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博弈论分析的我国移动支付产业链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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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制定基本假设:
1. 参与者集合:博弈对局中只有两方,定义为 I={1,2},其中,i=1 表示 “金融机构”,i=2 表示“移动运营商”。金融机构和移动运营商都是 理性和自理的,双方势均力敌,没有哪一方拥有绝对的优势。
2. 策略集合:在本博弈中,双方的策略是选择合作性策略或者选择主导性 策略。定义 Si={合作 H,主导 Z},i=1,2。Si 称为策略空间。定义 Sij, 第一个下标表示第几个参与者,第二个下标表示第几个策略。即,策略 S11=金融机构合作,S12=金融机构主导,S21=移动运营商合作,S22=移动运 营商主导。
本文将从双方博弈的基础问题入手研究,制定基本假设构建博弈模型,随后 不断丰富模型的假设,从完全信息静态博弈开始,到不完全信息静态博弈,再到 完全信息动态博弈,最后引入新的博弈参与者构建三方博弈模型,层层深入,步 步仿真现实问题,从而得出具有针对性的博弈结论,对于本章最后提出的我国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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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的移动支付的成功案例以及绝大多数的市场研究表明,中国的移动支付 产业的市场前景广阔,市场潜能将超过网上支付的价值,极可能成为为了 3G 时 代的“杀手锏”业务之一。但面对如此令人澎湃的市场,如何有效的统一协同产 业链的各个环节,选择一种符合中国国情的又具国际前瞻的运营模式是目前挡在 中国移动支付发展道路上的一道难题,也就是说,剥离掉第三方移动支付平台公 司独立运营的可能性以外,以央行、银行、银行卡组织以及银监会为核心的金融 机构,同移动运营商所代表的信息产业阵营双方的博弈结果,将直接关乎我国移 动支付未来的发展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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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入 博 弈 分 析 , 定 义 了 “ 不 完 全 信 息 静 态 博 弈 ” (Static Games of Incompleteinformation)的基本均衡概念——“贝叶斯- 纳什均衡”(Bayesian Nash Equilibrium),构建了不完全信息博弈的基本理论。之后,不完全信息动 态博弈(dynamic games of incomplete information)得到迅速发展,弗得伯格 和泰勒尔( Furdenbergand Tirole , 1991)定义了它的基本均衡概念——“精炼 贝叶斯—纳什均衡”( Perfect Bayesian -Nash Epuilibrium)。70 年代以后, 博弈论形成了一个完整的体系;大体从 80 年代开始,博弈论逐渐成为主流经济 学的一部分,甚至可以说成为微观经济学的基础。1994 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被授 予纳什、豪尔绍尼和泽尔滕三人,以表彰他们在博弈论的发展及应用中所作出的 开创性贡献。
http:/Biblioteka Baiduwww.paper.edu.cn
基于博弈论分析的我国移动支付产业链研究
姜勇 北京邮电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北京(100876)
E-mail:buptecjy@vip.sina.com
摘 要:本文在使用博弈论基本理论的框架上提出了我国移动支付产业链应如何 运营的实际问题,通过合理设置假设构建了四个博弈模型,分别研究了我国移动 支付产业链应由移动运营商主导还是金融机构主导以及政府是否进行产业链协 调工作等问题,并通过求解博弈模型均衡解得出结论,从而提出了我国移动支付 产业链发展的合理化建议。
