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版)成都市城市道路无障碍设施管理维护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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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市道路
无障碍设施管理维护导则
(2015版)
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二○一五年七月
前言
为提升我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维护水平,规范城市道路无障碍设施管理维护标准,结合我市实际,依据当前行业规范及标准,特编制《成都市城市道路无障碍设施管理维护导则》,供全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部门学习参考。
本导则的主要内容包括:无障碍设施技术要求、无障碍设施设置要求、人行天桥及其他无障碍设施要求、无障碍设施管理要求、无障碍设施维护要求。
本导则由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进行管理,成都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处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无障碍设施的管理维护工作,认真总结经验,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成都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处(地址:成都市锦江区红星路一段9号,邮政编码:610021),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成都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处
主编人:谢进貊洪昌李吉红李丽曾小峰罗明
参编人:张丽冰肖冠英伍鹏飞周义强
目录
1总则 (1)
2无障碍设施技术要求 (2)
2.1缘石坡道 (2)
2.2盲道 (3)
3无障碍设施设置要求 (5)
3.1一般要求 (5)
3.2 专项要求 (5)
4人行天桥及其他无障碍设施要求 (7)
5 无障碍设施管理要求 (8)
6 无障碍设施维护要求 (9)
1总则
1.0.1为加强我市城市道路无障碍设施管理维护工作,统一城市道路无障碍设施管理维护要求,提升城市道路无障碍设施规范化、标准化和精细化水平,为市民出行提供安全、舒适、顺畅的通行条件,结合我市城市道路无障碍设施管理现状,制定本导则。
1.0.2本导则适用于成都市城市道路无障碍设施管理维护工作。
1.0.3成都市城市道路无障碍设施管理维护除应符合本导则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无障碍设施有关标准、规范等的规定。
2 无障碍设施技术要求
2.1缘石坡道
2.1.1人行道在各种路口凡被路缘石断开位置,或在人行道横道线位置,均应设置缘石坡道。
2.1.2人行道缘石坡分为单面缘石坡道和三面缘石坡道。
2.1.3缘石坡道的坡口与车行道路面之间宜没有高差,当存在高差时,高出车行道路面不得大于10mm。
2.1.4 缘石坡应符合以下基本技术指标:
1全宽式单面缘石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20;
2 单面缘石坡的正面坡道宽度不应小于1.5m;
3 三面缘石坡道正面及侧面的坡度不应大于1:12;
4 三面缘石坡的正面坡道宽度不应小于1.2m;
2.1.5改造或维护既有人行道,若人行道宽度不满足规范设置三面坡尺寸时,可适当调整缘石坡道尺寸,如图2.1.5所示。
图2.1.5 三面缘石坡
2.1.6既有人行道宽度小于1.8m时,宜采用单面缘石坡。
2.2盲道
2.2.1人行道盲道材质宜选用预制类或全瓷类盲道砖,应符合耐磨度高、抗冲击、防滑、使用寿命长、便于维护。
2.2.2 人行道铺装采用石材时,盲道材质宜选用同类型石材盲道砖,石材表面必须采用防滑面。
2.2.3 行进盲道的宽度宜为0.3m或0.25m。
2.2.4盲道砖触感点(条)凸面高度规定值为4mm,偏差范围+1mm。
2.2.5预制类盲道砖触感点(条)面宽25mm,底宽35mm,触感点中心距50mm, 触感条中心距75mm,如图2.2.5-1、图2.2.5-2所示。
图2.2.5-1 提示盲道砖(预制类)图2.2.5-2 行进盲道砖(预制类)2.2.6石材类盲道砖触感点(条)面宽和底宽为35mm,触感点中心距50mm, 触感条中心距75mm,,如图2.2.6-1、图2.2.6-2所示。
图 2.2.6-1提示盲道砖(石材类)图2.2.6-2行进盲道砖(石材类)2.2.7 盲道砖应符合以下基本技术指标:
1无停车人行道盲道砖抗压强度不小于30MPa,抗折强度不小于 4.0MPa,有停车人行道及步行街人行道盲道砖强度适当提高。
