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责任独立性的分析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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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责任独立性的分析与思考
摘要:经济法责任是经济法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它伴随着经济法律关系运行的全过程。

但是,目前对经济法责任的争论很激烈,分歧很大,焦点主要集中在经济法责任是否具有独立性的问题上。

重视对经济法责任问题的研究,健全经济法责任制度,可以有效的保障经济法的实施和经济法目的的实现。

关键词:经济法;经济法责任;经济法责任的独立
中图分类号: d912.2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8631(2013)02-0061-02
一、经济法责任独立性的分歧
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问题是经济法学界争议的一个重要的问题。

对于经济法责任是否具有独立性,目前我国法学界有三种认识:(一)经济法责任具有独立性。

经济法按其在法律体系中同其它部门法在调整任务上的分工,它涉及经济领域和经济生活,其内容是经济性的,因此他的价值亦重在经济性。

它与民商法不同,它关注的主要是社会经济的总体结构和运行,因此它的价值重在社会性。

随着经济法地位的逐渐清晰,部分经济法学者已开始从将经济法责任等同于民法责任的框架中跳出来,认为经济法责任是由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所构成的有机综合体,它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所具有的责任形式,也不是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简单相加。

而应该是一种和上述三种责任相并列的新型法律责任形式。

它是一种以社会为本位,从社会公共利益出发而对违法者所
追究的责任。

(二)经济法责任具有相对独立性。

认为经济法责任具有相对独立性的学者认为,经济法是公法和私法的融合,是一种社会法。

经济法的基本宗旨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在经济法中对于法律责任的设定,在许多方面都是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考虑。

从制度范畴上看与社会法相对应的是社会责任制度。

这也就决定了经济责任的社会性。

同时经济法责任既有公法性质也有私法性质。

经济法责任是一种相对独立的责任,在性质上兼具补偿性和惩罚性。

(三)经济法责任不具有独立性。

有些学者认为,法律体系的独立不等于责任的独立。

经济法要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但是所采取的责任形式仍然是传统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三种方式。

如有的学者认为:“确立经济法律责任的形式不一定都要‘另起炉灶’,也就是说,不一定都要是其他法律责任形式中所没有的。

实际上,正如各种违法行为之间是密切联系的一样,各种法律责任之间也是有联系的。

根据法律规定,违反经济法律、法规应负的法律责任有经济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


二、经济法责任独立性的分析
经济法调整的是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
经济关系,它关注的是社会公共利益,以社会为本位。

鉴于经济法本身的特殊性,笔者认为经济法责任具有独立性。

理由有以下两点:(一)法律责任是人们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所应该付出的代价。

违反不同的部门法所规定的各种法律义务,需要承担不同部门法所
规定的法律后果,行为人应负不同的法律责任。

不同部门法规定的法律义务性质不同,因此法律责任的性质也不同。

经济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以社会为本位,以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调整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社会关系,并且经济法是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国家干预经济的客观必然性而产生的。

经济法作为独立的部门法最深刻的社会根源在于生产社会化。

由于生产社会化,使经济法介入经济生活具有了必要性,同时也为国家全面调节社会经济提供了可能。

社会公共利益就是能够为广大人民群众所享受的利益,这部分利益关系显然不适合用以命令和服从为特征的行政法进行调整,更不适合用以保护当事人利益为出发点的民法调整,最适合的是由以国家适度敢于为己任的经济法进行调整。

因此,经济法规定的义务,是各种经济法主体在国家经济调节中必须依法正确实施调节和管理,以及服从和执行,调节和管理,违反这些就会给国家经济调节和国家、社会或具体的社会组织与个人的经济利益造成危害。

所以,经济法所规定的法律责任,便是弥补国家经济调节和给国家、社会或其他被侵害者的经济利益造成的损害,消除不利影响。

这显然有别于刑法所规定的不得为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的义务和民法规定的不得侵害平等法人和自然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二)经济法责任有自身的特点。