下文将借助博弈论的思想和方法论,来具体讨论分析这两大阵营作为博弈双 方的对局,通过建立博弈模型和数学分析,来阐述不同博弈策略组合下对于我国 移动支付产业链发展以及运营模式带来的不同的影响。
3 博弈论模型的建立及求解
基于上述分析和介绍,在移动支付产业链研究的实际问题中,博弈的参与者 是金融机构(为了更直接的反应核心博弈关系,本文将产业链中与金融行业相关 的银行、银行卡组织以及金融监管部门统一划归为金融机构)和移动运营商;每 一个独立的参与者的策略都可以是“与对方合作运营”或者“自己独立主导运营” 二者之一;博弈的次序可以是同时一次性战略性决策的静态博弈,也可以是采用 “静观其动”而“后发制敌”的动态博弈过程;在博弈对局中,双方都会具有不 同的收益数量,大小取决于博弈对局。这样看来,该实际问题完全符合博弈论方 法论的定义,可以采用博弈论来具体分析并讨论该实际问题。
3. 收益函数:给定所有参与者的策略组合,每一个参与者得到相应的收益。 策略组合就是每一个参与者的策略组成的向量。收益函数使得策略组合 和收益之间建立一种函数关系,定义为 Ui{Sij,Sij},i=1,2 表示第几个参 与人,j=1,2 表示第几个策略。
其中,基于国内外移动支付的 PEST 分析和成功案例比较,可以做出如下支 付函数假设。金融机构和移动运营商双方合作,例如联动优势的合作模式,则互 相收益,平分市场,各自收益相同为 a(a>0),若一方主导,另外一方采取合 作策略,则主导一方收益大于合作一方,定义主导一方收益为 c(c>0),合作 一方收益为 b(b>0),在这里可以明确 b 和 c 的大小关系为 c>b。但若是双方都 采取主导策略,二者互不相让,在这里收益函数将出现分析,不再均等。根据对 《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文件的解读,可以看出金融监管部门明确了发起电 子支付的必须是银行,电子支付账户必须是在银行开立的支付清算账户。如此一 来,在双方势均力敌的竞争中,受限与政策原因,移动运营商再得不到金融机构 支持的情况下将无法开展移动支付业务,其收益为 0。再看金融机构,其在脱离 了移动运营商的支持后,可以采取自建平台,与其他网络运营商合作等迂回措施
来移动支付产业链的发展建议提供理论支持。 注明:本文研究移动支付博弈模型是站在我国移动支付未来发展方向的宏观
角度进行讨论的,其前提是基于广义移动支付的概念之上的,包括手机银行、手 机钱包和手机支付等所有业务,并非仅针对小额支付市场。
3.1 完全信息静态博弈模型以及均衡解
所谓完全信息静态博弈指的是各博弈方同时决策,或者决策行动虽有先后, 但后行动者不知道先行动者的具体行动是什么且各博弈方对博弈中各种策略组 合情况下所有参与人相应的收益都完全了解的博弈。对于所要研究的实际问题, 我们可以看做是两大行业对于新市场进入的一次性战略博弈,要么自己主导运 营,要么与对方合作运营,并且依靠两大巨头行业的实力,以及其他第三方咨询 等公司的帮助,双方对于彼此在博弈中的收益是互相了解的。
2 问题的提出
移动支付产业链由规则制定者和具体参与者两大阵营构成,具体包括国际组 织、政府职能部门、设备制造商、银行、信用卡组织、移动运营商、移动支付服 务提供商、服务供应商、商业机构、SIM 卡供应商、手机供应商、用户等组成。 其中,产业链的运营模式主要有三种形式,分别为:移动运营商主导运营模式、 银行行等金融机构主导运营模式以及第三方支付平台独立运营。
定义一个博弈需要设定下列四个要素:1.博弈的参与者(Players):即所 定义的博弈中独立决策、独立承担结果的个人或组织;2.博弈参与者可选择的全 部策略(Strategies):即每个博弈参与者在进行决策时可选择的方法或经济活 动的水平、量值等;3.进行博弈的次序(Orders):博弈参与者在进行决策时, 将同时或先后作出选择,并且有时一个博弈参与者还要作出不止一次的选择。一 个博弈必须规定其中的次序,次序不同一般就代表了不同的博弈,即使博弈的其 他方面条件都相同或相近。4.博弈参与者各自的收益(Payoff):即对应博弈参 与者每一组可能的决策选择结果的量化数值,理论上一个博弈必须对博弈参与者 各自的收益作出规定,收益可以为正,也可以为负或为零。收益是分析博弈模型 的基础和标准。
1 博弈论的定义
博弈论(Game Theory) 通常又译为游戏理论、对策论,它起源于 20 世纪 40 年代,是一种独特的融数学、经济学以及其他社会科学和行为科学于一体的边缘 科学,是研究人类行为的重要方法。
