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生产已有国家标准中药、天然药物质量控制研究的指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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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原则编号:【Z】 G P H 6 – 1
申请生产已有国家标准中药、天然药物质量控制研究的指导原则
(第二稿)
二OO六年一月
1 目录
一、前言
二、基本内容
(一)基本原则
(二)处方及原料药
(三)工艺研究
(四)质量研究与质量标准
(五)稳定性研究
三、名词解释
四、参考文献
五、著者
一、前言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申请,是指生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经颁布正式标准的药品的注册申
请”。故申请生产已有国家标准中药、天然药物的品种(以下简称已有国家标准中药)指仿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经颁布正式标准的中药、天然药物。质量控制研究的基本内容包括:处方及原料、制备工艺、质量研究和质量标准、稳定性研究等,质量控制研究的目的是保证已有国家标准中药质量的稳定。本指导原则旨在结合已有国家标准中药的研究现状,较为系统地提出已有国家标准中药研究和评价的一般原则,阐述已有国家标准中药研究的一般规律,体现已有国家标准中药研究与中药新药研究的联系与区别,为申请生产已有国家标准中药的申办人提供参考。本指导原则是中药、天然药物研究指导原则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正确认识不同指导原则之间的联系。由于药品研究的复杂性,本指导原则提倡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鼓励根据药品的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研究。本指导原则不包含中药注射剂,有关要求另行制订。
二、基本内容
(一)基本原则
安全、有效、质量可控是药品评价的基本原则,也是已有国家标准中药评价的基本原则。
1、已有国家标准中药与已上市中药应基本一致。已有国家标准中药区别于新药的最大特点是被仿制的已有国家标准品种(以下简称已上市中药)已经在我国上市。尽管已上市中药的背景不同,但除特殊情况外,其安全性、有效性均符合药用要求。当已有国家标准中药与已上市中药在物质上基本一致时,可以认为二者的安全性、有效性
也基本一致。因此,已有国家标准中药研究的核心就是保证已有国家标准中药与已上市中药物质上的一致性。由于中药、天然药物具有成分复杂、有效成分不够清楚的特点,已有国家标准中药需要在原料、制法、日服(用)药物量等方面保证与已上市中药的一致性。国家药品标准记载着药品的重要信息,因此已上市中药的国家标准是已有国家标准中药研究与评价的重要依据。对于已上市中药标准中未记载的非关键性技术参数,已有国家标准中药的试验研究数据也可作为依据。为证明已有国家标准中药与已上市中药的一致性,在研究中,可以采用与参比制剂对比的研究方法。参比制剂应选择质量较好、研究基础较坚实的已上市品种。一般可选择原发厂的产品;或研究基础较好,临床应用广泛的非原发厂产品;也可以对多种已上市同品种进行比较,选择质量较好的产品作为参比制剂。对于产品“一致性”的判断应基于对质量控制各方面的系统、综合的比较和评价,而不是基于部分质控指标的简单对比。
2、已有国家标准中药的质量应基本可控。已有国家标准中药的质量研究应结合现有研究成果,根据品种的具体情况进行研究,建立符合产品特点和质控要求的质量标准,并从影响药品质量的各个环节进行控制。由于已有国家标准产生的年代、研究背景不同,使得已有国家标准的质控水平参差不齐。部分品种对有效成分缺少必要的质控指标,难以反应产品的有效性;有的品种未针对毒性成分建立质控方法,难以保证产品的安全性。为了保证已有国家标准中药的安全性及有效性,应对已有国家标准进行适当提高。已有国家标准中药的研究
中,应根据具体品种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研究,对质量标准进行必要的完善。同品种不同生产单位所用辅料的种类和用量、质控方法和指标不完全相同。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的质量控制,体现出不同厂生产的同品种质量标准的特点。科学技术的发展为质控水平的提高提供了条件。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中药所含成分与药效的关系不断被阐明,质控的方法和设备也不断更新,为质量标准的提高提供了有利的条件。已有国家标准的提高,应建立在已有国家标准中药与被仿制物质基础基本一致的前提下,应充分利用现代研究成果,尽可能体现出质控指标与药品安全性、有效性的关联,并使质控方法更科学、更合理。已有国家标准中药的质量控制研究不应止于药品上市。上市前的研究只是保证药品安全有效的基本研究。由于中药成分的复杂性,以及质量标准提高的渐进性,上市前的质量控制研究工作是有限的,因此,应当在批准上市后,继续研究,提高产品质量的可控性。对于已有国家标准中药质量标准的要求是:上市前有所提高,标准试行期间继续提高,标准转正后不断提高。中药的质量控制是贯穿于中药研发、生产、贮运全过程的系统工程。需要从原料、工艺、质量标准、稳定性、包装等多方面进行研究。需要建立原辅料、中间体、成品等的质量标准,进行系统的质量控制。
(二)处方及原料
1.已有国家标准中药的处方药味、处方剂量比例应当与已上市中药一致。
2.处方中的药材应符合法定药材标准的要求。若已上市中药处方
中含有没有法定标准的药材,应在所用药材的种类和药用部位与已上市中药一致的前提下,研究建立相应的药材标准,以保证已有国家标准中药所用原药材与已上市中药的一致性,并提供鉴定报告证明所用药材的准确性。
3.处方中的提取物应符合法定标准(包括附在已上市中药质量标准后的标准)的要求。其制备方法及工艺参数等应当与已上市中药一致,并保留原提取物标准中的含测方法,以保证所用提取物与已上市中药的一致性。质控方法需改进或未建立的,应对标准进行修订或增订。
4.已有国家标准中药为中西复方制剂的,处方中的化学药应符合法定标准的要求,并应使用合法来源的原料投料。
5.处方中含有毒性药材时,应根据处方量和制成总量、用量等计算出毒性药材的日用量,并应比较已有国家标准中药中毒性药材的日用剂量与毒性药材法定标准中规定的日用剂量的关系,若超过剂量的,应提供相关文献资料或研究资料说明其安全性。
6.处方中含有源自濒危野生保护动植物的药材时,应当采用合法来源的药材入药。
7.已上市中药标准中的处方不完整、不明确时(如药味不全,只有药味没有剂量等),应充分说明已有国家标准中药处方的正确性。
8.所用药材应明确品种、产地、采收季节等。
(三)制备工艺
1、已有国家标准中药的生产工艺应当与已上市中药基本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