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的研究对象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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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观我国现在的法理学研究 ,不难发现 ,我国的法 理学研究者对法理学对象的研究是不够重视的 ,主要 表现为 :当一种学术观点被人指责为“错误”时 ,一般都 被认为是方法的错误 ,而没有一个人在对象问题上寻 找原因 。比如对法律本质的认识 ,如果出现与流行观点 不一样时 ,往往被指责为没有正确地理解和运用马克 思主义方法论等等 。对社会科学研究中的这种现象 ,殷 鼎先生曾讲 “: 我们的时代是一个对方法论着迷的时 代 ,人用方法控制自然 , 人也用方法控制自身 。人创造
综观西方法理学的历史发展 ,我们看到的是学派 林立 ,观点纷呈 ,一片繁荣景象 。为什么在他们那里出 现了学派林立的现象 ,而我国却不能 。在归结原因时 , 我们除了报怨法学起步较晚和学术不民主外 ,还有没 有其他原因 ?也许有人会说 ,我国的法理学研究虽不能 说是学派林立 ,但观点各异 、众说纷纭的状况还是存在 的 ,在许多法理学问题甚至是重大问题上还没有定论 , 而且许多观点还存在着很大的差异 。但是我们这里的 问题也恰恰是 ,既然在许多重大问题上存在争论 ,为什 么没有形成学术流派 ?我们是否可以认为 ,这种情况的 出现与法理学的研究者不注意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有 关 。对任何学科来说 ,研究对象的确立决定它的研究范 围 ,而研究范围的不同是存在学术派别的重要因素 。当 然 ,也可能会有人提出 ,学术派别的划分 ,并不是以研 究对象和范围来确定的 ,除对象和范围外 ,研究方法也 是划分学术派别的重要因素 。像社会法学派和经济分 析法学派的存在 ,主要就是因为他们有独特的研究方 法 。我们承认这种观点的正确性 ,但我们也不得不指出
理论法学
百度文库
法学 1999 年第 12 期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与范围
●陈金钊

我国法理学近 20 年的研究在许多问题上都取得 较大进展 ,但在法理学的研究对象上却基本上没有变 化 。从能反映这一问题的教材中可以看到关于法理学 研究对象的说法基本上是一致的 ,即认为法理学是研 究法律现象的共性问题和最一般规律的法学学科 。这 种表述历经 20 年没有变化 ,但法理学的研究却得到很 大发展 ,教材内容也发生了巨大变化 。这意味着什么 呢 ?这究竟是我们的前辈同仁拥有超常的概括能力 ,还 是后来的研究者没有注意到对这一问题研究的重要意 义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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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人都不会下鸡蛋 ,但我们却可以品评鸡蛋的味道 , 这一点也许是批评者的“权利”。

以学科发展的历史来看 ,法理学的出现确实是在 研究对象和范围确定以后的事情 。奥斯丁创立分析法 学 ,正式使用了法理学的概念 ,他能传世的代表之作就 是《法理学大纲 ———法理学研究的范围》。在该书中 ,奥 斯丁非常明确地讲 ,法理学所涉及的是实在法 “, 法理 学的内容是制定法 ,纯粹意义上的法 ,或由政治上的优 势者为政治上的劣势者所制定的法 。”①这些法 ,经常 被统称为实在法 。奥斯丁的法理学“体系”就是首先从 确定的研究范围 ,然后“从各种有关对象中区分出法理 学内容”的 。②如果奥斯丁没有对自己所研究的法理学 确定对象 (实在法) 和研究范围 ,就不能形成对法理学 “体系”性的认识 。当然 ,体系性认识未必是正确认识 , 但它确实是一个学科独立 ,并走向成熟的标志 。与分析 法学派相对应 ,自然法学强调以研究应然法为对象 ,社 会法学派则以行动中法 “、活”法为研究对象 。
