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控制权归谁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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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控制权归谁所有
2014年02月13日16:44 来源::《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京)2002年05期第49~53
页作者:秦志华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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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控制权问题是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的核心问题,其关键在于控制权归谁所有。对此的探讨很多,但观点不一(郑红亮,2000)。究其原因,与各自研究的角度与方法相关。本文的目的是对企业控制权归属问题进行分析,考察这一问题的不同解答方式,并在概括不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指出其分别面临的问题,从而为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建设提供理论参考。为此,本文以如下方式安排内容结构:首先考察企业控制权应该归谁的回答方式,指出其存在的弱点;然后考察企业控制权实际归谁的具体状况,分析其产生的原因;第三考察企业控制权可能归谁的制约因素,说明其实现的条件;最后对三个方面的研究进行简单概括,指出研究企业控制权归属问题的政策意义。
一、企业控制权应该归谁
关于企业控制权应该归谁的研究,是一种规范性研究,需要评价的标准。可以从不同角度选择评价标准,其中最有影响的标准是效益最大化。由此出发研究企业控制权,其成果主要体现在企业契约理论中。
企业契约理论认为,企业之所以在一定范围内取代市场,是因为能够借助权威节约交易费用,提高企业效益。在企业契约理论看来,企业是一种关系契约,这一契约确定了企业成员的合作方式,以及合作过程中重大事宜的处理程序和原则,其中最关键的,是确定了契约未尽事宜处理权的归属即企业权威的主体。企业契约理论对企业制度的探讨,集中在应该由谁在什么时候以什么方式行使企业决策权,并把风险责任与风险收益相对称作为决策权配置的原则。在企业契约理论看来,企业决策者必须是企业风险的承担者,必须具有风险承担的能力和动力。由于企业风险集中体现在剩余索取权上,因此决策权配置也围绕剩余索取权展开,表现为企业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的匹配。剩余索取权归谁,企业控制权也就归谁,后者是前者的派生权益(张维迎,1995)。
考察企业契约理论对企业控制权的研究结果,可以得到如下结论:(1)控制权问题不是一个独立问题,而是一个从属问题,在企业剩余索取权的研究范围内解决。虽然在企业契约理论中占重要地位的委托一代理理论对经营权与所有权分离的原因进行了分析,从而涉及了企业控制权的独立性问题,但仍然恪守企业控制权服从剩余索取权的原则。(2)对剩余索取权问题的研究,主要采用边际分析方法进行,认为企业契约来源于人们的理性算计,因此人们在剩余权益的归属方式上必然存在着机会主义行为。这就决定了企业控制权必须依靠外部约束力来维持,需要一定的监督机制才能实现。因此,监督问题始终是企业契约理论所关注的中心问题。
作为主流经济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契约理论对于企业控制权的分析具有严密的逻辑,即从理性人的效益最大化要求出发,通过风险责任与风险权益的关系分析,得出一个结论:企业控制权是剩余索取权交易的契约结果,关键在于监督机制的建立和运用。由于企业监督机制总是正式制度的产物,主要通过职权结构体现出来,因此在经济学看来,企业控制权的归属问题集中体现为企业职务权力的配置问题,由此得出企业控制权主要是投票权,谁掌握了董事会投票权,企业控制权就归谁的结论(张维迎,1995)。
关于企业控制权的经济学研究,有两个需要注意的问题。第一,经济学是从最大化原则出发研究这一问题的,在回答企业控制权应该归谁时,其依据是归谁才有助于企业效益最大化。由于企业效益最大化被理解为企业利益相关者各自效益最大化的结果,而利益相关者各自效益最大化又是市场条件下理性博弈的
结果,因此市场发展状况就成为决定企业控制权归属的基本制约条件。也就是说,只有在市场充分发展的条件下,经济学对于企业控制权应该归谁的推断才有转化为现实的客观基础,而在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这一推断就只有逻辑上的意义。第二,经济学是在剩余权益归属的整体框架中探讨控制权问题的,在回答企业控制权应该归谁时,其依据是如何才能与剩余索取权相匹配。有两种不同的匹配方式,即剩余索取者掌握企业控制权和企业控制者掌握剩余索取权。经济学的产权概念决定了它必然侧重于前一种方式,并从产出效应、监督成本、风险承担能力和动力等方面强调了剩余索取权归属的必然性。问题在于,影响剩余索取权归属的规律,对企业控制权归属不一定具有同样的效应,后者不能仅用边际分析方法加以解释,这就从根本上决定了经济学无法从根本上解决企业控制权问题。
总之,以边际分析方法为基本工具的企业契约理论,对企业控制权的归属做了严谨的规范性回答,但由于客观条件的约束和分析方法的局限,不足以解释现实的企业控制权现象。
二、企业控制权实际归谁
关于企业控制权实际归谁的研究,是一种描述性研究,需要判断的依据。就是说,在说明企业控制权实际归谁之前,应先界定什么叫企业控制权。前面已经指出,从经济学角度给出的企业控制权定义,不足以说明现实的企业控制权状况,因此需要另行给出界定标准。现有的研究对此尚无统一回答,但从对各种企业控制权现象的探讨之中,可以看出如何理解企业控制权实际归谁的共同思路。其中最重要的是对企业内部人控制问题的研究成果。
所谓企业内部人控制,是指企业支薪人员对企业行为的控制。对此可以从两个维度进行划分,即控制的目的与控制的程度。从前一个维度看,分为企业资产的经营使用权和剩余索取权;从后一个角度看,分为对企业行为的事实控制权和合法控制权。两个维度相结合,可以把企业内部人控制划分成四种类型:(1)事实上掌握了企业的资产使用权;(2)事实上掌握了企业的资产使用权和剩余索取权;(3)合法地获得了企业的资产使用权;(4 )合法地获得了企业的资产使用权和剩余索取权(费方域,1996)。其中第四种类型的内部人控制程度最高。
显然,内部人控制现象与经济学的企业控制权定义不符,掌握了董事会投票权的投资者并不能控制企业。问题在于,这种现象是否也体现着企业控制权归属?如果是,就必须对企业控制权的含义及其归属做出新的解释。实际上,上面所提供的两个研究维度,已经从内容和形式两个方面给出了判断企业控制权归属的依据。即从内容上看,企业控制在谁手中,意味着谁在支配着企业行为并以此实现着自己的利益。从形式上看,企业控制在谁手中,意味着谁有能力支配企业行为并使这种能力取得合法的地位。由此可以得出如下结论:所谓企业控制权,是支配企业行为以实现自身利益的能力。谁具有这种能力,企业控制权就归谁所有。
把这个定义应用于分析企业实际状况,可以建立判断企业控制权实际归属状况的操作性标准。即(1)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由谁支配。例如企业的生产、投资和就业水平是由谁决定的。(2 )这种经营管理活动以谁的利益为中心。例如企业经营收益主要体现为利润还是体现为员工福利(陈清泰,2000)。以此考察企业控制权状况,可以看到控制权实际归属的不同类型,即归投资者所有、经营者所有、劳动者所有和共同所有等。
考察企业控制权实际归谁的研究,可以得出如下的结论:(1 )企业控制权归属是企业控制状态的集中体现,具有客观规定性,必须通过对实际情况的描述来加以概括。(2 )由正式制度所确定的职权是企业控制权归属的重要标志,但不是根本标志,二者之间可能统一也可能分离。也就是说,不能简单地认为职权拥有者就是企业控制者,二者必须区别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