28号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乡镇企业局关于促进乡镇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20鄂政发[1989]42号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严格实行指标控制和考核的通知21鄂政发[1989]56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棉粮挂钩奖售政策的通知22鄂政发[1989]59号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计委关于大力发展我省棉短绒生产报告的通知23鄂政发[1989]82号省人民政府关于抓紧抓好当前国营工交企业扭亏增盈工作通知24鄂政发[1989]89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城乡通开扩大工业品下乡的紧急通知25鄂政发[1989]92号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办关于清理整顿商业批发企业意的通知26鄂政发[1990]1号省人民政府关于恢复发展棉花生产的通知27鄂政发[1990]19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化肥、农药、农膜专营实施意见通知28鄂政发[1990]26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压缩产品资金占用处理积压产品的通知29鄂政发[1990]28号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经委关于重点支持产品和重点调度企业意见的通知30鄂政发[1990]29号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通知31鄂政发[1990]40号省人民政府关于搞活金融促进经济稳定发展的通知32鄂政发[1990]43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物价工作努力实现物价控制目标的通知33鄂政发[1990]44号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地产品销售和增加生活必需品储备的通知34鄂政发[1990]61号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清理整顿公司领导小组关于继续做好保留公司的清理整顿和制度建设意见的通知35鄂政发[1990]127号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解决当前工业购棉资金困难实施意见报告的通知36鄂政发[1991]17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压缩平价粮油销售的通知37鄂政发[1991]37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技术市场管理的决定38鄂政发[1991]49号省人民政府关于棉奖粮差价款负担等问题的通知39省政府令第11号湖北省技术市场管理暂行办法40省政府令第19号湖北省道路检查站设置和管理办法41鄂政办发[1988]99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顿金融秩序的通知42鄂政办发[1989]9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抓紧处理粮食企业资金悬案的通知43鄂政办发[1989]23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当前物资经销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44鄂政办发[1989]74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水利厅关于收取跨地市流域性泵站生产作业费用报告的通知45鄂政办发[1990]34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从高等学校选拨部分应届毕业生到国家机关工作的通知46鄂政办发[1990]56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银行关于盘活农业银行信用社信贷资金报告的通知47鄂政办发[1990]65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在轿车内安装使用无线电话的通知48鄂政办发[1991]30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办、省人行关于盘活现有资金调整信贷结构支持经济稳定发展意见的报告49鄂政办发[1991]38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一次性削价处理积压商品的通知50鄂政办发[1991]43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矿产开发管理委员会、省地矿局关于进行全省乡镇矿业治理整顿考核验收报告通知51鄂政办发[1991]61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劳动厅、人事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劳动计划管理工作请示的通知52鄂政办发[1991]73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公布全省第一批通路检查站报告的通知53鄂政办发[1991]76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今年秋季收购资金筹措任务的通知54鄂政办发[1992]3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统计局关于建立工业经济效益统计考核制度报告的通知附件二需要修改的文件目录序号文号文件标题1鄂革[1975]66号关于统一我省保健食品现金标准的通知2鄂政发[1983]107号关于颁发《优质产品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3鄂政发[1986]41号湖北省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暂行规定4鄂政发[1986]42号关于贯彻执行《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件》的通知5鄂政发[1986]59号关于农用柴油分配供应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6鄂政发[1986]92号关于加强国营企业职工劳保医药费用管理的通知7鄂政发[1986]111号关于印发改革劳动制度四个实施细则的通知8鄂政发[1986]125号批转省经委关于扩大我省机电产品出口的若干意见报告的通知9鄂政发[1987]81号印发《湖北省全民所有制工企业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职责权限暂行规定》的通知10鄂政发[1987]94号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经委等部门关于加强棉短绒资源开发利用和管理的报告的通知11鄂政发[1988]10号省人民政府关于整顿乡镇煤矿的通知12鄂政发[1988]117号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经贸厅、省侨办关于开展民间劳务输出报告的通知13鄂政发[1988]121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无地村组农民“农转非”工作的通知14鄂政发[1988]138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费收费管理的通知15鄂政发[1989]30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桑蚕、羊毛、烟叶基地建设的通知16鄂政发[1989]32号省人民政府转发省经委、交通厅等部门关于整顿公路、水路运输市场意见的通知17鄂政发[1989]45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集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8鄂政发[1989]70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资基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9鄂政发[1989]72号省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卷烟市场加强烟草专卖管理的通知20鄂政发[1989]73号省人民政府关于整顿成品油市场秩序的通知21鄂政发[1990]47号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科技进步的通知22鄂政发[1990]49号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审计局关于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报告的通知23鄂政发[1990]50号省人民政府关于搞好物资供应促进销售的通知24鄂政发[1990]56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妥善处理部分企业停工待产有关问题的通知25鄂政发[1990]66号省人民政府关于扭转当前外贸出口滑坡有关问题的通知26鄂政发[1990]121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就业工作的通知27鄂政发[1991]15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商品销售的通知28鄂政发[1991]116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国合商业企业中推行“四放开”改革的通知29省政府令第12号湖北省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30省政府令第14号湖北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固定职工退休费用统筹暂行办法31省政府令第17号湖北省关于外商侨胞港澳台同胞投资企业的若干规定32省政府令第24号湖北省社会劳动力管理暂行规定33省政府令第29号湖北省盐业管理实施办法34鄂政办发[1988]86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购买小汽车的补充通知35鄂政办发[1988]107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湖北省小汽车定编标准的通知36鄂政办发[1989]27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供销社、省农行关于努力盘活资金搞活企业经营报告的通知37鄂政办发[1989]61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乡镇煤矿清理整顿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38鄂政办发[1989]69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省农牧业厅关于防止猪禽生产滑坡报告的通知39鄂政办发[1989]79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项目审批的有关问题的通知40鄂政办发[1990]26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适当放宽控购商品审批的通知41鄂政办发[1990]53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牧业厅关于加强植保机械化防治建设意见的通知42鄂政办发[1991]3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两费”征稽工作报告的通知43鄂政办发[1992]1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斤棉斤粮差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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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农村公路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路运输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辽政办发[2016]16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6.01.24
【实施日期】2016.01.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农村公路管理工作
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政办发〔2016〕16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交通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农村公路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月24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农村公路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交通厅、省财政厅)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7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精神,进一步加强全省农村公路管理工作,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国家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有关政策,以改革创新为动力,行业稳定为前提,全面实施《管理办法》,完善农村公路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进一步落实县(含县级市、区,下同)级政府的主体责任和各级交通行政部门行业管理职责;建立以政府公共财政投入为主、多种渠道筹措、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资金筹措机制,推进全省农村公路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职责
(一)县级政府职责。