从上述罗列的六种略有不同的观点看 ,我国学者 关于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有如下六种 : (一) 法的一般理 论 ; (二) 一般法 ; (三) 法律现象的共同性问题 ; (四) 法 的共性问题和共同发展规律 ; (五) 法律的本质和一般 规律 ; (六) 法律的最一般规律 。在这六种观点中 ,有四 种表述谈到了法理学研究对象是法律的规律 ,有两种 表述没有谈到规律问题 ,这一点可能是我国法理学者 对法理学的研究对象的认识中较大差别之处 。当然 ,这 六种关于法理学研究对象的认识与西方法理学流派相 比较 ,有其突出的特征 ,主要表现为 :第一 ,关于法理学 研究对象有较为一致的认识 ,这就是法的共性问题和 规律性问题 ;第二 ,这种定位目标高远 ,与中国当今法 理学研究现状和基础相差甚远 ,因而难以在具体研究 中发挥指导作用 。如果我们用这种对研究对象的定位 来衡量我国法理学研究的现状 ,我们能很快地找出法 理学的研究成果与这种定位的距离 。而从法理学是研 究法律现象的最一般规律来看 ,我们确实搞不清 ,究竟 哪一本法理学“教科书”(包括专著) 中揭示的是法律的 规律 ,且不说最一般规律 。我们认为 ,整个法学就是关 于法律经验的一些学问 ,这里面虽有一些共性问题需 要我们认真研讨 ,但确实很难找出那种以必然性 、内在 联系为特征的规律 。即使是有些学者声称自己所揭示 的是法的一般规律 ,但也很少有人会认为 ,某人关于法 理学的观点就是规律 。我国法理学界 (下转第 17 页)
规律和共同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学科 。”⑤(四) 法理学 也称为法的一般理论“, 它是把对法律现象的哲学的研 究 、社会学的研究和专门法律的研究方法结合起来 ,来 研究各种法律现象的共同性问题的一门理论法学 。它 研究的不是某一国的法律制度 ,也不是某一种法或法 律现象 ,而是把法律上层建筑作为整体来研究其产生 、 本质和一般性理论问题 。”⑥(五)“法理学是研究法的 本质和一般规律的法学学科 ”。⑦ ( 六 )“法理学是研究 法的最一般规律的基础学科 。”⑧
个概念的基础上构成体系的 。如果从民法学中抽出民 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民法学将不成体系 ;如果在刑法学 中抽出犯罪构成 ,刑法学体系也就不复存在 。②也许有 学者会问 ,在民法学科和刑法学科中都已找到了这样 的核心概念 ,法理学科中能否找到这样的概念呢 ?我个 人认为也能找到 ,但这是有条件的 。像现在这样不重视 对法理学研究对象的研究 ,仅仅在方法论上做文章 ,是 难以做到的 。民法学和刑法学找到了两个基石或称为 核心的概念 ,是与该学科有意无意地对该学科研究对 象的定位分不开的 。民法学和刑法学是两个拥有悠久 历史的部门法学科 ,长期以来 ,该学科就把研究对象定 位在实体法上 ,以实在法规则作为自己学科的研究对 象 。这其中 ,虽有一些“离经叛道”进行社会学或其它方 法的研究 ,但他们中的大部分并没有像法理学者们这 样去寻求该学科的核心概念 。因此多年以来 ,这两个学 科体系虽不能说是完善的 ,但起码是完整的 。没有哪一 个人能从整体上冲破这一完整的体系 。但是 ,我们的法 理学研究便不同了 。
我们是否可以这样认为 ,90 年代末期以来 ,法理 学研究的“大腕”学者一直在追寻一个诸如民法学中的 民事法律关系 、刑法学中的犯罪构成这样的概念 。这两 个概念在民法学和刑法学中可以说是核心概念 ,正是 这两个概念支撑起了民法学和刑法学大厦的基础 ,是 当之无愧的基石概念 ,许多人也正是从这一意义上把 民法和刑法称为学科的 。这种基石性概念从整体上统 领了民法学和刑法学 ,整个民法学 、刑法学就是在这两
①殷鼎著《: 理解的命运》,三联书店 1988 年版 ,第 131 页 。 ②我们已经注意到 ,某一学科成熟的标志之一就是在这一学科中存在着一个被公认的核心概念 ,并由这一概 念去统驾 、构建整个学科体系 。但某一学科成熟实际上也意味着这一学科整体性发展的停滞 。如果没有新的核心 概念的出现 ,这一学科的研究只能对旧体系进行“修补”性研究 。如果从这一角度看 ,法理学没有形成核心概念 (或 称为基石性概念) 倒也不是坏事 ,它起码可以说明法理学目前还存在有广阔的发展空间 。 ③张文显主编《: 法理学》,法律出版社 1997 年版 ,第 12~13 页 。
在我国 ,有些法理学研究者自恃掌握了马克思主 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 ,因而也是站在更高的角度来认 识西方法学流派的 。许多人认为 ,西方的法学流派在认 识法律的问题上 ,不是存在唯心主义问题就是存在形 而上学的片面性 ,总之是与马克思主义不一致的 。在这 种思想指导下 ,有的学者对法理学研究对象采取一种 “站得高 ,看得远”的方法 ,试图超越大三法学流派 ,克 服其各执一端的弊病 ,来对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定位 。
从 80 年代初期以来的法理学教材来看 ,对法理学 研究对象的表述有如下几种 : (一)“法理学 ,即法学基 础理论的简称 , ……它所研究的是法的一般理论 ,特别 是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 。”③(二)“法理学以‘一 般法’即整体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④(三)“法理学与 西方的法哲学同义 ,它是以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发展
