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程序法律程序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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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程序的定义。 结合对法律程序的要素的分析,参照有关学 者的定义方法,笔者认为,法律程序是法律主体 在法律时序约束下处置法律关系的内容时采取的 法律行为。如立法程序就是:具有立法权的主体 在议会举行会议期间按照法定顺序行使其享有的 立法权所采取的立法行 对于程序法就是诉讼法的认识,笔者认为是 不妥的,程序法应当就是关于法律主体在法律时 序约束下处置法律关系的内容时采取的法律行为 和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这种意义上, 法律程序是程序的特殊表现形式,与程序法具有 不同的含义,法律程序指一种特定的行为,程序 法指一种规定该种行为的法律制度,程序法与诉 讼程序法作为法律制度应当是种属关系。
第十三章 法律程序 第一节 法律程序概述
一、程序与程序基本要素 程序主体处置社会关系的时序与方式。它大 致包含以下要素: 第一,主体。过程、步骤总是从事一定社会 实践的人们发出的,这里的人们既包括自然人、 法人,又包括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国家。 第二,时序。程序是一种时间跨度,一种具 有时间限度和先后要求的时序。 第三,方法,也就是主体处理、处置事务的 方式,是行为的空间表现形式。 第四,对象,即主体处置方法所指向的社会 关系。
五、法律程序的的种类 1、正当法律程序与不正当法律程序 2、形式正义法律程序与实质正义法律程序 3、纯粹正义法律程序与非纯粹正义法律程序
第二节正当程序的特征(标准)
一、特征 (一)、分化在正当程序中占据重要位置 分化“是指一定的结构或者功能在进化过程中演变成两 个以上的组织或角色作用的过程”。程序中的决定者不 但不集中决定权,而且将决定权分解于程序的过程之中, 即通过角色分派体系来完成决定。程序参加者在角色就 位后根据程序法的规定各司其职,互相配合,互相牵制。 (二)、有意识地思维阻隔 程序的设置是为了有意识地阻隔对结果、对法律外的目 标的过早的考虑和把握。这样做的目的首先是为了防止 恣意;其次是为了在结果未知状态下确保程序中的选择 的自由。
(3)排他性。对程序法律没有规定程序决 定权力(包括授权)的社会主体参与决定的行 为予以排斥,法律程序是法律结果的唯一 的决定过程。 (4)可操作性.程序法存在的价值之一就 在于为法律行为提供明确的指引。程序法 律规范要符合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要有 明确、具体、相互衔接而非抽象的行为模 式、违反法定程序的法律后果的规定。实 体法要求概念明晰,避免歧义,而程序法 重在步骤明确、有序以有效地与恣意抗衡。
二、正当程序的要素 1、决定程序之主体。法律程序对决定程序法 律结果的法律主体的“正当”要求: (1)中立性:第一,与程序法律结果有牵连的人 不能成为决定程序法律结果的法律主体;第二, 作为决定程序法律结果的法律主体与接受程序法 律结果的法律主体任何一方不得有利益或其它方 面的联系。中立性的原则需要通过一系列的制度 来保证,如决定者的资格认定、回避制度、权力 制约等。 (2)程序理性。决定程序法律结果的法律主体 的程序行为以确定、可靠和明确的认知为基础而 非随机,这要求:第一,决定程序法律结果的法 律主体阐明决定理由;第二,决定程序法律结果 的法律主体不应享有不必要的自由裁量权。
四、一般法律程序的特点 第一,法律程序是针对特定的行为而做要求的。 法律程序所针对的对象一般说来是那些被立法者认 为比较重要的法律行为。如立法程序、行政程序、 审判程序。 第二,法律程序是由时间要求和空间要求构成 的,换言之,法律程序是以法定时间和法定空间方 式作为基本要素的。法定时间要素包括时序和时限。 第三,程序具有形式性。法律程序具有自身相 对独立的意义,表现在:法律程序的合理性有其自 身的评判标准;在程序制度的发展史上,法律程序 的不少方面能保持相对的稳定性和延续性;程序传 统还可以自成一派;另外,程序还具有某种仪式性, 象征性。
三、法律程序的构成要素 (1)法律主体。从与程序结果的关系看,法律主 体分为决定程序法律结果的法律主体和接受程序法 律结果的法律主体。 (2)法律时序。包括法律时效与法律顺序。法律 时效又称法律的时间效力,在法理学上指法律规范 在何时生效、何时终止效力以及是否有溯及力。法 律顺序是一系列行为按法律的规定所进行的在时间 上的先后排列。 (3)法律行为。法律行为就是依据法律规定设立、 调整、实现权利或履行义务的动作,包括作为与不 作为。 (4)程序法律关系内容。与主体的程序实践活动 相联系的社会关系的内容,包括程序权利与义务。 (5)程序法律后果。分为积极的法律后果(肯定性 法律后果)与消极的法律后果(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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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直观的公正 正当程序通过直观的公正来间接地支持结果 的妥当性。这是因为程序的设置中包含了这样的 一些要素:对立面、决定者、信息、对话、结果。 这五个方面构成了程序这种“看得见的公正”, 即直观的公正。 (四)、对立意见的交涉 正当程序是高度制度化的程序,因此对于当 事人的设置有严格要求,这就是当事人的相互对 立或竞争关系。一般来说,程序起始于纠纷,而 纠纷的本质是关于问题处理意见的矛盾。如果意 见相同也就不存在纠纷。程序就是为了沟通意见 并使意见达成一致。 正当程序体现鲜明的形式理性。是一种为了 限制恣意,通过角色分派与交涉而进行的,具有 高度职业自治的理性选择的活动过程。
2、接受程序结果之主体。接受程序法律结 果的法律主体对法律程序的“正当”要求。 (1)平等参与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意味着无 差别对待,权利义务相当,即不允许出现无义务 的权利和无权利的义务。 (2)程序自治性。平等作为一项主观感受因人 而异,作为权利可以放弃。对不平等的反抗即是 程序公正的要求。因此,程序的“反抗权”就是 对程序的自愿参与。这种自治性是同意而非强迫。 投票不得强制、听证不必非要参加、民事诉讼程 序当事人可以不出庭、刑事被告人可以拒绝回答 等。 (3)程序人道性。接受决定者被人道地对待, 其隐私受到尊重。
3、程序本身。程序法律行为的及时终结性。 对程序法律主体而言,程序是对程序法律行为的 时序性要求。它包含的要求是:第一,有对程序 法律行为完成的时间的明确要求,人们通常要么 指责法律程序草率要么指责司法久拖不办就从反 面指出了及时的价值;第二,通过法律程序产生 一项终结性的程序结果,该结果不能够被随意推 翻,对该结果的修正必须通过启动另一个法律程 序来进行。 4、程序与社会的关联性。程序法律的公开、 透明性。这是对程序法律本身的要求。现代法治 原则的发展要求统治者以公布的成文法来进行统 治。这一原则要求:第一,程序法律必须公布, 这是程序法治的要求。对程序法律主体而言,公 开的程序规则的存在是他们规划行为、预见结果 的依据;第二,程序法律对程序过程本身透明提 出明确要求,即法律程序诸要素为公众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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