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电子政务建设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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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电子政务建设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前言】:

美国作为世界上信息技术领先的国家,其电子政府建设一直走在世界前列,积累了许多成熟的经验,形成了一个独特的电子政府建设模式。在美国,电子政府日益渗透到百姓的日常生活中,越来越多的与政府打交道的事情都可以从网上得到解决。在2001、02、03年均排名第三,在联合国去年的一份调查中,美国的电子政府成熟度指数排名世界第一。本文主要以美国电子政务的应用归纳出美国电子政府建设的基本模式,并据此为中国电子政务建设提出一些建议。

【美国电子政务建设的特点以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开展电子政府实践,理念必须先行。电子政府的理念,是推行电子政府的宗旨,是电子政府的核心价值的体现。美国电子政府的理念是“以公众需求为导向”。在众多实施电子政府的国家中,美国是起步较早、发展最为迅速的国家。美国的各个县、市、州、联邦以及各行业,已经全面笼罩在“以公众需求为导向”的电子政务的巨大网络之中。所以,本文选取美国电子政务建设进行分析,以期对我国电子政务建设有所启示。

一、确立“以人为本”服务理念。改变以技术为中心的思想,按照“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推进政府信息化建设

美国电子政府建设以公民为中心,以提升政府向公民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为中心,以向公民提供更多、更快、更好的公共需求为中心。具体体现在:

美国电子政府建设目标、原则体现建设中心公民化这一特质。电子政府建设的基本原则——国民利益含义的具体化和明确化,都体现了美国电子政务建设中心公民化以的特质。

美国电子政府建设内容体现建设中心公民化这一特质。美国电子政府建设内容分为G2C(政府对公众)、G2B(政府对企业)、G2G(政府对政府)、G2E(提升政府内部管理绩效)四类。其中,G2C建设就是要向美国公民提供在线“一站式”公民休闲服务、网上公民国家补助资格评定服务、网上公民贷款服务、网上公民纳税服务,以确保美国公民在数分钟或数秒钟内获得他们需要的信息服务;G2B建设就是借助互联网技术在政府与美国企业之间建立起一种数字化业务联系,为美国企业提供一站式电子化纳税、电子化购买国有资产、电子化政府采购等服务平台,以方便企业办理对公业务;G2G建设就是要求美国政府内部各部门、各单位、各层级之间实现电子政务活动,以确保他们之间能围绕公民的需要进行更好的沟通与协调。

美国电子政府网站体现“以公民为中心”这一特质。如美国政府大都在网站首页头版位置设有网上服务栏目,用于为民提供各种查询、申请、交费、注册、申请许可等服务。这些服务借助网络技术将分属政府各部的业务集中在一起并与相应的网上支付系统配套使用,因而具有“单一窗口、一站式、24小时、自助式”服务的特点,这样,美国公民用不超过3次鼠标点击就能找到所需的政府信息与服务。再如,美国政府根据不同群体将政府网站用户划分为不同类别,然后再根据这些不同类别群体的不同需求设计出不同类型的门户网站,以尽量满足公民的个性化需求。

借鉴:虽然我国在电子政务取得不错的成就,但是从整体上说,还是和其他发达国家差距较大。我国很多电子政务网站甚至不为人所知道,大部分是“死网”,更不要说在网上办理“一站式服务了”。这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当地政府不是以公民为中心,仅仅是为了应付了事。

二、宣传推广力度广,建设主体多元化,与企业公民共享信息资源,资金充足,政务公开。

建设主体多元化是指美国电子政府建设主体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多个主体构成,它既包括政府与企业、也包括非政府组织与公民个体。美国各级政府都广泛利用功能强大的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大量政务信

息。这些信息包括:政府领导人的重要活动及演讲,政府工作的最新动态,民众到政府办理注册、登记等事项的有关信息,与政府工作相关的研究,支持机构的有关信息等。公开招投标等等,企业也成为政府重要主体。