2人行道盲道砖厚度宜与人行道面砖相同,且厚度不应低于50mm。
3人行道盲道砖应满足人行道面砖标准,符合防滑要求。
2.2.8人行道采用压印混凝土材质时,不宜采用压印混凝土盲道,宜采用预制类盲道砖。
施工压印道面铺装时,盲道砖铺设应按照面砖铺装施工流程作业,保证基层强度后,采用水泥砂浆粘结层铺筑面砖,禁止使用水泥砂浆层调整盲道路面标高,粘结层厚度不得高于3cm。
2.2.9人行道铺装层上不宜采用附着式盲道材质(不锈钢盲道、橡胶盲条等)作为永久性无障碍设施。
3无障碍设施设置要求
3.1一般要求
3.1.1人行道设置的盲道位置和走向,应方便视残者安全行走和顺利到达无障碍设施位置。
3.1.2缘石坡道应与人行横道对齐。
3.1.3 盲道的颜色应与相邻人行道铺装的颜色形成对比,并与周围景观协调,宜采用黄色。
3.2专项要求
3.2.1 人行道有效通行宽度小于1.5m时,可不设置行进盲道,人行横道线处应设置缘石坡道。
3.2.2盲道距围墙、花台、树池等障碍物边缘距离不应小于0.25m。
3.2.3人行道如无树池、绿带、花台,盲道距离路缘石不应小于0.5m;如人行道较宽,应留出非机动车停放位置后设置盲道。
3.2.4 行进盲道在转弯处应设置提示盲道,其宽度应大于行进盲道的宽度。
3.2.5盲道设置应尽量直线连续,不得间断,减少不必要的转弯等情况,禁止采用连续变向弯曲、连续变向转折等影响盲人行走的铺设方式。
3.2.6人行道中有台阶、坡道和障碍物等,在相距0.25m~0.5m 处,应设提示盲道,提示盲道的宽度宜为0.25m或0.3m。
3.2.7盲道宜避开井盖、杆、柜箱等障碍物。
对于平面障碍如井
盖设施,宜采用方式边框井盖加铺面砖,连续铺设盲道;对于立面障碍如杆、箱柜等设施,盲道可采用设置止步提示盲道或“几”字环绕,在进行“几”字形环绕时,转弯处应设提示盲道,每个转弯角度应为90°,绕行盲道每条边长宜不小于0.9m(含盲道自身宽度)。
4人行天桥及其他无障碍设施要求
4.0.1人行天桥、地道及人行天桥无障碍电梯距坡道、梯道0.25m~0.5m应设置提示盲道,其长度与坡道、梯道宽度相对应。
4.0.2人行天桥桥下的三角区净空高度小于2m时,应安装防护设施,并应在防护设施外设置提示盲道。
若未安装防护设施,必须确保天桥梯步投影范围内不得设置盲道。
4.0.3人行天桥梯步口宜设置盲文标志,标志应采用国际通用的盲文表示方法。
4.0.4人行天桥栏杆宜采用无障碍双层扶手,上层扶手高度应为0.85m~0.9m,下层扶手高度应为0.65m~0.7m。
4.0.5公交站台距路缘石0.25m~0.5m处应设置提示盲道,其长度应与公交车站长度相对应。
5.0.1城市道路维护整治工程涉及到无障碍设施的相关内容应进行专项审查。
5.0.2城市道路无障碍设施管理部门应对所管属无障碍设施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复查。
5.0.3在既有人行道上需增设杆管线、箱柜等附属设施时,设施产权单位必须将其方案提交道路管理部门进行审查,通过后方可实施。
并且在行进盲道两侧边缘0.25m范围内以及缘石坡口位置,禁止设置附属设施侵占无障碍通道。
5.0.4 因城市建设、重大社会公益活动等,确需占用城市道路无障碍设施的,应当经城市管理部门依法批准同意。
5.0.5无障碍通道内禁止停放机动车、非机动车等障碍物。
若人行道内需设置停车位时,应报审道路管理部门,禁止占用人行道无障碍通道设置停车位。
5.0.6 无障碍设施的完好状态及占用情况应纳入数字化城管的巡查管理范围及附近商户的“门前三包”职责范围,若发现无障碍设施破损或被占用,应及时拨打12319,向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对无故损坏或占用无障碍设施的行为,执法部门应按成都市政府令172号文《成都市无障碍设施建设与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开展执法工作。
5.0.7 无障碍设施因施工占道被占用,要求责任单位在施工期间设置临时无障碍设施,以保证占用期间无障碍设施的正常使用。
6.0.1城市道路无障碍设施竣工验收移交管理维护单位后,应明确无障碍设施责任管理人。
6.0.2道路维护单位应定期进行无障碍设施巡查,制定相应维护整治方案,及时安排维护整治,确保无障碍设施完好,无障碍设施检查的频次应符合表6.0.2的规定。
6.0.3若井盖上有无障碍通道时,相关管线单位打开检查井盖、电力沟盖板时,应轻拿轻放,确保井盖完好。
若施工导致井盖镶嵌方砖出现松动、破损等病害时,应按照原标准恢复,并按照无障碍通道方向安装井盖,保证无障碍通道连续通畅。
6.0.4涉及人身安全的无障碍设施的损坏必须采取应急维护措施,及时修复。
6.0.5无障碍通道道面面层的维修,宜采用与原面层材质、规格相同的材料进行。
6.0.6盲道砖触感条和触感圆点因磨损高度不符合设计和相关规范要求,应更换盲道砖。
6.0.7无障碍通道因使用过程中,造成抗滑性能下降,不能达到
设计和安全使用要求的,应对面层进行处理。
6.0.8防滑是无障碍通道的一项重要指标,对人行道无障碍通道的冰冻结冰、道面积水等造成防滑性能不能满足要求的,危及使用人员安全的,应按本导则6.0.4条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