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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5 月,高通公司向国家发改委提交了一份《关于高通许可定价的经 济学证据———全球经济学集团白皮书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调查高通 案件提交的相关报告》,为自己做“无罪辩护”。
2014 年8 月初,国家发改委表示,已经确定高通公司的垄断事实。
2014 年8 月22 日,高通公司表示,愿就国家发改委调查关注的问题“作出 改进”,“将进一步努力寻求最终解决方案”。
二、高通市场地位及认定 (一)高通在相关市场的市场支配地位:
1、无线标准必要专利市场 按照华为诉美国交互数字公司案的县里做法,把每一个必要专利作为一个 单独的相关市场。高通公司在CDMA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WCDMA和LTE无线通信技术标准 中持有数量不等的无线标准必要专利。则其在其持有的每一标准必要专利 构成的相关市场上有100%的市场份额,具有控制无线标准必要专利许可 市场的能力,无线通信终端制造商对其无线标准必要专利组合许可高度依 赖,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难度较大,根据《反垄断法》第十八条,高 通公司在无线标准必要专利市场占有市场支配地位。
析我国反垄断第一案之高通案
喻 航: 栗 楠:2011811069 2011811070 。。。
第12周经济法案例展示
目录
一、案情简介 二、高通的市场支配地位及其认定 三、对高通的处罚及案件评价 四、高通案存在的争议及其影响
一、案情简介
高通(Qualcomm) 成立于1985 年,是 一家美国的无线电通 信技术研发公司,在 CDMA 技术方面处于 领先地位,拥有所有 3000 多项CDMA 及 其他技术的专利及专 利申请。迄今,高通 公司已经向超过一百 家制造商提供技术使 用授权,涉及了世界 上所有电信设备和消 费电子设备的品牌。
第十八条 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下列因素: (一)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 (二)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 (三)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 (四)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 (五)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六)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2、基带芯片市场
根据市调公司Strategy Analytics 发布的报告显示,高通公司在2014年 第一季蜂巢式基带芯片市场占有率为66%,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九条的 规定,可以推定为在基带芯片市场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 (二)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 (三)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
2014 年12 月,时任国家发改委价监局局长许昆林表示,高通案“已经进 入处罚阶段”,预计很快将结束调查。
2015 年2 月10 日,国家发改委网站上公布了针对高通反垄断案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指出,高通 公司在CDMA、WCDMA、LTE 无线通信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市场和基带芯片 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实施了收取不公平的高价专利许可费、无正当理由 搭售非无线通信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在基带芯片销售中附加不合理条件等滥 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据此,国家发改委对高通公司处以其在我国市场 2013 年度销售额8%的罚款(约合60.88 亿元人民币),责令高通公司停止 违法行为,并进行整改。
各国对高通的反垄断调查:
从2006年开始,日本、韩国和欧盟相继对高通提起了反垄断调 查。
欧盟主要是反对高通的垄断高价,不过最终由于起诉方撤诉,欧 盟委员会以不再浪费公共资源为理由发布公告,终止调查。
日本公平贸易委员会指控高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为包括 迫使日本公司签署交叉授权协议,阻止专利持有人进行专利维权, 要求高通公司限期改正。
韩国公平贸易委员会在《高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中认定,高通 对于那些没有使用高通芯片的厂商收取了歧视性的差别许可费。 据此,韩国公平贸易委员会对高通公司处以2.08 亿美元罚款, 阶段性结束了调查。但高通公司针对这一处罚提出上诉,目前这 一案件仍未有最终结果。
国家发改委对高通反垄断调查的进程回顾:
2013 年11 月底,根据国内外企业举报,国家发改委对高通公司在北京和 上海的两个办公地点进行了调查,并向多家企业发出了协助调查的通知。 随后,高通公司在其官网上表示“目前公司还不清楚为何会遭到调查”, 并且否认其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收取不公平的高价许可费”等问 题。
针对高通公司的反垄断诉讼主要围绕两方面:
1、“高通税” 手机生产商必须缴纳标准授权费才能取得CDMA 手机开 发授权。
生产每部手机的芯片费用和6%的专利使用费。
不定期的芯片升级授权费。
2、反向专利授权 想要和高通合作的厂商必须将自有专利免费同步授予高 通,高通则将所有相关专利进行整合并免费反授予这些 厂商,这就相当于建立了一个专利共享池。
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
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二)高通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第十七条 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的行为:
(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 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 件; (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 上实行差别待遇; (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 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 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2014 年8 月初,国家发改委表示,已经确定高通公司的垄断事实。
