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工委会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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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工委会议制度

一、党工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凡属重大问题都由党工委会议讨论决定。

二、党工委会议一般每个月召开一次,如工作需要或重大事情可随时召开。党工委会议由党工委书记或委托的副书记负责召集主持,党工委委员参加,根据会议内容,也可吸收有关人员参加,召开党工委扩大会议。

三、党工委会议的议题由书记确定,或由书记委托副书记确定。党工委会议召开时间、议题,一般在会议召开前两天通知到各个党工委委员,会议有关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委员对会议日期、议题、列席人员有异议的,应当在会前向主持人提出。

四、党工委会议议事范围。传达、学习、贯彻上级指示及重要会议精神;听取工作汇报;讨论决定人事安排;通报重要情况;研究决定其他重要工作。

五、党工委会议事规则

1、党工委会议议题由书记或副书记提出或由各委员提出,党工委书记或委托的副书记综合归纳后提交党工委会议研究。

2、提请会议决策的事项,要进行全面系统地调查研究,

提出可供选择的决策方案或建议。

3、党工委会议决定问题时,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要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进行表决。表决结果以超过应到会的半数赞成为通过。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方式。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

4、党工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工委成员到会方能举行。党工委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奖惩时,必须有五分之四以上成员到会,决议才能有效。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必要时可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如果对重要问题产生不同意见,双方人数接近,除紧急情况下必须按照多数意见执行外,一般应暂缓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复议表决。

六、党工委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凡党工委会议决定的事项,领导班子成员和各部门必须坚决执行,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变动。决定事项的落实,按照分工由分管的负责同志

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实施,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专人(或专门工作班子)负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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