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案件 取保候审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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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邓国敏律师,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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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事项:对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犯罪嫌疑人*** 申请取保候审。
申请理由:
犯罪嫌疑人*** 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被*** 市*** 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看守所。根据犯罪嫌疑人***亲属*** 的委托,申请人为其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其亲属愿依法为犯罪嫌疑人*** 提供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理由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 在公安机关未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自行到派出所投案,如实交代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良好,应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特别应强调的是,犯罪嫌疑人*** 不仅自己本人主动投案,而且还规劝同案的三名犯罪嫌疑人一起到派出所投案,其行为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起到了重大的协助作用。
二、犯罪嫌疑人*** 到公安机关自首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行为,没有任何的隐瞒,其认罪态度非常诚恳,属于坦白,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犯罪嫌疑人*** 在2014年之后就离开了传销组织,外出打工,后再没有在传销组织中从事任何违法犯罪活动。在此期间,他还多次规劝深陷传销骗局中的亲属朋友清醒觉悟。由此可见,犯罪嫌疑人***思想上早就深刻意识到了传销的违法性与危害性。
此外,犯罪嫌疑人*** 以往没有任何前科记录,本次犯罪尚属初犯,此次走上犯罪的道路也是由于法律意识的淡薄和受他人欺骗怂恿所致,其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故犯罪嫌疑人*** 没有再犯的可能性。
四、申请对犯罪嫌疑人*** 取保候审,还有其自身的客观需要以及其父母、子女需要照顾等因素。*** 本人身体消瘦,体质较差,又上有年迈的父母,下有幼小的孩子,家庭经济状况非常困难,其是家庭的主要收入来源与精神支柱,故对犯罪嫌疑人*** 实施取保候审也是客观现实的需要。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 的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小,对其实施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恳请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准予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
此致
*** 市**** 区公安分局
申请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