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铁货[2010]162号---关于印发《太原铁路局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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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铁路局文件
太铁货[2010]162号
关于印发《太原铁路局铁路危险货
物运输管理细则》的通知
各车务段、各直属站:
现将《太原铁路局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技术规章编号为TYG/HY310-2010。

前发太铁货…2006‟317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运输危险品管理细则通知
───────────────────────────
抄送:铁道部运输局,局运输、车辆、机务、物资、企法、
信息、劳卫、计统、职教、多经处,安监、总工室,
调度所,太原铁路公安局,驻局军代处,党校,职
工培训基地,太原铁路巨力装卸有限公司,大秦铁
路股份有限公司,唐港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孝柳铁
路有限公司,山西武沁铁路有限公司,宁静铁路公
司。

───────────────────────────
太原铁路局办公室(党委办公室) 2010年3月24日印发
太原铁路局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细则
为加强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规范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作业标准,根据《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以下简称《危规》)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太原铁路局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1条《细则》是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对《危规》相关规定的细化,局管内铁路(含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下同)危险货物运输适用于本细则。

军事运输、国际联运另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2条铁路局成立危险货物运输领导小组,由主管局长任组长,货运处处长任副组长,成员由运输、企法、信息、车辆、机务、劳卫、计统、物资处和安监室、总工室、调度所、太原铁路公安局等部门(单位)负责人组成。

第3条路局货运处为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业务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各车务段(直属站)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实行安全监督和业务指导。

其主要职责:
1.按照铁道部下达的危险货物运输规定,结合路局实际,制定、细化各项制度、办法、措施,并指导站段抓好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工作。

2.负责审核和上报《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规定》(简称《办理规定》)的修改工作。

每年年末最后一个月公布本年度最后一期《办理规定》内容。

3.负责局管内企业购臵危险货物自备货车、自备集装箱(罐)、产权变更、企业更名及更改充装介质的资料审核和报批;负责颁发《危货车安全合格证》和《危货箱安全合格证》,并实行年审。

4.负责对管内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托运人资质的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5.负责对站段申报的危险货物新品名、新包装、改变运输条件以及车辆代用等技术资料的审查、上报或批复。

6.负责组织对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进行技术业务培训,并核发《培训合格证》和《押运员证》。

7.负责对管内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控系统的使用进行统一管理。

8.针对运输变化,及时对危险货物应急抢险预案、机构、器材进行完善和公布。

第4条各直属站、车务段业务主管科负责对管内各危险货物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实行安全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要配备危险货物运输专职管理人员,明确职责范围,制定工作制度和考核制度。

其主要职责:
1.按照部、局文电要求,结合管内实际,制定、细化各项制度、办法、措施,并指导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做好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工作。

2.负责对管内危险货物运输《办理规定》申报条件的审核和上报,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台帐。

3.负责管内(含企业)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培训组织工作,制
定送培计划,建立培训管理台帐。

4.建立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综合分析、专用线及其附属设施安全评价、承运人与托运人资质、自备车管理、新品名和包装运输、应急预案及施救网络等管理台帐,督促危险货物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定期进行综合分析和安全评价。

5.新增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和共用单位,以及新增品名,首次办理运输时给予全过程的监督和指导。

6.督促各办理站运用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控系统,实时掌握和分析管内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状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不断提高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水平,并按时上报铁路危险货物运输有关报表、资料。

第5条危险货物办理站须建立健全安全、防护、检查、交接等各项管理制度和危险货物运输档案、基础管理台帐,并及时更新相关资料。

加强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督和管理。

其主要职责:
1.结合本站实际,制定、细化、落实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办法、措施,并纳入《车站行车工作细则》、《车站货运管理细则》和《车站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细则》。

2.负责对各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申请的危险货物运输业务进行审核和上报。

3.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措施。

第6条太原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对局管内设臵不合理及安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货物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有权及时“关、停、并、转”;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均应纳入铁路危险货物运
输安全监控系统管理。

第7条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责任追究制度(见附件1)。

第8条全局危险货物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承运人资质、托运人资质情况均为变动的,路局将根据实际情况按有关程序报批“关、停、并、转”或增加。

第9条危险货物运输事故救援
1.局管内发生危险货物运输事故时,应按《太原铁路局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预案》(附件2,由路局应急办统一下发)执行。

2.危险货物强磁堵漏工具配备站
大同、原平、灵丘、太原北、太原西、榆次、介休、侯马北、运城。

3.全局应急救援社会企业资源
太原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铁路分公司、山西江阳兴安民爆器材有限公司、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北方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南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西晋中分公司、秦皇岛东方石油有限公司、秦皇岛中油华奥销售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大同石油分公司古店油库、张家口联合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油库、中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大同灵丘石油支公司。

其中,太原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铁路分公司为路局指定危险货物罐车泄露施救单位。

