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惩罚的法律边界与学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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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
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 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第四十三条: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 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 制度。
在澳洲,一些公立学校的处理很简单,每个学校
都设有两个警戒室,学生要是犯错误了,老师就 请你到警戒室去,由专门的教师依照心理问题或 行为问题的不同情况,与学生进行交流,然后采 取赔礼道歉或写检查等不同的处治方式。最严重 的惩戒是开除,如果再不起作用该学生就会被收 到特殊学校去。
在韩国,教育人力资源部于
第三十七条
《义务教育法》(2006修订)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
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第二十九条: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
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 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 学生合法权益。
《未成年人保护法》(2006修订)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 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 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 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二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 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 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六十三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 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 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 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2009) 第九条 认真做好班级的日常管理工作,维护 班级良好秩序,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责任 意识和集体荣誉感,营造民主和谐、团结互 助、健康向上的集体氛围。指导班委会和团 队工作。 第十一条 组织做好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工作, 指导学生认真记载成长记录,实事求是地评 定学生操行,向学校提出奖惩建议。 第十六条 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 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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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上的教育惩罚:违法与合法
二、学理上的教育惩罚:危害与意义 三、建构主义的惩罚观:协商与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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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法律关于教育惩罚问题的有关规定
2、教育惩罚立法的国际比较 3、分析与探讨
《教育法》(1995)
2002 年公布了一项" 学校生活规定预示案",方案规定对违反学校纪律 的学生,教师可在规定范围内进行一定程度的体 罚。对体罚的对象、缘由、器械、部位都做了详 细规定,并对实施体罚的程度、时机、方式做了 严格限制。如规定老师绝对不能用手或脚直接对 学生进行体罚;实施体罚的场所要避开其他学生, 在有校监和生活指导教师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实 施体罚之前要向学生讲清理由,并对学生的身体、 精神状态进行检查;受罚学生有权提出以其他方 式(如校内义务劳动)代替体罚,等等。
诊断性学习
反思性学习
合作性学习
教育惩罚观本身是一种社会建构。
教育惩罚要遵循建构主义关于知识个
体与社会建构的基本原理。
体罚行为本身违法 学者无论处于什么困境, 也不会去走庸人的道路; 燕子无论渴到什么程度, 也不会去喝地上的脏水。 容易造成人身伤害 积久产生人格扭曲 人格是道德之根 严重影响教学效果 人格是至善之源 高尚的人再艰难, 也决不取违义之财; 也决不吃肮脏食物。 人格是成长动力 兽王狮子再饥饿,协商形成班规 绝对禁止体罚 ——《萨迦格言》 人格是教育之门 自尊是道德之堤 自信如易碎之瓶 呵护学生人格 自律是教育之的 反思是创造之门 反思是道德之眼 自尊自信自律 反思是自立之基
集体辨明是非 争取社会认同 惩罚浸透爱心
培养反思能力
个人建构策略
社会建构策略
我所说的一切都是废话,除非你 认同我的观点。 ——《教育中的建构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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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学
维护秩序
负责即尊重
人本主义 侮辱尊严 负强化
伦理学
心理学
行为主义
若经常鞭打和教训, 就是牲畜也会听话; 不用驱使而能自悟, 就是聪明人的标志。 ——《萨迦格言》
1、建构主义基本观点回顾
2、建构主义对教育惩罚的启示
建构主义的知识观
主动性学习 建构性学习 累积性学习
建构主义的学习观
目标指引
1979年,瑞典成为世界上第一个立法禁止体罚儿童的 国家; 在英国,1986年以前允许体罚,但做了详细的限制性 规定: 鞭子或皮带标准;惩罚记录簿; 校长签署;至 少具有三年以上教师资格者才能实行体罚;年龄在 8 岁以下的儿童禁止体罚;绝对禁止在班上或众人面前 施行体罚;施用打手心的体罚,每双手不得超过三下; 女学生只限于打手心,而且只能由女教师来执行,如 果鞭打男生臀部,不得超过六下;对患有生理或心理 缺陷的学生,必须事先获得医护人员许可才能实行体 罚。1986 年后,英国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不得体罚。。 2008 年4 月1 日,英国一项新法律在英格兰和威尔士 正式生效。规定老师有权通过身体接触管束不守规矩 的学生
您认为我国法律在教育惩罚权方面有何特点?
明确反对体罚、歧视、侮辱人格 “变相体罚”留有自由裁量空间
教育惩罚国际立法现状对我们有何启示?
要不要体罚?并无国际共识 体罚必须有操作细节的明确规定 “变相体罚”是中国式概念
1、讨论:教育惩罚可能的危害性有哪
些?
2、讨论:教育惩罚的必要性有哪些?
野蛮产生野蛮,仁爱产生仁爱,这 PK 就是真理。待儿童没有同情,他们就 1、如果学校里没有惩罚,就必然会使一部 变得没有同情,而以应有的友情对待 分学生失去保障。解决这一难题的措施 他们之所以应受惩罚,不是由于 他们就是培养他们友情的手段。 就是惩罚。 ——马卡连柯 他们犯了过错(因为做了的错事不能 法 学 2、取消了希望与畏惧之后,一切纪律便都 学会守法 本身违法 ——斯宾塞 变成没有做),而是要使他们日后不 完了。 ——洛克 犯。 促进社会化 社会学 培养奴性 ——夸美纽斯

在美国,就该不该体罚,法令上莫衷一是。目前
在美国 50 个州中,允许公立学校实施体罚的 21 个州,立法禁止体罚的有 21个州,其他州则无明 文规定。从 1991 年以来,体罚在教师的任职合 同中就是被明文禁止的。 在日本,体罚是法令所禁止的,但教育实践中体 罚的现象较为普遍。日本学校教育法规定:校长 及教员,在教育上认为有必要时,得依据监督机 关的规定,对学生及儿童行使惩戒但不得给予体 罚。
《教师法》(1993)
第七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 进行 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 验……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 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 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二) 体罚学生,经 教育不改的; (三)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 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 (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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