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酱腌菜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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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酱腌菜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标 签】
【颁布单位】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皖国税函﹝2005﹞127号
【发文日期】2005-05-19
【实施时间】2005-05-1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合肥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生产酱腌菜等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请示》(合国税发﹝2005﹞52号)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
字﹝1995﹞52号)规定,对纳税人生产销售的蚕豆酱、黄豆酱、甜面酱及其他酱腌菜产品,凡采用罐头包装(指以金属罐、玻璃瓶和其他材料包装,经排气密封)的,应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采用包装容器简单包装,未进行排气密封的,应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特此批复,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