博弈论( Game Theory) 研究的是,各个理性决策个体在其行为发生直接相 互作用时的决策及决策均衡问题。冯·诺伊曼(John Von Neumann)与摩根斯坦恩 (Oskar Morgenstern) 合作出版的《博弈论与经济行为》(1944) 一书第一次系 统地将博弈论引入经济学中。到 20 世纪 50 年代,合作博弈发展到鼎盛期,非 合作博弈也开始产生。纳什(Nash ,J . F. ) 的《N 人博弈的均衡点》(1950) 、 《非合作博弈》(1951) 明确提出了“纳什均衡”(NashEquilibrium),图克( Tucker) 则定义了“囚徒困境”( Prisoners’ Dilemma,1950) 。两人的著作奠定了现 代非合作博弈论的基石。泽尔滕(R. Seleten ,1965)首次将动态分析引入博弈论, 提出了纳什均衡的第一个重要改进概念——“子博弈精炼纳什均衡”(Subgame Perfect Nash Equilibrium) 和 相 应 的 求 解 方 法 — — “ 逆 向 归 纳 法 ” (BakewardInduction)。豪尔绍尼(J . C. Harsanyi ,1967)首次把信息不完全性
关键词:移动支付 博弈论 产业链 中图分类号:F540.58
我国的移动支付产业正处于一个快速发展阶段,也是一个初期阶段。在移动 支付产业链上的各个参与者都希望在这个新兴的巨大市场上分得一杯羹,而移动 支付是一个横跨电信、金融、IT 以及服务等多个行业的复杂性较高的产业,产 业链上的任何一环都不可能独霸整个市场,于是产业链的分工协作就成了如何做 大蛋糕和如何分蛋糕的关键。国外先进的移动支付模式能否照搬?是移动运营商 来主导?还是由金融机构来主导?还是采用其他的运营模式?不同的博弈结果 将带来不同的市场战略决策,本文研究的目的即建立在博弈论的基础上,通过数 学定量的研究得出解决我国移动支付目前存在的问题的基本结论以及促进产业 健康发展的建议方案。
博弈论建基于这样一个假设之上,即人类在其经济选择行为中是绝对理性 的。广义而言,“理性”是一种行为方式,一方面适合实现指定目标;另一方面 在给定条件和约束的限度内。一般理性一词是用于表示靠决策过程挑选出来的行 动方案的属性,而不是用于表示决策过程的属性。某一经济活动中,常有相互影 响的两方或多方参加,而各参与方将采取的行动具有不确定性,各参与方都期望 得到最大的利益,博弈论就是研究在各参与方具有充分或有限理性(Full or Bounded Rationality)及能力的条件下,合理的策略选择和合理选择策略时博 弈的结果,并分析这些结果的经济意义、效率意义的理论和方法。
通过对我国移动支付产业链的分析可知:第三方独立的支付平台从自身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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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不具备极强的号召力,也无法充分管理支付的信用风险。同时,对于移动支付 这个新兴市场,运营商和银行都希望加强自身在产业链的中心地位,获取超额利 润,所以一定程度上形成对第三方移动支付平台公司的竞争和排挤,而《支付清 算管理办法》以及《电子支付指引(第二号)》的即将出台也将使一部分第三方 支付公司面临生存危机,产业链内部博弈造成的内耗正在转嫁到第三方移动支付 公司。第三方移动支付公司不得不转嫁其整合的行业方向,目前一些第三方移动 支付公司希望通过与免费 WAP 网站合作,为其提供支付渠道而获得未来的发展空 间。可是面临被运营商封杀的免费 WAP 网站未来生存前景风雨飘摇,而寄希望于 免费 WAP 的第三方移动支付服务商同样面临着不可预知的未来。所以,在我国的 移动支付产业链的运营模式中,以第三方支付平台独立运营的模式几乎不可能实 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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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然是可以继续开展移动支付业务的,但是成本显然很大,假定其收益为 d,但 是 d 未必是大于零的(有可能成本过高,投资收不到回报,收益为负数)。
基于以上假设,金融机构的的收益函数 U1(S1j,S2j)(j=1,2)为: U1(S11,S21)=(合作 H,合作 H)=a U1(S11,S22)=(合作 H,主导 Z)=b U1(S12,S21)=(主导 Z,合作 H)=c U1(S12,S22)=(主导 Z,主导 Z)=d 金融机构的的收益函数 U2(S1j,S2j)(j=1,2)为: U2(S11,S21)=(合作 H,合作 H)=a U2(S11,S22)=(合作 H,主导 Z)=c U2(S12,S21)=(主导 Z,合作 H)=b U2(S12,S22)=(主导 Z,主导 Z)=0
