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工程项目施工招标与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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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国际工程项目施工招标与投标
第一节国际工程项目招标方式
国际工程招投标方式可归纳为四种类型:国际竞争性招标(又称国际公开招标)、国际有限招标,两阶段招标和议标(又称邀请协商)。
一、国际竞争性招标
国际竞争性招标是指在国际范围内,采用公平竞争方式,定标时按事先规定的原则,对所有具备要求资格的投标商一视同仁,根据其投标报价及评标的所有依据,(如工期要求,可兑换外汇比例(指按可兑换和不可兑换两种货币付款的工程项目),投标商的人力、财力和物力及其拟用于工程的设备等因素),进行评标、定标。
国际竞争性招标的适用范围如下。
1.接资金来源划分
根据工程项目的全部或部分资金来源,实行国际竞争性招标主要有以下情况:
(1)由世界银行及其附属组织国际开发协会和国际金融公司提供优惠贷款的工程项目。
(2)由联合国多边援助机构和国际开发组织地区性金融机构如亚洲开发银行提供援助性贷
款的工程项目。
(3)由某些国家的基金会(如科威特基金会)和一些政府(如日本)提供资助的工程项目。
(4)由国际财团或多家金融机构投资的工程项目。
(5)两国或两国以上合资的工程项目。
(6)需要承包商提供资金即带资承包或延期付款的工程项目。
(7)以实物偿付(如石油、矿产或其他实物)的工程项目。
(8)发包国拥有足够的自有资金,而自己无力实施的工程项目。
2.按工程性质划分(适用情况)
(1)大型土木工程,如水坝、电站、高速公路等。
(2)施工难度大,发包国在技术或人力方面均无实施能力的工程,如工业综合设施、海底工程等。
(3)跨越国境的国际工程,如非洲公路,连接欧亚两大洲的陆上贸易通道。
(4)极其巨大的现代工程,如英法海峡过海隧道,日本的海下工程等。
二、国际有限招标
国际有限招标是一种有限竞争招标。即投标人选有一定的限制,不是任何对发包项目有兴趣的承包商都有资格投标。国际有限招标包括两种方式。
1.一般限制性招标
特点:世界范围招标;投标人选有一定的限制;更强调投标人的资信;国内外主要报刊上刊登广告;注明是有限招标和对投标人选的限制范围。
2.特邀招标
特邀招标由招标人在征得世界银行或其他项目资助机构的同意后对某些承包商发出邀请,经过对应邀人进行资格预审后,再行通知其提出报价,递交投标书。
优点:是经过选择的投标人在经验、技术和信誉方面比较可靠,基本保证招标的质量和进度。
缺点:承包商有限,邀请时会漏掉一些在技术上和报价上有竞争力的承包商。
国际有限招标适用情况:
(1)工程量不大,投标人数目有限或有正当理由不宜进行国际竞争性招标的工程项目,(如对工程有特殊要求等)。
(2)某些大而复杂的且专业性很强的工程项目,(如石油化工项目)
(3)工程性质特殊(要求有专门经验的技术队伍和熟练的技工以及专门技术设备)只有少数承包商能够胜任的工程项目。
(4)工程规模太大,中小型公司不能胜任,只好邀请若干家大公司投标的工程项目。
(5)工程项目招标通知发出后无人投标,或投标人数目不足法定人数(至少三家),招标人可再邀请少数公司投标。
(6)由于工期紧迫,或由于保密要求,或由于其他原因不宜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
三、两阶段招标
两阶段招标实质上是国际竞争性招标和国际有限招标相结合的方式。第一阶段按公开招标方式招标并经过开标和评标;第二阶段再邀请其中报价较低的或较合格的三至四家投标人进行第二次投标报价。
(1)招标工程内容属高新技术,需在第一阶段招标中博采众议,进行评价,选出最新最优设计方案,然后在第二阶段中邀请选中方案的投标人进行详细的报价。
(2)在某些新型的大型项目承包之前,招标人对此项目的建造方案尚未最后确定,这时可以在第一阶段招标中向投标人提出要求,就其最擅长的建造方案进行报价,或者按其建造方案报价。经过评价,选出其中最佳方案的投标人再进行第二阶段的按其具体方案进行详细报价。
(3)一次招标不成功,即所有投标报价超出标底20%(规定限额)以上,只好在现有基础上邀请若干家较低报价者再次报价。
四、议标
议标亦称邀请协商(非竞争性招标、“谈判合同”)。
采用议标情况:
⑴工程项目的造价过低,不值得组织招标;
⑵项目专业为某一家或几家垄断;
⑶工期紧迫不宜采用竞争性招标;
⑷招标内容是关于专业咨询、设计和指导性服务;
⑸保密工程;
⑹政府协议工程;
目前,在国际工程承包实践中,发包单位已不再仅仅是同一家承包商议标,而是同时与多家承包商进行谈判,最后无任何约束地将合同授予其中的一家,无须优先授予报价最优惠者。
议标好处:
首先,承包商不用出具投标保函。参与议标承包商无须在一定的期限内对其报价负责;
其次,议标毕竟竞争性少,竞争对手不多,因而缔约的可能性较大。(发包单位利用承包商抢标、成交心切的心理迫使其降价或降低其他要求条件,以此压彼,从而达到理想的成交目的)。
缺点:承包商少无法获得有竞争力的报价。
议标常常是获取巨额合同的主要手段。近年国际市场大承包商中的承包公司每年的成交额约占世界总发包额的40%,而他们的合同竟有90%是通过议标取得的,由此可见议标在国际承发包工程中所占的重要地位。
采用议标形式,发包单位同样应采取各种可能的措施,运用各种特殊手段,挑起多家可能实施合同项目的承包商之间的竞争。
议标通常是在以下情况下采用:
(1)以特殊名义(如执行政府协议)签订承包合同。
(2)按临时签约且在业主监督下执行的合同。
(3)由于技术的需要或重大投资原因只能委托给特定的承包商或制造商实施的合同。
(4)属于研究、试验或实验及有待完善的项目承包合同。
(5)项目已付诸招标,但没有中标者或没有理想的承包商。这种情况下,业主通过议
标,另行委托承包商实施工程。
(6)出于紧急情况或急迫需求的项目。
(7)秘密工程。
(8)属于国防需要的工程。
(9)已为业主实施过项目且已取得业主满意的承包商重新承担技术基本相同的工程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