4.太原铁路局危险货物运输应急抢险示意图(附件3,单发)。

5.各站、段须建立危险货物救援小组。

第10条各危险货物办理站应建立以下制度:
1.危险货物运输安全例会制度:传达贯彻上级对危险货物运输指示和要求,分析总结本单位当月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情况,针对存在问题进行综合分析,制定整改措施,落实责任人员,布臵下月工作。

2.站内停放危险货物车辆巡视看护制度:应建立站内停放危险货物车辆看护登记簿,应制定巡视、看护的具体要求和细化措施。

站内停放危险货物车辆时,要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对重点危险货物,由车站派人看护并通知铁路公安派出所,公安要加大巡视检查和监督力度,对特别重要的危险货物,调度所应尽量在派出所所在地车站停车,在车站组织看护的同时,必要时公安派专人共同看护。

3.危险货物作业签认制度:危险货物按照规定品名装车、途中、到达均实行作业签认制度,应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进行检查签认,要对作业过程内容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严禁漏签、代签和补签。

4.危险货物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种问题,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教训未吸取不放过”的原则,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吸取教训、防微杜渐。

5.押运员区段签认制度:货检人员须与押运员使用《全程押运签认登记表》在所押运的车辆前签认,托运人再次办理运输时须出具此登记表,对未做到全程押运的,再次办理危险货物托运时车站不予受理,对押运途中违规的押运人员,不得再担任押运工作。

6.昼间安全巡查和夜间值班巡守制度:危险货物办理站(专用线、
专用铁路)对站内及专用线(专用铁路)存放的危险货物(车)要制定安全巡查和巡守制度,有押运人时,要对押运员职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巡查情况进行完整记录。

7.义务应急救援演练制度:制定事故处臵和应急预案,设臵醒目的安全疏散标志,保持疏散通道安全畅通;每年5—9月份定期组织事故救援演练,开展自防自救工作,并对活动进行记录和总结;对纳入路局施救网络的企业单位,要建立定期联系制度,监督其制度落实和设施设备状况,确保其随时能够启动。

8.劳动保护制度:危险货物办理站和货车洗刷所必须建立、健全劳动保护制度,劳动安全与环保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和铁道部等有关规定。

9.劳动防护用品的购买、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按照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要求,在使用前对其防护功能进行必要的检查。

10.直接从事危险货物的人员定期培训制度:凡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和作业的路企人员,每两年由路局货运处组织,路局干部培训中心和职工培训基地教师授课培训,培训不少于60学时。

考试成绩合格后,路局货运处核发《培训合格证》。

第11条太原铁路局《铁路危险货物管理规则》补充规定(附件4,另发)。

第12条太原铁路局危险货物运输作业标准(附件5,另发)。

第13条新开办危险货物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申报条
件及标准。

新开办危险货物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车站、车务段应提报下列资料报路局审核:
⑴企业及直属站、车务段申请报告。

⑵可行性研究报告。

⑶危险货物的燃点、闪点、自燃点、爆炸极限、毒性指标、压力状态、挥发性、密度等理化性能指标;
⑷储存、运输、包装、集装箱(罐)运输装卸作业能力等技术要求;
⑸罐车类型、充装方式、计量设备、场区安全条件安全环境等;
⑹国家安监部门认定机构出具的《专用线(专用铁路)及其附属设施安全评价报告》;
⑺铁道部认定的专业技术机构对车站、专用线出具的《运输安全综合分析报告》;
⑻处理灾害性事故的应急措施;
⑼企业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抢险预案。

第14条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办理站须取得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办理站须经过铁道部认定的专业技术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设备、设施、环境、管理等等作出综合分析,不具备条件的不得办理铁路危险货物运输。

办理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的托运人须取得铁路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

铁路危险货物托运人申请托运人资质时,须按照《铁路危险货物
托运人资质许可办法》规定程序进行办理,不具备条件的不予办理铁路危险货物运输托运人资质。

第15条《铁路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证书》、专用线(或共用单位)名称以及《培训合格证》、《押运员证》、《危货车安全合格证》等证件、资料上填记的单位名称应和工商营业执照登记的名称相互一致。

变更名称时,应提供工商局出具的单位名称变更证明、变更后工商营业执照及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还应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第16条危险货物专用线办理的品名,不得超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允许的范围,并与《专用线(专用铁路)及其附属设施安全评价报告》和《运输安全综合分析报告》相符。

危险货物专用线(专用铁路)产权单位和共用单位应认真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每两年进行一次专用线(专用铁路)及其附属设施安全评价。

出具《专用线(专用铁路)及其附属设施安全评价报告》的机构,必须取得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发的资质证书,评价范围包含铁路运输,同时具有足够的铁路运输相关专业的专职评价人员。