首先,在经济法律关系中,调控主体与被调控主体不属于同一个类别,并且不在同一个层面上,所以他们承担的法律责任也不同。

通过规定不同主体的权利和义
务,以及行使权利程序和履行义务的后果对经济法律关系进行调整。

由于经济法律规范根据经济法目标的需要,既要防止市场失灵而给政府干预经济提供必要的法律手段,又要为保证市场机制的正常运作对政府的扩张性行为进行限制。

因此,经济法的内容包括两类:一类是保证国家经济政策的法律化,将一定的经济政策上升为法律。

另一类是规定政府指定和实施经济政策的权限程序和作用范围,规定政府经济行为的规范。

由于调控主体与被调控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是不平等和不均衡的,因此经济法律责任因不同的主体、不同主体的不同权利和义务而规定不同的法律后果,从而使得经济法责任具有相对分离性。

其次,经济法律责任具有一定的社会性和经济性。

经济法的基本宗旨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在经济法中对于法律责任的设定,在许多方面都是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考虑。

具体来说,从全社会的高度来规定违法者的法律责任,是经济法不同与其他法律部门的一个重要特点。

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并不是直接以对社会公共利益为保障为基础的;刑事责任虽然考虑到了社会利益与国家利益,但是它与经济法所规定的一般违法的法律责任,在性质、范围、构成要件、法意等方面又毕竟是不同的。

正是由于经济法责任从根本上说都是站在全社会的高度上,为保护全社会的利益而实施的,所以才有经济法上的各种特殊归责原则和责任形成,如两罚乃至多罚制度、无过错乃至严格责任制度等。

由于经济法主题的违法行为不仅影响到自己和相关第三人的利益,而且还会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因此,
经济法对其主体法律责任的规定较之于有关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规定更加严格。

经济法责任也有其经济性,所谓经济性是指它是国家经济调节中发生的法律责任。

对国家调节管理主体而言,是因国家经济调节管理违反法律规定而对国家和对被调节管理主体承担
责任;对被调节管理主体而言,是因其经济活动违法国家调节管理规定而对国家和对社会其他经营者、消费者承担责任。

总之,上述这些责任都发生在经济领域,都因经济活动和国家经济调节管理活动而引起。

第三,经济法责任具有不对等、不均衡性。

在经济法主体的构成中,经济行政主体一般是指具有市场规制或宏观调控职能的政府机构,市场主体是由具有不同角色的经营者、竞争者及消费者组成的。

在干预市场运行的过程中,经济行政主体和市场主体并非同类,且不属于同一层面,故规范其行为的法律规范性质不同,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同,分别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有差异。

同理,在宏观调控法律规范中是以规定经济行政主体的义务为主,相应的其法律责任的规定也应较多,如此,才能确保法律的有效实施,才能使主体义务的履行落到实处。

由以上可见,经济行政主体和市场主体间权利义务的不对等和不均衡性,导致了经济法责任明显的不对等和不均衡性,这是传统的部门法责任所不具有或不明显的。

三、对经济法责任独立性问题的思考
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的。

法律规定人们行为模式中有些是规定人们可以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利;有些则是规定
人们必须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为或不为一定行为,这是法律规定的义务,违反义务就会导致法律后果。

法律后果即行为人应负法律责任,并需强制其履行法律责任。

强制履行法律责任,即为法律制裁。

违反经济法的规定,从而造成某种危害社会的过错行为即经济违法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人们行为的动力在于自己的利益,经济主体之所以选择经济违法行为,无疑也是为了追求一定的利益。

但是同时,行为人的行为也给国家经济调节和国家与社会经济利益造成了危害。

所以,行为人所承担的经济法责任,就是为其所造成的危害所应该付出的代价。

这种代价应当同国家经济调节和国家、社会或其他被侵害者的经济利益相关,并与行为人在这方面所造成的危害性质、后果和程度相当。

它或者是对被侵害者的财产和经济利益进行补偿,或者是消除侵害行为可能继续产生的危害和影响,或者是限制或剥夺侵害人此后可能继续进行危害的资格和手段。

经济法作为新兴的法律部门,有许多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的特征,它的实施在很多方面都存在困难,而经济法责任的主要作用就是在于保障经济法的有效实施。

同时,它也有助于完善各项经济法律制度,对各项经济法律制度有效的实施,以及经济法立法目的的实现起着很好的保障作用,并且经济法责任制度的健全和完善,有助于实施法律过程中严格划分守法和违法的界限,对违法者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真正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

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由于一些执法和司法人员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有待提高,还存在一些有法不依或执法不严的现象。

因此,健全经济法律
责任制度,一方面为执法者提供执法的尺度,对违法者予以制裁;另一方面也对执法者的执法行为加以规范,对于不依法执法者予以追究,保证真正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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