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学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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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这样的理由并不充分。首先,我们并不否认因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影响而失去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的情况并不常见,但我们必须实事求是地看到,现今我国司法精神病学的研究尚不发达,可能有很多因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而导致患者完全丧失辨认能力或者控制能力的情况尚未被发现,因此以尚无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导致患者完全丧失刑事责任能力从而推断出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不可能导致患者丧失刑事责任能力,这样的逻辑显然是错误的。再有,笔者认为,将刑法第18条的“精神病人”作广义解释并不会必然地将部分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甚至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错误的当作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毕竟,要判定一个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除了要判定其是否患有精神病外,最终还需要判断其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是否健全。(见下文详述)所以,狭义论持有者所担忧的问题是不必要的。
Key Words:psychopath;criminal capacity;judicialappraisal
浅析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作为刑事法学中最基本的问题之一,一直存在着较大争议,尤其是在现代,人们对人权保护的要求越来越高的背景之下,精神病患者的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也日益受到关注。但由于我国对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的研究还不够深入加之立法也不完善甚至出现了立法相互矛盾的现状,导致精神病的鉴定人和法官在认定刑事责任时分工不明确,造成实务上的混乱,严重影响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
尽管如此,仍然有部分学者坚持以狭义说去解释刑法上的“精神病人”一词。他们认为,刑法中的“精神病人”不应该包括神经官能症。轻度精神发育迟滞、变态人格及性心理障碍等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者。支持狭义说的学者认为,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者的辨认能力或者控制能力一般不会因该疾病而丧失,也就是说,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者无论在日常生活还是作案时都往往具有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因此认为该部分患者具有相应的刑事责任能力。另外,该部分学者还担心将刑法中的精神病人作广义解释后,会有更多精神疾病患者因轻度的精神障碍被判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或者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从而逃脱法律的制裁。
一、
(一)
刑法中的精神病概念直接来源于精神医学,前者是以后者的认识水平和理论成果为基础的,所以为了更好的认识刑法中的精神病的含义,我们必须先了解精神医学关于精神病的分类。
过去,传统的精神医学没有严格区分精神病的种类,而是把所有的由于个体内外各种原因引起的人脑机能失调的一类疾病统称为精神病,从而造成“精神病”一词被滥用。但随着精神医学的发展,研究人员开始了解到严重的精神疾病与神经症性精神障碍、人格障碍等轻性精神障碍之间存在着本质区别,从而开始严格限制“精神病”一词的使用。到后来,“精神病”一词就仅用于特指精神分裂症等少数严重的精神疾病,其他则被归纳为“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总的来说,现代精神医学把精神病划分为广义的精神病和狭义的精神病,广义的精神病一般称为精神障碍,是总称概念,是指由于人体内外各种因素作用而引起大脑功能失调,产生以认知、情感、意志和行为等精神活动出现不同程度障碍为主要临床表现的一类疾病的总称。而狭义的精神病则被简称为精神病,是精神障碍中的一组疾病,是属称概念,即具有特定的病理基础且精神活动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并且持续达一定时间的精神障碍。
(二)
无论是1979年的刑法还是1997年刑法,学界对于刑法中出现的“精神病人”一词的理解的争议就没有停止过。争议的焦点在于,对于刑法中提及的“精神病人”的范围,应从广义理解,还是从狭义理解。
自1954年开始一直参加1979年刑法起草工作的高铭暄教授解释说,1979年刑法第15条中的“精神病”一词在立法原意上,是从广义理解的。
Abstract
Misfeasance of psychopaths in China shows an upward trend year after year.There is a sharp contradiction between the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of psychopaths and the maintenance of social public security.The mission of the law is to resolve the contradiction in a fair and reasonable way.
