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辅导笔记第1章 商品的名称、品质、数量和包装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1章商品的名称、品质、数量和包装
第l节商品的名称
一、列明品名的意义
按照有关的法律和惯例,对交易标的物的描述,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一项基本依据,它关系到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若卖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约定的品名或说明,买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直至拒收货物或撤销合同。
因此,列明合同标的物的具体名称,具有重要的法律和实践意义。
二、品名条款的内容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品名条款通常都是在“商品名称”或“品名”(Name of Commodity)的标题下,列明双方买卖的商品名称。
有时为省略起见,也可以不加标题,只在合同的开头部分,列入双方同意买卖某种商品的文字。
就一般商品而言,在只列明双方意欲买卖的商品名称时,可以把有关品种或品质产地概括性地描述包括进去。
有时甚至把商品的品质规格都包括进去,在这种情况下,它即是品名条款和品质条款的合并。
三、规定品名条款应注意问题
品名条款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主要条款之一,在规定此条款时,应注意下列问题:
(一)必须明确、具体
(二)针对商品实际作出实事求是的规定
(三)尽可能使用国际上通用的名称
第2节商品的品质
一、品质的含义及重要性
商品的品质(Quality of Goods)是指商品的内在质量和外观形态的综合。
内在质量指的是商品的化学成分、物理和机械性能以及生物结构等。
外观形态指的是商品的花色、造型、款式等。
商品品质的优劣,直接影响到商品的使用效能、销路和市场价格,关系到买卖双方的利益。
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应就品质条件作出明确规定。
合同中的品质条款,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依据。
各国法律及《公约》都把品质作为合同的重要条款。
如卖方交货不符合约定的品质条件,买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要求修理或交付替代物,甚至拒收货物和撤销合同,由此可见品质的重要性。
二、品质的表示方法
在国际贸易中,表示货物品质的方法可分为两大类:
(一)凭样品表示
样品(Sample)通常是指从一批货物中抽取出来或由生产和使用部门设计加工出来的能够代表出售货物品质的少量实物。
凭样品表示是指买卖双方同意根据样品进行磋商和成立合同,并以样品作为交货品质的依据。
这种方法又称“凭样品”买卖(Sale by Sample)。
凭样品买卖,卖方都必须承担交货品质与样品相同的责任。
1.凭卖方样品买卖
凭卖方提供的样品磋商交易和成立合同,并以卖方样品作为交货品质的依据,称“凭卖方样品买卖”(Sale by Seller’s Sample)。
卖方所提供的能代表日后整批交货品质的少量实物,即为“代表性样品”(Representative Sample)。
在向国外客户寄送代表性样品时,应留存一份或数份同样的样品,以备日后交货或处理争议时核对之用,该样品称为“复样”(Duplicate Sample)。
封样(Sealed Sample)是由第三者(如商检局)将从整批货物中抽取出来的样品分成若干份,在每份样品经包裹捆扎后用火漆或铅封,除第三者留下若干份外,其余封样交卖方使用。
封样有时也可以由卖方自封,或由买卖双方会同加封。
2.凭买方样品买卖
凭买方提供的样品磋商交易和订立合同,并以买方样品作为交货品质的依据,称“凭买方样品买卖”(Sale by Buyer’s Sample),也称“来样成交”。
为了防止日后交货困难及减少发生纠纷,在买方来样的情况下,卖方可根据买方提供的样品,加工复制出一个类似的样品交买方确认,称为“对等样品”(Counter Sample)或“回样”,亦称“确认样品”(Confirming Sample)。
此外,买卖双方为了发展贸易关系、介绍商品而相互寄送的样品,应标明“仅供参考”(for reference only)字样,以免与标准样品混淆。
参考样品对买卖双方均无约束力。
(二)凭文字说明表示
买卖双方凭文字说明磋商交易和成立合同,交货品质以文字说明为依据,称作“凭说明买卖”(Sale by Description)。
1.凭规格、等级或标准