各地政府是美国电子政府建设主要主体。表现在:它们为电子政府建设提出了战略性口号、指明了战略性目标、制定了战略性规划;为电子政府建设颁布了一系列的电子政府政策法规,如《电子签名法案》、《电子政府法》;成立了电子政务建设领导组织,如电子政府工作小组、电子政府与信息技术办公室等;主导建立自己的门户网站或网点,如2002年以前对美国政府网站调查发现:美国联邦政府机构已全部建有网站,所有州一级政府也全部上网,几乎所有县市政府已建有自己的网站;为电子政府建设投入巨额资金并设立专项资金,如美国联邦政府在电子政府信息技术应用方面2002年支付了486亿美元,2003年支付达526亿美元,此外还设立了政府的“电子政府专项基金”,其中2003年投入4500万美元,2006年投入增加到1.5亿美元。

美国公民是美国电子政务建设不可或缺的主体。这表现在:一方面,他们广泛参与美国电子政务建设决策。在美国,不仅政府会通过网上民意测试、实地调查访问、听政会、公民表决等方式让美国公民以电子政务建设主体身份参与电子政务建设决策,而且美国公民本身就具有强烈的民主参与意识,会自觉主动地去参与电子政务建设决策;另一方面,他们为美国电子政务建设捐助资金。如有资料记载,在美国有些地方,公民捐助的电子政务建设资金占到其总资金的15%左右。此外,他们自觉主动地配合电子政务建设而广泛使用电脑、因特网和电子政府系统。

非政府组织是美国电子政府建设重要主体。如美国公共管理协会、美国行政学会等非政府组织通过与政府合作,承担与电子政务建设相关的研究项目;哈佛大学、布朗大学、Jersey-Newark州立大学等研究部门承担电子政务建设评估工作以及为电子政府建设培养专业人才的任务;信息行业协会也为电子政府建设制定出安全、设备、技术等方面的规范和标准。此外,还有许多民间社团组织为美国电子政务建设筹集或捐献资金,协助政府开发与采购电子政府软硬件设备,承担建设、维护部分政府网站等。

企业也是美国电子政府建设主体。这可从下列三种关系中看出:一是伙伴关系。在这种关系中,企业负责由美国各级政府委托的电子政府系统的设计、开发、建设乃至系统的运行、维护等任务,然后从建成后的电子政府系统的使用费和创造的收益中获取收入来冲抵投资并获取必要的利润,而政府不投入任何资金,只负责监控企业行为;二是外协外包关系。在这种关系中,企业负责政府委托的电子政务系统的设计、开发、建设乃至系统的运行、维护等任务,并从投资中获取收入来冲抵投资并获取利润,但政府拥有电子政府系统的控制权、所有权和对企业的监控权;三是政企整合关系。在这种关系中,政府负责内部管理系统,即主内;企业负责政府面向外部的服务系统,即主外。在主外部分,政府不投资、不建设,而是由企业投资建设。企业在建设时,会将其建设的服务系统与政府建设的内部系统对接,这样,外部公民和企业就可以利用这个外部系统来办理相关业务,而企业也就可以从外部系统的使用费中获取收入来冲抵投资并获取利润。

借鉴:我国电子政务基础信息建设落后。由于当前电信领域的改革尚未到位,计算机、有线电视和电信的"三网融合"迟迟实现不了,影响了我国电信基础设施的建设步伐。各地政府的计算机、电信网络设施的建设普及率不高,无线互联网、数字电视和呼叫中心等数据通信设施基本上还处于起步阶段,因此整体的物质和技术条件还远远不能适应建设电子政务的需要。可以采用美国这种与公民企业合作模式,当然,这也要政府对电子政务的重视,承担部分资金。政府招标我国现在还不够透明化,导致许多地方都是地方主义和私利主义,这一大部分原因还是政务不够公开,导致和企业的合作较少。

三、以制定法规标准为依托

美国政府非常注重电子政府法律体系建设,并将电子政务建设行为纳入法律体系内,以实现电子政府建设行为的法制化。早在电子政务建设前,美国就出台了数部与电子政府相关的法律,如1966年的《信息自由法》、1976年的《阳光下的政府法》、1978年的《计算机犯罪法》、1980年的《文书削减法》和1987年的《计算机安全法》等。

在电子政府建设启动后,又不断出台许多电子政务法。如1993 年的《电子化信息自由强化法案》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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