In terms of theory, criminal capacity is one of the basic concepts of criminal law. However, there is big divergence in both its essence and the description of concept. On judicial practice, the criminal liability cognizance to psychopaths is unsatisfactory due to reasons like the lag of legislation and the insufficient quality of judiciaries and appraisers. This essay is written based on the theory and judicial practice of our country. Meanwhile, with the combination of some advanced theories and judicial practice experiences from both abroad and some certain areas, it discusses and analyzes some problems abபைடு நூலகம்ut the criminal capacity of psychopaths and other related issues, so as to help maintain the balance of the law, and to better resolve the contradiction mentioned above.
Key Words:psychopath;criminal capacity;judicialappraisal
浅析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作为刑事法学中最基本的问题之一,一直存在着较大争议,尤其是在现代,人们对人权保护的要求越来越高的背景之下,精神病患者的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也日益受到关注。但由于我国对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的研究还不够深入加之立法也不完善甚至出现了立法相互矛盾的现状,导致精神病的鉴定人和法官在认定刑事责任时分工不明确,造成实务上的混乱,严重影响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
尽管如此,仍然有部分学者坚持以狭义说去解释刑法上的“精神病人”一词。他们认为,刑法中的“精神病人”不应该包括神经官能症。轻度精神发育迟滞、变态人格及性心理障碍等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者。支持狭义说的学者认为,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者的辨认能力或者控制能力一般不会因该疾病而丧失,也就是说,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者无论在日常生活还是作案时都往往具有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因此认为该部分患者具有相应的刑事责任能力。另外,该部分学者还担心将刑法中的精神病人作广义解释后,会有更多精神疾病患者因轻度的精神障碍被判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或者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从而逃脱法律的制裁。
一、
(一)
刑法中的精神病概念直接来源于精神医学,前者是以后者的认识水平和理论成果为基础的,所以为了更好的认识刑法中的精神病的含义,我们必须先了解精神医学关于精神病的分类。
过去,传统的精神医学没有严格区分精神病的种类,而是把所有的由于个体内外各种原因引起的人脑机能失调的一类疾病统称为精神病,从而造成“精神病”一词被滥用。但随着精神医学的发展,研究人员开始了解到严重的精神疾病与神经症性精神障碍、人格障碍等轻性精神障碍之间存在着本质区别,从而开始严格限制“精神病”一词的使用。到后来,“精神病”一词就仅用于特指精神分裂症等少数严重的精神疾病,其他则被归纳为“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总的来说,现代精神医学把精神病划分为广义的精神病和狭义的精神病,广义的精神病一般称为精神障碍,是总称概念,是指由于人体内外各种因素作用而引起大脑功能失调,产生以认知、情感、意志和行为等精神活动出现不同程度障碍为主要临床表现的一类疾病的总称。而狭义的精神病则被简称为精神病,是精神障碍中的一组疾病,是属称概念,即具有特定的病理基础且精神活动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并且持续达一定时间的精神障碍。
(二)
无论是1979年的刑法还是1997年刑法,学界对于刑法中出现的“精神病人”一词的理解的争议就没有停止过。争议的焦点在于,对于刑法中提及的“精神病人”的范围,应从广义理解,还是从狭义理解。
自1954年开始一直参加1979年刑法起草工作的高铭暄教授解释说,1979年刑法第15条中的“精神病”一词在立法原意上,是从广义理解的。
Abstract
Misfeasance of psychopaths in China shows an upward trend year after year.There is a sharp contradiction between the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of psychopaths and the maintenance of social public security.The mission of the law is to resolve the contradiction in a fair and reasonable way.
In terms of theory, criminal capacity is one of the basic concepts of criminal law. However, there is big divergence in both its essence and the description of concept. On judicial practice, the criminal liability cognizance to psychopaths is unsatisfactory due to reasons like the lag of legislation and the insufficient quality of judiciaries and appraisers. This essay is written based on the theory and judicial practice of our country. Meanwhile, with the combination of some advanced theories and judicial practice experiences from both abroad and some certain areas, it discusses and analyzes some problems abபைடு நூலகம்ut the criminal capacity of psychopaths and other related issues, so as to help maintain the balance of the law, and to better resolve the contradiction mentioned abo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