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标兵评选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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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集团有限公司

“服务提升年”服务标兵评选办法

第一条为激发广大员工参加“服务提升年”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确保工作实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服务提升年”服务标兵候选人由员工所在单位(部门)统一申报,集团“服务提升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评选。

第三条评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各单位(部门)于11月中旬将服务标兵候选人名单发送至综合部OA邮箱。

第五条按照以下标准从服务标兵候选人中评出10名服务标兵人选:

(一)在集团阶段性评比活动中获得集团奖项的,按照一等奖15分、二等奖10分、三等奖5分、优秀奖3分的标准加分;未区别等级的,按照5分的标准加分。

(二)在“服务提升年”工作中表现突出,获得省级、市级、县级个人奖项的,或者个人工作事迹被相应级别的媒体报道的,分别按照上述标准的3倍、2倍、1倍加分。

(三)在集团组织的服务培训活动中,对成绩(闭卷)前五名的,分别按照15分、12分、9分、6分、3分的标准加分。

(四)提出的服务提升建议被采用的,经集团确认,按照每项5分的标准加分;效果特别显著的,按照10分的标准加分。

(五)服务行为被用户表扬的,按照每件2分的标准加分。

发生违规违纪行为,或者被用户投诉的,取消参评资格。

第六条拟确定的服务标兵人选报集团“服务提升年”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书面向集团“服务提升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

第七条本办法由集团“服务提升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8年3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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