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劳动者基本权益的现状分析及维权中遇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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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者基本权益的现状分析

及维权中遇到的问题

白占立1,单石生2

(1.河北师范大学学报编辑部,河北石家庄050016;2.河北科技大学理工学院,河北石家庄050031)

摘要:目前,我国劳动者基本权益经常遭受侵犯且缺乏有效保障,原因很多,如劳动力资源丰富,劳动者

自身缺乏权益意识;现阶段在解决劳动争议案件中,实行的一裁二审制人为地延长了诉讼周期,增加了诉讼成

本,这种程序设计对劳动者实现其权利救济是不利的。同时某些地方政策的制定脱离现实,造成司法救济的

不可能。

关键词:劳动者;权益;社会保险;劳动仲裁

中图分类号:D 922·59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5587(2006)02-0005-06 我们提倡构建和谐社会。所谓和谐社会就是人与人

之间的关系和谐,人们相互尊重,相互关爱,社会矛盾和

冲突降到最低点。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之一是每个劳动

者的生老病死都有保障,每个劳动者的基本权利都应受

到尊重。然而在当今的商业化时代,商业竞争使得经营

者竞相压低经营成本,追求最大利润。在这一进程中,由

于我国的劳动力资源极大地丰富,劳动力市场成了买方

市场,而劳动者自身又是弱者,他们的合法权益时常受到

剥夺和侵犯。由于我国的劳动者大都文化素质较低,加

上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当他们的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他

们中的大多数人并没有意识到,即使意识到也往往忍气

吞声。当其忍无可忍时又往往采取极端的方式解决(如

暴力、跳楼等),随之而来的是偷盗和抢劫。究其原因,法

制观念淡薄是一个方面,劳动者的权益缺乏有效的社会

保障也是重要的原因。最近法国发生的社会骚乱再一次

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构建和谐和社会必须使每一个社

会成员都分享到社会的关爱和尊重,否则就可能出现不

和谐的音符。因此,在我们的社会中,必须使每一位劳动

者感受到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尊重,使每一个劳动者珍

视自己的今天和未来。社会的进步,国家的富强,是为了

创造我们共同的幸福生活。构建和谐社会,不能使少数

人的财富积聚建立在侵犯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之上。

一、劳动者的主要权益

为了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1994年7月4日

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并于1995年1月1

日起实施,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的主要权益,在工作时间

和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

殊保护、社会保险和福利以及劳动争议等方面都作了明

确的规定。

其中工作和休息时间规定: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

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4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

日,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应安排劳动者休息。用人单

位需要延长工作时间,应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并且每日

一般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最多也不得超过3小

时,且每月总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延长劳动时间

要支付的劳动者工资报酬不得低于工资的150%,休息日

加班其工资不得低于工资的200%,法定节假日加班不得

低于其工资的300%。

为了保障劳动者能够养家糊口,又规定劳动者的工

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由地方政

府根据当地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状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收稿日期:2005-11-25

作者简介:白占立(1963-),男,河北定州人,副编审,主要从事法学研究。2006年3月

第29卷第2期

河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Hebei Normal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Mar.2006

V ol.29 No.2在劳动安全卫生上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

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

检查。

社会保险是指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

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目前前三类保险已经成为强制性

保险,第四、五类保险也正在成为强制性保险。社会保险

不同于商业保险是非赢利的,它是为了让劳动者在年老、

失业、患病、因工受伤等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有基本的保障。这些保险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按比例共

同承担,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基本义务,要求用人单位

为其参加社会保险也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

二、劳动者权益落实的现状

尽管劳动法从制度上尽可能地考虑到了保护劳动者

的合法权益,然而在现实中,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被践踏的

情形非常普遍。

笔者通过粗略的调查发现,在城镇运转正常的大企

业(原国有企业)用工较为规范,一般说来这些企业的管

理者自身素质较高,再者易受劳动主管部门的监督,且其

劳动者大都为当年的正式工和合同制工人,维权意识较

强,尚能基本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也不尽善尽美,

比如,劳动法实施后,临时工的称呼已取消多年,有相当

一部分企业至今还有正式工和临时工之分,对待所谓的

正式工基本上落实了劳动法的各项规定,而对于所谓的

临时工,则给予歧视待遇。如一些企业给他们的工资低

于同岗位的正式工,甚至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不为

他们缴纳社会保险等,且不给任何补偿随意把他们辞退。同时这种现象在事业单位也存在。也就是说在劳动法颁布这么多年来,关于劳动者权益的内容在很大程度上只

是写在纸上还未写入人们的心中。

而有些企业(同样是国企),可能随时让工人加班加

点,但并不支付加班工资,或者以计件工资为名,降低工

资标准,使得劳动者不得不通过加班加点来维持其正常

收入。再者,隐瞒职工人数,降低工资标准,少缴社会

保险。

而相当多的规模较小的私有企业,用工极不规范,不

签订劳动合同,不受最低工资制制约,不顾及安全生产条件,不参加社会保险,工作时间随意超过8小时,极大地

侵害着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笔者与河北望都的某鞋厂、高阳的某纺织厂、石家庄

周边的一些小服装厂的劳动者有过接触,发现他们时忙

时闲,忙时工作时间长达十二三小时,根本没有加班费,

即使如此,他们中的很多人的工资也未达到当地的最低

工资标准,有的人干一年甚至拿不到工资。还有我们周

围从事建筑业的民工,从事餐饮业、商业的服务人员,他们也大都没有8小时工作时间的概念,很多人的工资在

最低工资标准以下,至于社会保险,他们既不关心也不

奢望。

燕赵都市报曾先后几次报道河北定州的几个砖厂,

所雇用的劳动者都是被骗去的外地人,人一到了那个地方,就失去了自由,每天是十几个小时超强度的劳动,工

资明说是年底结算,事实上根本就没打算支付,劳动者稍有懈怠就会遭到暴力威胁或殴打,很多人都是在逃跑途

中被抓回遭殴打教训后继续在那里服苦役,有的人被折

磨得既失去了讨要工资的信心又失去了逃跑的勇气,剩

下的就只有像奴隶一样无休止的劳动,成为新时代的包

身工。

有一些工厂,平时不注意对工人的安全生产教育,不

参加社会工伤保险,一旦出了工伤事故,就责备工人未按安全规程操作,把工伤的责任推给劳动者自己,由劳动者自己承担工伤的医疗费用。“仁义”一点的老板在把责任推给工人的同时给工人报销医疗费,也有一些老板当工

人的工伤医疗费用超过其心理承受价位时,往往推拖或

一跑了之。至于评定伤残等级,享受伤残补助,劳动者往往不知如何启动这一程序,即使启动,很多情况下也不能兑现。

在社会保险中,养老保险所占的比重最大,是社会保

险最主要的部分。目前,我国公共养老保障体系的覆盖

面只占人口总数的15%,低于世界劳工组织确定的20% 的国际最低标准。就制度惠及主体的城镇各类就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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