规格(Specifications)是指用以反映货物品质的若干主要指标。
用规格来确定货物的品质进行买卖,即“凭规格买卖”。
凭规格买卖比较方便、准确。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应用最广。
等级(Grade)是指同一类的货物,根据长期生产和贸易实践,按其品质差异、重量、成分、外观或效能等的不同,用文字、数码或符号所作的分类。
“凭等级买卖”只需说明其级别,即可明确买卖货物的品质。
标准(Standard)是指经政府机关或工商业团体统一制定和公布的规格。
在我国,货物标准由国家或有关政府部门规定。
由于标准常随生产技术的发展和情况的变化进行修改和变动,所以,同一标准往往会有不同年份的版本。
因此,在援用标准时,应注明版本年份。
在国际市场上买卖农副产品时,还有一种常见的“标准”,即“良好平均品质”(Fair Average Quality—F.A.Q)。
按照一些国家的解释,“良好平均品质”是指一定时期内某地出口货物的平均品质水平。
这种“标准”含意笼统,实际上并不代表固定确切的品质规格。
在使用时,除在合同内注明F.A.Q.字样外,通常还需订明该货物的主要规格。
2.凭牌号或商标
在国际市场上信誉良好、品质稳定,并为买方所熟悉的货物,可凭牌号或商标对外销售。
牌号(Brand)和商标(Trade Mark)与货物的品质规格有密切关系。
卖方在交货时仍必须按该牌号或商标所通常具有的品质规格交付货物,否则,不仅构成违约,而且还会做倒“牌子”。
3.凭产地名称
有些商品,特别是农副土特产品,受产地自然条件和传统加工技术影响较大,其产品质量优异,具有特色,以产地名称(Name of 0rigin)命名,也成为代表该货
卖方凭产地名称销售农副土特产品,必须交付具有为国内外消费者所周知的特定品质的产品,否则,买方可拒收货物并提出索赔。
4.凭说明书和图样
有些商品,如机械、电器、仪表等,由于结构复杂,型号繁多,性能各异,难以用几项指标来表示其品质,也不能用简短文字说明其使用方法,在买卖这类货物时,就需凭说明书和图样(Descriptions and Illustrations)来表示品质。
按此方式进行交易,称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
在实际业务中,可根据货物的特点和市场习惯,单独使用某一方法,也可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结合使用。
此外,有些商品,如字画、首饰、某些工艺品、土特产品,也有采取看货成交的。
,
三、品质机动幅度和品质公差
(一)品质机动幅度
品质机动幅度是指允许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指标在一定幅度内有所灵活。
规定品质机动幅度的方法有三:
(1)规定范围。
(2)规定极限
(3)规定上下差异。
(二)品质公差
品质公差是指为国际同行业所公认的产品品质的误差。
这种为国际上所公认的品质误差,即使在合同中不作规定,卖方交货品质在公认的误差范围内,即认为符合合同。
在品质机动幅度和品质公差范围内,交货品质如有上下,一般都不另行计算增减价,即按照合同价格计收价款。
但是在使用品质机动幅度时,有的时候经买卖双方协商同意,也可按比例计算增减价格,并在合同中订立“增减价条款”。
第3节商品的数量
货物的数量也是主要交易条件之一。
一、计量单位
在国际贸易中,确定买卖商品的数量时,必须明确采用什么计量单位。
由于商品的种类和性质不同,采用的计量单位也不同。
通常采用的计量单位有下列几种:
(1)重量(Weight):如克、公斤、盎司、磅、公吨、长吨、短吨等。
(2)个数(Numbers):如只、件、套、打、罗令等。
(3)长度(Length):如米、英尺、码等。
(4)面积(Area):如平方米、平方英尺、平方码等。
(5)体积(Capacity):如立方米、立方英尺、立方码等。
(6)容积(Volume):如升、加仑、蒲式耳等。
由于各国度量衡制度不同,所使用的计量单位也各异。
目前国际贸易中通常使用的有公制、英制和美制三种。
此外,还有在公制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国际单位制(International System of Units,缩写SI)
二、计算重量的方法
在国际贸易中,有许多商品是按重量买卖的。
其计算方法主要有:
(一)按毛重计算
毛重(Gross Weight)是指货物本身的重量加上皮重,即加上包装材料的重量。
有些单位价值不高的货物,可采用按毛量计量的方法,在国际贸易中称作“以毛作净”(Gross for Net)。
(二)按净重计算
净重(NetWeight)是指货物的本身重量,即不包括皮重的货物实际重量。
如在合同中未明确规定用毛重还是净重计量、计价的,按惯例应以净重计。
(三)公量
公量(Conditioned Weight)即用科学方法抽出商品中的水分后,再加上标准含水量所求得的重量。
