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技术管理规范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江苏省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技术管理规范
(试行)
为规范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技术的临床应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制定本规范。本规范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审核机构对医疗机构申请开展该项技术进行审核的依据,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此项技术的最低要求。
本规范所称的冠状动脉旁路移植(CABG)技术是指通过在患者自体截取健康、不影响生理功能的静脉和(或)动脉血管,移植到阻滞的冠状动脉周围,以恢复和改善冠状动脉血供,提高患者生活质量和延长生命的外科治疗技术。该技术包括体外循环下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和非体外循环下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一)医疗机构开展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技术必须与其功能和任务相适应。
(二)二级甲等及以上医疗机构,具备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心脏大血管外科、心血管内科、麻醉科、重症医学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等相关诊疗科目。
(三)开展心脏大血管外科临床诊疗工作5年以上,心脏大血管外科床位不少于30张。每年可完成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不少于30例或5年累计完成150例以上,手术成功率达96%以上。
(四)医院设有由医学、法学、伦理学等方面专家组成的临床应用伦理委员会,伦理委员会工作制度健全、审查规范。
(五)有符合要求的无菌手术室。
1、具有达到Ⅰ级洁净标准的无菌手术室。
2、配备该项技术所需要的专用设备和器械。
3、有能够进行心、肺、脑复苏抢救的场所,有氧气通道、麻醉机、多功能心电监护仪、体外循环机、除颤仪、吸引器、主动脉气囊反搏(IABP)装置等必要的急救设备,配有必备的抢救药品,能够实施全身麻醉和体外循环。
(六)其他辅助科室和设备:
1、心血管内科:
(1)配备符合放射线防护和无菌操作条件的导管室。
(2)导管室内设有X线影像系统,配备800mA、120KV以上的血管造影机,具有电动功能、数字减影功能和医学影像图像管理系统,影像质量和放射防护条件良好;有多功能心电监护仪、多道生理记录仪、主动脉气囊反搏(IABP)装置、除颤器、呼吸机及其他抢救设备和药品。
(3)有能够熟练操作血管造影机的放射技师和熟悉导管室工作及抢救程序的医师、护士等技术人员。
(4)有进行心、肺、脑抢救复苏的条件。
(5)有存放导管、导丝、造影剂、微导管、微导丝、弹簧圈、胶等栓塞剂以及其他物品、药品的存放柜,并有专人负责登记保管。
2、重症监护室:
(1)设置符合规范要求,达到III级洁净辅助用房标准,病床不少于6张,符合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危重病人救治要求。
(2)有空气层流或净化设施、多功能监护仪和呼吸机、除颤器(仪)、主动脉气囊反搏(IABP)装置,能够进行心电图、血压和血氧等无创监测、有创监测和有创呼吸机治疗。
(3)有经过专业培训、5年以上重症监护工作经验的医师和护士。
3、医学影像科:
(1)能够利用多普勒超声心动诊断设备进行常规检查和血流动力学检查。
(2)有核磁共振(MRI)、计算机X线断层摄影(CT)和医学影像图像管理系统。
(七)有至少2名具有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本院在职医师;有经过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技术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与开展本技术要求相适应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二、人员基本要求
(一)从事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技术医师:
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外科专业,第一执业地点为申请单位。
2、有8年以上心脏大血管外科临床工作经验,具有副主任医师或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近3年作为术者完成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50例以上。
4、经过省级或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技术培训基地系统培训并考试合格。
5、每个医疗机构开展该项技术的医师不少于2名。
(二)麻醉医师
具有副主任医师或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其他相关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1、体外循环灌注师须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外科,并具备3年以上临床工作经验。
2、经过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技术相关专业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三、技术管理基本要求
(一)严格遵守相关技术操作规范和诊疗指南,根据患者病情、可选择的治疗方案等因素综合判断治疗措施,因病施治,合理治疗,严格掌握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技术的适应证和禁忌证。
(二)每例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应当成立治疗组,手术由具有本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副主任医师或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本院在职医师决定和实施,认真组织术前讨论,并制订科学合理的治疗、药物管理、术后并发症处理等方案。
(三)实施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前,应当向患者和其家属告知手术目的、手术风险、术后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预防措施、可替代的诊疗方案等,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四)建立术后随访制度,并按规定进行随访和术后效果、用
药、并发症等记录。每例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后,保留相关信息,建立数据库。
(五)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六)医师实施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需按规定及时诊查并填写、签署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七)医疗机构和医师应当按照规定接受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技术检查评估,包括病例选择、手术成功率、严重并发症、死亡病例、医疗事故发生情况,术后病人管理,平均住院日、病人生存质量、病人满意度、随访情况和病历质量等。评估不合格的医疗机构或医师,暂停相关技术临床应用,并责令整改,整改期不少于3个月。整改后经评估符合条件者方可继续开展相关技术临床应用;整改不合格或连续2次评估不合格的医疗机构和医师,取消冠状动脉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资质,并向社会公示。
(八)其他管理要求:
1、使用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诊疗器材,不得通过器材谋取不正当利益。
2、建立器材登记制度,在病人住院病历中留存植入医用器材条形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文件,保障器材来源可追溯。
3、不得违规重复使用一次性植入材料。
4、严格执行国家物价、财务政策,按照规定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