1. 参与者集合:博弈对局中只有两方,定义为 I={1,2},其中,i=1 表示 “金融机构”,i=2 表示“移动运营商”。金融机构和移动运营商都是 理性和自理的,双方势均力敌,没有哪一方拥有绝对的优势。
2. 策略集合:在本博弈中,双方的策略是选择合作性策略或者选择主导性 策略。定义 Si={合作 H,主导 Z},i=1,2。Si 称为策略空间。定义 Sij, 第一个下标表示第几个参与者,第二个下标表示第几个策略。即,策略 S11=金融机构合作,S12=金融机构主导,S21=移动运营商合作,S22=移动运 营商主导。
本文将从双方博弈的基础问题入手研究,制定基本假设构建博弈模型,随后 不断丰富模型的假设,从完全信息静态博弈开始,到不完全信息静态博弈,再到 完全信息动态博弈,最后引入新的博弈参与者构建三方博弈模型,层层深入,步 步仿真现实问题,从而得出具有针对性的博弈结论,对于本章最后提出的我国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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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的移动支付的成功案例以及绝大多数的市场研究表明,中国的移动支付 产业的市场前景广阔,市场潜能将超过网上支付的价值,极可能成为为了 3G 时 代的“杀手锏”业务之一。但面对如此令人澎湃的市场,如何有效的统一协同产 业链的各个环节,选择一种符合中国国情的又具国际前瞻的运营模式是目前挡在 中国移动支付发展道路上的一道难题,也就是说,剥离掉第三方移动支付平台公 司独立运营的可能性以外,以央行、银行、银行卡组织以及银监会为核心的金融 机构,同移动运营商所代表的信息产业阵营双方的博弈结果,将直接关乎我国移 动支付未来的发展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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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入 博 弈 分 析 , 定 义 了 “ 不 完 全 信 息 静 态 博 弈 ” (Static Games of Incompleteinformation)的基本均衡概念——“贝叶斯- 纳什均衡”(Bayesian Nash Equilibrium),构建了不完全信息博弈的基本理论。之后,不完全信息动 态博弈(dynamic games of incomplete information)得到迅速发展,弗得伯格 和泰勒尔( Furdenbergand Tirole , 1991)定义了它的基本均衡概念——“精炼 贝叶斯—纳什均衡”( Perfect Bayesian -Nash Epuilibrium)。70 年代以后, 博弈论形成了一个完整的体系;大体从 80 年代开始,博弈论逐渐成为主流经济 学的一部分,甚至可以说成为微观经济学的基础。1994 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被授 予纳什、豪尔绍尼和泽尔滕三人,以表彰他们在博弈论的发展及应用中所作出的 开创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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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博弈论分析的我国移动支付产业链研究
姜勇 北京邮电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北京(100876)
E-mail:buptecjy@vip.sina.com
摘 要:本文在使用博弈论基本理论的框架上提出了我国移动支付产业链应如何 运营的实际问题,通过合理设置假设构建了四个博弈模型,分别研究了我国移动 支付产业链应由移动运营商主导还是金融机构主导以及政府是否进行产业链协 调工作等问题,并通过求解博弈模型均衡解得出结论,从而提出了我国移动支付 产业链发展的合理化建议。
下文将借助博弈论的思想和方法论,来具体讨论分析这两大阵营作为博弈双 方的对局,通过建立博弈模型和数学分析,来阐述不同博弈策略组合下对于我国 移动支付产业链发展以及运营模式带来的不同的影响。
3 博弈论模型的建立及求解