第17条《办理规定》中公布的专用线和共用单位,一年内未办理危险货物运输时,车站应提出关闭申请。

第18条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危险货物运输时,车站在签订《专用线(专用铁路)运输协议》时,应同时签订《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协议》,开展共用时,还应同时签订《危险货物专用线共用协议》。

凡未按期签订上述协议的,不得办理危险货物运输业务。

第19条在局管内车站办理危险货物运输,其包装每年须经铁道部认定的资质机构进行检测。

托运人在办理成件包装危险货物运输时,须出具包装检测合格证明。

车站应对包装检测合格证明的有效期、检测结果等内容进行认真审核。

第20条危险货物新品名需要试运时,托运人应向发站提供以下资料:
(1)试运申请。

申请内容包括发站、到站、货物品名、托运人名称、收货人名称、年运量(吨/车)、包装、装载方法、试运期限。

(2)经铁道部认定的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铁路危险货物运输技术说明书》。

(3)成件包装货物须提供由铁道部认定的包装检测机构出具的包装检测合格证明。

(4)采用铁路罐车运输时,须提供由铁道部认定的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运输安全综合分析报告》。

(5)继续试运时须提供上次试运总结。

发站与托运人签定安全运输协议(明确双方安全责任和义务)后,在托运人试运申请上签署意见,连同托运人提供的资料,逐级上报至路局货运处批准。

试运时,托运人应在货物运单“货物名称”栏内填记货物实际品名和比照品名,其它填记要求按比照品名办理。

试运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托运人和发站应及时向路局货运处报告。

第21条危险货物改变包装需要试运时,托运人应向发站提出
以下资料:
(1)试运申请。

申请内容应包括发站、到站、货物品名、托运人名称、收货人名称、年运量(吨/车)、原包装、拟用包装、试运期限。

(2)经铁道部认定的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改变运输包装申请表》。

(3)铁道部认定的包装检测机构出具的包装检测合格证明。

(4)铁道部认定的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运输安全综合分析报告》。

(5)继续试运时须提供上次试运总结。

发站与托运人签定安全运输协议(明确双方安全责任和义务)后,在托运人试运申请上签署意见,连同托运人提供的资料,逐级上报至路局货运处批准。

试运时,托运人应在货物运单“托运人记载事项”栏内注明“危险货物改变包装试运,批准号×××”的字样。

试运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托运人和发站应及时向路局货运处报告。

第22条《危险货物品名表》第12栏规定可按普通货物条件运输的危险货物和《危规》附件9表中未列、拟按易燃普通货物办理运输时,托运人应向发站提出运输申请和包装检测合格证明,申请内容应包括发站、到站、货物品名、托运人名称、收货人名称、年运量(吨/车)、包装方法、装载方法、运输时间等。

发站与托运人签定安全运输协议后,在托运人运输申请上签署意见,并逐级上报至路局货运处批准。

具体运输要求,按照路局批复办理。

运输过程中发生特殊情
况时,托运人和发站应及时向路局货运处报告。

符合“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特殊规定”中第12、14、21、23、36、38、42(c)、44、50、57、60、61项规定范围的危险货物以及容易积热引起火灾的货物,按上述规定办理。

使用敞、平、砂石车装运《危规》附件9表中所列货物在调车或编入列车时,应至少与机车隔离两辆车。

第23条按规定须经铁路局批准的车辆代用、改变包装、新品名、硝酸铵2组以上押运运输等情况,承运人和托运人应签订安全运输协议,由托运人提出申请(明确代用、押运时间和区段),并与装车站商定安全防护措施,由装车站报直属站段,经直属站段审核同意后以正式文件上报路局货运处批准。

毒品专用车原则上在编区站备用,由路局调度所根据运输情况进行调用。

第24条爆炸品、硝酸铵车辆押运人员须携带的工具备品及证件资料必须包括以下内容:防爆电筒、备用包装袋、备用包装绳、通讯工具(限在安全条件下使用)、防护服、押运证、身份证、培训合格证、全程押运签认登记表、押运员须知、运输途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25条各站段对管内办理危险货物的车站和货检站应根据危险货物办理类项、运量等配备相应防护用品;专用线办理危险货物的,专用线产权单位应按《危规》规定配备相应防护用品。

货检站应根据实际配备检测工具。

第26条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的培训应遵循属地管理的原则,凡局管内办理危险货物运输的车站和在太原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申请办理托运人资质的单位,其危险货物从业人员须经太原铁路局干部培训中心或太原铁路局职工培训基地培训,并考试合格。

培训人员的范围明确如下:
铁路站段:主管货运的站段长、科长、危险货物管理人员、办理站的主管站长、货运主任(值班员)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货运调度员、计划受理人员、核算员、外勤、装卸人员。

