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5.3.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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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服务领办〔2009〕3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的意
见》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业和协会:
为贯彻落实《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成府发〔2008〕70号)(以下简称《意见》),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成都市服务业发展规划(2008—2012)》确定的我市现代服务业重点集聚区,经成都市人民政府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服务业重大项目和重点企业,经市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品牌节会和农村商贸综合服务中心、代表性的服务业行业协会适用本细则。
建成后不分割出售产权的新建服务业特别重大项目(总投资5亿元人民币以上、不含住宅部分)、从市外新引进能产生持续税收和吸纳就业的企业法人机构自建自用办公用房的重大项目(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上)、“中调”区域内的传统批发市场改造重建(仅限传统批发市场,原土地使用权人实施的原址改造或重建且不分割出售产权,总投资在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服务业特别重大项目适用本细则中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实施办法。
二、实施原则
属地申报,分级审核,会商确认,分级兑现,社会监督。
三、实施办法
相关区(市)县政府根据现代服务业重点集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实施规划,每年一季度前将年度重点集聚区内需市统一规划和建设的市政、交通等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向“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申报。
“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建委、市交委、市规划局、市国土局等部门对有关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有关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项目,纳入市级年度建设计划。
(二)关于《意见》第二条的实施
经“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重点集聚区内服务业重大项目,纳入市规划局重大项目审批“绿色通道”服务范围。
(三)关于《意见》第三条的实施
五城区政府按照现代服务业重点集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实施规划,对所属重点集聚区内符合相关条件的项目用地,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项目供地政策书面申请。
“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的申请条件进行审核确认后,由市国土局商市商务局、市规划局审议供地方式及价格并报市政府审定后具体组织实施。其他区(市)县政府按照《意见》要求实施。
(四)关于《意见》第四条的实施
各区(市)县政府发改部门会同服务业牵头部门于每年一季度前将纳入市政府年度重点项目计划中的服务业重大项目用地需求向市发改委提出书面申请。
市发改委会同市商务局、市国土局在核查项目相关情况后,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根据轻重缓急和建设进度,按相关程序安排年度用地指标。
(五)关于《意见》第五条的实施
参照“实施办法”第三条执行。
五城区范围的项目,由业主向项目所在地政府服务业牵头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服务业牵头部门对项目业主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上报同级政府确认,并由同级政府向市商务局书面申报。
对符合规划的大型商业综合体、商务楼宇、商品市场园区、四星级以上酒店等生产性服务业和新兴服务业新建特别重大项目,由市商务局牵头会同市建委、市规划局、市房管局等部门对项目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项目由市建委实施。
项目业主须提供的申请材料包括书面申请报告、营业执照或其它主体资格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项目立项或备案通知书、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项目环境评价报告、项目规划设计方案、项目投资计划书、业主出具的项目不分割出售产权承诺书等。
(七)关于《意见》第七条的实施
项目业主于每年一季度前向项目所在地的区(市)县政府服务业牵头部门提出上年度投资奖励的书面申请,服务业牵头部门对项目业主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报经同级政府确认后,向市商务局书面申报。
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建委、市审计局、市统计局、市房管局等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后,委托专业审计机构审核或组织专家评审。符合条件的,报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在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兑现奖励。单个项目(含分期建设项目)的投资奖励不超过500万元。当年度的投资奖励在下一年度兑现。
项目业主须提供的申请材料包括书面申请报告、营业执照或其它主体资格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项目立项或备案通知书、项目开工建设证明、经市统计局认可并签章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报表、项目投资合同(协议)、项目年度工程量报告或项目竣工决算报告、业主出具的项目不分割出售产权承诺书等。
企业于每年一季度前向注册地的区(市)县政府服务业牵头部门提出上年度财政奖励的书面申请,服务业牵头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报经同级政府确认后,向市商务局书面申报。
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并报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在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兑现奖励。当年度的财政奖励在下一年度兑现。
应由区(市)县政府兑现的,各区(市)县政府按照《意见》要求实施。
企业须提供的申请材料包括书面申请报告、营业执照或其它主体资格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产权证明、企业税务登记副本、纳税凭证复印件等。
(九)关于《意见》第九条的实施
参照“实施办法”第八条执行。
(十)关于《意见》第十条的实施
由企业所在地的区(市)县政府按《意见》要求实施。
(十一)关于《意见》第十一条的实施
1、关于“中调”区域内申请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暂不变更政策的实施:由项目所在地区政府按《意见》要求实施。
2、关于“中调”区域内有关项目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的实施:参照“实施办法”第六条执行。
3、关于“中调”区域内项目改变原土地使用条件政策的实施:项目业主向项目所在地区政府服务业牵头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服务业牵头部门对项目业主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报经同级政府确认后,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经“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的特别重大项目,由市国土局按《意见》规定办理。
项目业主按市国土局关于申请改变原土地使用条件的有关要求提供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