基于上述分析和介绍,在移动支付产业链研究的实际问题中,博弈的参与者 是金融机构(为了更直接的反应核心博弈关系,本文将产业链中与金融行业相关 的银行、银行卡组织以及金融监管部门统一划归为金融机构)和移动运营商;每 一个独立的参与者的策略都可以是“与对方合作运营”或者“自己独立主导运营” 二者之一;博弈的次序可以是同时一次性战略性决策的静态博弈,也可以是采用 “静观其动”而“后发制敌”的动态博弈过程;在博弈对局中,双方都会具有不 同的收益数量,大小取决于博弈对局。这样看来,该实际问题完全符合博弈论方 法论的定义,可以采用博弈论来具体分析并讨论该实际问题。
3. 收益函数:给定所有参与者的策略组合,每一个参与者得到相应的收益。 策略组合就是每一个参与者的策略组成的向量。收益函数使得策略组合 和收益之间建立一种函数关系,定义为 Ui{Sij,Sij},i=1,2 表示第几个参 与人,j=1,2 表示第几个策略。
其中,基于国内外移动支付的 PEST 分析和成功案例比较,可以做出如下支 付函数假设。金融机构和移动运营商双方合作,例如联动优势的合作模式,则互 相收益,平分市场,各自收益相同为 a(a>0),若一方主导,另外一方采取合 作策略,则主导一方收益大于合作一方,定义主导一方收益为 c(c>0),合作 一方收益为 b(b>0),在这里可以明确 b 和 c 的大小关系为 c>b。但若是双方都 采取主导策略,二者互不相让,在这里收益函数将出现分析,不再均等。根据对 《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文件的解读,可以看出金融监管部门明确了发起电 子支付的必须是银行,电子支付账户必须是在银行开立的支付清算账户。如此一 来,在双方势均力敌的竞争中,受限与政策原因,移动运营商再得不到金融机构 支持的情况下将无法开展移动支付业务,其收益为 0。再看金融机构,其在脱离 了移动运营商的支持后,可以采取自建平台,与其他网络运营商合作等迂回措施
来移动支付产业链的发展建议提供理论支持。 注明:本文研究移动支付博弈模型是站在我国移动支付未来发展方向的宏观
角度进行讨论的,其前提是基于广义移动支付的概念之上的,包括手机银行、手 机钱包和手机支付等所有业务,并非仅针对小额支付市场。
3.1 完全信息静态博弈模型以及均衡解
所谓完全信息静态博弈指的是各博弈方同时决策,或者决策行动虽有先后, 但后行动者不知道先行动者的具体行动是什么且各博弈方对博弈中各种策略组 合情况下所有参与人相应的收益都完全了解的博弈。对于所要研究的实际问题, 我们可以看做是两大行业对于新市场进入的一次性战略博弈,要么自己主导运 营,要么与对方合作运营,并且依靠两大巨头行业的实力,以及其他第三方咨询 等公司的帮助,双方对于彼此在博弈中的收益是互相了解的。
2 问题的提出
移动支付产业链由规则制定者和具体参与者两大阵营构成,具体包括国际组 织、政府职能部门、设备制造商、银行、信用卡组织、移动运营商、移动支付服 务提供商、服务供应商、商业机构、SIM 卡供应商、手机供应商、用户等组成。 其中,产业链的运营模式主要有三种形式,分别为:移动运营商主导运营模式、 银行行等金融机构主导运营模式以及第三方支付平台独立运营。
定义一个博弈需要设定下列四个要素:1.博弈的参与者(Players):即所 定义的博弈中独立决策、独立承担结果的个人或组织;2.博弈参与者可选择的全 部策略(Strategies):即每个博弈参与者在进行决策时可选择的方法或经济活 动的水平、量值等;3.进行博弈的次序(Orders):博弈参与者在进行决策时, 将同时或先后作出选择,并且有时一个博弈参与者还要作出不止一次的选择。一 个博弈必须规定其中的次序,次序不同一般就代表了不同的博弈,即使博弈的其 他方面条件都相同或相近。4.博弈参与者各自的收益(Payoff):即对应博弈参 与者每一组可能的决策选择结果的量化数值,理论上一个博弈必须对博弈参与者 各自的收益作出规定,收益可以为正,也可以为负或为零。收益是分析博弈模型 的基础和标准。
1 博弈论的定义
博弈论(Game Theory) 通常又译为游戏理论、对策论,它起源于 20 世纪 40 年代,是一种独特的融数学、经济学以及其他社会科学和行为科学于一体的边缘 科学,是研究人类行为的重要方法。