县级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等相关制度;审定并上报本行政区域内县道规划和农村公路年度建设建议计划;审批乡道、村道规划;筹措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资金并纳入财政预算,监管资金运行与使用;监督农村公路建设与养护工程的质量、安全等工作;研究、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农村公路的重大问题,组织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保护工作,及时处置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保证农村公路畅通。

县级政府要根据本地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需要,建立县道县管、乡道乡管、村道村管责任体系,落实管理养护责任、资金、人员,不断完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组织体系。

按照事权清晰、精简高效、权责一致、运转协调、分工合理、执行顺畅的原则,合理设置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和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县公路管理机构和县农村公路管理部门进行优化整合,并具体履行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管理工作职责。

(二)各级交通行政部门职责。

省交通行政部门主管全省农村公路工作。

负责制定全省农村公路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编制农村公路建设和管理养护省补助资金预算;确定县道、乡道的提级、命名和编号;监督全省农村公路建设与养护工程的质量、安全等工作。

市交通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工作。

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方针政策;汇总上报县道、乡道的提级申请和农村公路建设建议计划;下达农村公路大中修专业化养护计划;按照省交通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村道的提级、命名和编号;会同市财政部门筹集市补助资金并监督资金的使用;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与养护工程质量、安全等工作。

县交通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工作。

负责会同县有关部门编报县道规划,协助乡(镇)政府编制乡道、村道规划;编报县道、乡道、村道的提级申请;编报农村公路年度建设建议计划;审批农村公路小修工程和非专业化养护年度计划;农村公路建设与养护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编制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资金预算;监督和管理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资金的使用;乡道、村道的工程设计审批及工程验收工作;组织检查、考核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计划的执行情况;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工作的实施;组织协调乡(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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