法理学科没有任何具体的实体法作依附 ,它研究 的对象是一般法 ,也有人称之为抽象法 。它首先是指法 的整个领域或者说是整个法律现实 ,其次还包括古今 中外的一切法 。但它研究的内容并不是一般法的全部 , 而仅仅是包括在一般法中的普遍性和根本性的问题 。 ③对这样的抽象法 ,如果我们不确定它的对象即研究 范围 ,我们很难甚至不能得出统驾这一学科的核心概 念 。因为 ,就一般法或抽象法的概念而言 ,已是哲学化 的语言 ,再往上“抽”就是哲学问题 ,再往下“深”就是部 门法学问题 ,所以我们的法理学研究者如不能在抽象 法中确立一块属于自己的研究对象(或范围) ,就可能 会出现有些学者所说的“上不去 ,下不来”或者“上不着 天 ,下不着地”的状况 。所以 ,我们认为 ,加强对法理学 研究对象的研究 ,尤其是对研究范围的确定 ,对构建法 理学体系 (包括法理学教材体系) 有着十分重要的作 用 。对于我们这种认识也许会有人问 ,既然你们已经找 到法理学不能形成完整体系的原因 ,那么 ,完整的法理 学体系是什么 ?能够统领法理学体系的核心概念又是 什么 ?对于这个问题 , 一时我也难以回答 ,但我的信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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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 ,使用方法 ,人同时也用方法研究人 ,以方法理解 人 。”①现代科学的长足发展 ,使方法论得到了空前的 繁荣 ,理解和研究任何问题逐步变成了方法的选择问 题 。方法的确帮助人们拓展了生活范围 ,但方法的胜利 也确实助长了人们对方法论的迷信 。在法学研究中 ,对 许多问题的困惑或者得出错误结论 ,也往往被归结为 方法的错误 ,因而转为寻求新的方法 。法学研究这种迷 信方法的现象 ,被有些学者认为是方法论的异化 。方法 确实在我们生活中占据重要地位 ,但是如果我们把方 法论置于人类生活的中心地位 ,就可能发生方法论取 向的危机 。我们认为 ,法理学研究中就存在着这种危 机 。可以说 ,我国法理学研究者是很努力的 ,几乎运用 了现代科学所提供的所有方法 ,甚至包括最新的科技 方法 ,像系统工程 ,行为学科学等 ,在被不同的学者采 用后研究出大量的成果 。但有哪位学者的系列研究成 果是前后一致 ,拥有系统和核心的概念 ,并形成为一个 流派呢 ?可以说没有 。我认为我国法理学的学术研究到 目前还没有出现这种局面 。当然 ,也许会有学者说 ,这 种认识是不对的 ,因为自 80 年代末期以来 ,我国的许 多法理学者一直在进行各种尝试 ,试图以某一概念为 核心范畴构建新的法理学体系 。比如 ,有学者主张用权 利构建法理学体系 ,有学者主张用法律文化构建法理 学体系 ,有学者主张用法律价值构建法理学体系等等 。 但我们看到的情况是 ,当这些所谓核心概念被引进到 法理学科的时候 ,学科体系仍是支离破碎的 ,体系中并 不存在能统驾法理学科的核心概念 。被称为核心概念 的概念与法理学科的其它概念既不是并列关系 ,更不 是包容关系 ,它只是众多法理概念中的一个概念 ,有时 甚至是孤立存在的概念 。
这样一个事实 ,研究方法只是划分学术派别的辅助标 准 ,而研究对象是确认派别是否存在的主要标准 ,实际 上 ,研究方法所导致的结果仍然是研究范围或空间的 不同 。语言 、逻辑方法和社会学的方法所确定的正是分 析法学和社会法学不同的研究领域 。社会法学派是把 法律放到广阔的社会空间 ,进行以社会学方法为主的 研究 ,而分析法学派则是把法律视为实在法 ,进行以语 言 、逻辑分析为主的研究 。由方法所带来的仍然是研究 范围的不同 。可以这样说 ,社会法学派和分析法学派都 是以法律为研究对象的 ,但我们能感觉到的是 ,分析法 学派和社会法学派所使用的“法律”概念的含义是不相 同的 。分析法学派所要分析和解释的法律 ,主要是指以 规则为核心的成文法律 ,而社会法学派所讨论的法律 , 则是带有变量因素的 、行动中的法律 。虽然我们可以笼 统地讲 ,所有法学流派都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 , 但实际上 ,各法学派流所研究的法律的背景是不同的 , 他们是在不同的语境中使用法律现象一词的 。所以 ,我 们认为法理学研究对象的确立 ,是法理学应加以重视 的问题 。它是法理学研究的指针 ,确定着我们的研究范 围和研究方向 ,这是勿容置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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