博弈论( Game Theory) 研究的是,各个理性决策个体在其行为发生直接相 互作用时的决策及决策均衡问题。冯·诺伊曼(John Von Neumann)与摩根斯坦恩 (Oskar Morgenstern) 合作出版的《博弈论与经济行为》(1944) 一书第一次系 统地将博弈论引入经济学中。到 20 世纪 50 年代,合作博弈发展到鼎盛期,非 合作博弈也开始产生。纳什(Nash ,J . F. ) 的《N 人博弈的均衡点》(1950) 、 《非合作博弈》(1951) 明确提出了“纳什均衡”(NashEquilibrium),图克( Tucker) 则定义了“囚徒困境”( Prisoners’ Dilemma,1950) 。两人的著作奠定了现 代非合作博弈论的基石。泽尔滕(R. Seleten ,1965)首次将动态分析引入博弈论, 提出了纳什均衡的第一个重要改进概念——“子博弈精炼纳什均衡”(Subgame Perfect Nash Equilibrium) 和 相 应 的 求 解 方 法 — — “ 逆 向 归 纳 法 ” (BakewardInduction)。豪尔绍尼(J . C. Harsanyi ,1967)首次把信息不完全性
关键词:移动支付 博弈论 产业链 中图分类号:F540.58
我国的移动支付产业正处于一个快速发展阶段,也是一个初期阶段。在移动 支付产业链上的各个参与者都希望在这个新兴的巨大市场上分得一杯羹,而移动 支付是一个横跨电信、金融、IT 以及服务等多个行业的复杂性较高的产业,产 业链上的任何一环都不可能独霸整个市场,于是产业链的分工协作就成了如何做 大蛋糕和如何分蛋糕的关键。国外先进的移动支付模式能否照搬?是移动运营商 来主导?还是由金融机构来主导?还是采用其他的运营模式?不同的博弈结果 将带来不同的市场战略决策,本文研究的目的即建立在博弈论的基础上,通过数 学定量的研究得出解决我国移动支付目前存在的问题的基本结论以及促进产业 健康发展的建议方案。
博弈论建基于这样一个假设之上,即人类在其经济选择行为中是绝对理性 的。广义而言,“理性”是一种行为方式,一方面适合实现指定目标;另一方面 在给定条件和约束的限度内。一般理性一词是用于表示靠决策过程挑选出来的行 动方案的属性,而不是用于表示决策过程的属性。某一经济活动中,常有相互影 响的两方或多方参加,而各参与方将采取的行动具有不确定性,各参与方都期望 得到最大的利益,博弈论就是研究在各参与方具有充分或有限理性(Full or Bounded Rationality)及能力的条件下,合理的策略选择和合理选择策略时博 弈的结果,并分析这些结果的经济意义、效率意义的理论和方法。
通过对我国移动支付产业链的分析可知:第三方独立的支付平台从自身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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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不具备极强的号召力,也无法充分管理支付的信用风险。同时,对于移动支付 这个新兴市场,运营商和银行都希望加强自身在产业链的中心地位,获取超额利 润,所以一定程度上形成对第三方移动支付平台公司的竞争和排挤,而《支付清 算管理办法》以及《电子支付指引(第二号)》的即将出台也将使一部分第三方 支付公司面临生存危机,产业链内部博弈造成的内耗正在转嫁到第三方移动支付 公司。第三方移动支付公司不得不转嫁其整合的行业方向,目前一些第三方移动 支付公司希望通过与免费 WAP 网站合作,为其提供支付渠道而获得未来的发展空 间。可是面临被运营商封杀的免费 WAP 网站未来生存前景风雨飘摇,而寄希望于 免费 WAP 的第三方移动支付服务商同样面临着不可预知的未来。所以,在我国的 移动支付产业链的运营模式中,以第三方支付平台独立运营的模式几乎不可能实 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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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然是可以继续开展移动支付业务的,但是成本显然很大,假定其收益为 d,但 是 d 未必是大于零的(有可能成本过高,投资收不到回报,收益为负数)。
基于以上假设,金融机构的的收益函数 U1(S1j,S2j)(j=1,2)为: U1(S11,S21)=(合作 H,合作 H)=a U1(S11,S22)=(合作 H,主导 Z)=b U1(S12,S21)=(主导 Z,合作 H)=c U1(S12,S22)=(主导 Z,主导 Z)=d 金融机构的的收益函数 U2(S1j,S2j)(j=1,2)为: U2(S11,S21)=(合作 H,合作 H)=a U2(S11,S22)=(合作 H,主导 Z)=c U2(S12,S21)=(主导 Z,合作 H)=b U2(S12,S22)=(主导 Z,主导 Z)=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