这种方法通常用于价值较高而水分含量极不稳定的货物,如羊毛、生丝等。
其计算公式为:
实际重量×(1+标准回潮率)
公量=
1+实际回潮率
(四)理论重量
理论重量(Theoretical Weight):某些有固定规格形状和尺寸的商品,如马口铁、钢板等,只要规格一致,每件重量大体相同,故可以从其件数推算出总量。
这种计重方法称为理论重量。
三、数量机动幅度
数量机动幅度是指卖方可按买卖双方约定某一具体数量多交或少交若于的幅度。
(一)溢短装条款
所谓溢短装条款(More or less clause),就是允许交货时可多交或少交一定比例的数量。
一般而言,溢短装条款由卖方决定,但在由买方负责租船接货的情况下,为了便于同租船合同衔接,也可规定由买方决定。
至于溢短交部分的价格如何计算问题,比较常见的做法是按合同价格结算。
但也可根据商品和市场情况按交货时市价计算。
(二)“约”数
在合同数量前加“约”(about,circa,approximately)字,也可使具体交货数量作适当机动,即可多交或少交一定百分比的数量。
但国际上对“约”字的含义没有统一解释,为防止纠纷,使用时双方应先取得一致理解,或者尽量免采用这种做法。
第4节商品的包装
散装货(Bulk Cargo),是指未加任何包装、直接付运以至销售的货物。
裸装货(Nude Cargo)是指将商品略加捆扎或以其自身进行捆扎。
包装货是指按一定的技术方法,采用一定的包装容器、材料及辅助物包裹货物。
一、包装的种类和作用
在国际贸易中,货物的包装一般可分为运输包装和销售包装。
(一)运输包装
运输包装又称外包装(Outer Packing)、大包装,它的作用主要在于保护商品,便于运输,减少运费;便于储存,节省仓租;便于计数等。
运输包装的方式主要有单件运输包装和集合运输包装。
单件运输包装是指商品在运输过程中作为一个计量单位的包装集合运输包装又称为组合化运输包装,是指将一定数量的单件运输包装组合成一件大包装或装入一个大的包装容器内。
目前常见的集合运输包装有集装袋和集装包。
(二)销售包装
销售包装又称内包装(1nner Packing),小包装(Small Packing)或直接包装(1mmediatePacking),它除了保护商品外,还具有美化商品、宣传推广、便于销售和使用等作用。
目前国际市场上较流行的销售包装,按其形式和作用大致可分类三类:①便于陈列展销类,②便于识别商品类,③便于使用类。
此外,衬垫物也是包装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容忽视。
它的作用是防震、防碎、防潮、防锈等。
衬垫物一般用纸屑、纸条、防潮纸和各种塑料衬垫物。
二、包装标志
为了便于识别货物,便于运输、检验、仓储和海关等有关部门进行工作,以及便于收货人处理货物,在商品外包装上要刷制一定的包装标志。
(一)运输标志
运输标志(Shipping Mark),习惯上称为“唛头”。
其作用是在装卸、运输、保管过程中,使有关部门便于识别货物,防止错发错运。
运输标志一般由四部分组成:
(1)图形或英文缩写字母(这是收货人或买方名称的代号);
(2)参考号:如运单号、订单号、发票号、合同号、信用证号等;
(3)目的地的名称或代号;
(4)件号和件数。
有的运输标志还按照买方的要求列入合同号码,信用证号码或进口许可证号码等。
(二)指示性、警告性标志
在外包装上,除唛头外,还往往根据商品的性质刷上一些指示性和警告性的标志(1ndicativeandWamingMarks),以促使搬运人员及开箱拆包人员注意,以保障货物和操作人员的安全。
这种标志有时使用文字,为了避免由于各国文字不同而造成的识别文字标志的困难,在国际贸易的长期实践过程中,形成了一种各国普遍采用的指示符号,即用简单、醒目、易懂的图样以补文字标志的不足除上述包装标志外,外包装上一般还刷上品名、重量(毛重和净重)以及它的尺码(长、阔、高),生产厂商和制造国等情况。
三、定牌和中性包装
定牌是指买方要求在出口商品包装上采用其指定的商标和牌号。
中性包装(Neutral Packing)是指商品上和内外包装上不注明生产国别。
中性包装有定牌中性和无牌中性之分。
采用中性包装,是为了适应国外市场和交易的特殊需要,如转口销售等,它是出口商加强对外竞争和扩大出口的一种手段。
四、合同中包装条款的规定
合同中的包装条款主要包括包装方式、包装材料、包装规格、包装标志和包装费用的负担等内容。
在实际业务中,有时对包装条款只作笼统规定,但因此类术语含义模糊,无统一解释,容易引起争议,应避免采用。
按国际惯例,唛头一般由卖方决定,并无必要在合同中作具体规定。
如买方要求由其指定唛头,则可在合同中规定买方指定唛头的时限,并订明超过时限卖方可自行决定。
包装费用一般包括在货价以内。
如买方要求特殊包装,除非事先明确包装费用包括在货价内,其超出的包装费用应由买方负担,并应在合同中具体规定负担的费用和支付办法。
经双方商定,全部或部分包装材料由买方负责供应者,合同中应同时规定包装材料最迟到达卖方的时限和逾期到达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