企业(包括共用单位):企业负责人、主管人员、企业运输员、押运员及装卸人员。

上述岗位人员发生变化时,站段应及时向路局货运处汇报并申请进行培训。

各直属站段每年应根据培训范围及人员情况制定铁路和企业危险货物从业人员培训计划,并建立培训档案。

各直属站段的年度培训计划应于每年元月底前报路局货运处。

路局危险货物运输培训班每年3月或8月定期举办,其余时间培训根据需要和年度培训计划安排。

第27条因企业更名,需要更换《培训合格证》和《押运员证》者,在铁道部对《办理规定》作出相应修改后,申请单位可到发证单位7日内统一办理换证手续。

发证单位凭铁道部公布的《办理规定》修改文电予以办理。

企业更换《培训合格证》和《押运员证》后,应及时报站段备案,
由站段报路局货运处申请修改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控系统数据库;车站应及时更新相关管理台帐。

第28条对《危规》品名表特殊规定第11栏未注明2(a)、2(b)、2(c)、2(d),采用自备罐车装运时,应按规定进行运输安全综合分析,由罐车产权单位向装车站提出申请;装车站签署意见并经直属站段审核同意后以上行文报路局。

托运非气体类液体危险货物时,企业必须安装国家罐车计量标准软件,托运人须向发站提交计量单据,发站存查一份,计量单据保存期限为半年。

第29条各站段应根据《危规》及本细则,及时制定本单位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实施细则,并纳入《车站行车工作细则》、《车站货运管理细则》。

第30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31条本《细则》由路局货运处负责解释。

太原铁路局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责任追究办法
为抓好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工作,抓小防大,将责任追究作为确保安全长期稳定的必要手段,严格落实安全生产问责制,本着有责必负、失责必纠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1、凡因危险货物管理失误、不负责任和违章作业发生各类事故,按照《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管理条例》、《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和路局有关规定进行分析和定责。

各单位应同时按照领导负责、分工负责、系统负责、逐级负责和岗位负责的要求,根据事故等级和责任大小及路局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凡各级检查发现危险货物管理失误、不负责任和违章作业方面的问题,依据路局《安全管理告诫书》、《安全问题通知书》发放范围对责任单位或部门进行考核,各单位应按照路局和本单位相关规定对责任者进行考核。

3、各单位应建立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和严重、重复性安全问题追究制度。

本着“深查问题背后的问题、细究原因背后的原因”的原则,对严重、重复性问题进行安全管理责任追究。

4、危险货物运输安全问题按照影响范围、情节轻重分为严重问题和一般问题。

⑴严重问题
①无托运人资质、托运人资质过期、托运人资质未进行年审、
超办理品名范围、违反《危规》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等私自办理危险货物运输。

②非危办站(含专用线、专用铁路)未经批准私自办理危险货物运输。

③专用线(专用铁路)设施设备私自改造。

④运输国家禁止运输的危险物品。

⑤国内危险货物进行代理运输。

⑥危险货物运输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包装。

⑦危险货物新品名、新包装(或改变包装)不进行鉴定、检验和检测进行运输。

⑧爆炸品、硝酸铵等货物不使用规定车型装车。

⑨危险货物装载超过车辆(集装箱、罐式箱)标记载重量及允许充装量。

⑩装运需停止制动作用的货车时未停止制动作用的。

○11规定需要进行签认的危险货物没有进行签认,或漏签、代签、补签及事后签。

○12押运人员携带烟酒、易燃易爆物品及与押运无关的物品,押运员未执行全过程押运制度,擅自离岗、脱岗,未按要求进行签认。

危险货物超范围押运未请示路局。

○13危险货物违反规定配放、违反编组隔离表进行编组、违反禁止溜放和限速连挂规定调车作业。

○14使用应该洗刷而未经洗刷除污的货车装载货物或排空。

○15直接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人员未经技术业务培训上岗。

○16危险货物自备罐车、自备集装箱(含罐式箱)无《危货车安全合格证》、《危货箱安全合格证》或未年检装运危险货物;铁路产权罐车超范围装载危险货物;擅自涂改危险货物罐车标记。

○17剧毒品管理未按跟踪管理执行。

○18危险货物运输单位无事故抢险预案。

○19符合《危规》第一百五十一、一百五十二条规定。

○20被上级检查发现并通报的问题。

○21路局红色《安全管理告诫书》、《安全管理通知书》发放范围内有关问题。

○22其它性质严重的问题。

⑵一般问题
凡是违反规定、性质和影响范围均未达到严重问题标准的问题均为一般问题。

5、对危险货物运输安全问题责任的追究包括对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

⑴对单位的处罚方式有通报批评、停装停到、罚款、撤销资质。

⑵对责任人的处罚,由各单位根据路局有关规定制定责任追究及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6、各单位对于各类问题应进行归类,及时纳入问题库管理并进行整改,防微杜渐,切实使干部职工从中汲取教训,同时要加强技术业务培训,从法律和技术管理的角度抓好危险货物运输,定期与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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