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治与德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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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德治的内涵

——兼论法治

摘要:德治即以德治国,就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要求,以职业道德、社会得到、家庭美德的建设为落脚点,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体系相配套的社会主义思想体系。并使之成为全体人民普遍认同和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

关键词:德治法治专制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

法治与德治孰优孰劣?对于这个问题,人们从未停止过争论。主张德治的认为,法律只能规范一些基本原则,不能对五花八门的生活现象一一提出解决办法,只能靠道德来支撑;主张法治的却认为,治国不能没有法律的指导,因为每个人都有感情,如果凭个人感情用事,往往会导向偏见和腐化。

表面上,人们往往更重依法治国,因为法治正是免除一切情欲影响的理性之治。但纯粹的法治是空洞的,解决的问题也是很有限的,法律不可能解决社会中出现的所有问题,这就需要德治来补充。那究竟什么是德治,德治与法治又是怎样的关系,德治对中国的社会主义又有怎样的影响?

一、德治含义的历史阐述

(一)中国传统以德治国的思想架构

春秋、战国时期,中国社会出现了百家争鸣的学术盛世,诸子百家各抒己见、各执一词,积极阐述各自的哲学思想和政治主张。而在以人类关怀和社会管理问题为中心内容的中国传统哲学中,道德问题是诸子百家讨论的主题,他们大都把道德阐述和道德建设作为治理国家和教化社会的中心内容。在这些以德治国、以德教化的思想中,以儒家为主体的德治思想是其中最有典型意义的理论。

一般而言,伦理道德与政治史完全不同的两个领域,政治与伦理道德相分离是社会政治思想发展的基本规律。但是,在两千多年的中国历史进程中,政治思想与伦理道德的分离过程始终没有完成。政治伦理一体化表明,传统中国政治治理的原则和精神是以伦理的形式贯穿始终的。中国传统德治思想的主体部分是儒家的伦理思想。儒家思想是一个结构复杂的伦理体系。从总体上看,它主要涉及“修己”、“安人”两大主题。从修己的角度看,它首先要求国家统治者和社会管理者,进行自我修养,陶冶性情,成为仁德贤明的统治者或清正廉洁的官吏;从安人的角度看,统治者用以修之身去管理国家、社会和民众,实现齐家、治国、平天下的政治目的。具体而言,中国传统德治思想的基本内容包括三个方面:

1.推己及人。在国家统治的方法论上,中国传统德治思想宣扬推己及人的内省思维方法。推己及人的内省思维方法,是中国古代德治思想的一个重要的思维方法。在中国古代德治思想家们看来,既然天道与人道本质合一,那么,认识天地万物的规律和社会道德本性扩充推广,就能够实现自我的道德修养和社会的道德建设。

用这种推己及人的内省思维方法去认识人类社会的伦理道德,则一切道德和善行都可被看作是人的本性的引申。一方面,人的道德修养是发现、觉悟、保存自己至善的道德本性;另一方面,人的道德实践则是扩充自己的道德本性,把自己固有的德性施加于他人。这种思维推理的前提是,承认人类有着共同的利益和需要,并有满足这种共同利益和需要的共同权利。宋儒讲“人同此心,心同此理”,无非强调天理本于人情,人请包涵天理。这种德治思想的必然结论就是:人人都应该将心比心,以心换心,才能上顺天德,下应人情,共同建立和谐的社会秩序。

2.利群贵和。在国家统治的价值观念上,宣扬利群贵和的道德价值取向。中国古代德治思想从天人合一的世界观出发,把整个宇宙和人生看做一个统一的整体,因而在价值观念上就必然强调社会整体的本位观念,认为任何个体都只是社会整体的一个部分,任何个性的价值都只能体现在整体的价值当中。因此,整体的利益绝对高于个体的利益,个体必须绝对服从整体。个体只有在特定的关系中,才能确定自己的存在,了解自己的地位和作用。这就必然导致中国古代德治思想利群贵和的道德价值取向。

中国历来提倡人和关系睦、家和万事兴、政和国家盛的观念,表达了中华民族热爱和平、追求进步的美好愿望。“二人同心,其利断金。”反之,“四马不和,取道不长;父子不和,其世破亡;兄弟不和,不能久同;夫妻不和,家事大凶”。可见,和与不和,有着天壤之别。“和”作为中国古代道德思想的重要内容之一,就在于它具有维持和巩固社会秩序的重要作用。

3.修己安人。中国古代德治思想家认为,君子以道德作为安身立命、经世济民、安邦治国、教化天下的根本。统治者只有首先搞好了自身的道德修养,才能以身作则,以自己人格的道德感染力去影响、教育和管理他人。“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统治者把自身的道德修养搞好了,实现齐家、治国、平天下的目标也就容易多了。正是在这种以德治国思想的指导下,中国自古以来就有许许多多的仁人志士,以天下为己任,积极参与社会政治生活,关心社会大事和国家兴衰,力图把现实社会中建立理想的道德王国。

这种德治思想代代相传,培养凝练了中华弥足优秀的道德文化传统,是中国素有礼仪之邦的传统美誉,进而使中国传统社会能够长期处于平稳有序的运行状态,维系着泱泱大国的道德文明。

(二)现代德治的含义

1德治即以德治国,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协调、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相承接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并使之成为全体人民普遍认同和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

二、社会主义的法治与德治的关系

克服私有制社会治理中固有的矛盾必然需要产生一种全新的法治与德治的实践。在这种实践中,无论法治与德治,无论它们对于治理主体还是治理客体,都不再是一种外在的强加,而是成为主体与客体的共同需要。

(一)社会主义社会消除了社会利益的对抗

实现上述革命性的转变的关键是改变法治和德治对于治理客体的外在性,使之成为内在的需求。这首先需要法治和德治符合治理客体根本利益,使之成为内在的需求。这首先需要法治和德治符合治理客体根本利益,即法理客体转变为主体。这样,绝大多数社会成员成为社会治理的主体,同时又成为治理的客体,即进入真正自治的状态。这就要改变私有制社会中治理主体与治理客体之间分离对立的关系,使两者统一起来。归根到底,全新的法治与德治的实践,不是对原来私有制概念下的法治与德治之间的关系做调整,而是通过对私有制社会治理主体与客体之间关系的革命,实现新型的主客体统一关系。通过这样一个变革过程,就形成了一种全新的法治与德治的相互关系,同时也是一种全新的社会治理实践。随着这一革命的实现,人类社会的一只腿开始迈进了社会主义阶段。法治与德治的实践也进入了社会主义的新阶段。

与私有制社会相比,在这种新实践中,随着治理主体与治理客体从分离走向了统一,法治和德治得以运动的基础就和私有制社会有了本质的差别。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人民既是社会的主人,又是自我治理的对象。作为智力的两种形式,法治与德治是治理主体与客体的内在需求,而不是外在的强制力,从这一意义上来说二者具有内在统一的关系。

1王东:《法律与道德》,郑州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6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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