2014 年8 月22 日,高通公司表示,愿就国家发改委调查关注的问题“作出 改进”,“将进一步努力寻求最终解决方案”。
二、高通市场地位及认定 (一)高通在相关市场的市场支配地位:
1、无线标准必要专利市场 按照华为诉美国交互数字公司案的县里做法,把每一个必要专利作为一个 单独的相关市场。高通公司在CDMA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WCDMA和LTE无线通信技术标准 中持有数量不等的无线标准必要专利。则其在其持有的每一标准必要专利 构成的相关市场上有100%的市场份额,具有控制无线标准必要专利许可 市场的能力,无线通信终端制造商对其无线标准必要专利组合许可高度依 赖,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难度较大,根据《反垄断法》第十八条,高 通公司在无线标准必要专利市场占有市场支配地位。
析我国反垄断第一案之高通案
喻 航: 栗 楠:2011811069 2011811070 。。。
第12周经济法案例展示
目录
一、案情简介 二、高通的市场支配地位及其认定 三、对高通的处罚及案件评价 四、高通案存在的争议及其影响
一、案情简介
高通(Qualcomm) 成立于1985 年,是 一家美国的无线电通 信技术研发公司,在 CDMA 技术方面处于 领先地位,拥有所有 3000 多项CDMA 及 其他技术的专利及专 利申请。迄今,高通 公司已经向超过一百 家制造商提供技术使 用授权,涉及了世界 上所有电信设备和消 费电子设备的品牌。
第十八条 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下列因素: (一)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 (二)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 (三)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 (四)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 (五)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六)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2、基带芯片市场
根据市调公司Strategy Analytics 发布的报告显示,高通公司在2014年 第一季蜂巢式基带芯片市场占有率为66%,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九条的 规定,可以推定为在基带芯片市场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 (二)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 (三)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
2014 年12 月,时任国家发改委价监局局长许昆林表示,高通案“已经进 入处罚阶段”,预计很快将结束调查。
2015 年2 月10 日,国家发改委网站上公布了针对高通反垄断案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指出,高通 公司在CDMA、WCDMA、LTE 无线通信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市场和基带芯片 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实施了收取不公平的高价专利许可费、无正当理由 搭售非无线通信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在基带芯片销售中附加不合理条件等滥 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据此,国家发改委对高通公司处以其在我国市场 2013 年度销售额8%的罚款(约合60.88 亿元人民币),责令高通公司停止 违法行为,并进行整改。
各国对高通的反垄断调查:
从2006年开始,日本、韩国和欧盟相继对高通提起了反垄断调 查。
欧盟主要是反对高通的垄断高价,不过最终由于起诉方撤诉,欧 盟委员会以不再浪费公共资源为理由发布公告,终止调查。
日本公平贸易委员会指控高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为包括 迫使日本公司签署交叉授权协议,阻止专利持有人进行专利维权, 要求高通公司限期改正。
韩国公平贸易委员会在《高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中认定,高通 对于那些没有使用高通芯片的厂商收取了歧视性的差别许可费。 据此,韩国公平贸易委员会对高通公司处以2.08 亿美元罚款, 阶段性结束了调查。但高通公司针对这一处罚提出上诉,目前这 一案件仍未有最终结果。
国家发改委对高通反垄断调查的进程回顾:
2013 年11 月底,根据国内外企业举报,国家发改委对高通公司在北京和 上海的两个办公地点进行了调查,并向多家企业发出了协助调查的通知。 随后,高通公司在其官网上表示“目前公司还不清楚为何会遭到调查”, 并且否认其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收取不公平的高价许可费”等问 题。
针对高通公司的反垄断诉讼主要围绕两方面:
1、“高通税” 手机生产商必须缴纳标准授权费才能取得CDMA 手机开 发授权。
生产每部手机的芯片费用和6%的专利使用费。
不定期的芯片升级授权费。
2、反向专利授权 想要和高通合作的厂商必须将自有专利免费同步授予高 通,高通则将所有相关专利进行整合并免费反授予这些 厂商,这就相当于建立了一个专利共享池。
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
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二)高通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第十七条 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的行为:
(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 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 件; (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 上实行差别待遇; (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 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 场能力的市场地位。